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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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指引
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指引
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规章制定的,有关民办学校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章程是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
可见,订立章程是设立民办学校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
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重要的自律性文件,对学校的办学活动有较强的约束力,是审批部门检查、监督学校教育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类民办学校在办学形式和特色上有很大不同,因此,章程的具体内容有很大区别。
一般来说,章程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的规定必须记入章程的事项,是各类民办学校共同具有的内容。
任意记载事项是在必须记载事项之外,举办者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章程必须记载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民办学校的名称是使民办学校人格特定化的标记。
民办学校以自己的名称区别于其他学校。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的名称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惟一性。
即《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二是特定性。
即民办学校在学校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是排他性。
即民办学校名称经依法登记,由该学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学校名称的使用和变更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学校的地址是章程载明的学校所在地。
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具体特点。
明确学校的地址,对于民办学校办理有关优惠措施、接受相关的监督、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依法经过登记的民办学校地址是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
第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办学宗旨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
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
办学规模是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德育的基本原则。
办学规模是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确定的招生数量。
办学层次是指拟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
办学形式,涉及到招生对象、学习期限,是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广播电视等教育形式。
第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具备与拟办民办学校相适应的资产,是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民办学校成立以后及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一般来讲,民办学校除了举办者上述投入以外,还有国家的资助和接受捐赠的财产。
这些资产的具体数额、来源和性质都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载明。
除此之外,民办学校在章程中还应当明确学校的经费来源、使用、管理和财务制度。
收取学费是民办学校最主要的经费来源。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是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的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以便使民办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便于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也有利于受教育者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是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过程中,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采用何种称谓,曾有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民办学校具有非营利性,应当使用理事会。
有的同志认为我国民办学校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多使用校董事会的提法,现实中也有使用该提法的民办学校。
法律将理事会、董事会并列提出来,由举办者选择。
可见,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理事会一般适用于举办者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董事会一般适用于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校管理委员会等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基于决策机构对于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性,《条例》要求章程必须明确规定理事会、董事会的相关事项。
一是关于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方法。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理事长、董事长通常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理事会、董事会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是推选产生,还是通过其他方式产生,需要在章程中明确。
二是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章程应当规定适当的教职工代表数量。
三是关于理事、董事的任期。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没有规定的期限,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了公司董事的任期为三年,鉴于此,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也不宜过长。
四是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即理事会、董事会讨论民办学校的具体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有规定的以外,由民办学校章程规定,
第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在我国教育法律和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
“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规定,实践中一般应当根据民办学校举办资产的主要来源和性质进行确定。
第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创设的一项重要界限,也是办界定民办学校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
《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为此,本条要求民办学校的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一旦章程规定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民办学校即依法获得了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得擅自再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取得回报,否则,就要依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的终止有三种情形,一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是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一种情形即自行终止。
本条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在章程中规定自行终止的具体事由。
学校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重要公益性社会组织。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此类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行擅自停止、歇业。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依据章程规定的自行终止事由出现时,是否终止,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章程修改程序。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修改章程是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职权。
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但是,如何提出修改章程及修改的程序,需要在章程中进行明确。
章程是民办学校办学的重要依据,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重要的自律性文件,对学校的办学活动有较强的约束力。
但由于各类民办学校在办学形式和特色不同,章程的具体内容也有很大区别,除了必须载明的事项外,还可以在章程载明合法的、举办者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比如在章程中载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教职工聘任、学校后勤管理等内容。
一些较大规模的学校还可以设立监事会等等。
为了方便大家修改章程,我们制定了《滨海区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样式》,其内容包含了条例所规定的法定事项(下划线部分)、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各校具体情况相关内容采取了指引的方式(红色小字部分)。
各校在修订章程时可以以此样式为参考,根据办学的需要与实际,决定具体的内容和形式。
章程定稿后,将红色指引字体删除。
滨海区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样式
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xx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xx条学校名称:
。
(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地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特色,并冠以学校字号。
一般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称“中心”。
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
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称为“专修学院”、“进修学院”或“培训学院”,不称“大学”。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称为“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称为“进修学校”、“培训学校”。
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要办学形式的非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称为“中学”、“高中”、“初中”、“小学”。
