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定稿10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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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定稿100
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铁路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方针、目标
第1条:
工程质量管理方针
依法管理、强化监理、过程控制、规范施工。
第2条:
工程质量目标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并全面创优;
3.开通验收速度满足设计速度目标值;
4.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5.杜绝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防止工程质量大事故发生,保证运营线运输和施工安全。
6.竣工文件真实可靠,齐全整洁,符合铁道部及西安铁路局有关竣工文件的要求,实现一次交接合格。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依据
第3条: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
第4条: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等。
第5条:
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及技术要求。
第6条:
经铁道部批准的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第7条:
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依法签定的合同和协议。
第8条:
西安铁路局及局建设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文件及要求。
第9条:
经批准的年度、季度施工计划和西安铁路局西安重点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西工指)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10条:
西工指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副指挥长及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质量管理和开展质量创优活动,成员由西工指相关科室成员及主管质量工程师组成。
第11条:
西工指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工期要求、技术标准等具体实际,实行工程项目负责制,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担任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人,由各专业工程师参加并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实施。
第12条:
为保证工程项目按铁道部批准的工期建成,并保证其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符合设计及《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在每个建设项目实施前,该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证体系。
1.组织保证体系
⑴建立由西工指领导为组长,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由四方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四位一体联合创优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创优方针、目标的制定及重大问题决策,组织、指挥各合同段创优领导小组全面展开创优活动,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及创建样板工程的开展,进行质量创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统一思想、统筹安排,使整个工程项目的创优活动扎实有序的全面推进,最终实现该项目创优目标。
⑵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成立以指挥长或项目经理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创优领导小组,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组织到位、人员落实。
⑶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建立以设计总体、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各专业或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的质量管理和创优领导小组,按照建设项目的质量创优目标、方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工作。
2.制度保证体系(具体见《制度保证体系》框图)。
3.施工保证体系(具体见《施工保证体系》框图)。
第五章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第13条:
西工指主要职责
1.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2.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施工监理规划;
3.参加审批咨询单位的咨询大纲;
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
5.建立健全本项目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
6.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7.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8.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
9.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
10.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
1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
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12.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13.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14.参与验工计价的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15.西工指应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保证施工图纸和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在当地政府办理必需的相关建设手续,提供工程建设和合同要求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
16.既有线工程施工,西工指与铁路局沟通,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特别是封闭要点施工,要严格审查要点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质量。
第14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2.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
上述人员未经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必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4.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一定数量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5.必须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项目管理机构。
6.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
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7.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8.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10.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11.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15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2.应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3.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
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站前、站后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4.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5.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
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6.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
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西工指、施工、监理单位。
7.应参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8.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16条: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1.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2.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应征得西工指同意。
3.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4.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5.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6.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7.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8.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9.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10.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11.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六章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第17条:
在质量管理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同时严格执行下列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开工前,西工指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2.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为确保地质勘察质量,对铁路建设工程初测和定测阶段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
3.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
西工指应组织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
4.施工图审核制度。
开工前,由西工指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5.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西工指组织设计、施工、咨询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设计)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的设计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6.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接到施工图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7.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核制度
西工指应组织编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报铁路局审核;并对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8.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9.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10.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施工单位应明确贯通测量、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的各项具体要求、规定、责任等,实行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11.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西工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工程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12.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西工指应明确需培训上岗的专业、岗位、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相关职责等,并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13.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西工指应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Ⅰ类变更设计初审、上报和Ⅱ类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
