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相对行政处罚权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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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相对行政处罚权总结
学习相对行政处罚权总结
篇一:
行政处罚法学习心得体会
《行政处罚法》学习体会
根据办公室统一要求,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通过这次学习,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执法监督情况来看,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发生过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
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政府法制部门,经常性的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
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
《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
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
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
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
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
我坚信,在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帮助下,一定会有新的更大的进步。
篇二:
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情况总结
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情况总结
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两年来,在以加强队伍综合素质培养,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努力促进城管体制改革和执法工作深入开展上,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将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20XX年7月市城管行政执法机构成立到20XX年12月31日为夯实基础阶段。
我市成为省政府确定的在徐州地区第一个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城市。
此后,市委、市政府立即传达学习讨论,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思路,扎扎实实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组织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新沂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了《新沂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在短短5个月时间内,完成了宣传动员、制度建立、机构组建、班子配备、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和重新配臵、执法人员的录用和法律培训、业务培训、军事训练等多项准备工作。
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为强化执法工作阶段,着重落实责任,强化执法工作;20XX年3月至今为深化城管体制改革阶段,着重整合管理和执法职能,进一步理顺市和乡镇的管理体制,在条件成熟的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努力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
度。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建设
20XX年5月,为了解决城市管理领域存在的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经省、徐州市政府同意,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了7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其中:
市容、绿化、市政的全部处罚权,规划、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的部分处罚权。
并颁布了《新沂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依据和规范。
(二)组建城管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
成立了市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无锡—新沂工业园分局。
配备行政执法人员151名。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执法工作深入开展
两年以来,我市城管执法队伍不断强化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从严从细加强城市执法管理,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了队伍形象。
(一)加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重视制度建设。
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市执法局制定了《新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20多个队伍建设和执法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全体执法人员学习、遵守。
二是重视素质建设。
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执法人员法制培
训,严格实行执法资格准入制度。
09年以来,共举办执法培训30多期,培训城管执法人员600余人次,人均接受培训4次。
三是重视内外监督。
对内成立专门的执法督察和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督察,及时通报督察情况,严格责任追究;对外聘请了行风监督员,严肃查处执法人员乱作为或不作为等问题,形成了自上而下、由内到外的监督网络,促进了执法行为的不断规范。
(二)积极落实城管执法责任,探索建立城管执法长效机制。
一是在主城区推行了“一岗双责制”。
即将城区三河一路以内的街道划分为三类路段,统一工作标准,配备执法人员、协管员和执法装备,采取分段守点与巡线保片相结合、徒步巡查和机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类管理,达到“一类街道管住管好、二类街道管理规范、三类街道有人管理”的目标。
二是积极推进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数字化城管系统于今年12月底前建成并试运行。
执法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做到早规划,早部署。
专门组织有关人员先后到无锡市、江阴市、苏州市等城市管理局进行参观学习数字化城管的运行工作,并对全市的数字化设备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摸底。
在此基础上,认
真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代市政府制定了《新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方案》,成立了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同时,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建设筹备工作。
目前,先后完成了基础单元网格、工作网格的划分、制定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规则、综合信息普查等工作,全城区8平方公里18条主次干道的61个基础单元网格已基本建立。
三是在中心城区全面推行临街商家店铺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亮化的“门前四包”责任制,调动和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管理城市。
四是积极开展城管执法疏堵结合探索。
对超出门窗经营和流动摊贩,特别是对校园周边、农贸市场周边及市区主要道路进行了错时分班管理,开展了多次有效整治活动。
对节假日及重要活动实施了重点保障,确保城区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同时,针对夏季水果的大量上市现象,我市执法局通过组织调研,在东立交、公园路等10处地方安排了32个季节性水果销售点以及农民自产自销瓜果销售一条街,这些做法广大市民中得到了一致的好评。
五是以“百名党员进百片访百店办百件实事”为载体组织活动。
百名党员亮身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百个片区明责任,将全局100多名党员干部每人划定一个党员工作片区,至少为群众办理一件实事,解决一件困难;百家店面访民情。
要求每名党员进入管理对象店面征求意见,接近群众,了解民情,掌握民意;百件实事暖民心,活动开展以来,执法局党员主动帮助群众解决大大小小的困难270多(件)次。
(三)加强互动宣传,努力营造和谐的执法社会氛围。
一是在日常执法中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宣传教育在前,纠正查处在后,并制定了“廉洁城管八不准”等规定,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二是积极利用法律宣传日宣传城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印发了《城管执法指南》等资料,并于商家签订《门前四包责任制》,各种宣传资料5千余份。
三是通过聘请特邀新闻宣传监督员,邀请媒体记者随队执法,举办新闻宣传座谈会,到媒体现场接听群众热线等活动,努力营造有利的执法舆论环境。
三、改革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两年多来,我市以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城管体制改革为抓手,理顺城管体制和机制,加强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初步建立管理执法整合的体制,提高了工作效率。
初步建立起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管理和执法既整合又分离,业务上统一指挥,层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管理与执法部门协调工作量大大减少,管理效率明显提升。
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有所精简,过去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得到初步改变。
篇三:
学习行政处罚法心得
学习行政处罚法心得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
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
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
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
任、法律后果的现象。
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
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
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
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
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
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
后途经B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
最后进入C省境内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处罚。
这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
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罚权限。
他们均以
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
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
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罚中广泛的存在。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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