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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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武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改善
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
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察、
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和信息服务。
第三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的领导下,协调会议由市监察局会同市
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编办、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推进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建
设。
市监察局做好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组织协调、监督
管理和日常工作。
1
市编办、法制办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
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
市信息产业局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纳入电子政务
规划,负责技术指导。
第五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市监察局对市直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电子监察,对违规行
为进行责任追究。
区政务服务中心对进驻部门行政审批过程实施监督管
理,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
区监察局对电子监察中发现
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监察局与各区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和垂直监管关系。
第六条市监察局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四)市直部门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五)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行政审批行为。
第七条市直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或升级改造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与市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接。
2
(二)必须在自建审批业务系统或市统一行政审批业务
平台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填报资料全面、真实、准确。
(三)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环节责任
制。
(四)实施电子监察需要做好的其他工作。
“
第八条对行政审批超时限、违规收费、违反审批程序、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等违规行
为,电子监察系统分别发出“预警”、黄牌”和“红牌”信号,对
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等责任人进行督办。
第九条对发出黄牌或红牌警告的部门和个人,由监察
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督办,
对办事人员诫勉谈话;受到警告两次的,由市监察局督办,对
有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受到警告三次的,对所在部门通报批
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十条市监察局从政务公开、流程合法、期限合法、监
督检查、法律责任、廉洁行政、满意度、服务态度等九个方面,
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绩效量化测评。
第十一条市监察局对武汉行政审批网上投诉进行登记
和统计,对受理的投诉件 20 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定期通报各区、市直部门行政审批绩效情况,
适时通报或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三条各区、各市直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
3
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4
武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预警纠错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简称电子监察系统,
下同)建立预警纠错机制,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情况进
行实时监控。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是指:
(一)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行政审批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
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子监察系统实施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期限到期日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发出黄色或红色
纠错指示信号。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
察系统发出黄牌纠错信号:
(一)超过期限 1 个工作日未能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初审机关超过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
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5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六)对电子监察系统转出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
限内答复;
(七)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
第六条在发出黄牌纠错信号 1 日后,仍未改正错误的,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直接
发出红牌纠错信号:
(一)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擅自更改行政审批程序或者许可条件等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准予行政审批,或者
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决定的;
(四)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
结果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
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
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做出准予行政审
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
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
6
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九)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承办人未经审核
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违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行
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
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
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在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后,不依照审
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
示信号的,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
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的行政审
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承办人负直接责
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
职责的,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层级分工情
况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
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委托行政机
关的有关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受委托方不按委托方的要求,
错误实施行政审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
为,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的,根据情节轻重,按
7
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
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的,
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
担责任:
(一)被审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
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
生的。
第十五条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
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
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及
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
人员。
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
8
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
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
9
(试行)
一、测评对象
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的市直部门。
二、测评方法
(一)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按月进行。
(二)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
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收费合理、法律责任、
廉洁行政、监督检查采取扣分制。
服务态度、满意调查采取
评分与扣分相结合。
期限合法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
(三)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采用 100 分基准分制。
具体
分值为:
政务公开占 10%,流程规范占 14%,期限合法占 14%,
收费合理占 8%,满意调查占 10%,服务态度占 10%,监督检
查占 14%,法律责任占 10%,廉洁行政占 10%。
(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被发出黄色或红
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分别扣 5 分和 10 分。
(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涉及行政许可问题被投诉的,
经查实,情节轻微没有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根据问题
的性质,按量化打分细则相关内容进行扣分。
(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及行政许可问题被投诉的,
经查实,行为构成行政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问题的性
质和情节的轻重,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处分的,在本部门年度总分中一次性依次扣除
10、15、20、30、40、50 分。
(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内提前办结
10
起始业务比重(大于等于)
终止业务比重(小于)
折合系数
0%
0.5%
1
0.5%
1%
1.01
1%
5%
1.02
5%
10%
1.03
10%
15%
1.04
15%
20%
1.05
20%
100%
1.06
的予以加分。
在当月业务总数上,提前办结业务量占单位办
结业务总数的比例达到 10%的加 1 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
10%加 1 分。
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的
予以加分。
向社会公开承诺缩短单位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法定
期限并且承诺期限缩短 30%以上的加 3 分,在此基础上每提
高 10%加 1 分;但未能履行承诺的,按超期处理。
(八)各部门每月业务量与本月所有部门业务总量的比
值形成各部门的业务比重。
根据业务比重位于的区间确定各
部门的折合系数。
具体如下:
以上系数是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定制的。
(九)同时涉及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应同时扣
减相关部分量化测评分数。
(十)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数据报送不完整等情
况扣分的,扣分标准按单位行政许可业务办结总量的比例计
算,每 1%扣 1 分,最高扣 5 分。
三、组织实施
(一)市直部门的测评工作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工作人
员的测评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二)市监察局应当收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自动传
