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度下的纳税筹划.docx
- 文档编号:13052818
- 上传时间:2023-06-10
- 格式:DOCX
- 页数:41
- 大小:922.36KB
个人所得税制度下的纳税筹划.docx
《个人所得税制度下的纳税筹划.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人所得税制度下的纳税筹划.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个人所得税制度下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制度下的纳税筹划
一、外籍人员充分利用各项优惠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根据非居民个人适用税率表(见表1-1)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续表
续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境外个人在境外的税负比较轻,在条件允许时,可以将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控制在90天以内,从而享受部分所得免于在中国纳税的优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对于短期来华人员,如果每年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则应充分利用短期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在第六年一次离境达到31天即可永远保持短期居民个人的身份。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7条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20号)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④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对于外籍个人而言,应综合考量专项附加扣除与各项免税补贴之间的关系,选择可以最大减轻税收负担的扣除方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某个月的工资过高,则会适用较高的税率,从而增加税收负担,只有平均发放工资,才能实现最低的税负。
(二)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2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纳税筹划图
(四)纳税筹划案例
【例1-1】李女士为香港永久居民,就职于香港甲公司。
2019年度,甲公司计划安排李女士在深圳的代表处工作180天(六个月)。
2019年度李女士每月工资为2万元,六个月的工资总额为12万元,由于其在香港可以享受的各项扣除比较多,税负接近零。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不进行筹划,李女士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六个月的工资需要在中国纳税。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5000)×20%-1410=1590(元);六个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590×6=9540(元)。
甲公司可以选派两位员工轮流到深圳工作,每人工作90天,每月工资均为2万元。
由此可以享受短期非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即该两位员工在深圳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可以在香港纳税(实际税负为零),不需要在深圳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以为两位员工节税9540元。
【例1-2】赵先生为香港永久居民,在深圳创办了甲公司,每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约360天。
自2019年度起,每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约50万元,境外年房租收入120万元。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不进行筹划,自2019年度起,赵先生来自境外的房租收入可以免税五年。
自第六年起,赵先生来自境外的租金收入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0%)×20%=1600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12=192000(元)。
如果赵先生在境外已经就该120万的租金收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以从上述19.2万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假设赵先生在境外实际纳税10万元,则赵先生还应在中国补税9.2万元。
如果赵先生在自2019年起的每个第六年离镜31天,则赵先生可以永远保持短期居民个人的身份,其来自境外的每年120万的租金收入可以免于在中国纳税,每年可以节税9.2万元。
【例1-3】孙先生为外籍人士,因工作需要,长期在中国境内居住。
2019年度,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各项补贴总额为8万元。
孙先生目前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为两个子女的教育费和一位老人的赡养费。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孙先生选择居民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则扣除总额=1000×12×2+1000×12=36000(元);如果孙先生选择免税补贴优惠,则扣除总额为8万元,可以多扣除=80000-36000=44000(元)。
如果孙先生综合所得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则每年最高可以节税=44000×20%=8800(元)。
【例1-4】刘女士为外籍人士,属于中国非居民个人。
因工作需要,每年在中国停留四个月,领取四个月的工资。
公司原计划按工作绩效发工资,假设2019年领取的四个月工资分别为3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0元,总额为33000元。
刘女士2019年度在中国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5000)×3%+(20000-5000)×20%-1410=1620(元)。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刘女士预先估计四个月的工资总额在3万元左右,可以先按平均数发放,最后一个月汇总计算。
即前三个月工资按照8000元发放,第四个月按照9000元(33000-8000×3)发放。
刘女士2019年度在中国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5000)×3%×3+(9000-5000)×10%-210=460
(元)。
节税=1620-460=1160(元)。
二、工资与公益捐赠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思路
工资与职工福利的使用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如员工取得工资后需要支付的交通费、通信费、餐饮费、房租以及部分设备购置费等均可以由公司来提供,公司在为员工提供上述福利以后,可以相应减少其应发的工资,由此,不仅可以为员工节税,还可以为公司节省社保费的支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利用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通过有资格接受捐赠的组织进行公益捐赠,不能直接向受赠者捐赠,否则,无法税前扣除;第二,一般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具有限额,特殊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没有限额,尽量选择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项目;第三,在个人需要纳税的年度进行公益捐赠可以起到抵税的作用,如个人在某个年度不需要纳税,公益捐赠无法起到抵税的作用。
