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检查督导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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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检查督导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检查督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督导工作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会计管理,提高经营质量,维护农村信用社和客户的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与《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三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本办法对所辖机构的会计经营核算活动、事后监督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章会计检查督导原则
第四条为准确、有效地实施会计检查督导工作,履行会计检查督导岗位职责,检查督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会计检查督导人员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组织的影响,对所有会计业务活动的检查督导均保持其独立地位,以达到检查与整改、奖惩密切结合的目的,真正发挥会计检查的作用。
2、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检查督导人员应按照会计检查标准,对被检查单位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
3、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是指会计检查督导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坚持检查行为的公道、正派、有理、有据的原则。
在处理同各方面的关系时,应当不偏不倚,讲究分寸,恰如其分,不仅以客观原则为基础,而且要以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
4、权威性原则
权威性原则一方面是指检查人员有权代表上级部门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所办理的会计业务进行检查;同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接受检查人员检查监督的责任,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组或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回答有关问题;另一方面是指检查人员通过会计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使被检查单位认同,并立即整改。
第三章会计检查督导人员职责
第五条会计检查督导人员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各经营网点的会计业务管理、账务核算操作,实行会计检查督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会计检查督导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检查督导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七条各级联社会计部门总经理为本级会计检查督导的总负责人,协助分管会计管理工作的主任(行长)指导、管理会计检查工作。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设置会计检查督导岗,依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省联社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辖各机构的会计业务、事后监督的日常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督导。
第八条总检查负责人岗位职责(会计部门负责人)
1、组织所辖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检查督导要求,布置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业务检查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
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
2、审定本单位会计检查督导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审批检查通知书、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和其他检查督导文件。
3、定期向主管主任(行长)和上级会计部门报告所辖各网点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计划、财经制度以与经营管理情况。
4、与时研究、解决会计检查督导中存在的问题。
5、对所辖网点的会计检查督导工作进行指导。
6、对会计检查督导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检查督导人员的政策掌握能力、业务管理素质与专业技术水平。
第九条检查督导员岗位职责
1、在总检查负责人的领导下,从事本部与所辖网点的会计检查督导工作。
2、贯彻执行上级会计部门下发的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与规章制度,并依据上级会计部门要求,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负责起草会计检查督导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3、根据所辖经营网点的经营情况、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实施细则。
根据业务发展的不同时期,拟定或修改会计检查督导范围和内容。
4、按照检查督导方案,采用各种形式对经营网点、事后监督中心开展检查督导,负责起草检查督导报告、检查督导结论和处理决定。
5、对有关的会计制度、规定、文件、报表等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分析、研究检查督导工作的情况,掌握工作动态,解决检查督导中的疑难问题。
6、负责对辖属各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确定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7、与时反馈在贯彻执行上级所制定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意见。
8、对下级单位的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9、协助总检查负责人做好检查督导人员培训。
10、定期向上级会计管理部门提交会计检查工作报告。
第四章检查督导形式和范围
第十条检查督导工作在时间与频率安排上,以督导为主、检查为辅的管理模式,通过两个不同层面达到检查督导的效果。
第十一条检查督导工作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确定具体的检查形式。
检查督导形式可分为:
本级自查和上级检查两种形式。
1、本级自查,是由本单位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组织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
2、上级检查,是上级会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业务检查督导范围可划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或局部检查)。
1、全面检查是对被检查单位全部会计经营业务活动进行详细的会计检查。
2、专项检查是对部分会计业务或某些有关业务问题进行检查。
第五章检查督导的时间与频率
第十三条业务检查工作在时间与频率的安排上,分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三个层面、五种检查形式进行。
即:
年度检查、季度检查、月份检查、周检查、日检查。
1、年度检查。
省联社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抽查面不低于百分之五,各市联社(办事处)会计管理部门根据各市的情况实际安排组织检查。
2、季度检查。
县联社(合行)会计管理部门,每季度根据省、市联社(办事处)会计工作内容,指定专人对所辖经营网点的上季度会计业务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月份检查。
信用社(支行)每月对自身的会计业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周检查。
信用社(支行)会计主管(内勤主任)每周要对本社(行)的某一个岗位的会计业务操作环节进行一次观察分析检查。
5、日检查。
信用社(支行)与其营业机构的每名柜员要对自己当日所办理的业务进行一次全面自查。
第六章检查督导内容
第十四条检查督导内容主要包括:
会计机构与人员管理、系统柜员管理、会计授权管理、账户管理、账务核算管理、出纳和储蓄管理、现金库房管理、银企对账管理、事后监督管理、会计档案管理、重要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重要机具和会计交接管理、节假日会计工作管理检查等14项185条。
其中:
1、业务合规检查,主要检查被查单位的存贷款业务、结算业务、现金出纳业务、储蓄和银行卡业务等是否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有无XX违规操作等情况。
2、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主要检查各项业务资料的建立、保管是否完整无缺;员工法规、风险意识是否清晰;岗位管理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做到制度到岗,责任到人。
3、操作流程检查。
对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现场或调用录像设备进行检查,检查会计人员的操作是否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4、对账务处理检查,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与时、真实、完整,它包括对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检查。
第七章检查督导方法
