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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服务合同
|上海婚庆礼仪投诉处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婚礼礼仪服务消费者和从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客户对婚礼服务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投诉部受理投诉,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合同条款或双方约定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二章 投诉管辖
第四条 上海婚庆行业的婚礼服务投诉由协会负责受理,如对协会处理不服可向上海市人民发院起诉。
第三章投诉受理
第五章 消费者投诉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 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投诉日期
(二) 投诉事项,具体理由,事实陈述及相关证据(包括签订的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婚庆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第七条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上海婚庆行业协会投诉部递交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 两个月后,被投诉方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 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 对存在争议的服务项目无法实施检验鉴定的;
(4) 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伤害之日起超过30日或者超过规定或约定期限的;
(5) 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已受理或处理的;
(6)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九条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投诉部在接到投诉材料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投诉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 投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 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条 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受理投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对未履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服务质量争议,应当督促被投诉公司全力整改。
第十三条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行为的投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投诉部进行调解时,应当征得投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投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
第十五条 对婚礼服务不符合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或双方约定及服务标准的,上海婚庆行业协会投诉部视具体情况责令被投诉公司整改及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 对有争议的婚礼服务项目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上海婚庆行业协会投诉部在征得投诉人同意后,由协会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该费用由投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败诉者支付。
第十七条 负责婚礼服务争议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婚礼服务争议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自觉履行。
第十八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投诉事项、事实、调查核实情况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一式三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及上海婚庆行业协会。
第十九条 接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交上海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投诉部建立和建全投诉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的保管期,通常为三个月,也可根据投诉的重要性和保留价值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婚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赔偿具体方案
一.婚车的投诉处理办法
1.婚庆公司所提供的婚车与协议车辆的车型或颜色有差异:
A.婚庆公司若提供与协议车辆同等级车型或高于协议车辆车型的车辆,婚庆公司不予赔偿;
B.婚庆公司提供低于协议车辆车型的婚车,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赔偿方式为退婚车款,并免费使用提供车辆
2.婚车在婚庆活动中抛锚:
A.若婚庆公司在事发后一小时内换同等级婚车,则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退还婚车款的50%;
B.若婚庆公司在事发后一小时内换低于协议车型的婚车,则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赔偿方式为退一赔一(婚车款);
C.若婚庆公司在事发后一小时内未换来婚车,则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赔偿方式为退一赔二(婚车款)。
3.由于婚庆公司原因造成婚车迟到:
A.婚车在协议时间后30分钟内到达协议规定地点,婚庆公司不予赔偿;
B.婚车在协议时间后30分钟~60分钟内到达协议规定地点,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退还婚车款50%;
C.婚庆公司若不能在协议时间提供婚车更换婚车型号,应提前15天通知客户,并与其协商。
若双方协商成功,则按协商办法执行;若双方协商失败,则由婚庆公司退还全部婚车款;
D.婚庆公司若未能提前15天通知客户,而婚车在婚庆活动当天未能到达协议规定地点,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赔偿方式为退一赔二;
4.婚车装饰物丢失:
A.在婚车行进过程中,婚车车头花飞落,应就近扎花,费用由婚庆公司负责(费用与支付扎花费同额);
B.若婚车装饰物的颜色或样式与协议规定有差异,由婚庆公司负责退还花款。
5.若婚车没有空调,由婚庆公司负责退还50%车款。
6.因婚庆公司原因须变更客户预定的车辆,按以下方式处理:
A.婚庆公司若不能在协议时间提供婚车或需要更换婚车型号,应提前15天通知客户,并与其协商。
若双方协商成功,则按协商办法执行;若双方协商失败,则由婚庆公司退还全部婚车款(客户自行安排车辆)。
B.如果婚庆公司在约定用车时间一周之内(包括用车当日)通知客户变更车辆,可调换同级别车辆并赔偿租车费用的5%,或全额退款(客户自行安排车辆)。
7.由客户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客户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二.摄影、摄像的投诉处理办法
1.婚庆公司所提供的摄像机型号与协议规定有差异:
A.婚庆公司以模拟摄像机替换数码摄像机,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赔偿方式为退一赔一(摄像款);
B.婚庆公司以数码摄像机替换模拟摄像机,则婚庆公司不予赔偿。
2.摄像内容不全:
A.摄像的重要镜头必须在协议双方鉴定下,预先给予书面注明;
