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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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制度
淳安县档案局法律知识学习制度
(一)通过加强学习,提高档案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技能。
结合学习,展开讨论,通报情况,增加工作透明度,增加同志相互了解和支持,增强凝聚力和民主氛围。
(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保证一定的时间进行档案法律知识学习,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6次,累计时间不少于3天。
(三)建立每月学习制度,学习时间和内容,可根据档案局统一安排,结合工作需要,进行临时调整和确定。
(四)法律知识学习由局长主持,业务学习由分管业务副局长主持安排。
(五)学习内容
⑴政治学习:
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央、省、市、县的有关文件和领导的重要讲话,时事政治和报刊杂志上的重要文章等。
⑵法律法规学习:
主要学习县普法计划确定的法规和档案法规及市场经济有关法规等。
⑶业务学习:
主要学习档案行政执法、管理和档案专业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学习形式和方法:
做到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通读与讨论相结合,专题学习和重点辅导相结合,常规学习与培训进修相结合,每年至少要请党校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同志来辅导1—2次。
(七)建立学习记录制度,集中学习应指定专人负责学习记录,记录的内容为参加学习人员,缺席人员,学习主要内容、讨论的题目,讨论发言的记录等情况。
(八)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自觉参加各种形式的政治业务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损害赔偿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二)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营业款项;
(三)违法扣押物品;
(四)扣押物品保管不善致物品损坏;
(五)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
第六条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应递交请求行政损害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损害赔偿要求、请求损害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责任感,严肃法纪,对违反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处理档案纠纷和办理档案案件中出现“该受理不受理、受理不及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处理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矛盾激化”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未按照依法行政的规定和要求执法,执法过程中严重违背事实,工作简单粗暴,造成有关人员、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以权谋私的;
(四)违反规定乱处罚的。
第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除批评教育外,当年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违反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应实事求是,重证
据、重调查研究,有错必究,人人平等。
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档案行政执法纪律,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档案行政执法错案是指本机关所属执法机构及委托的执法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错案追究制度是指局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负责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追究错案责任,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有错必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错案的认定:
(一)在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认为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有侵权行为,当事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
(五)其他发现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错案责任的承担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错案,直接行政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二)由于审核人的主观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责任人;
(三)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
(四)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和审核人、批准人的共同错误造成的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的责任;
(五)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主持人或决策人为错误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责任。
第七条错案追究的方式:
(一)错案情节较轻,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
(二)错案责任较重,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其3个月的职务工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三)错案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其6个月的职务工资,同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对错案追究的处分决定,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作出。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对错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第九条错案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十条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员,对确认的错案责任和给予的处分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属执法机构水政科提出申诉,水政科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经局领导同意,在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决定。
第十一条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淳安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行政处罚罚金的收取、缴纳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对作出罚款决定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明确当事人逾期罚款是否加滞纳金。
第五条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水行政处罚,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六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可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第七条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罚缴分离制度。
第八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因徇私舞弊而造成恶劣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故意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侵吞罚款、致使罚款灭失的,应向责任人追缴罚款,并给予相应的处分;侵吞、灭失罚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案件
调查、审查、决定人员相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水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档案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结论准确性、严肃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不包括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三条案件的调查、审查、决定应当由持有档案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分别担任。
第四条案件的调查、审查、决定应当遵循调查、审查、决定三分离的原则,调查、审查、决定人员不得徇私舞弊,超越职权,违规操作。
第五条案件调查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的原则,调查人员不得诱导当事人和主观臆断。
审查人员与决定人员不得无故干扰调查人员调查取证或做出有碍、影响案件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调查人员在案件初步调查结束后,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件事实。
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备的基础上,应当及时汇报案情调查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如实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局属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查。
第七条局属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查认为案件还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立即退回调查人员及时补充调查。
调查人员按要求补充调查结束后,应再次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查。
第八条具属法制机构负责人在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时,根据移送材料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审查意见,然后将案卷材料报送局分管领导。
第九条局分管领导接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对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的意见进行核查,在核对无误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如遇案件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局分管领导应当将案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第十条决定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把案件材料移交给相关人员处理。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及决定意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开具相关法律文书,对被处罚人予以处罚。
相关人员发现调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有误的,应当提请决定人员重新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档案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审查、决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遵纪守法。
如有违规操作的,视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监督,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淳安县档案局对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依法行政、文明服务等活动的监督。
二、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接受县档案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监督。
三、档案监察员是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必须熟练掌握水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水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四、档案监察员的任用,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县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五、淳安县档案局对档案行政执法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重大档案案件的审批、备案;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政容风纪;档案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情况;执法装备配置及使用管理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档案行政监察人员培训、考核情况;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档案案件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六、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实施行政处罚应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完备、法律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文明。
并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赔偿制度,对执法人员的侵权行为应分别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七、档案行政监察员在查处档案事案件时,如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向县档案局提出回避,因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影响公正执法的,轻者本人应作出书面检查,由县档案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重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直至取消档案政监察员资格,调离档案行政监察岗位。
八、淳安县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对立案的水事案件应及时查处,一般应自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办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报经县档案局同意,最多可延长三个月。
九、档案行政监察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除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外,并取消其档案行政监察员资格,调出档案行政监察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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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 档案 行政 执法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