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年薪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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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年薪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使分局、项目负责人和职工三者利益有机结合。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责任、风险和利益相匹配的原则,使项目负责人的利益与本项目的经营成果挂钩,效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坚持实现项目全面履约并促进经营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部(工区)领导班子成员,包括:
项目经理(专职书记、工区主任)、副经理(副主任)、三总师。
对上述项目负责人的薪酬,在项目责任期内实行年薪制。
只有与分局签订了《项目责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项目部(工区),其项目负责人才能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年薪构成及确定
第三条年薪构成
项目负责人的年薪由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基础年薪的确定
(一)基础年薪的确定原则
基础年薪是项目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体现项目负责人的人力
资本价格。
基础年薪主要根据工程局对三分局党政正职负责人基础年薪、三分局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所在项目合同产值规模、施工工期、施工难度等经营
管理难度因素综合确定。
1
(二)项目负责人正职(项目经理或工区主任)基础年薪的确定。
在建项目负责人正职(项目经理或工区主任)基础年薪确定表
基础年薪
基础年薪
年度产值基数区间
工程类别
类别
(元/年)
(万元/年)
一类
43000×M
≥8000
二类
40000×M
6000—8000
三类
39000×M
4000—6000
地面工程和地下
工程
四类
38000×M
2000—4000
五类
37000×M
<2000
表中M为经营难度系数,M=(M1×50%+M2×50%)×M3。
M1=1+[(当年产值-所处年度产值基数区间的下限值)÷2000]×0.1,
最高取1.1,当年产值单位为万元/年;M2为工程类别系数,地面工程取1.0,
地下工程取1.05;M3为项目部类别系数,直接对外的一级项目部取1.0,局管项目部下属工区取0.95。
工程类别只分地面工程和地下工程(以项目的主体建筑物确定);项目部类别只分直接对外的一级项目部和工程局管项目部下属工区。
年初,以当年计划产值、工程类别和项目部类别预定当年的基础年薪。
年度终了,按当年实际完成产值、工程类别和项目部类别核准当年的
基础年薪。
当一个项目同时有多个合同,当年计划产值和当年实际完成产值均以累加计算。
(三)项目部其他负责人的基础年薪的确定
(1)在项目部任职的分局副职以上领导(含副职和三总师)的基础年薪按《中国水电七局授权经营单位负责人年薪制实施办法(试行)》“局发[2005]90号”文规定发放。
2
(2)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经理基础年薪按项目部正职的标准计发,项目
副经理(含三总师)基础年薪按该项目部正职标准的85%计发。
(3)若是分局副职以上领导任项目正职的,项目其他负责人的基础年薪只能按本项目设定的项目经理基础年薪标准核定,不得按分局副职以上领导的基础年薪标准核定。
第五条绩效年薪的确定
(一)绩效年薪的确定原则
绩效年薪是对项目负责人经营业绩的奖励,根据所在项目的经营业绩和专项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安全质量责任制)的考核结果确定。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分局制订的《水电七局第三分局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责任期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执行,专项责任制自成体系进行考核。
(二)项目负责人正职(项目经理或工区主任)绩效年薪的确定程序及计算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初步绩效年薪。
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套入《初步绩效年薪计算表》,计算得出初步绩效年薪。
初步绩效年薪计算表
绩效年薪
年度经营业绩
绩效年薪最高
初步绩效年薪
考核实得分
初步绩效年薪速算式
类别
限额(元
/年)
区间(元/年)
(K)
一类
120≥K>100
90000
初步绩效年薪=[一类绩效年薪最
(68000—
高限额-(120-K)×1100]
×G
90000)×G
二类
100≥K>80
65000
初步绩效年薪=[二类绩效年薪最
(47000—
高限额-(100-K)×900]
×G
65000)×G
3
三类
80≥K>60
45000
初步绩效年薪=[三类绩效年薪最
(31000—
高限额-(80-K)×700]
×G
45000)×G
四类
60≥K>50
30000
初步绩效年薪=[四类绩效年薪最
(24000—
高限额-(60-K)×600]
×G
30000)×G
五类
50≥K
0
0
0
上表中“G”为年度产值规模系数,在同等业绩考核得分的情况下,
年度完成产值规模不同,其产值规模系数“G”也不相同,具体年度产值
规模系数如下表:
年度产值规模系数表
序号
年度完成产值规模
年度产值规模系数“G”
(万元/年)
1
≥8000
1.40
2
6000—8000
1.30
3
4000—6000
1.20
4
2000—4000
1.10
5
<2000
1.00
(2)年度专项责任制考核得分确定部分初步绩效年薪的兑现率。
当年初步绩效年薪的10%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确定兑现率,10%按
