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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案
故意毁坏财物案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275条)
1.如何理解毁坏:
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
所谓财物效用的丧失与减少,不仅包括财物本身的丧失,而且包括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等情况;不仅包括因为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而且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
2.罪与罪的区分:
如果故意毁坏的是刑法另有规定的特定财物,如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成立本罪。
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的,也不成立本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
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2]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上的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故意损毁公私财财物当然可以构成治安处罚,达到一定金额还可以构成犯罪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治安案件
1.概念与形态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是指故意非法的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或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以至全部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
实施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动机一般是出于泄私愤、图报复或嫉妒以及一些顽劣儿童和,具有流氓行为的人,为了取乐、逞强、显示自己而故意非法损毁公私财物等,其目的是将财物损坏。
如果情节严重,破坏手段特别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照刑法的规定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
2.案件构成特征
(1)客观上要有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损坏的财物必须是非己所有。
(2)行为损坏的对象必须是普通财物。
如生产工具、房屋、器材设备、生活用品等,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应当是比较小。
如果造成的损失严重,影响巨大,已经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
其动机可能是报复、发泄不满情绪、耍威风、欺压他人等等。
3.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4.认定与处罚
处理此类案件,要与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区别开来,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情节轻重,损失价值数额大小,以及动机目的之不同。
如入室盗窃行为,损坏了他人的门窗或箱柜,不论盗窃的财物多少,损坏的轻重,都应作为刑事犯罪论处。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案件,要与故意损毁文物、古迹、公共设施的案件区别开来,后者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损害的客体是法律保护的特定对象。
由于紧急避险的需要,不得不损坏了某种公私财物的行为,亦不能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件处置。
(对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手段特别恶劣,已经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犯罪案件,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即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考试大-招警考试
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达到什么程度才能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解释中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主要看违反治安管理时采取的手段、方法及违法所得(或损毁财物)的金额等具体情况而定。
换句话说,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达不到刑事追究的标准,就有可能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如何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
来源:
作者:
日期:
2011-0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一样,数额大小是决定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的决定性因素。
但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与盗窃罪、抢劫罪中数额的含义是完全一致,还是具有自己不同的含义,却是一个尚未明确的问题。
笔者查遍能够收集到的刑法方面的期刊、杂志和书籍,均未见到这一问题的论述,而在实践中,由于在这一问题上的不明确,已经对准确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了较大的障碍,因此,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
目前,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完全一致,均指财物整体的价值的大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不同,具有自己不同的含义,指的是财物个体被毁坏的价值的大小。
笔者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准确含义应该是财物个体被毁坏的价值的大小。
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财物被行为人非法占有,因此,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中的数额就是指被害人失去控制的财物的数额,即财物整体的价值。
鉴定时只需考虑该财物的重置价格和折旧率即可。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本质是被害人的财物被行为人故意毁坏,而毁坏却有毁灭和损坏的区别,“所谓毁灭,是指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丧失殆尽,如烧毁、捣毁等。
所谓损坏,是指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
”毁灭是指财物的价值全部丧失,而损坏则是指财物的价值部分丧失。
由于存在毁灭和损坏的区别,因此,只有在财物被毁灭的情况下,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才完全一致,而当财物只是被部分损坏的情况下,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是不相同。
如果比较一下民法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对这一问题就会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对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害,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能返还原物的,要返还原物;原物损坏但能修复的要尽量修复;修复后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应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可以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或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
民法上对财物被损坏情况下如何赔偿受害人是明确按照能否修复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实际上就是区别了财物价值全部丧失和部分丧失两种情况。
由于民法强调补偿,其赔偿范围要大一些,而刑法强调对行为人过错的惩罚,在数额的确定上要比民法更严格,没有理由在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时比民法上的赔偿范围还大。
因此,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确定必须要区分毁灭和损坏两种情况,否则,就会导致行为人在民法上赔偿的少而在刑法上确定的
数额却更大的情况。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价格鉴定方法
由于在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时要区分财物的价值是整体丧失(毁灭)还是个体丧失(损坏)两种情况,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对被财物被毁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时,就要考虑财物的损坏程度以及没有被毁坏的价值(即残值)等因素,才能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做出准确的鉴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在进行价格鉴定时采用了不同的鉴定方法,影响了执法的统一和公正。
案例一:
甲因故,用铁棒将乙家厨房里的物品一通乱砸。
经鉴定,乙家被砸坏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2062元。
案例二:
甲因故持一把铁锤到乙的办公室,将办公室内电脑、桌椅、门窗乱砸一通,经鉴定,被砸坏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3906元。
案例三:
甲因故搬起石块将混凝土泵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
经鉴定,该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3890元。
在案例一中,鉴定人在鉴定时并未考虑物品被损坏的程度和残值,而是按照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一样的方法进行鉴定,只考虑了被砸物品的折旧率和重置价格。
在案例二中,鉴定人在鉴定时虽然考虑到了被砸物品的损坏程度,但确定损坏程度不当,因为电脑只是显示器和机箱被毁,主机内主要部件并未损坏,门窗、桌椅也只是被部分砸坏,经过修理均仍可使用,实际上被害人后来只花了1360元就将上述物品全部修好,但鉴定人却认定损坏程度为100%,实际上是认为电脑、门窗、桌椅的价值全部丧失,这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案例三中,由于被毁物品是玻璃,残值基本没有,可以认为玻璃的价值已全部丧失,因此,损坏程度确定为100%,鉴定人既考虑到了损坏程度,又考虑到了残值,这样的鉴定结论才是合理的科学的鉴定结论。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鉴定人在鉴定结论书中对于鉴定方法都进行了说明,但详细程度有差别、说服力有不同:
案例一中,鉴定人根本没有写明损失价格的计算公式;案例二中,鉴定人虽然写出了计算公式(鉴定价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损坏率),但由于认定损坏程度不合理,故这个公式没有考虑残值;案例三中,鉴定人做了全面考虑,并写出了详细的计算公式(损失价格=材料费×综合成新率+工时费+材料管理费+辅料费-残值)。
笔者认为,只有按照第三种鉴定方法,并客观认定财物的实际损坏程度,考虑财物损坏后的残值,才能对财物被毁坏的价值做出准确认定,才能准确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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