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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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1.
1.1为了预防和惩戒违反企业规定和有悖于企业文化行为,强化集团监督约
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保持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格兰系企业违纪违
规行为处罚办法》、《蒙西建设集团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特修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外聘员工、临
时工在岗期间违反企业有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1.3按照《蒙西建设集团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责任划分的规定,上一级对下
一级的违纪违规行为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以及具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
理的职责和权力。
公司全员均具有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举报和揭发的责任和义
务。
2.
2.1本办法所指的处罚包括:
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通报批评:
在一定范围内以公开公布的方式,对违纪违规者通过书面
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方式。
(2)行政处分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职)、撤职、开除。
(3)经济处罚:
对违纪违规者给予罚款的处理方式。
2.2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2.3对违纪违规行为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
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并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3)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
2.4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参照执行下列程序:
(1)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2)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对被调查人
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调查报告;
(3)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将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调查人的申辩材料、有关建议按照管理权
限呈交上级单位集体讨论,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罚、免予处罚或者撤销的意见;
(5)将处罚意见报请具有处罚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审议,作出处罚决定;
(6)将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或网络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罚人,并在一
定范围内公布;
(7)将处罚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罚人档案。
3.
3.1各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直接、间接从亲友或亲友管理、持股的企业采购
物资以及为其亲友经商提供其它便利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已经采购的物资若价格高于市场
价或属于伪劣产品或为其亲友经商提供便利条件而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除追
究赔偿责任外,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3.2违反规定将直系亲属安排到本人所在公司内就业或未经录用考核程序
安排到下属企业就业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违反企业用工制度论处,对违反
制度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同
时,对违规录用的人员予以辞退。
3.3招收录用、提拔使用人员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3.4在招标活动中违反相关程序或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直接责任人
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的要赔偿相应损失。
3.5招标行为有失公正和公平,使不具备条件的应标者中标的,除赔偿损失
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
经济处罚。
3.6在业务活动中向客户索要好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除追回其
非法所得外,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经济处罚。
3.7截留公款,私设“小金库”的,除收缴、追回全部违规资金外,对主要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3.8挪用企业公款的,除及时缴回所占用本金和利息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责
任人行政处分,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3.9利用职务(或岗位)之便倒卖本公司产品或利用公司条件从事经营活动
而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除追回其非法所得外,并对直接责
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经济处罚。
3.10已核定交通费的管理人员将本人在规定区间内所发生的交通费从公司
或部门经费中列支的,处以其违规金额2倍的罚款,并在本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3.11私自留用公司抵顶回来的车辆及其它财物的,除收回财产外,对直接
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本公司范围内的通报批评;造成
财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3.12利用职务便利将私有车辆及其它财物抵顶或变相出售给与集团所属企
业有经济业务往来关系的客户的,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违规抵顶行为提供便利条
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3.13公司车辆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其他人员驾驶公司车辆的,对直接责
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因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
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
4.
4.1违反决策程序,擅自进行投资业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全额赔偿损失外,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4.2因不作为或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赔偿和挽回所造成的损失
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4.3企业负责人因用人不当、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赔偿和挽回所
造成的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4.4在对外承包经营或委托加工生产过程中,因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经济
损失或损害蒙西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对直接责任
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4.5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赔偿和挽回所造成的损失外,视情节轻
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4.6企业经理人或有关责任人因管理不善等原因,使公司的固定资产或流动
资产严重流失,而又不能说明原因或原因不成立的,全额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4.7丢失或损坏公司财产不及时主动赔偿的,赔偿金从责任人工资中扣缴,
并在本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4.8执行经济处罚过程中,违反罚没款收缴管理规定,直接收取罚款的,或
没有处罚依据而乱罚款的,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4.9违规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对直接责任人处
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4.10推卸、转嫁责任或者胁迫下属作虚假陈述和伪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处
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4.11未经权限人审签或审签人把关不严发出公文,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4.12违反考勤纪律的,视情况给予处罚:
(1)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0元,并在所在部门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月累计迟到、早退6次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在其所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
评;
(2)年累计迟到、早退达到20次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同时给予警告或
降职处分。
参加会议、培训迟到、早退的,每次处1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其所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3)旷工半天,罚款150元;每旷工1天,罚款2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旷工3天(含3天)以上,除经济罚款外,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
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予以除名,并处以经济罚款。
4.13未向直接上级说明去向、事由和预计所用时间而擅自离岗的,擅自离
岗一次罚款100元,并在部门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月累计出现三次,除予以经
济处罚外,给予警告处分;月累计达到十五次,或者一年内累计达到三十次的,
予以除名。
4.14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外出,未向其上级或相关领导请示的,处500元的
经济处罚,并在其所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4.15非公务饮酒上岗的,处2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其所在公司范围内给
予通报批评;醉态上岗的,处5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其所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
报批评;因饮酒而延误工作,且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
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4.16酒后驾车的(包括公司、私人的车辆),在集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并处200元的经济处罚;因酒后驾车肇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
处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4.17上班期间玩游戏、上网聊天的,处2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其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4.18员工在没有移交清原岗位工作已在新岗位就职的,给予本人及相关责
任人警告处分,并分别处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已经调离集团公司且无法办
理移交手续的,给予其直接上级通报批评。
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该
员工或其直接上级行政处分。
4.1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1)违反民主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团公司
决定的;
(2)对集团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不贯彻执行,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做
出错误决策的;制定与集团公司颁发的规定相违背的内部规定,并且予以实施的;
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任免、分配、调动(派)决定的;
(3)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
监督,或者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拖延查处的;
(4)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影响生产、
经营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报告解决的。
5.