B.若摄像内容缺少重要镜头,则由婚庆公司负责退还摄像款。
C.若摄像内容全无,则由婚庆公司负责退赔摄像款,按退一赔五的标准赔偿(摄像带遗失按此方法赔偿)。
3.摄像内容制作不清晰:
A.摄像内容应以专题片制作为标准,并通过鉴定;
B.若摄像内容制作不清晰,由婚庆公司负责重新制作,直到鉴定中心通过。
4.摄影出现质量问题:
A.传统摄影(以36张为基数)若坏照超过15%,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1卷赔5卷,并由婚庆公司承担冲印费;
B.在摄影过程中重叠过多拍摄的照片,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按实际的数退还摄影部分摄影款及冲印费;
三.场地的投诉处理办法
1.若由婚庆公司为客户提供酒店场地布置,而婚庆公司未能在协议时间内提供协议指定场地布置,则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赔偿方式为退一赔一(布置场地款)。
2.婚庆过程中,由于婚庆公司原因造成装饰物坠落,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赔偿方式为退一赔一(坠落费用)。
3.婚庆活动所需物品(如:
香槟酒、签到本等)若未到,应及时补救;未能及时补救,则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赔偿方式为退一赔一。
4.婚庆蛋糕处理办法:
A.婚庆公司在递送蛋糕的过程如由婚庆公司造成的场地搞错,蛋糕递送误点,蛋糕严重破损,所造成客户的婚庆仪式无法正常进行的损失,均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方式为退一赔一(蛋糕费);
B.若发生蛋糕食物中毒重大事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处理。
四.司仪的投诉处理办法
A.司仪在比协议规定时间晚30分钟以内到达,若不影响婚庆程序的进行,不做赔偿。
B.司仪在比协议规定时间晚30分钟以上到达,若影响婚庆程序的进行,则由婚庆公司退还全部司仪款。
C.司仪在比协议规定时间晚30-60分钟以内到达,若不影响程序的进行,则由婚庆公司退还司仪款50%。
D.司仪在比协议规定时间晚30-60分钟以内到达,若影响程序的进行,则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方式为退一赔一。
E.在婚庆活动进行中,司仪将主要人名弄错,或漏掉重要的或双方约定的程序,由婚庆公司退还司仪款的50%。
五.化妆的投诉处理办法
在婚庆活动当天,婚庆公司在未征得客户的同意下,擅自更换化妆师,则由婚庆公司退还全部化妆费。
六.退单处理办法
A.在签定合同一周内,如无故退单或退其中某个项目,必须补偿对方此项目的10%,婚庆服务总价10%;
B.在签定合同一个月内,如无故退单或退其中某个项目,必须补偿对方此项目的20%在签定合同一个月后,婚庆服务总价20%;
C.如无故退单或退其中某个项目,必须补偿对方此项目的30%,婚庆服务总价30%;
D.在婚前一周内如无故退单或退其中某项目,必须补偿对方此项目50%,婚庆服务总价50%;
E.非人为特殊原因,在签定合同后要求退单,凭有效证据对方必须同意全款退单(租车定金不退);
注:
以上各项赔偿,必须在上海婚庆行业协会评估之后方可执行,若鉴定无恙,由客户承担责任。
在签定合同,有不可抗拒的原因。
可以全额退款(不包括租婚车款外)合同可以缓期。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
2007年5月
婚礼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明确,请在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中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
本合同各项目如有需要可另附图片说明。
第一条 服务时间、地点
婚礼仪式举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婚礼仪式举行地点; 市 区 路 弄 号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报酬
总服务报酬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各分项目(内容见附件)及相应报酬如下;
□婚车使用 元(大写)
□化妆服务 元(大写)
□纪实摄影 元(大写)
□纪实摄像 元(大写)
□其他服务项目 元(大写)
第三条 服务报酬支付期限
第一期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总服务报酬的 %即 元;
第二期 日前支付 元;
第三期 日前支付 元。
第四条 服务原则
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安全、有效、保质保量、及时地完成各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支付第一期服务报酬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服务报酬的 %即 元支付违约金。
甲方迟延支付服务报酬的,乙方可以催告其在 日内支付,并要求甲方按未付款项的 ‰/日支付违约金。
若催告期限届满甲方仍未付款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
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的所有款项。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提供分项目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
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的该项目款项。
乙方迟延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项服务 元/小时支付违约金。
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项服务报酬 %即 元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本项选择亦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人);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与第二条的约定相对应;
□附件一;婚车使用约定
□附件二;化妆服务约定
□附件三;摄影服务约定
□附件四;摄像服务约定
□附件五;其他服务项目约定
合同附件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签署具体日期。
如双方另有协议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述合同附件内容。
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上述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住 址; 住 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 编; 邮 编;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婚车使用约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婚车,用于婚礼庆典活动当天使用。
具体约定如下;
一、婚车要求
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若上述车辆发生异常情况(如车辆故障,意外交通事故等),同意选择以下备用车辆;
备用选择一;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备用选择二;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二、服务项目
□80公里或8小时
□50公里或5小时
□其他 ;
三、服务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服务起始地点; ;
四、婚车装饰要求(见附件五)。
五、每辆婚车须配司机1名,婚车服务费包括汽油费。
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停车费、过桥费等)。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车辆维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婚车服务超出上述公里部分,按每公里 元支付;超出上述时间部分,按每小时 元支付;两者均超出约定的,按 方式支付。
本条所涉报酬,甲方应于用车当天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婚车在服务过程中,如遇异常情况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乙方应于 小时内另派车辆到达原车辆正在提供服务之处。