主要应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学校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学校字号、学校业务范围以及组织形式。
例如:
滨海经济开发区**培训学校。
)
第xx条学校举办者:
。
(审批机关批准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以及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xx条法定代表人:
。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xx条学校地址:
。
(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滨海经济开发区**路(街)**段)
第xx条学校性质:
。
(其中必须载明:
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例如:
本校为***、***自愿联合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xx条办学宗旨:
。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办学宗旨的确定还必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
)
第xx条本校的审批机关是:
滨海经济开发区公共事业局;
本校辖区管理的教育主管部门是:
滨海经济开发区公共事业局。
第二章办学结构
第xx条学校办学结构:
(一)办学范围:
。
(要求写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还是特殊教育,以及对应的项目或专业。
)
(二)办学规模:
。
(必须载明:
学校占地面积、土地取得方式、学校投资金额、教师人数、拟招生人数和一段时期后规划发展规模)
(三)办学层次:
。
(要求写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或者具体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四)办学形式:
。
(要求写明招生对象、学习期限。
是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广播电视等教育形式。
)
(五)招生区域:
。
(要求写明区内招生、市内招生、省内招生、全国招生以及境外招生)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xx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成员为人。
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皆可,由学校自己选择确定,并在本章程中统一起来。
校董(理)事会成员应由5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董(理)事会成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
第xx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董事会成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成年人。
根据《民促法》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事会成员。
)
第xx条学校首届董(理)事以及董(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首届董事、董事长通常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董事、董事长是推选产生还是通过其他方式产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关于董事、董事长的产生方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确。
)
第xx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请明确)。
第xx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xx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xx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其他职权。
(需明确)
第xx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董(理)事2/3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董(理)事会成员的变更;
(七)其他重大事项(请明确)。
第xx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xx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1/2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xx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xx条规模较小,并经业务主管行政机关同意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委会(3人以上组成),校委会的产生同董事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业务主管行政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xx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提名,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对董(理)事会负责。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事项(请明确)。
第xx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xx条学校资产性质:
(要求以自主拥有和租赁使用分别具体说明其资产性质。
)
第xx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学费;
(四)利息;
(五)受赠;
(六)其它出资方式(要写明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第xx条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
举办者出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以形式出资,年月日前出齐。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但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因此,这条必须载明举办者出资的数额、方式。
如果是联合办学,这条还要须一一详细载明各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如:
学校的出资情况如下:
1、XXX2、XXX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实物(教学设备)形式出资,XXXX年X月X日前出齐;3、XXX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XXXX年X月X日前出齐。
)
第xx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本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存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xx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xx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xx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私分。
第xx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xx条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是章程必须载明的重点内容,制订章程时不得含糊其词。
以下分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两种情况供选择,制订章程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
第一种: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xx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xx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xx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xx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xx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xx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种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xx条无论学校有无办学结余,出资人都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xx条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学校内部管理
(本章节属于自律条款,由民办学校自行制定,写入本章节,包括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并将以下条款的序号重新编排)
第xx条学校行政管理
第xx条学校教学管理
第xx条教职工管理
第xx条学生管理
第xx条安全管理
第xx条财务管理
第xx条其他(请明确)。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xx条本校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学校董(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xx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三年未招生;
(三)本校办学有效期为年;
(四)因不可抗拒的因素;
(五)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七)其它事项(请明确)。
第xx条本校要求自行终止的,应提前一个学期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准终止: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终止申请书;
(二)善后工作计划;
(三)资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第xx条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本校要求自行终止的,经审批机关批准,由本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xx条学校终止时,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xx条学校终止后,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审批机关同意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xx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xx条本校无重大事项变化,本校章程不得随意修改。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修改本校的章程:
(一)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二)出资金额的变化;
(三)其它事项(请明确)。
第xx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
本学校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所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文件,30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附则
第xx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xx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xx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xx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举办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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