11
送的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作为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
的依据。
(三)市监察局应当定期将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结果
发布到大众传播媒介、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市领导办
公决策信息服务系统。
(四)行政机关的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按以下公式确定:
量化测评得分=(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期限合法、收费
合理、满意调查、服务态度、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廉洁行政+
效能加分情况)*折合系数;
四、量化测评等级的确定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绩效量化测评分为四个等级:
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其中,得分 90 以上为优秀,70-89 为良
好, 60-69 为合格,0-59 分为不合格。
五、量化测评结果的运用
对量化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和定期绩效量化测评合格、不
合格的部门由武汉市监察局分别发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
和《行政效能监察告诫书》。
12
内容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及理由
被扣
分数
政务
公开(10
分)
1、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事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内容
违反一次扣5 分
2、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
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违反一次扣5 分
3、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外的应当在部门网站及行政许可网上公开
违反一次扣5 分
4、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救济
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请求行政赔偿权)
违反一次扣2 分
5、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
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违反一次扣2 分
6、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
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违反一次扣5 分
7、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
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并按期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5 分
8、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一次扣2 分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
网站公布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违反一次扣2 分
10、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提供公众查阅
违反一次扣1 分
11、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违反一次扣5 分
12、行政机关应当公示行政许可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违反一次扣5 分
流程
规范(14
分)
1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
知申请人不受理
违反一次扣3 分
1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违反一次扣3 分
1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
违反一次扣3 分
武汉市部门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
流程
规范(14
13
分)
1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
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违反一次扣5 分
17、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违反一次扣5 分
18、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
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违反一次扣5 分
19、应当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的理由
违反一次扣5 分
20、加强网络维护,及时排除网络故障,防止因网络故
障造成黄红牌信号。
一月内违反2 次
扣5 分
21、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违反一次扣3 分
22、不受理、退回、删除、作废等异常情况要如实填写原
因。
违反3 次扣5 分
23、依法应当上报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
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
上级行政机关,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违反一次扣5 分
24、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应按期按程序组织听证,
并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一次扣10 分
期限
合法(14
分)
2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一次扣5 分
26、依照公示的期限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违反一次扣5 分
2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告知补正的全
部内容
违反一次扣5 分
28、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5 分
29、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
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
公告
违反一次扣5 分
14
30、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
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违反一次扣5 分
收费
合法
(10 分)
31、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一次扣10 分
32、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对行
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一次扣10 分
3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违反一次扣10 分
34、举行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违反一次扣10 分
3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公
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违反一次扣10 分
监督
检查(12
分)
36、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违反一次扣5 分
37、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
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以下行政许可: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一次扣10 分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违反一次扣10 分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违反一次扣10 分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
违反一次扣10 分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违反一次扣10 分
38、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违反一次扣3 分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违反一次扣3 分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
被吊销的
违反一次扣3 分
39、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违反一次扣5 分
40、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许
可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违反一次扣5 分
41、行政机关不得漏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许可数据
违反一次扣5 分
42、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检查情况
不良情况一次扣5 分
43、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
每次扣10 分
15
法律
责任(10
分)
法律
4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继续实施省政府已取
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每次扣10 分
45、无法定依据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许可项
目的
每次扣10 分
4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
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47、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而被责令改
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48、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
政处分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4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
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50、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51、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而被责令改正或者
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5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受到
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5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5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
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责任(10
分)
16
5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
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
标、拍卖或者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
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
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5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5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当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许
可结果变更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5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导致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廉洁
行政(10
分)
廉洁
行政(10
分)
59、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
当要求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60、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61、出现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6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许可所收取费
用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63、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每次扣10 分,行政处
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
行
满意
调查(10
分)
64、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每次扣5 分,受处分
的按测评方法之五执
行
65、满意度调查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的
不满意每次扣5 分,很
差每次扣10 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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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 行政 效能 电子 监察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