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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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
2019年背街小巷环境建设项目-清河街道清上园东路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TC190N0W3
采购人:
XXX海淀区人民政府清河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
XX公司
日期:
2019年3月
第一章磋商邀请1
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3
第三章工程内容22
第四章合同条款23
第五章附件37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一章磋商邀请
1.XX公司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清河街道办事处委托,就其2019年背街小巷环境建设项目-清河街道清上园东路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并诚邀合格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准时参加磋商。
2.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详见工程内容
采购范围:
清上园东路翻建路面、绿化提升、设施增加、商铺牌匾整治等。
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质量标准
控制价
(万元)
45
2019年4月10日
2019年5月25日
合格
210.113721
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3.磋商报名程序:
(1)办理北京市法人一证通(CA数字证书)
请登录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查阅【服务指南】——【CA办理】栏目,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新用户注册
取得CA数字证书后,请登录网站主页(******/),选择【网上办事】——【投标人】栏目,应用CA数字证书进行新用户注册。
(3)标书下载及投标报名
完成注册后,通过使用CA数字证书即可登录系统免费下载磋商文件,下载预览磋商文件后,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进行磋商报名。
如未按要求进行磋商报名,视同放弃本项目投标。
4.磋商文件下载及磋商报名时间:
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17:
00(北京时间)截止。
5.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提交地点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19年4月2日下午14时(北京时间)。
(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逾期提交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五层竞标室1。
6.磋商时间和地点
磋商时间:
2019年4月2日下午14时(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
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7.采购人:
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清河街道办事处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路20号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
8.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XX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08室
邮编:
100081
联系人:
XXX、XXX
电话:
********、8043
邮箱:
cntc508@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户名:
XX公司
帐号:
9558850200000303573
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
一、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项目名称
2019年背街小巷环境建设项目-清河街道清上园东路
2
1.2
建设地点
清上园东路,南起小营西路,北至安宁庄前街。
全长498m。
3
1.3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4
1.4
承包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
5
1.5
质量要求
合格
6
1.6
工期及计划开竣工日期
工期:
45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9年4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9年5月25日
7
1.7
现场踏勘
■不组织□组织:
时间:
/年/月/日/时/分
地点:
不统一组织,自行踏勘
8
2.1
采购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清河街道办事处
9
2.2
采购代理机构
XX公司
10
3.1.1
企业资质
供应商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11
3.1.2
项目经理资质
受聘于供应商且具备市政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本
12
3.1.3
安全生产许可证
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3
3.5
联合体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4
11.10
报价其他说明
无
15
13.2
保证金数额
无
16
13.3
保证金形式
不适用
17
15.1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版1份
18
20.1.3
磋商小组组成
共3名,采购人代表1名,外聘专家2名
其他
提供供应商的最近6个月中任意3个月的纳税和社保记录;
二、磋商须知
一、说明
1工程概况
1.1项目名称:
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建设地点:
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资金来源:
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承包方式:
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5质量要求:
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工期及计划开竣工日期:
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现场踏勘:
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定义
2.1“采购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指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
目采购代理机构为XX公司。
2.3“供应商”指符合磋商文件中对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施工企业。
3合格的供应商
3.1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1企业资质:
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2项目经理资质:
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安全生产许可证: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4供应商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5供应商必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3.1.6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7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8供应商必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9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10供应商的信用记录符合财库[2016]125号文规定。
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3.1.11凡受托直接或间接为本次采购工作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磋商,否则,其响应无效;
3.1.12供应商必须按要求进行磋商报名,如未按要求进行磋商报名,视同放弃本项目
投标;
3.1.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4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其他要求。
注: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审前一个工作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后一小时期间查
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作为无效响应被拒绝。
2、不良信用记录指: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3、查询及记录方式: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
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
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
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3.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
采购代理机构保留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磋商资格。
3.3成交供应商一经确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不得私自分包和转包,否则将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3.4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则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被授权人将行使供应商职责。
供应商授权代表在参加磋商时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同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3.5其他条件,见资格审查表。
4.响应费用
4.1本项目为“财政性”资金。
4.2无论磋商的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构成
5.1所需的工程磋商程序、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在磋商文件中有详细规定。
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工程内容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附件
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须知、表格、条款、规范及其它信息。
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被否决。
5.3除非另有规定,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采购项目地点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磋商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采购人仅对在响应截止期3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予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供应商可自行前往进行现场考察,但对获取的准备资料和签署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准确性,供应商须自行负责。
同时供应商代表必须承担其进入现场后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7.磋商文件的修改
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7.2为使供应商准备响应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响应截止期。
7.3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作为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8.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8.1供应商准备的响应文件及与响应文件有关的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的通信都应以中文书写。
如果任何供应商提供的印刷文字以另一语言书写,也须在相应段落伴之以中文译文,在此种情况下,为便于理解响应文件,则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8.2除在磋商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响应文件的构成
9.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9.1.1响应文件由响应应答函部分、商务部分(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9.2响应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2.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会议);
9.2.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9.2.3响应函;
9.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3.1响应报价相关表格;
9.3.2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9.3.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9.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4.1施工组织设计;
9.4.2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10.报价表
