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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法律硕士大纲整理
大家都知道,刑法学的逻辑性和结构性比拟清晰,首先是分为总那么和分那么,总那么局部又可以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分那么局部那么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分为十大类犯罪。
“重点恒重〞作为刑法学考试的最大的原那么之一说的就是对于刑法学局部,其重点是不变的,总那么和分那么相比,总那么无疑是最大的重点,同时总那么中又以犯罪论为重点。
我们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刑法总那么局部尤其是犯罪论处处重点,处处是考点。
下面,我们就结合刑法学的根本理论知识体系和2021年的考试大纲对刑法学考试的重点知识予以归纳,期冀能对考生的复习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重点知识点的分析
作为一个已经根本成型的考试,法硕联考已经相当成熟,其考核方式已然固定,虽然今年出现了法学与非法学的区分,但是考查方法和题型都没有任何的变化。
从历年的考试来看,刑法学的考试越来越灵活,更偏重于对应用能力的考查,并且作为一个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的模式来讲,法硕联考偏重于对应用能力的考查会是一个长期的趋势。
如果有同学看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就会发现,法硕联考中刑法学的选择题和司法考试的有很大的共同性,即很多题本身就是一个小的案例。
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的过程中要学会将理论和法条知识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刑法学的考查是“重点恒重〞,这些重点主要是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总那么局部,尤其是其犯罪论局部,二是分那么中的重点罪名。
在这之外,今年的第三个重点就是刑法修正案七所涉及到的知识。
二、对重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梳理
(一)总那么局部
第一章绪论中,重点掌握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对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不但要掌握其概念、学理根据、具体规定,还要能予以应用、区分和准确判断。
第二节刑法的根本原那么,要掌握其内容,并能再认其具体的表现;第一节的概述予以了解即可。
第二章犯罪概念,考生应能熟记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犯罪定义所反映的不同的犯罪观应有所了解;第二节中犯罪的根本特征局部那么应当掌握。
第三章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根本理论知识所在,也是刑法学考试自古以来的重点。
第一节中要掌握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犯罪构成的分类,各种犯罪构成的含义和要件;第二到第五节,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予以分述,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于这些内容,考生应当全部掌握!
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犯罪客体的理解、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异同、客体的分类、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犯的要件和分类、刑法的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年龄、各种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处分、犯罪成心、过失、认识错误等。
可以说,上述这些知识点年年必考,是每一个命题人都热衷的考点,考生务必彻底吃透。
第四章成心犯罪的停止形态,这也是刑法学局部的传统重点。
考生应当掌握不同形态的定义、特征、各种形态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各种情况的处分原那么。
这些都是必考的知识点。
复习中,考生对于相关的刑法条文予以识记、背诵。
此外要掌握犯罪既遂中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和特征,未遂的分类、中止的分类。
第五章、共同犯罪,首先要明确共同犯罪只存在于成心犯罪中,其次要掌握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正如我们一直强调的,刑法总那么处处是重点,本章也是如此。
同时务必要掌握第三节****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可以说,这些也都是必考内容。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这是考生普遍觉得比拟抽象难理解的章节。
本章中,应当掌握罪数的判断标准,并能通过案例予以判断,同时对继续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予以重点理解掌握,如果实在是理解上有困难,可以通过记忆其典型的例子来掌握。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本章虽然是考试的重点,但并不是难点,理解和掌握上比拟容易,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中并不存在“防卫过当罪〞这一罪名。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注意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予以比照记忆,如此可以事半功倍。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本章中对刑罚的概念、特征、目的予以了解;重点要掌握我国刑罚的体系,对主刑、附加刑中各个具体的刑罚的概念、特征、执行予以掌握。
笔者相信,任何一个命题人都不会放过本章的内容。
第九章、量刑,对量刑及量刑情节的概念、功能、特征予以理解即可,对于法定情节的适用那么必须予以掌握。
同时,本章第三节量刑制度是传统重点,每年必考!
