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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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文化、旅游、体育类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和《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珠委办字〔2018〕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政策,支持我市文化旅游体育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体育事业和旅游产业,而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部门职责一致,事权与财权一致,资金资助规模与绩效目标一致原则;
(三)统一谋划,统筹调配,集中力量办大事,坚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四)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年度重点资金安排;
(五)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职责是:
(一)制订资金的管理办法和配套管理制度;
(二)编制资金的年度预算;
(三)受理和审核拟资助项目、组织材料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对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包括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在内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其他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二)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资金资助项目单位的职责是:
(一)科学合理、准确真实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申请书;
(二)严格按照项目使用范围组织对项目进行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八条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或非本市社会团体、企业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
主要资助范围包括: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包括开展全市性公共文化活动、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推动群众文艺作品创作;补贴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文化志愿服务;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理论研究、公共文化服务宣传;开展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包括完善硬件设备设施建设、活动阵地和品牌建设、馆办文艺团队建设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内的对外合作和交流;建设文化指导员队伍、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类协会和群众文艺团体、社团建设;奖励获得国家、省级赛事奖项的项目及个人;完成国家、省文化部门提出的其他公共文化重点工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补贴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和传承人及传习活动、民俗活动、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和传承人申报、非遗文化艺术创作和非遗创意产品研发、非遗工作站、传承基地;开展理论及技艺研究等。
组织非遗传承活动,开展重大课题研究、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补助非遗展示馆、文化生态区保护等。
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府购买服务,“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系列活动、参加国家及省主管部门组织的非遗主题活动,非遗传承保护宣传推广,非遗普查工作、征集重要实物、设备购置、培训费及差旅,市级非遗名录和传承人认定及专家论证评审、咨询以及相关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
完成国家、省文化部门提出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工作。
(三)文物保护。
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珠海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内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修缮及保养维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与活化利用,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管理机构)工作,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存环境治理,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安全巡查等;危急项目抢修保护;国有博物馆陈列展示及安防;扶持免费对外开放的名人故居、陈列馆等文博场馆;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珠海历史有关的重要文物(标本)的征集与鉴定;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经国家和省文物管理部门批准的重要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除外)及报告出版;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宣传培训、学术研究交流、科学普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为保持文物保护单位整体风貌所必要的民房及附着物征用;依法奖励为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四)广播电视。
包括广播电视设施、设备(4K电视、设备、北斗导航系统、广播电视监听监看设备);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片);智慧广电;影视节目制作;村村通广播、广播电视节目评审。
(五)旅游发展。
包括支持各区开展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扶持现有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参与旅游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建设,购买旅游宣传服务及相关旅游服务产品;促进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优先发展方向的旅游新业态发展;扶持旅游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省相关旅游行业标准化评定,推动景区评A、酒店评星;支持市级旅游类行业协会开展管理服务,加强行业自律;鼓励企业参与对口帮扶及合作城市旅游合作发展事宜;扶持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旅游项目的建设及提档升级。
(六)体育彩票公益金。
体育彩票公益金是指国家根据有关规定,从我市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扣除中央及省级体育彩票专项公益金后,专项用于我市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体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体彩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市级体彩公益金资助范围包括群众体育(含青少年体育)和竞技体育。
其中:
用于群众体育的资金不低于年度公益金支出计划总额的70%,用于竞技体育的资金不高于年度公益金支出计划总额的30%。
群众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维修和援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购置体育健身器材;购置国民体质监测器材配建于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和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免费低收费开放;资助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搭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网络;组织开展和参加青少年各项竞赛活动;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科学研究和培训等;补助体育产业支持体育产业统计、高危体育项目的管理及培训、体育产业调研及培训、体育组织管理、体育扶贫等工作支出;非奥运群众体育项目、临时性群众体育项目等其他群众体育开展,以及其他须在全民健身项目中列支的项目。
竞技体育部分,资助举办或承办各类型体育赛事;改善优秀运动队训练比赛、生活设施条件;支持市备战和参加省、全国及国际综合性运动会;补充优秀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保障支出;其他奥运争光项目开展。
(七)产业融合发展。
拟订全市文化、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支持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支持“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项目发展;推进全市区域、特色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支持文化和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培养文化和体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导、促进品牌建设发展;支持文化、体育企业“走出去”,推动文化和体育产业对外投资和贸易工作;培育引进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推进大湾区体育产业发展,推进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打造一批国际性、区域性品牌赛事。
(八)对外交流。
主要包括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扶持代表国家、省、市水准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以“珠海(市)”或“中国(珠海)”名义举办大型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活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文化合作交流,包括前往粤港澳大湾区城市进行文化艺术交流,以及引进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优秀文艺作品进行交流。
(九)信息化建设。
支持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信息化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工作流程信息化升级改造,全市智慧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科技融合发展,全市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十)其他经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同意有需要开展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工作,中央及省要求市配套资金。
第九条除免费对外开放的名人故居、陈列馆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单位的人员工资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单位的基本建设;
(三)已由本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其他非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领域支出。
第十条资金的资助方式分为补贴、奖励和贴息三类。
补贴分为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两种,根据项目的自有资金情况、社会效益、收入预期等决定资助比例。
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体育相关领域重要奖项且对我市文化、旅游、体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进行奖金奖励。
同一项目在同一级别内多次获奖按就高原则奖励一次,先后获省、中央奖项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贴息主要用于旅游企业经营性项目贷款的利息(不包括贷款单位贷款逾期产生的利息、加息、罚息)补助。
申请贴息的项目,其贷款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获得贷款时间在申请贴息资助之日的前1年内,且已支付利息半年以上。
根据项目贷款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条件确定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
除奖励类项目外,专项资金只接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的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的申请项目由区体育局主管部门商区财政部门后集中申报;社会体育组织自主开展项目的申请,先报市体育总会,由市体育总会设立的各单项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分项目初审后集中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5年的;
(三)申报单位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每年第二季度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通过集体研究等方式,充分考虑任务量、积极性和用款绩效等情况,按“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用因素法将资金分配到区或用款单位,各区可参照市级做法分配到具体项目。
(四)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初核和现场核查,在现场核查的过程中,如发现与申报材料有不一致的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申报资格。
汇总核查后形成年度资助计划,其中社会团体、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申报的项目应先通过专家评审;
(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对年度资助计划进行集体审议;
(六)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七)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年度资助计划对项目单位下达任务清单;
(八)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计划项目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项目。
