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梅州水务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x
- 文档编号:13070590
- 上传时间:2023-06-10
- 格式:DOCX
- 页数:48
- 大小:29.12KB
附表2梅州水务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x
《附表2梅州水务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附表2梅州水务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x(4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附表2梅州水务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表2梅州市水务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水资源管理(17项)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施依据
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八条。
2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
3
违规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海水入侵或者水质恶化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取水工程、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4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六条。
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警告、责令限期补缴水资源费、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
6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七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四条。
7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
8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
9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责令限期安装、计征水资源费、罚款、吊销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0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11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
12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条。
13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罚款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14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15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16
虽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17
拒绝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条。
二、河道、水利工程保护和防洪管理(15项)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施依据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2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3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4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5
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6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7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8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条。
9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10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指令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11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在库区内围垦的;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12
擅自启闭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二款。
13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使,损毁堤防及护岸工程的
责令修复、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二款。
14
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罚款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15
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砂、矿渣、余泥、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的;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三、河道采砂管理(5项)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施依据
1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2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3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
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4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
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5
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
四、水土保持管理(10项)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施依据
1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2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3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4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5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三条。
6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六条。
7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8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9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治理、罚款、指定代为治理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10
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五、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3项)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施依据
1
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
责令改正、罚款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罚款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五十九条。
3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责令退赔、罚款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六十条。
六、水行政许可管理(4项)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施依据
1
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
警告、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五条。
2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撤销水行政许可、警告、罚款、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六条。
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警告、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第八十条。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七条。
4
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
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15项)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施依据
1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六十三条。
2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六十四条。
3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六十五条。
4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六十六条。
5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罚款、取消投标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六十七条。
6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罚款、取消投标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六十八条。
7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六十九条。
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七十条。
9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责令改正、限制评标、取消评标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七十一条。
10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七十二条。
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七十三条。
1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中标资格、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七十四条。
13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七十五条。
14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七十六条。
15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七十七条。
八、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63项)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施依据
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责令改正、罚款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2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3
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工程勘察企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责令改正、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7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附表 梅州 水务 行政处罚 事项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