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总结重点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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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review
经济法
第1章:
法律基本原理
法的特征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习惯的行为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
我国的法律渊源
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
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关系,如《刑法》《民
法总则》
一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如《公
司法》《证券法》
法规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
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我国的法律渊源(续)规章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律规范_种类
授权性规范
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可以有权……、享有……权利
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
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
应当必须……、有……义务
禁止性规范
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不得禁止……
法律规范_种类(续)
强行性规范
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如: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任意性规范
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如: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法律规范_种类(续)
确定性规范
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需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
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
确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
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固定的,不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经济法
第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主讲人:
赵瀚穹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的免除、订立遗嘱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订立赠与合同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续)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推定形式:
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
行为人没有以积极的作为进行意思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
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意思表示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代理的概念
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和结婚。
委托代理(续)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
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经济法
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主讲人:
赵瀚穹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制度
1>首次登记
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进行的登记。
3、转移登记
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时所需进行的登记。
4、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制度
5、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
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6、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吿登记。
动产的买卖
一般动产:
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动产: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支持。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可以采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
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经济法
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主讲人:
赵瀚穹要约要约的撤回
发出后、生效前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下列情形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续)
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
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抵消。
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出版、赠与、委托),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合同的转让(续)
2、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保证
2、保证人
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即便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民间借贷合同(续)
民间借贷法律合同的效力(无效的情形)
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经济法
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主讲人:
赵瀚穹
退伙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理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退伙(续)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
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续)
3、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只对普通合伙人有效)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续)
4、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出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
应当解散
仅剩普通合伙人的:
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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