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气工程规划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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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燃气工程规划导则
重庆市燃气工程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燃气工程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
1、总则;2、气源及供气方式;3、用气量预测;4、天然气场站设施;5、燃气输配管道;6、液化石油气供应;7、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
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
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陈治刚、罗翔、谢宗阳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燃气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对燃气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
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本导则在施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气源及供气方式
2.1规划气源
2.1.1规划气源分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
2.1.2城镇规划气源的选择应遵循国家及重庆市的能源政策,符合总体规划。
大、中城市以及区县政府驻地城镇宜优先选择天然气。
中心镇及一般镇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等。
2.2供气方式选择准则
2.2.1大、中城市以及区县政府驻地城镇的供气方式应采取管道供气。
2.2.2中心镇及一般镇应因地制宜,宜优先发展管道燃气。
3用气量预测
3.1用气量预测方法
3.1.1规划用气量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车用气量;
6其它气量。
注:
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用气量预测方法可采用行业用气量分类预测、用地性质分类预测等方法。
3.1.3行业用气量分类预测方法为:
以居民生活用气量为基础,商业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燃气空调用气量按居民生活用气量的一定比例预测,有燃气汽车时应计入交通用气量。
3.1.4用地性质分类的用气量预测是按规划区各类用地的性质分别取用不同的用气量标准。
3.1.5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6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7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8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2用气量标准
3.2.1用气量标准统一按天然气标准立方米(m3)计算。
3.2.2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建筑用气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居民生活用气量为1.0-1.2m3/d?
户;工业生产用气量一般按一、二类工业用地用地的面积300-400m3/d?
hm2计算,计算有明确工业项目时按相关行业规划来核算。
当作为工业原料用气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规划单独核算。
3.2.3分区规划及以上各阶段规划中的商业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30%~40%计算;工业企业生产总用气量根据当地产业结构、类型与规划宜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80%~150%核算;当有工业原料用气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规划单独核算。
4天然气场站设施
4.1天然气场站分类
4.1.1天然气场站一般按功能分类,主要有分输站、集气站、接收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
4.2天然气场站设置及场地要求
4.2.1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气站等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气站的用地指标
燃气站场类型
用地指标(hm2)
分输站
0.5~1.0
门站
0.3~1.0
储气站
(中压)
<1000m3
1000~5000m3
5000~10000m3
10000~50000m3
1.0
1.0~2.0
2.0~4.0
4.0~10.0
4.2.2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场地要求如下:
1站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2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水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3门站和储配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镇景观等协调;
4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
5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储配站与门站可合建。
4.2.3储气站设置要求与防火间距
1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城镇新规划储气站宜与规划城镇建成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储气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单位:
m
总容积(m3)
防火间距(m)
名称
≤1000
1000
~10000
10000
~50000
50000
~500000
甲类物品库房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20
25
30
35
民用建筑
18
20
25
30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注:
固定储罐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2.4天然气调压站的设置和占地要求
1城镇燃气调压设施包括调压站、独立调压箱(悬挂式)、调压柜(落地式)、地下调压箱和专用调压装置等;
2天然气调压站宜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调压站占地面积宜按表4.2.4-1控制;
表4.2.4-1天然气调压站用地指标
规模
用地指标(hm2)
≤10万m3/d
0.15
10~30万m3/d
0.2
≥30万m3/d
0.3
3调压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4调压设施与其它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4.2.4-2的规定。
表4.2.4-2调压站与周边建筑、重要公共建筑、铁路等的水平距离单位:
m
设置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
建筑物外墙面
重要公共建筑、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铁路
(中心线)
城镇
道路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地上单独
建筑
高压(A)
18
30
25
5
6
高压(B)
13
25
20
4
6
次高压(A)
9
18
15
3
4
次高压(B)
6
12
10
3
4
中压(A)
6
12
10
2
4
中压(B)
6
12
10
2
4
调压柜
次高压(A)
7
14
12
2
4
次高压(B)
4
8
8
2
4
中压(A)
4
8
8
1
4
中压(B)
4
8
8
1
4
地下单独
建筑
中压(A)