10.1供应商应完成按磋商须知第11条和第12条提供的方式和细节制作合适的报价表。
11.响应报价
11.1本工程的响应报价编制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价方式。
11.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情况报出各项工作的单价。
所涉及的生产要素(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以及资源等)的市场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全面体现承包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和综合实力,以及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因素。
11.3管理费和利润应由供应商在保证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
11.4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提供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本次采购内容为磋商文件第三章工程内容(既工程说明、图纸)中全部内容。
11.5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磋商的全部内容,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本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
11.6供应商应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计取税金。
11.7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要求和项目内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具体措施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1.8供应商应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文件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约定,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
11.9响应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所报施工工期内完成承包(招标)范围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1.10报价其他说明,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报价货币
12.1响应报价按下列货币报价:
人民币。
13.磋商保证金
13.1本项目不要求磋商保证金。
14.响应有效期
14.1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响应有效期为90天。
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否决。
14.2在特定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
相应的要求及回复应以书信、传真形式做出。
如果供应商接受延期,磋商保证金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期要求而无须以其磋商保证金为抵押。
任何同意延期的供应商都不会被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或电子版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封面加盖公章,其他部分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按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
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每一修改处签字。
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5.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5.4如响应文件存在字迹潦草、模糊,语言表述不明确或印刷不清晰等情况,导致磋商小组无法准确评判其响应的,供应商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15.5响应文件的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
对因装订不牢造成文件散落、缺失等不利后果,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6.1供应商应将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单独密封,且在封皮正面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电子版响应文件单独密封。
16.2为方便核查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单独密封于一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明“磋商保证金”字样,在响应时单独递交。
16.3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和“在(磋商邀请中规定的“磋商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6.4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16.1、16.2、16.3要求密封、包装、提交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其响应文件。
对于未按要求加写标记所导致的响应文件被提前启封或误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7.响应截止期
17.1供应商应在磋商邀请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派人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磋商邀请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送达地点。
17.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响应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7.3采购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响应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响应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送达响应文件送达地点,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8.3在响应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采购人对所接收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18.4从响应截止期至供应商在响应书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修改其响应,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3条规定不予退还。
五、评审
19.响应文件的澄清
19.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有关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要求和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0评审办法
20.1总则
20.1.1评审办法编制依据
为加强对响应文件评审工作的管理,依据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制定本评审办法。
20.1.2评审的原则
20.1.2.1公开、公平、公正。
20.1.2.2依法评审、严格保密。
20.1.2.3反对不正当竞争。
20.1.2.4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20.1.2.5各供应商的报价不进行公开唱价。
20.1.3磋商小组
采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组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0.1.4磋商时间: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磋商地点: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20.1.5评审过程中的保密和纪律要求
评审期间,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审的任何活动。
评审人员与供应商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20.1.6评审活动的场所以及行政监督管理单位
本项目的评审过程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评审活动在采购人确定的场所进行。
20.2评审过程
20.2.1响应文件的初步审查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对于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澄清要求进行回复的响应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
供应商提供的应答文件及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补充文件应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非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应答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将被拒绝,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只对被邀情磋商人提供的文件本身及磋商过程中书面形式做出的澄清及最终报价进行判断,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以下情况均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性应答文件:
1)最终报价超出项目预算及本项目磋商控制价的;
2)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3)应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4)资格证明文件不全、失效或不符合磋商文件“附件5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并无法及时补充)的;
5)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6)应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7)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人的报价,磋商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采购小组认定该磋商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8)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的情形。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0.2.2磋商阶段
20.2.2.1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20.2.2.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到磋商阶段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0.2.2.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20.2.2.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0.2.2.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0.2.2.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0.2.3评审阶段
20.2.3.1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0.3无效响应和废标
20.3.1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被否决。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将被作为无效响应被否决:
1)最终报价超出项目预算及本项目磋商控制价的;
2)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3)应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4)资格证明文件不全、失效或不符合磋商文件“附件5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并无法及时补充)的;
5)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6)应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7)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人的报价,磋商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采购小组认定该磋商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8)供应商拒绝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9)以他人名义提交响应文件、串通响应、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成交、采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10)应答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
20.3.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响应被否决:
(1)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定标原则和方法
22.4.1本招标定标原则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2.4.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如下:
1.原则上,采购人应当选择评标委员在评标报告中列为排名第一(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如果分数相同,按投标价格低的为中标人。
2.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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