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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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
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2013
ICS13.030.10Z7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865―2013
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场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forpollutioncontrolonthestorageanddisposalsiteforgeneralindustrialsolidwastesinGuiZhouprovince
2013-12-13发布2014-01-01实施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2/865―2013
I
目次
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贮存、处置场类型、等别及使用年限要求................................45选址要求......................................................56入场条件........................................................67工程设计要求......................................................68环境保护设计要求....................................................79施工期环境保护要求............................................1110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要求.........................................1111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求..............................................1512运行期环境保护及管理要求...........................................1613封场及生态修复要求..............................................1714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18附录A(规范性附录)贮存、处置场场址分类标准...........................20附录B(规范性附录)贮存、处置场地质勘查主要内容及要求..................22附录C(规范性附录)贮存、处置场基础处理要求.......................23附录D(规范性附录)HDPE土工膜检测及电火花检测方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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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于2021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64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魏浪、赵谊、余波、杨杰、杨星宇、丁志、席灿勇、莫红兵、孙显春、陈凡、徐海洋、何雪莲、范欣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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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的术语和定义、贮存、处置场类型、等别及使用年限要求、选址要求、入场条件、工程设计要求、环境保护设计要求、施工期环境保护要求、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要求、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求、运行期环境保护及管理要求、封场及生态修复要求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新建、扩建、改建及已建成投产的第Ⅱ类场的建设、运行、封场后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2固体废物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3固体废物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4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5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6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8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9固体废物镍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0固体废物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固体废物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GB/T*****.12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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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土工合成材料聚乙烯土工膜
G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21年版)GB*****-1994防洪标准
GB*****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尾矿设施设计规范AQ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CJJ1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HJ55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SL191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279水工隧洞设计规范
YS5418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DB52/864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相容性miscibility
将两种或两种以上性质不同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放置,不会产生爆炸、燃烧、释放有毒有害液(气)体等不良物理化学反应的性质。
3.2
岩溶karst
可溶性岩石长期被水溶蚀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地质现象和形态的总称。
岩溶既包含了地表和地下水流对可溶性岩石的化学溶蚀作用,也包含有机械侵蚀、溶解运移和再沉积等作用,并形成了各种地貌形态、溶洞、溶隙、堆积物、地下水文网,以及由此引起的重力塌陷、崩塌、地裂缝等次生现象。
3.3
岩溶强发育地带strongkarstzone
强可溶岩地层区各种岩溶现象强烈发育且规模较大的地带。
具体表现为地表有较多岩溶塌陷、岩溶大泉,场区分布有大型岩溶管道、暗河,或直径超过20m以上的岩溶洞穴3个以上,溶沟溶槽、隐伏石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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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强烈发育且高度大,或(5~20)m直径溶洞密集成群发育且埋深浅(一般小于5m),或钻孔溶洞遇洞率大于30%。
3.4
岩溶渗漏污染karsticseepagepollution
含有污染物质的渗滤液沿溶蚀裂隙、落水洞、溶缝等岩溶通道入渗补给地下水,并造成地下水及与之有水力联系的地表水污染的现象。
3.5
岩溶地基karstground
可溶性岩石受水的溶解作用和伴随的机械作用形成的诸如溶洞、溶缝、溶沟、溶槽、石芽等地貌、地质现象的地基。
根据岩溶发育强度,一般可分为强岩溶地基、中等岩溶地基、弱岩
溶地基、非岩溶地基等。
3.6
地基处理groundtreatment