14.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铁路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15.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
由西工指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
16.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17.物资采购有关制度
依照铁道部和西安铁路局关于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程物资、设备招标的采购工作,择优选定厂商,以质量为前提,严格把好物资设备质量关。
18.施工监理工作制度
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监理计划,对各专业、各项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监理巡查、随工检查和旁站监理制度。
19.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制度
西工指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全部桥梁桩基的检测项目,路基软基处理质量,路基填筑压实系数,地基系数抽检,隧道衬砌断面及衬砌厚度,砼强度及钢格栅检测数量等项目。
为加强对隧道掘进施工作业安全的控制,预防地质灾害造成的施工事故,委托专业技术力量强的第三方对可能有重大地质变化或地质灾害的隧道进行超前地质预测的复测,以便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施工技术方案,减少由于地质灾害造成的施工事故发生。
20.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施工质量检查
第18条: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
西工指充分发挥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作用,并调动施工单位质量自控的积极性。
1.施工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
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2.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旁站、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西工指除项目工程师和质量监察不定期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特别对试验检测设备及有关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外,每季度由主要领导带队有关人员参加,结合现场办公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检查、考核,使创优的具体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第19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计划、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程序、质量控制制度、创优规划及措施等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
2.质量保证机构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
3.质量管理责任是否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4.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检查并落实到实处及执行情况。
5.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6.质量验收标准执行情况。
7.工程试验室人员、制度、设备及仪器检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各种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及时、正确、真实、可靠。
8.各种建筑材料、物资是否先检后用,设备是否具有三证。
9.是否按设计、规范进行施工,按标准进行检验。
工程实体是否达到设计及验收标准。
10.环保、水保是否达标。
11.其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20条:
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监理工程师如发现工程存在着技术规范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2.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21条:
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西工指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22条:
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
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
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
缺陷的修补或加固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分别承担,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第23条:
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1.当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时,应首先通知设计单位并报西工指核备。
监理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
由设计院提出修补或加固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方可施工。
2.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措施及方案应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应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3.如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危及安全和使用功能,必须推倒重来,彻底返工。
并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第24条:
由设计引起的质量缺陷严格按照设计合同办理。
第25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批复。
工程质量大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
工程质量重大、大事故涉及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直接向铁道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
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由西工指调查处理。
3.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道部现行规定办理。
4.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九章施工质量考评
第26条:
西工指结合质量信誉评价每年组织两次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综合考评。
不定期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对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
第27条:
施工质量综合考评如下:
1.根据本办法和工程进展情况,由西工指安质科制定质量检查及考核方案,经西工指批准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
2.工程质量检查结束后,检查组立即将检查结果及考评初步意见报西工指。
3.指挥长办公会议根据质量检查结果并结合各标段日常质量管理情况和平时检查、抽查的质量情况,审定质量考评初步意见。
4.由西工指将审定的考评结果通报各施工、监理单位,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5.根据奖罚条款及考评结果对有关单位进行奖罚。
第28条:
综合考评主要内容:
1.质量检验评定等工程总指标的达标情况。
2.施工实体质量。
3.施工记录及质量检查、验收资料。
4.质量管理水平。
第29条:
在建样板工程检查评比。
样板工程是优质工程中的精品,是同类工程学习和推广的榜样。
为了进一步推动工程质量创优活动深入广泛地开展,落实样板引路,实现“开工必优、一次成优”的目标,西工指组织成立优质样板工程评审委员会。
对在建设项目进展的适当时候,组织全体施工、监理单位并邀请设计单位代表参加,召开专业现场施工质量观摩会,在组织观摩参观的基础上,进行在建样板工程评比工作。
第30条:
在建样板工程的检查评比办法如下:
1.施工单位在开展质量创优的基础上,评比出自己单位的在建样板工程,填表上报监理公司参加在建样板评比活动。
2.监理单位根据西工指在建样板评选办法及标准进行审核,填署意见报西工指。
3.优质样板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参建各方组成检查考评组,按照验标和评比内容进行现场检查考评。
4.考评组将考评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审定考评结果。
5.评委会将审定的在建样板工程通报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6.按照奖罚条例及考评结果对有关单位进行奖励。
第31条:
建设项目的各专业单位工程竣工后,将按照《西工指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组织优质工程的评比,具体评比办法及要求详见该文件。
第32条:
对监理单位检查考评按西工指《监理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监理工作的考评规定进行。
第十章奖罚
第33条:
奖励分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综合奖、单项奖和对施工单位优秀质量管理人员的奖励。
对监理质量管理工作的考评及奖罚与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好坏挂钩,奖励施工单位的同时按一定比例奖励相应的监理单位。
第34条:
综合考评优良的施工单位,西工指将行文表彰,授予流动锦旗一面,并一次性奖励拾万元。
第35条:
经西工指树立的建样板工程除行文表彰外,授予“在建样板工程”奖牌一面,并一次性奖励五万元。
第36条:
被评为年度优秀质量管理人员,西工指除行文表彰和颁发证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37条:
西工指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限期改进施工质量外,并处以罚款。
罚金额按性质和范围,给予五万元以上罚款,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38条:
对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单位及个人,将撤销评比资格,收回锦旗、证书和奖金,罚款人民币五仟至一万元,并通报批评。
第39条:
西工指在日常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将给予处罚,并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1.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施工的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并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对监理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施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或设备,除责令改正外,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对监理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
3.施工单位未对原材料,配件、设备、商品砼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对监理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
上述1~3条中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直至工程质量符合质量标准。
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建设单位在每月或年度施工、监理企业质量信誉评价考核中按照铁道部(办建设发(2006)55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扣分。
第40条: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施工质量行为,或将不合格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除立即改正,并责令其监理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西工指根据情节对监理单位处以1万元~10万元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41条:
施工、监理人员违反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视情节严重,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指挥部并要求施工、监理单位予以警告、暂停工作、通报批评,直至责令退场。
第42条:
上述奖励、罚款金额均列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奖励基金。
第十一章附则
第43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西安铁路局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44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工程创优规划》
附件2:
《工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实施细则》
附件3:
《西安重点工程指挥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20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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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管理 实施细则 定稿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