对于累犯、自首、立功的构成条件、认定和处分原那么必须掌握,并能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可以构成这些情形;对于数罪并罚,必须在理解的根底上掌握其根本的适用规那么。
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条件、法律后果、减刑的条件、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必须掌握,其余的应当在理解的根底上识记,能够再认即可。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掌握且能再现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和我国特赦制度的规定,其余的知识点应当理解,并能再认。
(二)分那么局部
第十二章、刑法格伦概述,第一节予以了解,第二节要掌握罪状、法定刑的各种规定,对分那么条文的根本结构和罪名应当理解再认。
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平安罪,掌握其概念和共同特征,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
本章的考点出现频率仅低于总那么中的传统重点,是二级考点。
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平安罪,本章中的考点也算是二级考点,不过本章不是难点,理解了其共同特征就比拟好判断。
但是在复习中,考生应当特别注意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的区分,尤其应当对醉酒驾车这一情形予以特别关注,因为近年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此类案例,且影响较大。
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掌握信用卡犯罪,洗钱罪,保险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的罪名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大纲中所出现的罪名都是重点,此处不必赘述。
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本章也是传统重点所在,笔者不赘述。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要掌握其共同特征,同时重点关注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聚众斗殴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嫖宿****罪等。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掌握这些罪的共同特征,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和各自间的区别要掌握。
本章中有涉及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局部将在下文中陈述
第二十章、渎职罪,本章的罪名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另一类是玩忽职守,要注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要掌握大纲中所列明的八个罪的构成特征和区别。
来源三、刑法修正案(七)的梳理
2021年2月通过的刑法第七修正案无疑会成为法硕联考刑法学局部除了刑法总那么、分那么重点罪名之外的第三个重点所在。
笔者在此对该修正案涉及的局部和考点予以简单的分析,以期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
本条扩大了走私行为的打击范围,从原来的仅仅限于走私国家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扩大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
本项扩大了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将期货交易也纳入其中。
此外,该修正案将18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加大了对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的监管。
对本条应重点掌握。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对屡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除外。
〞
改变了原来对偷税罪行为列举式的规定,细化了二次偷税成立本罪的条件。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效劳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置商品、效劳等方式获得参加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开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开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
本条为新增罪名,即组织、领导传销罪,表达了随着经济的开展对于新出现的一些犯罪形式的逐步标准,考生应当予以重点掌握。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增加了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即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分。
〞
调整了绑架罪的处分幅度,表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绑架罪是重点罪名,考生对本修正案的内容要加倍注意。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效劳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应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分。
〞
对本条有所了解即可。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
对本条予以适当关注。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
这是对285条的细化,增加了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扩大了打击范围和力度,考生应当予以了解。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
增加了单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
适当了解。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
对此予以适当了解。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分。
〞
适当了解即可。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分。
〞
这是本次修正案的重点之一,应重点掌握。
增加了受贿罪的主体,即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纳入进来,突破了在非共同犯罪情况下受贿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判断,是关于受贿罪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惩治犯罪具有极大的意义。
笔者以为,今年考查本条的可能性非常高,考生要特别关注。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局部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局部予以追缴。
〞
本条的变化在于将其法定刑修改为两个幅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法定刑,加大了对其惩治力度,考生了解即可。
:
考试 二、民法的知识体系
在复习上,考生应当注意在脑海中建立起民法的知识体系,在解析
(一)中笔者曾经对民法知识体系做过一次粗略的划分。
在这里我们尝试用另一种方式来构筑民法体系:
(一)民事主体
1、自然人: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此的法律规制主要见于?
民法通那么?
。
2、法人
(1)企业法人:
这又分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3、其他组织:
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其中后者又分为合伙企业和
其他合伙组织。
在民事主体局部,?
民法通那么?
做出的是一般性的规定,特别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方面,比方,对于公司企业法人由?
公司法?
予以调整,合伙企业由?
合伙企业法?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那么由?
个人独资企业法?
调整,非公司企业法人那么由?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等调整。
故而,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只要能掌握一般性的规定即可,对本局部重要知识点的梳理详见下文,此处不多述及。
(二)民事权利
1、人身权:
主要是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荣誉权等。
2、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那么)
(2)具体人格权:
姓名权/名称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等
3、继承权(继承法)
4、知识产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专利权(专利权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
5、财产权
(1)物权
A、所有权:
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动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
B、占有
C、他物权
a用益物权:
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等
b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债权
A、合同之债
B、单方允诺之债
C、缔约过失之债
D、侵权之债:
一般侵权、特别侵权
E、无因管理之债
F、不当得利之债
在民事权利方面,毫无疑问,主要知识点和重点集中于物权和债权局部,在这两个局部
又以?
物权法?
和?
合同法?
为重点中的重点,这两个法律和?
民法通那么?
