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播伦理与法规期末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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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伦理与法规期末重点
第一到三章
1、新闻伦理和法规的关系
共同之处:
都是对新闻传播行为的规范,保护新闻自由和防止新闻自由的滥用。
从世界范围看,越是主张新闻自由的国家,新闻法规和新闻职业伦理的媒体自律机制就越发达。
区别:
新闻伦理:
自律,主要依靠传播者的自觉、良知和社会舆论来实现。
新闻法规:
他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对违法传播行为予以制裁。
2、主要伦理思想(绝对命令、功利主义原则、无知之幕)以及其基本观点名词解释
绝对命令是指德国哲学家康德用以表达普遍道德规律和最高行为原则的术语。
“命令”即支配行为的理性观念。
其经典表述为,除非愿意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你不应该行动。
还有“对一个人是正确的,对所有人也都是正确的”康德的“绝对命令”﹐在于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它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
功利主义提倡追求“最大幸福”,主要代表人物有边沁、密尔。
主要观点有““最好的行为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同样,最坏的行为是引起最大多数人最大不幸的行为。
”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人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幸福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幸福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无知之幕由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只有当忽视一切社会差别时,正义才出现。
”。
通俗解释为:
只有当你不知道自己可能是谁时,才能想清楚什么是正义。
罗尔斯为了说明这个观点,假定了一种状态:
无知之幕。
指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走出幕布后不知道担当什么角色。
无知之幕意味着可以保证参加者做出的选择不被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好处所歪曲,可以使他们公正客观地确定原则。
3、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要求和欧美西方国家有何共同点和不同点?
不同的原因何在?
共同点:
1、新闻要服务最广大的公众,尊重公众的知情权,
2、强调新闻真实性,新闻工作者的第一责任是报道正确的事实,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
3、新闻报道不应存在偏见,不能用舆论影响法院判决,要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
4、明确新闻报道与广告的界限。
5、强调尊重和保护新闻媒体作品、版权、禁止抄袭、剽窃
6.对媒体记者的行为做出制度和道德规范,不得以权谋私等
不同点
1、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强调党性和人民性,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西方媒体强调独立,即对外不依附政党、基金等利益集团。
2、中国新闻道德准则强调正确舆论导向。
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
而西方报道的内容则较为宽泛。
原因:
1、中国和西方国家的国体不同,意识形态也不同,导致了新闻事业所服务的范围与对象也有所不同。
2、中西方新闻事业的性质不同。
中国新闻事业的基本性质:
新闻媒体既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也是人民的耳目喉舌。
西方新闻事业号称是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势力,以公众利益代言人自居。
3、什么是传媒伦理失范?
有哪些有代表性的传媒伦理失范现象?
某些信息传播被贴上“吃人血馒头”的标签,你如何看到这类现象?
新闻传播伦理失范:
新闻传播活动中背离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代表性现象:
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灾难报道缺少人文关怀,二次伤害;自杀事件价值导向偏差;媒介审判;新闻炒作;新闻与广告不分。
一些关于死亡的报道中常出现“吃人血馒头”的现象,运用夸张,煽情的手法,目的是获得点击和流量。
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了人性尊严,在价值导向方面出现了偏差,是不可取的。
同时,我们也不能把一切关于死亡事件的报道判断为吃人血馒头,要具体分析。
4、什么是传媒伦理困境?
新闻活动中有哪些突出的伦理困境?
面临困境,怎么办?
新闻伦理困境是指导新闻实践活动的伦理原则发生了冲突,行为者不再能够运用这些伦理原则,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指导而陷入到一种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就是伦理困境。
伦理困境:
保护个人隐私权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拍照还是救人涉及新闻职业追求和社会公德的冲突;媒体的商业性和社会责任的冲突
做法
1、明确新闻实践活动中的价值共识,寻求新闻活动中的价值排序
2、完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实现职业道德和大众道德的统一,实现职业道德内部规范的统一
3、培养新闻从业者的道德判断能力,道德选择能力,道德践行能力
4、借助波特图式或博克模式等抉择框架做出判断
第四章
1、不同位阶法律的颁布主体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2、什么是传播法?
