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docx
- 文档编号:13137477
- 上传时间:2023-06-11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33.67KB
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docx
《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
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
篇一:
民间借贷协议的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
20XX年9月小王结婚打算买一套二手房,刚好遇到一套急于出售的房子,但房东要求全款支付。
小王便向朋友小李借款30万元。
经协商双方签订民间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3%,到期本息一次还清。
等到还款期限,小王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打算先将本金还给小李,但小李拒绝小王的要求,无奈之下,小王咨询律师该如何处理此事。
什么是民间借贷协议?
民间借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知识点】
民间借贷协议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明确借款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款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小王与小李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为36%,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的4倍仅为%。
因此,超过限度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小王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确认超出限度的部分利息无效。
【投融贷提醒】
民间借贷协议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构成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要求借款人担保的,应当在协议中写明担保的方式、担保的内容和责任的承担。
更多资料请看投融贷
篇二: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想学法律?
找律师?
请上
XX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双方在协商一致否认情况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法律上是承认他的效力的,一般来讲,分为以下几点:
(一)破产程序中止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重新取得对其财产的支配权
2.债务人应严格执行和解协议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
(四)整顿程序开始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
篇三:
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仇少明律师
口头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
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
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
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
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
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
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
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
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篇四:
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一、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三、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
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
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
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
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
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
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律调取,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
四、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原件,只能取得相关传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
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络平台,通过电子邮箱或QQ等传输合同、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做证据使用。
篇五:
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
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
甲方
协议人:
乙方
协议人甲方、乙方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什么时间生于孩子叫丙。
因协议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抚养;
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多少元,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具体时间;
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还是大学毕业;
抚养费是否包括教育费、医疗费;
包括或不包括,分别如何处理。
三、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如何折价、如何分割;
单位福利房(无产权)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权、股票如何分割;
四、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一方隐匿财产如何处罚。
五、探视权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视权的制约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六:
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法律效力分析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如何认定传真合同的效力,以及在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人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以正确认定其证据效力。
首先需要给合同传真件一个正确的定性,合同传真件是书面的合同书的复印件。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传真件做为数据电文,用以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上并没有否定其效力。
同时合同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合法。
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最大的问题在于,盖红章的合同书在证据里称为原件,传真件为复印件。
数据电文(合同传真件)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这个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
因为非经对方认可的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
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
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合同书原件与传真件这两种书面形式的证据证明力是不同的。
如果没有发生纠纷或者发生纠纷后对方认可传真合同的效力,那么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对方否认签订过此合同或者否认此合同的效力或者合同中的内容,我们就必须要提供其他辅佐证据来证明合同传真件的效力。
否则,若仅有合同复印件,一旦对方否认这个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这个辅佐证据需要证明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明双方有真实交易发生,二是证明双方是按照传真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易事项。
第一方面是比较容易证明的,比如通过运输单据、货物收到证明、收款证明、银行转账证明等,是可以证明双方有真实业务发生的。
第二方面证明的难度相对较大,怎样证明双方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易事项。
这时候需要业务人员做好电文数据保存工作,做好证据保留。
将平时谈判过程中的往来邮件、传真、以及短信等所有涉及交易事项的内容保存下来,在出现争议时,用以作为辅佐证据。
由于传真件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受到质疑。
传真件原件的核对常常成为法庭调查的一个重点。
而与复印件无异的传真件原件的效力往往也成为法庭调查事实、认定事实的一个重要证据。
合同中写明"合同双方盖章传真件有效"的做法并不保险,不能对传真件的性质产生实质性影响,对运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做法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
但是从民法通则角度分析,合同书是双方达成的合意的载体,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加上这句话,能够起到提示作用。
因此,为了降低日常经营的风险,我们要十分重视保存原件。
如前合同条款的约定,并不能降低法律风险。
只有事后将对方盖红章的合同文本原件寄回我们自己的手中,才是上策。
案例一:
某油库公司委托某船运公司运输柴油,运费万元。
双方通过传真签订一份《运输合同》,但未当面签订合同正本。
合同履行后,油库公司拒付运费。
运输公司诉请油库公司清偿运费,油库公司称《运输合同》为传真件,无法确认其上签章的真实性,故不能排除合同系伪造。
分析:
司法实践中,书面合同的认定通常以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原件为准,复印件、传真件等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这是否意味着,传真件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呢?
