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四章知识点解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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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
1.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税目、税率的基本规定
【提示】:
1.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2.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算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四、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一)全额计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营业额,它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二)差额计税:
列举项目
(三)核定计税依据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其他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才可以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五)税额扣减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免负担的增值税。
1.适用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
2.扣税方法:
①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
②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
(1+17%)×
17%
五、营业税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特殊】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纳税地点基本规定——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示】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款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
【提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六、营业税的起征点
1.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2.现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款。
一、税目(7个子目)与税率——3%
交通运输包括以下几项:
1.铁路运输业
铁路运输不包括城市地铁运输;
也不包括铁道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业、商业、教育业、科研、卫生等业务的活动。
2.公路运输业
公路运输不包括城市内公共交通。
3.管道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不包括管道的维护。
4.水上运输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租给他人使用,承租期内船舶由承租人支配,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责的业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属于远洋运输中的光租业务(指租赁船,不配备人员)的,应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5.航空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务从事湿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限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其他交通运输业
7.交通运输辅助业
(1)包括:
航空机场、旅客服务、搬家业务等;
(2)不包括:
公路管理和养护活动、航道的养护和疏浚活动,此项活动应归为建筑业。
其他:
自开票的物流劳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
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纳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了解)
三、计税依据
1.一般:
全额计税——即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联运业务的余额计税——注意两个问题:
(1)国航与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的,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
货航以其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2)联运业务: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自2011年9月26日起,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单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3.代开发票业务:
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四、申报与缴纳——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五、税收优惠(了解)
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今年教材新增对国际运输劳务的解释说明。
一、税目(5个子目)与税率——3%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特别注意】
1.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纳税处理
(1)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2)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赠送,视同销售。
二、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一)一般规定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二)具体掌握:
子目
计税营业额
不包括
1.从事建筑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包括: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2.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
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
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安装劳务收入
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4.从事装饰劳务
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不包括原料、主料的价款
(三)与增值税关系: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五、税收优惠:
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税目与税率——5%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
金融业、保险业。
1.金融业
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
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不包括: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
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
1.全额计税:
(1)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认为营业额。
(2)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2.余额计税:
(1)融资租赁:
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业务,其营业额是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新增: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2)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
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
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保险业务:
(1)原则上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2)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3)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1.贷款业务,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所得计算纳税。
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其他纳税人(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五、税收优惠
3.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4.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限以上的返还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5.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8.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的利息免征营业税。
9.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
(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1.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2.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3.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免税项目。
一、税目与税率——3%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邮政业、电信业以及与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
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税目:
邮政业、电信业、邮政电信业、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电话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其他邮政电信业务。
【关注1】电信企业开展业务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营业税;
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不征营业税。
【关注2】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不征营业税。
【关注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讯服务,不征营业税。
1.全额计税,如:
邮汇、传递函件或包件。
2.差额或收益额计税,如:
报刊发行、邮政储蓄。
3.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4.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税收优惠:
1.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有变化和新增
本科目征税范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特殊:
1.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征税范围。
2.出租文化场所、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1.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就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这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4.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以全部票房收入为营业额。
四、税收优惠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
(第一道门票)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3.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免征营业税。
6.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和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7.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8个子目):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1.代销货物
2.代办进出口
3.介绍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
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二)旅店业
(三)饮食业
(四)旅游业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五)仓储业
(六)租赁业:
主要指经营性的租赁。
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本税目征税,而对于从事远洋运输业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七)广告业
广告代理业按“广告业”征税。
对于报社、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八)其他服务业
服务业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服务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特别注意的项目有:
1.代理业营业额的确定
代理业营业额,是指经营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取得的手续费、介绍费、代办费等收入。
【关注】代销彩票、联合考试、代理报关、无船承运、受托拆除建筑物或平整土地。
4.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科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5.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仓储业营业额的确定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其他服务业营业额的确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2)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勘察设计分包或转包:
已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3.境内单位提供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境内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4.新增:
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提供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人。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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