安全质量责任制考核结果确定兑现率。
兑现率=(年度专项责任制考核得分÷
100)×100%。
(3)确定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初步绩效年薪×(80%+10%×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确定的兑现
率+10%×安全质量责任制考核确定的兑现率)。
(4)一票否决
每年初分局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责任书》分解核定当年综合上
4
缴费用指标,每年度各项目部(工区)向分局综合上缴费用的实现率必须在85%以上,其他专项费用如设备两金一费、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基
金及内部往来等上缴费用指标的实现率必须达到100%,否则,对绩效年薪实行“一票否决”,即绩效年薪为零。
(5)处罚
当年综合上缴费用的实现率低于60%(不包含60%),尽管其他专项费
用如设备两金一费、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基金及内部往来等上缴费用
指标的实现率已经达到了100%,项目负责人除了绩效年薪为零外,分局还
给予项目负责人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具体处罚标准:
(1)对项
目负责人正职(项目经理或工区主任)的处罚标准:
60%>综合上缴费用实现率≥50%时,罚款2000元;50%>综合上缴费用实现率≥40%时,罚款4000元;40%>综合上缴费用实现率≥30%时,罚款6000元;综合上缴费用实现率<30%时,罚款10000元,并追究其他责任;
(2)对项目部其他负
责人的处罚标准,按正职(项目经理或工区主任)罚款的70%进行处罚。
(三)项目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的确定
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按正职的50%—80%,其他负责人考核体系参照《分局机关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由各项目自行考核,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分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超额利润分成奖励
第六条为了建立对项目经营者给予中长期激励的机制,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励挂钩的原则,分局对在建项目在责任期实现超额利润进行分成奖励,并实行年度预兑现;在项目内部,超额利润奖励分配给项目负责人和经营管理层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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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超额利润的确定
责任期(年度)超额利润=责任期(年度)实际实现利润-责任期(年度)应实现利润。
上式中,责任期(年度)应实现利润=责任期(年度)实际产值×责任期(年度)应实现的产值利润率。
责任期(年度)应实现的产值利润率在《项目负责人责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载明。
责任期(年度)实际产值和实际实现利润经过分局审计确认。
第八条超额利润分成奖励额和年度预兑现额的确定
责任期超额利润分成奖励额=责任期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分成奖励比
例。
年度预兑现额=年度实现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分成奖励比例×40%。
超额利润分成奖励比例为6-15%,具体比例由分局根据当年度的实际
经营情况统一考核评议后确定,分成奖励额上不封顶,最低为0。
第九条超额利润分成奖励在项目经理部(工区)内部的分配
超额利润分成奖励额(在责任期终了之年以前,为年度预分配额)的60%奖励项目负责人,40%奖励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
上述前一部分对各个负责人分配,按其实际所得年薪占全部项目负责人实际所得年薪总额的比率分配。
后一部分由项目经理部(工区)制定分配办法,报分局批准后执行。
年度分成奖励预兑现额在项目经理部内部(工区)对个人的分配,即
为个人获得的年度奖励,在责任期终不再调整。
责任期终了之年,则按最
终结清的尚应兑现的可分配额对个人进行分配,其具体分配办法由项目部
(工区)制定,报分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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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年薪及超额利润分成奖励兑现第十条基础年薪兑现
(一)当年年初,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预定各项目负责人正职(项目经理或工区主任)的基础年薪;进而由各项目部依据本办法预定其他负责人的基础年薪,并报分局批准。
预定的基础年薪应予公布。
(二)年度终了,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准各项目负责人正职(项目经理或工区主任)的基础年薪;进而由各项目部依据本办法核准其他负责人的基础年薪,并报分局批准。
核准的基础年薪也应予公布。
(三)基础年薪由项目部按照预定的基础年薪标准分月平均支付;年终按核准的基础年薪,多退少补。
基础年薪计入本项目经理部的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绩效年薪兑现