(二)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三)纳税筹划图
(四)纳税筹划案例
【例2-1】甲公司共有员工1万余人,目前没有给员工提供任何职工福利,该公司员工的年薪比同行业其他公司略高,平均为20万元。
其中,税法允许的税前扣除额人均约13万元,人均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
人均应纳税额=70000×10%-2520=4480(元)。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甲公司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工作餐、工作手机及相应通信费、工作个人计算机、职工宿舍、职工培训费、差旅补贴等选项由每位职工根据自身需求选用。
选用公司福利的员工,其工资适当调低,以弥补公司提供上述福利的成本。
假设通过上述方式,该公司50%的员工年薪由此降低1万元。
则人均应纳税额=60000×10%-2520=3480(元)。
人均节税=4480-3480=1000(元)。
5000名员工节税总额为500万元。
假设甲公司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30%,则该项筹划为甲公司节约“五险一金”=1×5000×30%=1500(万元)。
【例2-2】李先生为某地企业家,为提高自身形象与知名度,决定以个人名义长期开展一些公益捐赠。
假设李先生每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某筹划公司为李先生设计了三种筹划方案。
方案一:
每年直接向若干所希望小学捐赠500万元;方案二:
通过某地民政局向贫困地区每年捐赠500万元;方案三:
每年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500万元。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不进行公益捐赠,李先生综合所得每年应纳税额=1000×45%-18.19=431.81(万元)。
如果按照方案一进行公益捐赠,李先生综合所得每年应纳税额与上述情形相同,即无法税前扣除,公益捐赠起不到抵税的作用。
如果按照方案二进行公益捐赠,李先生综合所得每年应纳税额=(1000-1000×30%)×45%-18.19=296.81(万元)。
节税=431.81-296.81=135(万元)。
如果按照方案三进行公益捐赠,李先生综合所得每年应纳税额=(1000-500)×45%-18.19=206.81(万元)。
节税=431.81-206.81=225(万元)。
三、年终奖与股票期权所得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思路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
(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简称月度税率表,如表2-3所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为建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与约束的机制,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发放采取按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方式,具体办法是: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2条规定的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该通知后附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适用上述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①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②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③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年终奖单独计税相当于给纳税人额外提供了一次可以低税率纳税的方法,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超过3.6万元的纳税人应充分利用。
利用年终奖单独计税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不能超过综合所得适用的最高税率,否则,无法起到节税的效果;第二,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全额累进,因此,应特别注意在两个税率过渡阶段的纳税筹划。
原则上,如果某笔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刚刚超过某个档次时,适当降低年终奖的数额,使其适用低一档次的税率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上述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1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4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4条第
(1)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股票期权等股票激励所得单独计税为纳税人提供了将一年的综合所得分为两次纳税的机会,凡是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的纳税人,在满足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均可以利用股票期权所得单独计税的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最佳的节税方案就是将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半分配至股票期权所得。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纳税人如能充分且合理利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如综合利用年终奖与股票期权所得单独计税的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收负担。
筹划的具体方法为,股权期权与综合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年终奖适用的税率比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低一个档次。
(二)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纳税筹划图
(四)纳税筹划案例
【例3-1】刘先生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全部来自工资薪金。
单位为其提供了五种方案供其选择:
方案一,全部通过工资薪金发放,不发放年终奖;方案二,发放3.6万年终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96.4万元;方案三,发放14.4万年终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85.6万元;方案四,发放43万年终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7万元;方案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个人所得税 制度 纳税 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