为提高地基的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等而采取的加筋、回填、置换、灌浆等人工处理方法。
3.7
防渗衬层anti-seepageLayer
设置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渗漏的衬层。
3.8
天然基础层naturalground
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
3.9
工艺水wastewater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入贮存、处置场内后,从废渣内分离出来的含有污染物的上清液,以及进入贮存、处置场被污染的雨水。
3.10
渗滤液leachate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
3.11
运行期operation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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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作业的时期。
3.12
封场期closureperiod
当处置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处置任务后,直至达到稳定的时期。
3.13
重要水域功能区importantwaterenvironmentalfunctionalzones
大江大河的源头水保护区;水域环境功能区划为I、II类的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未划定水源保护区,但为当地重要水源地、鱼类集中产卵场、珍稀鱼类洄游通道等敏感水域。
3.14
HDPE(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HDPEgeomembrane
以高密度聚乙烯树脂(PE-HD)为原料生产的,密度为0.94g/cm3或以上的防水阻隔型材料。
3.15
调节池regulatingtank
贮存、处置场的一个重要附属设施,是将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在直接回用或达标处理前进行临时贮存的构筑物。
4贮存、处置场类型、等别及使用年限要求4.1贮存、处置场类型
贮存、处置场分为Ⅰ类场和Ⅱ类场两种类型。
堆放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场,简称Ⅰ类场。
堆放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场,简称Ⅱ类场。
4.2贮存、处置场等别
贮存、处置场等别规定见表1。
表1贮存、处置场等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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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贮存、处置场使用年限要求
4.3.1尚未完全开展综合利用或利用前景不明显的贮存、处置场使用年限应在8年以上,特殊情况下应不低于5年。
对于综合利用较好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使用年限可适当降低。
4.3.2在经济技术可行条件下,贮存、处置场堆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采取措施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
5选址要求
5.1环境限制要求
5.1.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所选场址应避开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以及居民区、重要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并避免或尽量少占耕地、林地。
5.1.3所选场址场界距居民集中区的安全防护距离应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准。
5.1.4禁止选在不稳定的矿山采空区及其影响区内。
5.1.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5.1.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域功能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岩溶地区场址距重要水域功能区距离应不小于2000m,距主要暗河出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00m。
5.1.7所选场址区域构造稳定,且不应有全新世活动断裂穿过。
5.1.8场址要求
场址不应选在岩溶强发育地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作为贮存、处置场场址:
a)堆场范围内有新近的岩溶塌陷现象;
b)有埋深较浅的大型岩溶管道水系统或地下暗河分布于库盆底部。
5.1.9所选场址应避开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区域,以及危岩体、大中型滑坡、泥石流可能影响的地区。
5.2选址原则
5.2.1场址宜优先选择汇水面积小、地形封闭条件好的区域。
5.2.2所选场址宜避开大型岩溶管道的浅埋段及出口排泄区。
5.2.3场址区常年地下水位宜低于防渗层最低点1.5m,汛期应低于防渗层最低点,且周围不宜有大量地表水、地下水入渗补给场址区。
5.2.4场址库盆范围内不宜有常年性大型泉水分布。
5.2.5岩溶地区,场址下游2000m以内不宜有重要水域功能区;非岩溶地区,场址下游1000m以内不宜有重要水域功能区。
5.2.6场址应做压矿调查,避免压覆矿产。
5.2.7非溶岩地区场址选择时,应重点考虑大型滑坡、泥石流、危岩体、地裂缝、洪水等的影响。
5.2.8场址不宜选在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界地带,以及其它易引起跨界污染纠纷的区域。
5.2.9根据场址地形地质条件及复杂程度,场地类别可按附录A分为复杂场地、中等复杂场地、简单场地三类。
5.3场址比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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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贮存场址应按照5.1、5.2条选址要求进行场址比选,比选场址不得少于两个,必要时可分为场址普查和深入比选两个阶段。
5.3.2四等及以上规模贮存、处置场比选场址应作同等深度的地质勘察,其中重点比选场址的勘察深度应达到初步勘察要求。
5.3.3场址地质勘察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录B。
5.3.4选址阶段应编制场址比选报告。
6入场条件
6.1经判定不具有危险性且性质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直接入场贮存、处置;性质不相容的不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预处理具备相容条件后可以入场贮存、处置。
6.2禁止进入贮存处置场
下列废弃物禁止进入贮存处置场:
a)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种类;
b)经GB5085.1~5085.7、HJ557及GB/T*****.1~*****.12判定具有危险性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
c)生活垃圾及GB*****认定需要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的固体废物种类;d)经检测具有放射性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
7工程设计要求7.1工程内容
7.1.1主体工程一般应包括初期坝、防渗系统、渗滤液及工艺水收集处理系统、调节池、事故池、地表水截排洪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系统等;对于在运行期产生排放气体的贮存、处置场,
还应包括气体导排系统工程。
7.1.2辅助配套设施包括运行及安全监控设施。
7.2设计标准
7.2.1总体设计应按照GB*****规定进行。
7.2.2贮存、处置场的设计等别和构筑物级别应符合GB*****的规定。
7.2.3防洪标准应符合GB*****-1994、GB*****的规定。
7.2.4初期坝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7.2.5防洪排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SL191、SL279的规定。
7.2.6防渗系统、渗滤液及工艺水收集处理系统、调节池、事故池等涉及的土工合成材料应符合GB/T*****、GB*****、GJJ113和其它有关规范要求。
7.2.7贮存、处置场的基础处理应按照有关规程进行。