3
6
6
3
中压(B)
3
6
6
3
地下调压箱
中压(A)
3
6
6
3
中压(B)
3
6
6
3
4.2.5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靠近气源,并应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及工程地质条件;
(2)在城镇区域内建设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2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用户的需求量与天然气气源的稳定供气能力确定。
表4.2.5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气甁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
积(m3)
项目
>4500~≤10000
>10000~≤3000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室外变、配电站
25.0
30.0
重要公共建筑
50.0
60.0
民用建筑
25.0
30.0
续表4.2.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易燃材料堆场。
甲类物品库房
25.0
30.0
其他建筑
耐火建筑
一、二级
15.0
20.0
三级
20.0
25.0
四级
25.0
30.0
铁路(中心线)
40.0
公路、道路(路边)
高速,Ⅰ、Ⅱ级,城市快速
20.0
其他
15.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Ⅰ、Ⅱ级
20.0
其他
1.5倍杆高
注: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干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4.2.5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1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2)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条件;
(3)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镇景观协调;
(4)应远离城镇建成区。
2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各类天然气用户的总用气量和供应本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供气能力以及气瓶车运输条件等确定。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候等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本站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
3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包括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的压缩天然气气瓶车的总储气量。
当储配站天然气总储气量大于30000m3时,除采用气瓶车储气外应建天然气储罐等其它储气设施。
4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站内露天天然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
4.2.6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1瓶组供气站的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4m3;
(2)气瓶组储气总容积应按1.5倍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确定;
注:
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为各气瓶组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2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设置在供气小区边缘,供气规模不宜大于1000户。
4.2.7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设置要求
1LNG气化站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LNG气化站占地面积宜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CNG加气站、储配站、瓶组供气站和LNG气化站用地指标
燃气站场类型
用地指标(hm2)
CNG加气站
0.2~0.5
CNG储配站
0.5~1.0
CNG瓶组供气站
0.1~0.3
LNG气化站
采用瓶组储存
0.03~0.3
采用贮罐储存
0.3~2.5
5燃气输配管道
5.1输配管道分类与压力分级
5.1.1输配管道可分为长输管线、输气支线及城镇燃气管道。
5.1.2长输管线与城镇燃气管网以门站为分界线,门站后为城镇燃气管道。
5.1.3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应按表5.1.3的规定进行压力分级。
表5.1.3城镇燃气输送压力(表压)分级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P≤4.0
B
1.6<P≤2.5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P≤1.6
B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
A
0.2<P≤0.4
B
0.01≤P≤0.20
低压燃气管道
P<0.01
5.2燃气管道的布置与敷设要求
5.2.1规划城镇燃气管网系统时,应当合理利用城镇已建成供气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5.2.2管网系统应当满足城镇的气量、气质、气压和城镇安全供气的要求,并按城镇地形、规划布局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确定。
5.3输气线路选择
5.3.1线路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及河港码头。
5.3.2线路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应具有适宜的交通运输条件。
5.4城镇管网布置
5.4.1高压管道不宜进入城镇建设密集地区。
特殊情况下确有需要时宜沿城镇绿化隔离带或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
5.4.2次高压管道宜沿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不宜从居住区中间通过。
5.4.3城镇高、中压输配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5.4.4各类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
5.4.5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5.4.6压力不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通过河流当条件许可时可随桥敷设。
5.4.7市政管道的管径一般不宜小于100mm。
5.5燃气管道的安全控制要求
5.5.1输气管道
1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城镇建设密集地区;
2输气管道沿线地区按规划人口密度划分四级。
具体划分标准及管道控制走廊宽度见《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
5.5.2城镇高压燃气管道
1一般规定
城镇高压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管道地区等级,并依据管道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2城镇高压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一般可按下列情况区分:
1)一级地区:
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稀少。
城镇规划区内不属于一级地区。
2)二级地区:
森林公园、郊野公园。
3)三级地区:
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
一般为乡村地区。
