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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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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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罚则
安全文明施工罚则
1、总则
2、
1.为加强山西光信地产标准化施工现场管理,加强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施工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罚则。
2.
3.本罚则适用于山西光信-国信嘉园项目。
本办法解释权林州建总光信-国信嘉园项目部。
4.
5.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6.
3、依据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
5.山西光信地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6.
7.山西光信地产现场管理办法
8.
5、目的
6、
本罚则不以惩罚及罚款等为目的,一切办法都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及其文明施工管理,以实现争创示范文明工地和太原市标化工地的目标。
7、职责和权利
8、
4.1本罚则中的行政处罚指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在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项目安全管理部和安全管理人员依本罚则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的罚款。
4.2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生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同时符合本罚则两条以上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
9、罚则实施办法
10、
5.1安全管理
5.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0-20000元罚款,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1.1.1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政府已怪事故责任人已进行处罚的,公司不再另行处罚)。
5.1.1.2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伤3人(含)以上。
5.1.1.3迟报(超过2小时)或者瞒报重伤和死亡事故。
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5.1.2.1未建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5.1.2.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形成危险源清单;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1.2.3总包未在分包单位进场48小时内,签定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防管理协议、临电管理协议。
5.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5.1.3.1未执行安全值班制度。
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员脱岗。
5.1.3.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及未签定分包合同或进场协议(进场地协议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包括消防、环保等)要求和条款)就安排进场施工。
5.1.3.3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5.1.3.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和会签;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5.1.3.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未编制安全、消防管理措施。
5.1.3.6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
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身体有残疾或精神明显有障碍及被通辑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5.1.3.7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未参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训,仍在公司内承揽工程。
5.1.3.8发生未遂生产安全事故。
5.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5.1.4.1因管理失误,造成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5.1.4.2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或者未达到“三统一”要求。
5.1.4.3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5.1.4.4未组织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或者记录不全。
5.1.4.5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5.1.4.6未执行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制度,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记录。
5.1.4.7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未能在限期内整改,或者不能彻底整改,消除安隐患。
5.1.4.8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超过5人以上的,(含5人)视同项目部及劳务双方管理不严。
5.1.5建筑面积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50(含)万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创建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条件,因工程项目自身原因,未参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文明安全工地标准。
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3000-10000元罚款。
5.1.6由于现场文明施工、消防、环保管理不到位,造成社会曝光和政府通报或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3000-20000元罚款,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1.7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1.7.1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安全资格证书,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
5.1.7.2劳务分包单位非专业架子工队伍,未经项目安全管理部、振兴劳务审批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或审批未通过的。
5.1.7.3分包单位自带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在施工项目备案,或者未与项目主管人员共同对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投入使用的。
5.1.7.4分包单位进场时,未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供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等级资质的。
5.1.7.5分包单位入场后,未在24小时之内及时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临电和消防协议书的。
5.1.8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其分包合同总额的1%~3%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5.1.8.1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5.1.8.2分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及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5.1.8.3分包单位未履行分包合同中对文明施工目标承诺的。
5.1.9分包单位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5.1.9.1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反劳务供方人员名单及时上报总包单位劳务管理部门或者临时更换施工人员,而发生未经教育上岗的,每发现一人,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者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5.2安全防护
5.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5.2.1.1深基础或者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包括集团规定)应该组织专家论证,在未组织专家论证情况下进行施工。
5.2.1.2使用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电动脚手架。
5.2.1.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扩孔桩施工。
5.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5.2.2.1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5.2.2.2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和安全帽。
5.2.2.3购买或者租赁公司合格供方名录以外安全防护产品。
5.2.2.4脚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
5.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5.2.3.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5.2.3.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架设水平安全网。