事实上,《合同法》认可了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载体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但是,这类载体在证明力上受限,相关证据的审查与确认,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
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传真件合同的签章与油库公司的签章原件,认定签章印纹一致;根据运输公司航海日志、签证簿等航行法定文件,认定运输航线属实等。
由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法院判定《运输合同》真实有效,油库公司应支付运费。
律师提示:
合同签订应以原件签字、盖章为宜,对于采用传真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履行时须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防止因合同形式上的不足导致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二:
某贸易公司因业务需要,欲购买50台电脑,便向某电脑公司发出邀请。
电脑公司回复同意贸易公司的条件,双方约定50台电脑的总价款为15万元,贸易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贸易公司说最近繁忙,要电脑公司把合同传真过来即可。
于是,电脑公司将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传真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盖章后再将合同传真回电脑公司,电脑公司就此得到了一份两方盖章的传真件合同。
贸易公司也按约支付了定金3万元。
电脑公司便着手配置了合同规定规格的电脑。
可是后来,电脑公司却接到贸易公司的来电称,其由于业务暂停已不需要购买这些电脑,要求电脑公司返还定金3万元。
电脑公司不服,双方协商无果。
【案件分歧】
本案的争议就在于用传真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两家公司的协商过程中,贸易公司一直质疑传真件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这份传真件合同字迹不清、内容模糊,容易被伪造,这样的合同效力应不予认可,作为贸易公司当然可以要回已经支付的定金。
而电脑公司则认为,传真件也是法律认可的形式,传真件合同与原件合同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贸易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何况电脑公司已经按照贸易公司的要求配置了相应规格的电脑。
【法律提醒】
为避免发生类似纠纷,今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双方尽量采取传统的当面签订方式。
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只能采取传真方式签订时,则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采取传真方式签订”,明确传真件的效力,并且最好有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签订全过程进行见证,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有条件的时候尽量补签书面合同。
【律师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最经常见到的合同就是纸质的合同书,所以我们经常认为合同就是合同书,将合同的内容与合同形式等同起来。
如前所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传真签订合同是否有效,这其实就是对于合同形式和内容概念的混淆,我们可以先来看以下《合同法》中对合同形式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
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从这条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传真件。
那么是不是法律规定认可传真的形式,我们就可以放心地以传真件来签订合同。
因为现实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身处两地,难以面对面签订合同,采取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对双方都很便利。
但是,由于传真件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受到质疑。
上述案例中,贸易公司认为与电脑公司所签订的传真件合同字迹不清、内容模糊,容易被伪造,因此就否认了该合同的效力,这样的主张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而电脑公司如欲要求贸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仅凭传真件合同还难以直接去认可合同效力,最好能够提供其他方面的相应证据,去证明此次交易的真实性。
篇七:
具备法律效力的有效电子合同三要素
具备法律效力的有效电子合同三要素
1、首先是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由于互联的特殊属性,因此在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
2、其次是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
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
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规定是: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最后是电子合同取证与鉴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
可以
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
比如需公证机
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篇八: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其实质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
也就是说,数据电子版的一般合同具有与传统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那么数据电子版的劳动合同也理应具有与传统纸质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简而言之,只要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那么它就与传统书面形式合同书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传统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法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有着许多新的特点。
1、邀约承诺通过互联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通过络在虚拟的市场上运转,其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
2、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定立、变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
传统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的两种,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
电子合同的订立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标的额小,关系简单的交易表现为直接通过络订购、付款,如利用络直接购买软件。
3、传统合同和电子商务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目前我国尚无电子格式合同的专门立法,对电子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合同法》第39、40、41和53条的规定。
合同法不仅对格式合同的订立过程进行了限制,而且对格式合同本身的内容也进行了立法规制。
但是由于立法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可参照标准,争议仍不断产生。
肯定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是世界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为了实现法律的终极目的——公平,就需要在公平与效益之间寻求一个支点来平衡两者,而对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限制也就成为了一个必然选择。
对电子格式合同的限制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实体上的限制
对于实体方面的限制,本文认为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已足矣。
如果在格式合同的内容方面克以过多的限制,过多的干预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自治,与合同自由订立规则的思想相违背,而且与格式合同所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
(二)程序上的限制
电子格式合同效力的限制应该着重从程序上来考虑,也即重点关注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履行的义务。
《合同法》第39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里对“合理的方式”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不易操作。
对此,本文认为提请消费者注意达到合理的程度,可以从文件的表现形式、提醒注意的方法、提醒注意的时间和程度四方面来考察。
第一,文件的表现形式:
应使相对人知道它是合同条款。
在浏览页面购买商品时,卖方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表现订立合同的内容,供消费者点选和点击同意。
这种表现形式应该是符合要求的。
但是,页面上的某些规定或提示是以声明、通知等形式发布的,是否能成为合同条款,则要具体分析。
该提示如能明确表明它是合同条款,与消费者所要订立的合同是一个整体,则可以作为格式条款。
否则,合同的提供方不能将该提示作为合同的条款。
第二,提醒注意的方法:
应使相对人知道它的存在。
提醒注意的方法可以是多样的,但必须能引起具有合理注意能力的消费者的注意。
提醒的方式应以个别提醒和明示提醒为主。
在消费者购买过程中,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应当出现在页面上,提醒注意的语言文字要清晰明白,标志醒目。
第三,提醒注意的时间:
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作出。
在消费者作出点击“同意”之前,所有条款均应告知。
因此,某些络商家在消费者作出承诺之后,又告知消费者若干义务,该义务不能作为合同内容,因为在合同成立之后,未经相对人同意,单方不能变更合同。
当然,合理提请对方注意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即使提请注意达到了合理的程度,消费者没有时间去审查这些条款,那么这种提醒也是无济于事的。
因此,除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外,还要保证消费者具有审查的机会,是否具有这样的机会应从以下几点判断:
第一,合同条款能引起相对人的注意并允许其审查。
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是条件,允许其审查是结果。
所谓允许审查,是指消费者能看到合同的内容并有权作出是否缔约的决定。
允许审查是进行审查的前提性条件。
第二,合同的提供人应保证相对人有审查的合理时间。
例如,商家在有关页面上有“法律声明”之类的栏目,允许消费者在浏览页面时查看或将合同内容设置为消费者购物的必经环节,以保证消费者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
第三,相对人审查合同的时间: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
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具有 法律 效益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