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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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青海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是青海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青海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4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xx〕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等。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以及按一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核定的相关支出,一般不单独设定,但需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年度执行过程中追加的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以及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省级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六条绩效目标是财政资金安排的前置条件,一经批复,作为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二章绩效目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原则上,省级部门所有申请财政资金的预算支出都要设定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编制不可或缺的有机内容;所有设定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都应开展绩效监控,作为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执行完毕的财政资金都要由资金使用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并作为部门决算的重要内容予以反映。
第八条以下省级部门财政资金必须设定绩效目标并纳入绩效目标管理:
(一)省级部门(单位)拟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必须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和实施绩效评价。
(二)省级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设定年度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将基本支出有关情况纳入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全面反映全部部门预算资金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省财政厅将部门整体支出有关绩效情况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作为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除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外,省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以及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必须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和实施绩效评价。
(四)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必须申报绩效目标,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纳入项目库并安排财政资金的项目开展绩效监控和实施绩效评价。
(五)纳入财政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支出必须申报绩效目标,并加强中期绩效目标管理,积极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
(六)省财政厅要求其他需申报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九条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绩效管理工作具体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按照省财政厅、省级部门、省级部门下属单位以及项目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十条省财政厅。
负责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总体组织指导工作;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范,明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配套专家库、中介机构库、指标体系库,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指导监督绩效目标申报工作,审核和批复绩效目标;指导督促省级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具体应用方式。
第十一条省级部门。
作为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申报、审核和汇总,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编制和审核,并批复绩效目标;组织、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省级部门下属单位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具体管理职责由省级部门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结合部门预算管理实际,自行规定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章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设定是指省级部门或其所属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
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设定。
(一)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省财政厅。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并按要求提交省财政厅。
(三)除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外,省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以及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按要求随同项目申请提交省财政厅。
(四)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在该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之前编制,按要求随同纳入项目库申请提交省财政厅。
(五)纳入财政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在该项目纳入财政中期规划管理之前编制,按要求随同中期财政规划提交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六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七条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
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省级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四)省财政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六)符合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九条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
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
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
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申报表是所设定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
根据绩效目标申报范围,分别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包括:
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省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绩效目标;部门申请使用的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绩效目标和财政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说明或项目申请内容及说明中。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说明中。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设定程序为:
(一)基层单位设定绩效目标。
申请预算或项目资金的基层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或项目申请提交上级单位;根据上级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省级部门设定绩效目标。
省级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省财政厅。
第五章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审核是指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
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二十四条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和项目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
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预算编审下一步流程或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省级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和项目审核的范围和内容,对省级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纳入省级项目库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
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
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
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
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一般性项目,由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结合部门预算和项目管理流程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对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可根据需要,充分利用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和委托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等智库,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共同参与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采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
其中,对一般性项目,采取定性审核的方式;对重点项目,采取定性审核和定量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中期财政规划绩效目标等的审核,可参考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工具,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和项目安排流程。
第三十一条绩效目标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审核。
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下级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下级单位。
下级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审核。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省级部门。
省级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省财政厅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和项目安排意见,随预算和项目资金一并下达省级部门。
第六章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
第三十二条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项目资金以及财政中期规划和项目库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一)省财政厅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时,将审核确认的预算内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将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所属项目单位;
(二)省级预算安排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在下达资金文件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三)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在纳入省级项目库的同时,随同下达项目库文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四)纳入财政和部门中期规划管理的项目,在规划中同步列示相关绩效目标。
第三十三条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项目调整流程报批。
各部门单位自行调整的未经省财政厅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和绩效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绩效监控
第三十四条绩效监控是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
按照谁使用资金,谁开展监控的原则,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省财政厅负责重点绩效监控,选择重大项目或部门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重点监控。
第三十五条绩效监控的重点是批复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监控,采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监控表。
其中,一次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阶段性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确定监控时间并组织实施。
省级部门及其所属部门要将绩效目标监控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提出整改措施意见建议,督促项目实施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进行预算调整。
第八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省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预算和项目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分别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部门(单位)预、决算的组成内容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项目安排的重要基础。
第三十九条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每年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部门(单位),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或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对部分重大专项资金或财政政策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预算和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省级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此前关于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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