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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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讲解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2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P252-279)
一、有关法的知识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四、几个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的主要内容
1、建筑法
2、安全生产法
3、《劳动法》
4、《新刑法修正案(六)》
5、《消防法》
6、《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
7、《行政处罚法》
2.1法律
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一、有关法的知识
规范
技术规范、社会规范。
法律属于社会规范。
技术规范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时,具有法律效力。
法的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法的目的
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规3要素
假定、处理、制裁
法的效力
人的效力
以国籍为主、以地域为主、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
地域效力
时间效力
自法律公布之日、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公布后达到一定期限
法的特征
(1)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
(2)依照特定程序制定;
(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特征: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定义
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消防法、刑法等
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
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9个)
重要的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其他的有《劳动法》、《新刑法修正案(六)》、《消防法》、《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7个
1、建筑法的主要内容(P252-25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1号主席令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2)、建筑法主要内容:
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
(3)、建筑法确立的几个重要的制度
A、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B、群防群治制度
C、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D、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E、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四不放过
F、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安全生产法内容(P253-25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0号主席令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六个重要内容
A、四种监督途径:
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
B、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安全生产条件、技术和组织管理上健全安全责任并落实
C、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D、明确了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E、明确了对违法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
F、明确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安全生产法的五项基本原则
A、人身安全第一原则;
B、预防为主原则;
C、责权一致原则;
D、社会监督、综合治理原则;
F、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6大基本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E、及时消生产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治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们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空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主体和行为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报考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各个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排除适用
消防安全、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安全。
《~》关于预防优先的规定,“六先”: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3)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4大内容:
(1)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2)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3)强调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4)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更本目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界定
(1)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享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
(2)是实际领导。
(3)能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6大
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及时消生产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投入
(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签订无效协议
(4)不立即抢救、擅离职守、逃匿。
瞒报、缓报、拖延不报事故的。
重大事故后职责:
(1)立即组织抢救,计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2)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
安全生产中介
服务特性
(1)独立性;
(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
义务
(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
(2)在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
(3)按照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
(4)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合理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责任
(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对违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
资质认可
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依法定程序申请登记并获得批准的,方可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
中介服务的责任
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和检验结果负责。
3、《劳动法》(P254)
(1)、《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2)、该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A、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B、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条件的,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C、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D、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E、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劳动法内容汇总表
时间
94.7.5颁布,95.1.1实施
劳动者7项安全卫生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7)其它。
4项安全卫生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记录和职业道德。
怀孕7个月以上时间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4、《新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对安全事故责任的新规定(P254)(1997.3.14)
(2009年2月2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以161票赞成、4票弃权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1)、139条规定:
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慌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134条规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5、《消防法》(P25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2)、与安全生产有关内容
A、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
B、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机关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才可投入使用
消防法内容汇总表
时间
98.4.29通过,98.9.1施行
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1)消防规范
(2)安全位置
(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5)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关注
消防安全职责:
A.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B.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C.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D.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消防产品、电气产品和燃气用具的管理。
(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
Page80
6、《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P25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五头、生活垃圾、粉尘等与文明施工紧密相连,噪声对人身体的影响涉及职业健康和保护等
(2)、违反上述法律条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对施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停产整顿、处以罚款等处罚
7、《行政处罚法》(P255)
(1)、《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2)、几点内容
A、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B、行政处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
C、行政处罚的客体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D、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
E、行政处罚分7种: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行政处罚法內容汇总表
行
政
处
罚
原则
公开、公开
特征
(1)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
(2)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
(3)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种类
(《行政处罚法》6类别)(行政处罚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的应该报国务院批准。
)
警告,罚款,没收违反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实施机关
(1)法定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4)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A.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反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管辖
(1)一般管辖:
属地管辖,由县级以上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
违反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
(1)一事不再罚:
(2)未成年:
14以下,不行政处罚;14~16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
不予行政处罚。
间歇性正常时,处罚。
(4)处罚时效:
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为终了之日起。
决定
(1)原则:
违反事实不清的,不处罚;
(2)处罚前的告知义务:
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的权利:
陈述和申辩。
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程序
(1)简易程序:
当场实施,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2)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合法证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告知后3日内应提出;
B.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C.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
D.由指定的非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E.当事人可委托1~2人代理。
F.听证时,调查人提出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申辩和质证;
G.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执行;
(1)如期履行;
(2)当场收缴罚款;20元以下,执法人员应在2日内上交行政机关。
(3)事后收缴罚款:
15日内,指定银行。
A到期每日3%;B查封、扣押财物;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复议法》(P256)
(1)、《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2)行政复议法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9、《行政诉讼法》(P256)
(1)、《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29日第八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2)、行政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等在行政诉讼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11章75条,主要内容:
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执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
2.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定义: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可以理解为是法律的铺垫,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它分为:
“条例”、“规定”、“办法”
四、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P256-265)(7个)
现有的重要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三个: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其他的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两大法制定的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涉及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P259)
A、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B、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C、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D、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E、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F、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G、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3)、明确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制度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C、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D、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E、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F、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4)、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P257-258)
A、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P258)
(一)、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二)、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三)、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有关资料,并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把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
B、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P259)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二)勘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三)工程设计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防止因设计不合理产生坍塌等施工安全事故
C、工程监理单位的三方面的主要安全责任(P259)
(一)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D、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6)
(一)在审领资质证书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准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三)为了从资金上保证安全生产,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
(四)进一步明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分包单位应当服从
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五)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一些特殊工程还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想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向作业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了改善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时间
03.11.24国务院393号令,04.2.1施行。
建设单位
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资料的要求
(1)施工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
(2)施工资料的科学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数据准确。
(3)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必须齐全。
(4)有关部门合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
开工前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总平图;
(2)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5)施工组织设计;
(6)拟进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型号、数量;
(7)工程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花名册。
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
(2)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
(3)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6)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A.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现场围栏的安全管理;
B.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C.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D.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E.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的管理;
F.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验收、检验和备案。
(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日常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权利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延期,提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⑤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⑥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⑧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⑩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①①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①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①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260-262)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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