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房地产管理所办证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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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房地产管理所办证须知
庄河市房地产管理所办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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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新(翻)建房屋办理产权证申请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新(翻)建住宅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部门核发的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申请人身份证;
5、翻建房屋需提供原房屋权属证书。
(三)收费标准:
80元.00/份;印花税5.00元/份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
日为受理日。
二、单位新建房屋申请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单位新建产权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2、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
4、庄河市发改委立项批复;
5、规划建筑位置平面图;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房产面积测绘报告书。
(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有交易所抵押解除章后才能办理。
已交档案馆的收档案馆盖章复印件,未交一律收取原件。
)
(三)收费标准:
2000平方米以内(含2000平方米)88.00元/份;2000平方米以上118.00元/份;印花税5.00元/份。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三、房屋变更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二)房屋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变更须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权利人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3、单位更名的政府批复文;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单和原企业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姓名变更由公安机关出具证件;
4、单位(个人)申请审批书;
(三)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发生变更须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权利人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3、街道、委名称变更由街道、委出具证明;门牌号发生变更由市地名办出具证明;
(四)收费标准:
80.00元/份 印花税5.00/份。
(五)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四、 房屋继承、分割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二)继承房屋登记须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分割的房屋登记须提交材料:
注:
合伙分立析产、法人分立析产、分家析产。
1、申请书、公证书;
2、协议书;
3、企业法人分立析产批准文件,房产分割清单;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
6、房地产估价报告。
(四)收费标准:
80.00元/份; 印花税5.00元/份。
(五)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五、析产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二)析产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民政局鉴证的离婚协议书;
3、离婚证;
4、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5、身份证。
(三)收费标准:
80.00元/份;印花税5.00元/份。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六、二手房交易、赠与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二) 二手房交易提交下列材料:
1、买卖双方当事人及卖方配偶须同时到场,卖方配偶双方签暑意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办须出具公证委托书;
2、买卖双方及卖方配偶身份证;
3、卖方户口簿,户口不在一起须出具结婚证,未婚者须出具独身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5、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
6、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契税完税证;
(2)价格评估报告;
(3)公证书;
(三)收费标准:
80.00元/份;印花税5.00元/份。
其中住宅交易费6.00元/平方米;非住宅交易费按评估价的1%收取。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七、商品房权属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二)商品房权属登记提供下列材料:
1、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
2、契税完税证;
3、商品房销售合同;
4、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户型图);
5、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6、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房款结清证明等)
(三)收费标准:
住宅房80.00元/份;非住宅按0.25%收取;印花税5.00元/份。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八、房地产抵押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8,49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
(二)个人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房产抵押申请审批书;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房屋共有人书面协议)
4、土地使用证;
5、房地产评估报告;
6、个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同意抵押的书面协议;
7、房地产抵押意向书;
(三)单位房地产抵押登记须提供材料: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全民所有制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国资办同意抵押的批复。
4、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董事会决议;
5、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职代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
6、房地产估价报告;
7、房产抵押申请审批书;
8、房地产抵押意向书;
9、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
(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有交易所抵押解除印章后才能办理)
(四)收费标准:
按贷款额0.15%收取。
但不足200.00元按200元/份收取,他项权利证80.00元/份。
(五)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登记资料备案,书面送达.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九、房屋租赁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房屋租赁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租赁合同;
3、出租方、承租方身份证;
4、庄河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
(三)收费标准:
100元/份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租赁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7条规定。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证;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6、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资金占总投资30%以上,并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7、工程施工合同;
8、商品房预售方案;
9、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地名证明;
(2)庄河市发改委计划;
(3)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楼盘面积测绘报告。
(三)收费标准:
住宅3.00元/平方米,非住宅按售楼价0.25%收取,均由开发商负担。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十一、补发房照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
(二)补发房照应提交下列材料:
1、查房产档案证明;
2、产权人夫妻双方到场填写的申请表;
3、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簿;
4、登报遗失声明。
(三)收费标准:
80元/份; 印花税5.00元/份。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登报声明之日起满六个月。
十二、换发房照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的通告》第三项规定。
(二)换发房照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
10.00元/份;印花税5.00元/份。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十三、房改房屋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项一款规定。
(二)房改房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改办的审批手续;
2、超过所享受面积部分的契税凭证;
3、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
80.00元/份,印花税5.00元/份。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十四、核面积等房屋变更登记须知(民宅)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二)核面积等房屋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规划局出具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3、产权人身份证。
(三)收费标准:
80.00元/份,印花税5.00元/份。
(四)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十五、国有土地单位产权房屋确权、企业产改房屋确权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房屋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第七款;《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确权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第一项规定。
(二)国有土地单位产权房屋确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来源和沿革情况报告;
2、上级主管单位和法人代表签证具结的文件。
(三)城镇国有土地企业产改房屋确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买卖契约或合同文本;
2、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
3、乡镇政府的证明材料。
内容包括:
建筑年代,是否有抵押、查封、典当等情况,是否已办理过产权登记等。
(四)收费标准:
草房5.00元/平方米;瓦房7.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10.00元/平方米;工本费80.00元/份;印花税5.00元份。
(五)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十六、回迁安置住房权属登记须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庄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
(二) 个人回迁安置房屋须提交材料:
1、动迁办开具的动迁证明、回迁安置房屋合同书;
2、房屋差价发票;
3、超面积投资契税票;
4、本人身份证。
(三)单位回迁安置房屋需提交材料:
1、动迁办开具的动迁证明、回迁安置房屋合同书;
2、房屋差价发票;
3、法人代表证明及委托书;
4、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超面积投资发票、契税票。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
80元/份 印花税5元/份
(五)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提交材料;
2、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建局3号窗口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十七、注销登记须知
注:
房屋灭失;房屋权利人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不续签的。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
(二) 注销登记须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3、房屋灭失认定批件及证明
4、房屋权利人灭失(法院判决没收的房产);
5、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不续签的批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注销登记须提供材料:
1、《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2、抵押人出具的还款凭证;
3、抵押权人出具的注销凭证;
4、房地产抵押注销审批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庄河市房地产交易所受理;
3、进入登记审批程序;
4、登记资料归档备案,书面决定送达。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1日内。
如需补件,补件交齐日为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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