加上与它们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构成民法学局部中的核心。
在这个核心之外,继承、婚姻家庭和知识产权局部每年也都有考查,相比拟之下,继承和婚姻家庭局部知识点集中、重点突出,比拟容易掌握,而知识产权局部那么显得比拟零散。
所幸知识产权部门所占分数不多,对重要知识点予以掌握既可。
来源:
三、对大纲重点知识点的梳理
前已述及,民法博大精深、知识点众多,而且民法总那么、物权法、合同法作为民法的核心局部处处是重点,所以下面所梳理的知识点都只能是相对的,笔者建议考生对于前述的总那么、物权和合同(起码对合同总那么局部和重点合同类型)局部全盘掌握,不留空白。
第一章绪论
对第一节和第二节的知识点理解即可,掌握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是私法、权利法;第三节是本章的重点,要掌握并能再认民法的各个根本原那么,知道其含义和在我国法律中的表达。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讲的是民法的根本知识,是学习民法的根底,应当全部予以理解掌握。
尤其要注意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权利的类型、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本章也是民法根底性章节,对其内容应当全部掌握。
要特别注意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设定和职责中对被监护人财产处分的限制性规定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人合伙是历来考试的重点,应该彻底吃透。
第四章法人与其他组织
本章和第三章一样是对民事主体的规制,属于民法的根底性知识,应全盘理解。
主要是要掌握第三节法人设立的原那么,此外要注意法人的特征、分类、法****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一致性。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在掌握了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局部的知识后,这局部的理解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本章处处是重点,考生不应落下任何一个知识点,此处不多赘述。
特别提醒要牢记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几个例子。
第六章代理
理解代理的类型、产生方式和行驶,重点掌握第四节无权代理,尤其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第七章时效与期间
重点掌握第二节,尤其是特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等。
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要了解物权的根本情况,重点掌握物权法的根本原那么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本章是整个物权法的根底,建议考生全盘理解掌握。
第九章所有权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是本章的重点所在,对第一节和第二节的知识应当能够再认。
第十章共有
掌握两种共有的类型、特征、处分以及两者间的区别,同时要特别注意优先购置权。
第十一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应掌握其概念、特征、内容,特别注意其管理规那么。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
其处理原那么及各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处理。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
各种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和内容,尤其应当关注地役权,如果说本章有重点的话,那一定是地役权。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
本章是民法考查中的传统重点,不必赘述。
第十五章占有
掌握对占有的保护,了解占有的概念和类型。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
第十七章合同
这两章是民法考查的传统重点,尤其是在我国?
物权法?
公布之前,甚至占据了民法考查半壁江山,笔者对本局部不欲做太多的赘述。
建议考生全盘掌握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同时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果要在比照的根底上牢记,合同法总那么局部是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
合同法分那么局部,要掌握各个合同的特点所在,比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赠与合同可撤销的例外情况,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等。
第十八章人身权
大致理解各个具体权利的概念和根本内容即可,注意对其权利侵犯后的赔偿和对权利行使的限制。
第十九章知识产权
本章内容知识点分散,分值较低,不值得花费太多时间与精力,可在做历年真题的根底上把握相关根本知识点即可。
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
注意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父亲财产制、代位继承、转继承、遗嘱的有效条件、遗赠、遗产的分割、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一章民事责任
本章是民法的根本知识,应当全盘掌握。
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各种不同的特殊侵权的法律规那么。
考试第一篇:
综述
一、法硕联考的特点和考试大纲的重要性
作为一个模式比拟成熟的考试,法律硕士联考已经有了自身的特点,比方涵盖面广、考查知识点细、时效性强、专业课局部重点恒重等,对于这些特点很多专家和老师都已经论述过很多,大家也都比拟熟悉,在此我们不再赘述。
考试大纲的重要性,这个似乎不需赘言,说它是航行中的灯塔应该一点也不为过。
通过对大纲的解读,我们可以把握考试的重点,从而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
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那么考试大纲就是这么一把利器,应用好它,才能在考研的这个独木桥上杀出重围,取得最后的胜利!
二、考试大纲考查目标分析
纵观大纲考查目标中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大纲对考生的要求有:
再认和再现、理解和掌握、运用、综合运用、使用等。
再认和再现,这是记忆中的两个层次,其中再认一般是指对于自己以往记忆的事物,在再次见到时能够识别出来;再现那么是指在没有见到而只是收到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刺激时能够想起原来记忆的事物。
理解和掌握,这个我们就不用多说了。
运用、综合运用和使用,其实区别并不太大,我们在下文中再分别予以分析。
对于专业课,考查目标共有5项,相比综合课多出来的是第1项,即再认和再现,其对象是刑法学和民法学的根本知识。
在理解和掌握方面上,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对象是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综合课局部那么是根本概念、特征和根本原理。
从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对于专业课,由于刑法和民法是理论的海洋,知识点较多,故而对其根本知识仅仅要求能够认知,对其重要概念才要求理解和掌握;而综合课局部,由于其理论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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