5.1未经有关审核程序向外发布属于公司保密范围内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50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5.2向外泄露属于保密时限内的会议内容的,给予警告处分;由于失密、泄
密、窃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5.3向公司外人员(或公司内不应知悉者)泄露公司网络系统账号、密码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5.4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按评估
价值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50000元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6.
6.1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事实,骗取荣誉、谋取利益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6.2向上级反映不真实的情况,误导上级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
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6.3伪造凭证或向外索取未发生经济业务的凭证虚报冒领公司财产的,除没
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6.4侵占公司财物的,除收缴财物本息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6.5偷盗公司或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被盗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
分,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7.1同事之间互相谩骂、打架的,对双方当事人各处2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2在同事之间挑拨离间,搬弄是非,影响同事之间团结的,在本公司范围
内给予通报批评。
7.3殴打、克扣下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职或撤职处分。
7.4在公司内部散布谣言,蛊惑人心,影响企业稳定的,给予行政处分,并
处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7.5组织小宗派、小团伙,影响公司内部团结与稳定的,对为首者给予行政
处分并处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7.6管理人员为员工片面解读公司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8.
处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8.1对待客户态度生硬、故意刁难甚至与客户吵架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
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8.2散布不良言论,损害企业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8.3打架斗殴,损害企业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8.4有吸毒行为和参加其他非法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处以
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8.5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活动的,没收赌资,并给予开除处分。
8.6凡受到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8.7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企业网络制作、传播病毒、不良信息或
实施黑客攻击活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9.
9.1破坏公共环境,影响公共秩序,违反公共场所禁令的,处50元的经济处罚。
9.2破坏公共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
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9.3开会(或培训)期间拨打、接听电话影响会场秩序的,处200元的经济处罚。
9.4在公司重大活动、大型会议以及在对外商务谈判活动中要求统一着装而
未着公司装的,生产一线岗位员工、服务单位服务人员在岗期间未按规定统一着
装的,处100元的经济处罚。
10.
10.1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本办法又未涉及到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或依
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及《公司法》、《劳动法》、《劳动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10.2触犯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的人员,按相关条款合并处理,处分期限
合并计算。
属于情节或性质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10.3对认定有必要给予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经济处罚的,主要责任人
不得低于直接责任人处罚额的40%;重要责任人不得低于直接责任人处罚额的
20%。
10.4降级(职)、撤职以外的行政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1)警告,1个月;
(2)严重警告,3个月;
(3)记过,6个月;
(4)降级(职),12个月;
(5)撤职,24个月。
10.5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选先进,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以及
不享受带薪休假、旅游等福利待遇。
10.6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处分
期间内没有改正错误或又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延长处分期限。
10.7受到开除处分的员工,不得在格兰系任何成员企业内安排就业。
10.8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
相应的党纪处分。
10.9分子公司核心人力资源由其母公司监督审计,其他人员由所在公司监
督审计。
不履行监督职能,对违纪违规行为不做处理甚至包庇袒护的,对监督者
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0.10因监管不力,下属员工违规的,同时追究违规员工直接上级的连带责
任,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0.11核心人力资源的罚款和赔偿金上缴母公司,其他人员的罚款和赔偿金
上缴所在公司财务部。
被处罚者不能足额缴纳罚款、赔偿金的,从工资、奖金中
扣罚;工资、奖金不够的,从其持有的格兰系企业的股权、股权收益或其他资产
(包括社会投资股权及收益)中予以扣缴。
10.12对不配合调查、审计,甚至阻挠调查、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13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但在上级主管部
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10.14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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