使用同等级别以上车辆的不作赔偿,使用低于原级别车辆的,赔偿该车约定报酬的 %;超过 小时到达的,赔偿该车约定报酬的 %。
八、婚车未在服务起始时间内到达起始地点的,延迟 分钟应退还本附件报酬的 %即 元作为赔偿。
九、婚车使用前 天,如遇异常情况导致车辆无法按约定服务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同时提供约定的备用车辆,并向甲方退还差额部分服务报酬 元;若提供其他车辆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无法如约提供婚车服务的,乙方按下列方式赔偿;
□以本附件报酬退一赔一的方式赔偿甲方 元;
□以 的方式赔偿甲方 元。
十二、其他约定 。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化妆服务约定
婚礼庆典化妆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化妆师
人数 名 级别 联系电话 ;
二、服务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服务起始地点;
三、使用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如有特殊要求的请注明;
四、被化妆人员
五、化妆服务项目
□全程;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至最后一套服装服装造型化妆结束;
□半程;提供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
□补妆;不提供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仅提供补妆及造型改变服务;
□其他
六、被化妆人员皮肤过敏史说明 (可附页)。
七、乙方应提供 次免费试妆,以确定化妆师的具体人选和测试被化妆人员有无过敏反应;因化妆产生过敏反应允许调换化妆品,如皮肤不适应化妆,甲方可以解除本约定。
试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或电话预约 ;
试妆地点; 。
八、被化妆人员婚礼当天服装说明 (可附页)。
九、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换约定的化妆师人选及使用的化妆品。
十、本约定服务报酬中包含约定的化妆品、 等服务所需用品。
十一、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摄影服务约定
婚礼庆典摄影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影师 名
在甲方举办婚礼庆典时,以□数码摄影 □胶片摄影 的方式,提供摄影服务。
(□是/□否)需要进行后期制作。
二、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影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级别 其他要求
(二)服务要求
□数码摄影要求;
(1)相机品牌 不小于 像素;
(2)在服务时间内,拍摄数字图像不少于 幅;
(3)图像输出方式;□冲印 □喷墨打印 □ ;
(4)所有原始图像文件应刻录成数字光盘。
□胶片摄影要求;
(1)相机品牌及型号 ;
(2)在服务时间内,使用 品牌,□135 □120胶卷,数量为 卷;
□其他拍摄要求
□后期制作要求;
□电子相册;选定相片制成□VCD□DVD电子相册 碟;
刻录光盘或其他刻录介质的品牌
□冲印;相纸使用 品牌,□光面□绒面。
三、交付时间
摄影成品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乙方提供摄影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 小时;
拍摄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拍摄起始地点
五、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 天书面告知乙方。
(二)甲方应于拍摄前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
(可附页)。
(三)甲方要求延长拍摄时间的,另外加付 元/小时拍摄服务报酬。
(不足一小时以分钟计)
(四)甲方超过约定日期 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五)在本约定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六)乙方留有原始图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七)乙方必须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
(八)制成的VCD或DV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DVD±R播放设备。
(九) 。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每个场景 元进行赔偿。
(二)摄影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摄影服务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及时安排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师;但甲方也可以因此单方解除本约定,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三)乙方胶片摄影(以36张/卷为基数)中,允许废片幅度(影像模糊、曝光不足或过度致使影像质量不良、空镜头)率为 %,超过 %的部分,由乙方按实际张数的 倍赔偿胶片(不满一卷按一卷计),并承担冲印费。
(四)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图像时,造成图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 倍于服务报酬的赔偿金,即 元;如图像部分灭失,退还灭失部分的报酬,并按前述赔偿金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元。
(五)乙方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甲方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上海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摄像服务约定
婚礼庆典摄像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像师 名,在甲方举办婚礼庆典时,提供摄像服务,并进行后期制作。
二、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像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级别 其他要求
(二)摄像机要求
□数码摄像机,品牌及型号 台数 ;
□模拟摄像机,品牌及型号 台数 。
(三)后期制作要求
1.拍摄内容经简单剪辑(包含;片头、片尾,字幕,配乐等)后,制作成录像片,片长不少于 分钟,并制成□DVD□VCD□ ,数量 碟。
2.光盘或其他刻录媒介的品牌及型号 。
3.电子相册;将指定相片 张,制作成电子相册,编入录像片。
4.
5.
三、交付时间
摄像成品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乙方提供摄像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 小时;
拍摄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拍摄起始地点 。
五、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 天书面告知乙方。
(二)甲方应于拍摄前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
(可附页)。
(三)甲方要求延长拍摄时间的,另外加付 元/小时拍摄服务报酬。
(不足一小时以分钟计)
(四)甲方超过约定日期 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五)在本约定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像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六)乙方留有原始影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七)乙方必须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
(八)使用模拟摄像机拍摄的影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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