当年绩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逐年剩余的20%待责任期结束后按《三分局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责任期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的规定,经考核确定兑现率和兑现额,兑现与项目经理部(工区)的竣工结算办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进行挂钩。
项目负责人正职的绩效年薪由分局支付,项目负责人正职除了在项目部领取基薪以外,不得在项目部领取任何绩效工资或奖金;项目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由项目经理部(工区)支付,并计入项目经理部(工区)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超额利润分成奖励的兑现
(一)超额利润分成奖励额由分局从项目经理部(工区)上缴的超额利润中提取,并兑现支付给项目经理部(工区)。
(二)年度预兑现额在年度终了考核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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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期终了,以确定的责任期超额利润分成奖励额为准,在扣
除以前年度预兑现累计额以后兑现(兑现与项目部的竣工结算办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进行挂钩)。
当确定的责任期超额利润分成奖励额低于以前年度预兑现累计额时,预兑现超过部分由分局向项目收回。
第十三条在项目负责人岗位任期不足一年的,按任期时段占全年时
间的比例折算绩效年薪及超额利润分成奖励额。
在本项目负责人岗位间变
更岗位的,按不同岗位的不同标准和不同任职时段占全年时间的比例分别
折算年薪及超额分成奖励额,并合计。
任职时段和全年时间均以天数计。
第十四条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分局所属在建项目兼任负责人职务
的,如果按项目负责人绩效年薪考核标准低于按分局班子成员考核绩效年
薪标准时,按项目绩效考核得分另行确定绩效年薪,绩效考核得分>90分时,按分局党政正职绩效年薪的80%兑现;90分≥绩效考核得分>80分时,按分局党政正职绩效年薪的70%兑现;80分≥绩效考核得分>70分时,按分局党政正职绩效年薪的60%兑现;70分≥绩效考核得分>60分时,按分局党政正职绩效年薪的50%兑现;60分≥绩效考核得分>50分时,按分局党政正职绩效年薪的40%兑现;绩效考核≤得分50分时,绩效年薪为0。
第十五条责任期内离任的项目负责人,凡属正常调动或调整职务的,在离任当年的年度终了,对其逐年预留的绩效年薪及超额分成奖励额
余额按《项目负责人责任期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规定考核后100%一次性结清兑现;对非组织原因擅自离开项目部的,其逐年预留的绩效年薪均不再兑现。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实行年薪制的项目负责人,除按本办法领取薪酬(包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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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利润分成奖励)、分局设立的特别奖(必须经分局党政一把手签字批准)外,一律不得领取其它工资性收入。
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负责人的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放和领取工资性收入的,除责令收回外,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以违
规金额为基数,对领取人处以领取额2倍、批准人处以违规总金额0.5倍、发放项目部(工区)处以10倍的罚款。
违规性质严重的,分局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经济指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财产损失的,按照(或参照)《水电七局企业处罚通则》予以处理,并酌情扣减项目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实行年薪制的项目负责人,原岗位效绩工资停止执行。
岗
位技能工资仅作为档案工资,但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工资调整。
第二十条实行年薪制的项目负责人,不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一条实行年薪制的项目负责人,基础年薪视同“基本工资”
作为计算各种假期工资的基数。
第二十二条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统一作为本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的基数。
第二十三条年薪和超额利润分成奖励均为税前收入,项目负责人按
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电七局三分局所属的所有在建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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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区,项目经理和工区主任属同级考核。
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经理或常务
副主任享受正职薪酬待遇。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年1月1日起实行。
不属于本办法范围内的
项目部其他人员工资发放,按分局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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