第十五条会计检查方法是以科学的、客观的态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会计业务进行检查的所运用的技术手段。
会计检查方法中主要的方法包括:
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审核法、分析法、盘点法、观察法、测试法。
1、顺查法是根据会计核算的程度进行会计检查的一种方法。
即按照账务处理顺序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从凭证到账簿、从账簿到报表依次进行检查。
顺查法,便于证实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易于发现会计核算中的问题。
顺查法工作量较大,适用于工作量不大的单位或被查凭证不多的专项检查。
2、逆查法是按照账务处理顺序的逆反方向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即由报表到账簿,再到凭证依次进行检查的方法。
逆查法是通过对会计报表的审查,检查报表反映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账簿和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合法。
适用于在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可疑的问题后,对工作量较小,目的明确,根据疑点和线索进行重点检查。
3、详查法是对所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或者对某些报表、账簿和凭证进行系统的详细检查。
通过对有关会计核算资料逐笔逐项地细致查对,以证明会计核算是否正确、真实、完整。
这种方法虽然花费时间较多,但可以对会计核算是否正确、真实、完整做出定论。
4、抽查法是从全部核算资料中抽出一部分内容,作重点检查。
此方法根据工作需要或受时间限制,不能对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只能抽出一部分核算报表、账簿、凭证进行检查。
根据抽出的部分资料判断是否正确,并根据检查结果,推断其全部核算质量,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扩大检查内容。
5、审核法是对会计资料,如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契约、合同、借据等进行审阅和核对,借以确定有无差错和作弊,账与账、账与证、账与表、账与实、账与款、内外账是否相符,会计核算工作质量是否有问题的一种方法。
此方法在会计检查中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
6、分析法是对各类会计资料数据,包括绝对数和相对数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
7、盘点法是通过实地盘点实物或现金的实际数量与有关账面资料进行比较,借以查明是否短缺和损坏,账款、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方法。
适用于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低值易耗品等的检查。
8、观察法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监控设备提供的录像资料和视线对各岗位与人员办理业务全部过程的操作环节进行检查,了解掌握真实的工作情况。
适用于操作环节、行为规范、无领导在场方面的检查。
9、测试法是依据上级领导机关、总行、分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项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对员工进行问答测试,考核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理解、掌握情况的一种方法。
适用于业务知识方面的检查。
第八章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检查程序必须遵循秩序,合法进行。
检查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检查准备阶段
(1)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督导小组;
(2)培训检查督导小组成员,收集被查单位的资料;
(3)制订检查提纲,做出检查计划,填写检查通知,向相关部门索取查库介绍信,报请主管主任(行长)审批;
(4)明确检查目的和要求,明确检查内容、时间、步骤以与工作进度;
(5)确定检查人员的分工。
2、检查实施阶段
检查阶段,根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检查的内容和范围,确定应采取的检查方法,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检查。
(1)检查小组必须持相关手续进场(查库必须持查库介绍信);
(2)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本次检查内容有关情况的汇报,也可索取书面报告;就汇报当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可提出补充汇报的要求;
(3)实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是对被检查单位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记录,是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依据;记录检查情况时,要听取被检查单位对问题的说明和解释;
(4)初步做好事实确认,不仅要引证所查报表、账簿和凭证的种类和日期,还要指明在哪一个方面违反了什么法令和规章制度;
(5)提出检查意见,整理检查资料,检查取证材料是否完备,退还所借的全部资料整理检查资料;
(6)检查期间的问题沟通,向被检查单位主管领导与检查人员汇报、交流检查情况。
(7)在检查中,对发现超过检查组职权范围的问题,应与时移交有关部门。
3、检查结束阶段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记录,做以下工作:
(1)整理工作底稿,对检查的问题进行分类统计、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和措施。
(2)确认事实并形成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恰如其分地提出整改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对被查机构的整改要求应切实可行,并根据检查结果写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一定要实事求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成绩要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情况反馈。
将检查的问题与整改意见与时与主管领导沟通;
(4)确定检查结果。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弄清事实,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
(5)呈报结论。
将“检查报告”以与检查组代拟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包括:
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意见与对问题的纠正期限等)报经会计管理部门总经理审阅后,呈送主管领导;
(6)执行检查结果。
将批准后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发送被检查单位执行;
(7)受理复议。
如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会计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检查的组织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要在三十天内将“复查决定”下发到被检查单位和原检查组。
复查期间原“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8)检查督导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对检查中发现的卓有成效会计管理方法进行总结和推广。
4、业务整改阶段。
后续整改工作是整改检查当中存在问题的一系列活动,一般分三个方面,即:
具体操作执行方面、纵向规范管理方面、横向沟通配合方面。
(1)具体操作执行方面的后续整改工作主要在信用社(支行)层面,由被查单位负责进行整改。
被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当日彻底纠正。
即:
整改问题不过日。
后续整改主要反映在规章制度不执行、业务操作不规范、核算手续不齐全等方面。
(2)纵向规范管理方面的后续整改工作主要在业务管理层面,由联社(合行)会计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整改内容通知部门主管岗的负责人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与各经营网点同时彻底纠正。
即:
整改问题不过周。
后续整改主要反映在规章制度不完善、业务管理不规范、检查督导不到位等方面。
(3)横向沟通配合方面的后续整改工作主要在管理部门协调层面,联社(合行)会计管理部门根据整改内容向联社(合行)申请召开业务协调会,解决检查出的整改问题。
即:
整改问题不过月。
后续整改主要反映在各部门业务不对接,制度不统一、信息不畅通等方面。
(4)被查单位必须按照“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内容逐条进行彻底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作为检查整改意见的附件上报检查单位。
(5)检查单位或检查人员要在接到整改单位的整改报告30天内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
后续整改工作全部结束,由被检查单位统一向检查单位进行书面汇报。
第九章检查督导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检查督导档案。
检查督导资料是重要的会计管理资料,是检查和事后核对的重要依据。
1、检查督导档案的保管期限按人民银行2002年下发的《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发(2002)374号文件执行。
2、保管的档案内容:
检查报告、原始资料、数据资料与提供的检查资料、检查记录、处理决定、整改意见、后续申请、后续检查报告;检查督导资料须按上述顺序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
3、查阅检查督导档案,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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