5.2.3.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5.2.3.4框架结构建筑物首层未封闭;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5.2.3.5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防护缺少或安全防护不到位而构成的安全防护隐患。
5.2.3.6施工现场大模板的存放、吊运、安装、拆除及防护不符合京建施[2006]1039号文所规定的,对单位或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5.2.3.7“三宝”“四口”“五临边”未按文施要求设置或有严重缺限造成重大隐患的,对项目部或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5.3临时用电
5.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5.3.1.1未编制、未及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
5.3.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项五线制配电系统要求。
5.3.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
5.3.1.4购买公司合格供方名录以外的电器设备、设施产品,或者制作配电箱体未经公司审批。
5.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5.3.2.1施工现场A、B级配电设施没有隔离措施。
5.3.2.2其它临时用电有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5.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5.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5.4.1.1进场机械设备未与或未及时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5.4.1.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符合要求。
5.4.1.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未在建委备案。
5.4.1.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过期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5.4.1.5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5.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5.4.2.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报废的设备。
5.4.2.2未制定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5.4.2.3多台起重机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5.4.2.4未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方案。
5.4.2.5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缺少或不灵敏。
5.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300—500元罚款。
5.4.3.1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5.4.3.2明知设备存在隐患仍坚持使用。
5.4.4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4.5施工中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4.5.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5.4.5.2专业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的。
5.4.5.3不能出具相关资质证明及操作工人上岗证
5.5消防安全
5.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
5.5.1.1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冒烟事故。
但未被社会曝光或未被政府通报或处罚。
5.5.1.2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破坏火灾现场。
5.5.1.3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加倍处罚。
每死亡一人,加处10000元罚款;每重伤一人,加处5000元罚款,每轻伤一人,加处500元罚款。
5.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5.5.2.1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5.5.2.2在施建筑物内住人。
5.5.2.3购买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或者购买公司合格供方名录以外消防器材及设备。
5.5.2.4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隐患。
5.5.2.5未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一年内未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应急演练。
5.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300—500元罚款。
5.5.3.1施工现场未制定或者未执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5.5.3.2未执行北京市消防条例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
5.5.4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设备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或设置不齐全、不到位,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视情节给与警告或更换工作岗位。
5.6环境保护
5.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5.6.1.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5.6.1.2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清洗设施未在施工全过程使用。
5.6.1.3施工现场在运输中由于监管不利,造成交通道路大面积遗洒污染。
5.6.1.4基础土方工程施工现场未对车辆上下基坑的坡道进行洒水降尘或覆盖;或者施工现场存土时,未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
5.6.1.5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或者裸露的地面未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5.6.1.6施工现场未设密闭式垃圾站。
5.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5.6.2.1施工现场清洗车辆未设立沉淀池和储水池循环使用。
5.6.2.2施工现场未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未成立5-10人的清扫小组。
5.6.2.3未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不能提供相应记录。
施工场界噪声超过控制标准,接受政府部门处罚。
5.6.2.4施工现场强噪声设备(木工棚、搅拌机棚、混凝土地泵)未搭设封闭式机棚。
5.7个人尊章守纪
5.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5.7.1.1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颌带。
5.7.1.2高处作业没有可靠防护时不系安全带。
5.7.1.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7.1.4擅自拆除脚手架拉接杆件或其他防护设施。
5.7.1.5擅自拆改临时用电设施设备或器件。
5.7.1.6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证或者无看火人员或者在用火地点以外进行明火作业。
5.7.1.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5.7.1.8随意抛洒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
5.7.1.9带领非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5.7.1.10其它违章作业行为。
5.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30—50元罚款。
5.7.2.1进入施工现场吸烟。
5.7.2.2攀爬脚手架。
5.7.2.3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
5.7.2.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未随身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
5.7.2.5明火作业看火人员未携带灭火用具。
5.7.2.6其它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11、附则
12、
6.1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处以经济处罚时,由项目安全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
对单位负责人(不含)以下职务的个人(包括分包单位和个人)处以经济处罚时,由项目安全管理部、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开具处罚决定书,报单位经理以上的主管领导签字后有效。
罚款统一交到项目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登记、汇总交到公司财务部。
财务管理部必须设立单独账户,罚款专用于安全奖励,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6.2被处罚单位或者责任人拒绝在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签字,但有上级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处罚决定书仍可生效。
6.3对违反本罚则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全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由人力资源部行文。
6.4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接到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交到项目安全管理部。
6.5本罚则如与其它处罚相矛盾时,以本罚则为标准。
6.6本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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