广义和狭义的传播法指什么?
国际上对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或大众传播活动的法,通常称为媒介法或传播法。
传播法是调整大众传播媒介组织、传播行为、传播参与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
在很多国家,新闻传播法或大众传播法都不是采取单一的法律文件的形式,而是渗透到宪法的、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各个法律体系中。
狭义:
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
3、我国没有《新闻法》,新闻活动是否是无法可依?
为什么?
我国新闻传播活动同样必须依法运作。
在我国现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以“新闻法”、“新闻传播法”命名的专门性法律,但是我国是法治国家,新闻传播活动同样必须依法运作,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均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和条款。
第五章
1、1、《宪法》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我国法律对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行使如何保障和限制?
我国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主要是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有著述,发表,出版书刊,表达自己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并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从事著述,出版,印刷,发等活动。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
我国公民的出版活动必须在国家创设出版单位的合法出版物上进行,自行设立出版单位、自行制作和印刷出版物是非法的。
这是我国公民行使出版自由的基本边界。
3、什么是知情权和信息公开?
他们是什么关系?
知情权:
利用新闻媒介获得信息的权利,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及与个人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又被称为“知晓权”“获知权”
政府信息公开:
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关系:
知情权和信息公开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是知情权;从国家义务的角度是信息公开。
4、如何理解新闻工作者享有的是权利而非权力?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权力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影响力。
新闻工作者职业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延伸。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新闻从业者职业权利,但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出版,言论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正是这些公民权利的公开运用
5、采访权的权利属性。
如何看待隐性采访?
论述涉及哪些道德和法律问题?
(1)消极权利:
公共场合自由采访的权利;自然状态下不可取消的权利;绝对权利。
(2)积极权利:
对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的采访权利。
相对权利,权利的义务方只限于特定主体:
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
(3)约定权利:
征得他人许可,对特定人进行约定采访的权利
是指记者不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不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形象和声音用暗藏的摄像机或录音机记录下来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传播的行为。
隐性采访可以减少采访障碍和干扰,获取有价值的新闻事实,但应控制在法律和新闻道德允许的范围之内,或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授权,切勿滥用。
问题
1、法律上来说,记者是否有权“卧底采访”
2、从道义上来说,记者能否充当与自己职责不相适宜的角色,记者乔装身份是否违反职业道德
第六、七章
1、什么是煽动罪?
煽动性言论的特点及其犯罪构成
煽动罪:
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
特点:
表述方式非理性
内容的非事实性
直接面向公众公然散布
具有导致非常行动的目的
犯罪构成:
1、主观上故意;
2、客观上存在煽动性的宣传鼓动行为
2、什么是国家秘密?
新闻泄密有哪些罪名?
国家秘密: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罪名:
泄露国家秘密罪,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3、《刑法》中与散布谣言有关的罪名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4、淫秽物品的概念和排除
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5、淫秽色情出版物的判断
(一)注意从整体上分析判断
(二)注意载体和传播特征
(三)重视鉴定的法律程序
6、哪些情况是渲染暴力?
(1)描写罪犯形象,足以引起青少年对罪犯同情或赞赏的;
(2)描述罪犯践踏法律的行为,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的;(3)描述犯罪方法或细节,会诱发或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的
(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行为或暴力行为,令普通人感到恐怖,会对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的
(5)正面肯定抢劫、偷窃、诈骗等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的。
7、为什么要区分新闻和广告?
应该怎样区分?
新闻是从客观的事实中产生的,必须客观公正;广告是按广告主的主观意图制作的,属于自我宣传。
把广告混同于新闻,发布“广告新闻”,实质上是把广告主的自我需求,自我利益冒充为社会公众利益,是对受众的误导和欺骗。
这种行为将会严重影响新闻单位的公信力。
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3、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循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做出明显提示。
4、法律规范要求:
(1)禁止报纸形式广告
(2)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3)制止以调查采访形式发布广告(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规定。
第八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和实施日期
颁布时间:
2020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
2021年1月1日
2、人格权的核心是什么?