因申报单位原因在年度计划项目编制时有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一年度年度计划项目申报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资助。
当年临时项目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资金年度资助总额的5%。
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2)需经专家评审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评审;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对资助计划进行集体审议;
(四)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批准项目对项目单位下达任务清单;
(六)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制作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并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专业对口原则从市财政局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决策的必要条件,不作为充分条件。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应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其中用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转移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由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且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在采购预算获批后编制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按规定应进行自主采购的,项目单位应组织自主采购。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须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明细设立项目明细分类账,并与该项目其他来源资金区分开来,详细记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财务经费管理标准使用资金。
项目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由项目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使用体彩公益金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12号)要求。
以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的体育赛事活动必须按要求进行冠名和展示宣传内容,并将举办地的同级体育彩票机构列为组委会组成单位或参与单位。
要制定宣传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树立和传播中国体育彩票“公益体彩,乐善人生”的公益形象。
项目全部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公益金宣传情况书面上报。
对于没有达到公益金宣传工作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要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酌情核减资助项目资金等处分,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按照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对所使用的资金负有管理责任,组织承办单位或分包单位承接项目任务的,要与承办(分包)单位签订任务责任书,任务完成后要对分拨资金使用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财政局予以调整或变更。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或项目因故终止实施,存在资金结余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
资助建设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设施因故变卖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卖收入中原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及增值部分应归还市财政国库。
第二十四条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在工程峻工3个月内,必须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并及时办理转固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使用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在获准立项后应按项目任务清单规定的任务和进度,每季度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项目开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做相应的财务分析,严格使用管理项目资金,按时向业务主管科室提交《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
第二十七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业务主管科室通过项目季度报告表、临时抽查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水平进行动态监管,就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下达《检查建议书》。
项目单位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宣布项目终止实施并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完成结项工作,提交《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报告书含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项目收入情况(如有)、其他来源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等。
由辖区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项目结项报告书应由辖区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再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主体内容或单方面终止实施。
如因重大政策变动、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单位须变更主体内容或终止实施的,需报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批;由辖区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需先由辖区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七章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本专项资金以社会效益为主,致力于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力求通过专项资金的投入,繁荣发展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和旅游产业及城市文化活动,使城市文化软实力不断增强。
第三十一条按照市财政绩效管理工作总体部署按时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否则将在下年度该单位再次申请资助时给予不良记录处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在结束后,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组织开展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
各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并接受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是否实现了项目实施前预期绩效目标所设定的工作数量、质量以及工作效果;
(二)项目的创新性、影响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1.项目的实施是否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或议价机制;
2.在项目资金支出过程中有没有单位内部监管制约措施;
3.项目支出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没有成本控制措施,项目是否超预算;
5.项目实施是否充分利用了现有的场地、线路、设备等资源,避免无谓的购置或租赁浪费;
6.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可以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避免支出浪费;
7.项目预算支出执行率、支出或项目完成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如果未完成则影响因素是什么。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第三十四条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选取专家进行评价。
专家选取与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业对口原则。
应根据评价项目的内容和专业领域,聘请相关的具有较高资质的专家学者。
(二)单位回避原则。
涉及专家所在单位直接或间接利益的项目评价,该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
(三)分类管理原则。
参与评估工作的专家应在市财政局绩效评估专家库中分类别随机抽取,在符合“回避原则”的基础上组建各专业的专家评估组承担专家评价工作,原则上参与过程评价的专家不再参与结果评价。
第三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被绩效评价定性为“不合格”评价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面向社会公众给予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取消或限制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的申报资格等措施加以处罚。
第八章资金的检查、监督与奖惩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资金的检查职责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项目辖区主管部门对辖区区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三)项目单位需履行配合检查义务,提供与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项目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隐匿、销毁相关材料。
(四)中央、省、市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审计时,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项目辖区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项目资金的执行监督
为加强专项资金执行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成立专项资金执行督查小组,按照任务清单规定的任务和进度随机对项目进展和财务状况进行抽查。
督查小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发出《检查建议书》,由项目辖区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涉及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市财政局依照《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整体或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四十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奖惩责任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项目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存在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项目资金使用恰当、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绩效突出的,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将减少或不予安排该项目资金;对收到《检查建议书》整改不力的,次年不予安排同类项目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5年内停止其申报项目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在我局门户网站视情况公开如下信息:
(一)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经办科室、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公示有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报项目的资助资格。
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和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以及前年度项目入库评审、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评价、档案整理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工作,从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支。
计提总额不超过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1%。
第四十四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
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
(一)申请材料及附件;
(二)受资助的正式批文;
(三)拨款记录;
(四)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
(五)建筑工程的外形图片;
(六)受资助项目绩效评价资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时或有效期届满,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珠海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珠文体旅字〔2016〕93号)、《珠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文体旅字〔2015〕46号)、《珠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财行〔2009〕4号)、《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文体旅字〔201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
2.XXX年度XXX资金检查建议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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