4)四级地区:
城镇规划建设地区。
3城镇高压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还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1)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作为地区分级单元。
注:
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管道地区等级应根据地区分级单元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地区:
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2)二级地区:
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3)三级地区:
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
有80个或80个以上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但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地区、工业区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
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
(3)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四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最近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2)二、三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4)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宜按城镇规划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4城镇高压燃气管道走廊控制
1)城镇高压燃气管道在通过一、二、三级地区时管道控制走廊宽度见表5.5.2
表5.5.2城镇高压燃气管道控制走廊宽度:
m(适用范围在非城镇建设用地地区)
地区等级
管径
压力(MPa)
1.61
2.50
4.00
一、二级
900-1050
53
60
70
一、二级
750-900
40
47
57
一、二级
600-750
31
37
45
一、二级
450-600
24
28
35
续表5.5.2
一、二级
300-450
19
23
28
一、二级
150-300
14
18
22
一、二级
<150
11
13
15
三级
壁厚<9.5
13.5
15
17
三级
9.5<壁厚<11.9
6.5
7.5
9.0
三级
壁厚>11.9
3.0
2.0
3.0
2)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m);
b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m);
5.5.3城镇次高压、中低压燃气管道
城镇次高压、中低压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5.5.3的规定。
表5.5.3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项 目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低压<0.01
中压
次高压
B
A
B
A
建筑物
基础
0.7
1.0
1.5
外墙面(出地面处)
4.5
6.5
给水管
0.5
0.5
0.5
1.0
1.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0
1.2
1.2
1.5
2.0
电力电缆
(含电车电缆)
直埋
0.5
0.5
0.5
1.0
1.5
在导管内
1.0
1.0
1.0
1.0
1.5
通信电缆
直埋
0.5
0.5
0.5
1.0
1.5
在导管内
1.0
1.0
1.0
1.0
1.5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mm
0.4
0.4
0.4
0.4
0.4
DN>300mm
0.5
0.5
0.5
0.5
0.5
续表5.5.3
热力管
直埋
1.0
1.0
1.0
1.5
2.0
在管沟内
(至外璧)
1.0
1.5
1.5
2.0
4.0
电杆(塔)的基础
≤35kV
1.0
1.0
1.0
1.0
1.0
>35kV
2.0
2.0
2.0
5.0
5.0
通信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0
1.0
1.0
1.0
1.0
铁路路堤坡脚
5.0
5.0
5.0
5.0
5.0
有轨电车钢轨
2.0
2.0
2.0
2.0
2.0
街树(至树中心)
0.75
0.75
0.75
1.2
1.2
注:
1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5.5.3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中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6液化石油气供应
6.1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
6.1.1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应按设计压力(P)分为3级,并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管道级别
设计压力(MPa)
I 级
P4.>0
Ⅱ 级
1.6<P≤4.0
Ⅲ 级
P≤1.6
6.1.2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高于管道系统起点的最高工作压力。
6.1.3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不得穿越居住区、村镇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员集聚的地区。
6.1.4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
6.1.5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1.5的规定。
表6.1.5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管道级别
项目
Ⅰ级
Ⅱ级
Ⅲ级
特殊建(构)筑物(军事设施、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飞机场、火车站和码头等)
100
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
50
40
25
一般建(构)筑物
25
15
10
给水管
1.5
1.5
1.5
污水、雨水排水管
2
2
2
热力管
直埋
2
2
2
在管沟边(至外壁)
4
4
4
其他燃料管道
2
2
2
埋地电缆
电力线(中心线)
2
2
2
通信线(中心线)
2
2
2
续表6.1.5
电杆(塔)的基础
≤35KV
2
2
2
>35KV
5
5
5
通信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2
2
2
公路、道路(路边)
高速,Ⅰ、Ⅱ级,城镇快速
10
10
10
其他
5
5
5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25
25
25
企业专用线
10
10
10
树木(至树中心)
2
2
2
注:
1当因客观条件达不到本表规定时。
可按规范的有关规定降低管道强度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和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水平净距可适当减小。
2特殊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从其划定的边界线算起。
6.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设置
6.2.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学校、影剧院及体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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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燃气 工程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