人格尊严权
3、新闻侵权及其构成要件
新闻侵权:
新闻媒介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侵权可分为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前者主要指诽谤罪,后者主要是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和著作权等民事权利的行为。
(一)侵权言论已经发表
(二)言论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
(三)言论具有特定指向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侮辱和诽谤的区别
诽谤、侮辱。
新闻或其他作品捏造、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是诽谤;新闻或其他作品内容真实,但有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了他人名誉,是侮辱。
5、侵害名誉权的抗辩理由及其具体内容:
真实。
新闻或其他表达的内容同实际情况相符合。
公正评论。
指人们有权对那些为公众所关注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根据自己的信念、学识等进行不含恶意的评论和批评。
特许权。
新闻媒介享有的特许权主要是指,报道官方的、公共团体的或其他公共会议提供的材料,不承担诽谤责任。
6、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关系
共同点:
都是人身权利,与精神利益有关,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区别:
二者是互相独立的民事权利。
名誉权是个人不受歪曲的权利,隐私权是个人不受干扰的权利。
1、主体不同。
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2、客体不同。
隐私权的客体是不愿公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内容不同:
隐私权是维护私生活的自由与保密,名誉权是维护名誉安全,;
4、侵害方式不同。
侵害隐私权方式是未经同意而披露传述等,非法获取、扩散有关他人私生活的事实;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虚构,侵害名誉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
5、责任形式不同。
隐私权侵害只能通过停止侵害、道歉、赔偿损失三种方式进行。
而名誉权保护有五种,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
6、侵权结果不同。
侵害他人隐私可能会导致名誉权受损害,但并非所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而侵犯他人名誉可能包含侵犯隐私权。
7、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和窥探。
行为
1、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披露个人信息;报道公共事件涉及个人隐私。
2、侵入私生活领域。
亲身进入或窥探、偷听、监视,未经许可摄影、录音或录像还有骚扰。
8、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及新闻报道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未经本人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
“盗用”,广告使用、非新闻报道的插图,封面封底等。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
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合理使用
1、公共利益需要。
比如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时使用他人的肖像;具有新闻价值的公共人物的肖像用于新闻报道。
2、肖像人默示同意。
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肖像,例如会议报道。
3、肖像主体淡化。
第九章
1、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
《安娜法》
历史沿革
1、。
1709,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这部法律从主要保护出版商转为主要保护作者。
2、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
3、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经两度修改
4、我国已经加入的著作权国际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其他条约
2、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及其条件
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条件
1、一是独创性。
独创的表达。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
2、可复制性。
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存在并且可以复制
3、著作权的保护主体及其产生原则。
著作权保护期限
著作权所有者,即作品的著作权人。
包括:
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
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著作权保护期限:
财产权和发表权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4、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的人身权。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该权利内容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对出版社和报刊社规定不同。
4.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的财产权,又指经济权利。
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
使用包括:
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可使用分为专有许可使和非专有许可使用。
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使用以合同约定。
转让:
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6、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情况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7、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
合理引用和抄袭、剽窃的区别
1、为学习、研究和教学科研目的使用
2、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3、其他公益,公务使用
4、免费表演。
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5、特定群体使用
区别
一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二是所引用的部分不得构成引用者作品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是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去掉引用部分,引用者的作品仍然不失为一件独立存在的作品
8、什么是法定许可使用?
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法定许可是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同意并且应该同意将已经发表的作品交由他人使用,因此可以不必征求作者意见而先行使用,使用后再付酬。
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合理使用不必支付稿酬,法定许可必须支付稿酬。
9、什么是邻接权?
和著作权是什么关系?
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它是基于对作品的传播而产生的权利,所以往往也被称为传播者权。
具体有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者权。
关系:
1邻接权与著作权相关,但保护的内容(主体,客体)不同。
2.要保护著作权,必须保护邻接权;邻接权得不到保护,著作权的保护也难以确保。
3、邻接权和原有作品的著作权是平行的关系。
10、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广播权和播放权。
表演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自己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通过表演作品获得的权利。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
广播权是一项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无线、有线以及扩音器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播放权是一项邻接权,是广播组织对自己通过无线或有线等方式向公众播放内容的一种权利。
11、网络传播的避风港原则。
对网络信息服务商的免责条款。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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