7.2.8贮存、处置场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照YS5418及其它有关规程进行。
7.3防渗系统设计基本要求7.3.1贮存、处置场应进行场底平整和基础处理,并设有纵、横向坡度。
横向坡度应大于2%,纵向坡度平地型场址应大于1%,山谷型场址应大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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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贮存、处置场地基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不应因堆放物的上覆荷载而使场底基层失稳。
地基平
整处理后场地应整体平顺,不应有明显折坡和突变。
7.3.3结合防渗系统结构设计,进行堆场的稳定性计算。
7.3.4根据工程水文地质资料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防止地下水对防渗结构造成危害或破坏。
7.3.5根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等及以上贮存、处置场和省级工业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防渗系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7.4其它要求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公共贮存、处置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公共贮存、处置场选址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的贮存、处置场。
8环境保护设计要求8.1总体要求
8.1.1四等及以上贮存、处置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公共贮存、处置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8.1.2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应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
8.1.3贮存、处置场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完成水文地质勘察及评价。
8.2总体布置设计要求
8.2.1贮存、处置场应优化总体布置,利用天然地形条件成库,减少初期坝数量,降低运行期和封场期环境风险。
8.2.2贮存、处置场库盆区面积宜大于总用地面积的80%;当贮存、处置场包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施时,库盆区面积宜大于总用地面积的70%。
8.3防渗及基础处理要求8.3.1贮存、处置场应采用人工合成材料进行全库盆防渗处理,人工合成材料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3cm/s,宜采用GB/T*****推荐的HDPE土工膜(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中的环保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或其它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8.3.2防渗衬层按组合结构形式,可分为单层衬层和双层衬层结构。
8.3.3单层防渗衬层结构及设计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a)单层防渗结构的层次从上至下为防渗层(含防渗材料及保护材料)、基础层、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单层防渗结构的设计型式见图1;b)单层防渗结构的防渗层设计应满足以下规定:
1)采用HDPE土工膜作为防渗材料;
2)HDPE土工膜下宜采用压实粘土作为保护层,压实粘土压实系数不小于93%,厚度不小于600mm;
3)压实粘土中顶面250mm以下区域不应含有大于5mm粒径的砾石颗粒。
8.3.4双层防渗衬层结构及设计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a)双层防渗结构的层次从上至下为主防渗层、渗漏液检测层、次防渗层、压实保护层、基础层、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双层防渗结构的设计型式见图2。
b)双层防渗结构的防渗层设计应满足以下规定:
1)主防渗层和次防渗层均应采用HDPE土工膜作为防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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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DPE土工膜下宜采用压实粘土作为保护层,压实粘土压实系数不小于93%,厚度不小于600mm;
3)主防渗层和次防渗层之间的渗漏液检测层中宜采用复合土工排水网;4)压实粘土中顶面250mm以下区域不应含有大于5mm粒径的砾石颗粒。
8.3.5贮存、处置场一般宜采用单层防渗结构,当场址下游分布有重要水域功能区时,应采用双层防渗结构。
8.3.6堆存的一般固体废物颗粒粒径大于10mm,膜上应增加不小于600g/m2土工布作为保护层。
8.3.7压实保护层材料可选用粘土、土工聚合粘土材料(GCL)、工业固体废物等。
除粘土外,其它材料均需论证其可行性。
8.3.8基础层处理应符合一般要求:
a)基础层应平整、压实、无裂缝、无松土,表面应无积水、石块、树根及尖锐杂物,必要时可施放化学除莠剂;
b)防渗系统的四周边坡基础层应结构稳定,边坡坡度一般应缓于1:
2.5,陡于1:
2.5的局部边坡应采用喷混凝土、土工复合物等做为保护层。
回填区压实度应不小于90%;c)详细排查库盆内的溶沟、溶槽、破碎带、断层、落水洞并作好处理;d)地下水应采取HDPE管或盲沟等引排形式措施;e)压实保护层粒径应不大于5mm,应进行分层碾压。
8.3.9人工防渗层的基础层除满足8.3.8条要求外,其基础处理还应满足附录C要求。
8.3.10贮存、处置场调节池的防渗及基础处理应满足8.3.1~8.3.9条要求。
8.4地表水截、排洪系统要求
8.4.1贮存、处置场地表水截、排洪系统分为外部截、排洪系统和库盆内部排洪系统。
8.4.2贮存、处置场外部截、排洪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如下要求:
a)贮存、处置场应实行雨污分流,设置地表水截、排洪系统,截流来自上游汇水区和库盆区之外的雨水,截流的雨水可以直接外排;
b)地表水截、排洪系统宜采取截洪沟(渠)的形式,截洪沟(渠)的过水断面应按照集雨面积、暴雨强度和防洪标准等资料计算确定。
8.4.3贮存、处置场库盆内部排洪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如下要求:
a)贮存、处置场内部排洪系统宜采取排洪隧洞或涵管形式;
b)贮存、处置场导排的渗滤液、工艺水禁止直接外排,宜优先进行回用;确需外排的,应进行处理并满足GB8978、DB52/864要求;
c)库盆区排洪系统所用材质应根据渗滤液性质进行相应的防腐、防渗等处理。
8.5地下水导排系统要求8.5.1贮存、处置场应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经专题论证证明场址区地下水位对防渗工程不会产生影响的除外。
8.5.2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应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a)地下盲沟:
应根据渗流计算确定盲沟尺寸、间距、埋深和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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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碎石导流层:
碎石层上、下宜铺设反滤层,以防止淤堵;碎石层厚度应不小于300mm,碎石粒径应控制在(10~30)mm;
c)土工复合排水网导流层:
应根据地下水的渗流量,选择具有相应抗拉强度和抗压强度的土工复合排水网。
8.6渗滤液、工艺水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8.6.1贮存、处置场应设置渗滤液、工艺水收集处理系统。
8.6.2渗滤液、工艺水收集系统调节池容积除满足正常运行状态渗滤液、工艺水调蓄要求外,还应能容纳设计洪水标准下截洪沟以内区域24h一次洪水量,并预留不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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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贵州省 一般 工业 固体废物 贮存 处置 污染 控制 标准 DB52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