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具选用技术手册安全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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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具选用技术手册安全鞋
防护具选用技术手册—安全鞋
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叢書IOSH-T-008
防護具選用技術手冊—安全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目錄
第1章構造及各部功能
第1節安全鞋主要構造及各部名稱
如圖1所示。
圖1安全鞋主要構造及各部名稱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個人防護具」[20]
第2節安全鞋的各部功能
1、鞋面皮:
主要使勞工作業時,能運動方便、舒適。
特殊材質設計亦可防止熱傷害及化學原料之腐蝕傷害,對於尖銳物質亦有防穿止刺傷害效果。
2、鞋帶及鞋帶孔:
用以確實綁緊安全鞋,使勞工穿著時作業方便,不受外物傷害。
3、鞋統:
具有防止熱、火、輻射、化學物質、凍傷、油污等傷害或感染等功能。
4、後踵襯裡:
用以固定安全鞋,並可具有保護後踵功能,另外亦使勞工穿著舒適,防止外物傷害。
5、鞋底面(包含後跟):
用以保護勞工腳部不受外物穿刺受傷,另對防滑、防火、防熱、防腐蝕、防凍、防感電等亦具有保護功能。
6、護趾鋼頭:
用以保護勞工作業時,防止物質墜落、穿刺受傷,以確使保護勞工腳趾不受傷害。
第2章
安全鞋的種類、型式與選用要領
第1節安全鞋的種類及型式
一、依中國國家標準分
安全鞋的種類及型式非常多,依不同的需求或製造而有不同的分類,目前中國國家標準有關安全鞋的標準計有六種,如表1所示。
表1現有CNS安全鞋標準
CNS編號
名稱
6863
皮革製安全鞋
7759
橡膠安全鞋
8878
防止帶靜電用安全鞋、工作鞋
12707
保護勞工衛生用長統鞋
12708
聚月尿泡綿鞋底安全鞋
12709
腳背安全鞋
二、依作業型態分
依勞工作業型態,安全鞋分別針對不同作業,區分為重作業用安全鞋、普通作業用安全鞋及輕工作用安全鞋,如表2所示。
表2安全鞋依作業型態分類
作業性質分類
符號
重作業用
H
普通作業用
S
輕作業用
L
三、依安全鞋保護勞工腳部部位及防護災害類型區分
(1)導電鞋:
可使勞工於高壓電區域作業時,將人體內所蓄積的電由鞋底傳導至大地,確保勞工作業安全。
(2)靜電鞋:
可將人體內蓄積的電傳導至地面。
(3)耐電型:
可保護勞工作業時,當碰到低壓迴路時防止感電災害。
(4)護趾鋼頭安全鞋:
在安全鞋的鞋頭加一護趾鋼頭,以防止物體墜落或穿刺傷害腳趾。
(5)耐穿刺安全鞋:
考慮勞工作業時,腳底可能受尖銳或突出物體穿刺傷害而設計。
(6)耐熱安全鞋:
鞋底加一絕熱片,以阻隔地面的熱傳導到腳底。
(7)高處作業用安全鞋:
鞋面、鞋底柔軟且耐滑,以適應高處作業的移動方便、靈活反應。
(8)保護勞工衛生用長統鞋:
鞋底、鞋面使用橡膠材料或塑膠材料,以用來保護腳部免受酸、鹼及化學藥品之傷害。
(9)無塵鞋:
在乾淨作業環境中使用,用以防止灰塵自鞋中發出。
(10)腳背安全鞋:
用以保護勞工腳背部、分散墜落物體撞擊能量。
四、依安全鞋製造材質區分
(1)皮革製安全鞋。
(2)橡膠安全鞋。
(3)聚月尿泡綿鞋底安全鞋。
(4)布製安全鞋。
安全鞋製造商基於不同工作場所,將各類型安全鞋之特性加以組合,而製造出適合各類型作業場所之安全鞋。
附錄為中國國家標準依其特性而分類之各類型安全鞋。
第2節安全鞋選用要領
欲選擇最適當的安全鞋,最主要考慮的因素為穿用者在作業環境所會面臨的危害。
當然,舒適性、款式及耐用性亦在考慮之列。
因此,選用適當的安全鞋即在使用者與作業環境間,求得最能保護使用者且能滿足使用者的安全鞋。
一般而言,安全鞋必需具備柔軟、防濕、防潮及吸汗等功能。
堅硬且笨重的安全鞋通常會使使用者感到疲勞;此外使用者亦應考慮到防腐蝕及作業環境可能磨損、撕裂安全鞋的因素。
最重要的是在穿用時應遵守製造者的說明及注意事項,正確地使用適當規格等級的安全鞋。
1、鞋底:
鞋底必需製作成具有防滑的功能,針對不同的作業環境,鞋底的材質和紋路設計可以增加摩擦力,對防滑可具較佳效果;鞋底亦可製作成具有防震、防止靜電及絕緣、防熱、防油等功能。
防油或其他液體阻絕可在鞋底安全縫合而達成;對於防止穿刺等,可以加一鋼質鞋底而達成。
2、護趾鋼頭:
護趾鋼頭必需有足夠的功能防止重且尖銳物質衝撞。
其能力可由CNS6863性能規範。
3、防熱:
皮革等隔熱材料可用以提供防止熱、火花、熔融金屬的傷害。
4、防水:
橡膠或PVC等材料可用來防止水之滲透,但當安全鞋用此種材料作成時,亦因其不透氣性,而使得穿戴者感覺不舒服且不衛生。
目前已有防止水之滲透、但能讓空氣進出之材料,使得使用者穿用時感覺較舒服且衛生,然而相對的其價格也比較高。
5、電的危害:
必需考慮鞋底絕緣或通電之功能,以防止感電或電殛之危害。
6、尺寸及重量:
當穿著太重及太緊的安全鞋時,易導致腳部疾病如黴菌孳生等。
安全鞋的重量最好不要超過1kg。
根據前述,依照作業環境危害之類型,選取最佳之安全鞋。
圖2為其一例。
圖2安全鞋的選用
表3安全鞋選用一覽表(資料來源:
勞工檢查員個人防護具選用研討會講義)
職業別
用途
技術、設計事務
鋼鐵、造船
機械、重機
汽車
電氣、電力瓦斯
化學、石油
電子、弱電IC
製紙、紙漿
食品
其他一般
運輸
鐵路
土木、建設
電器、電信
礦山
零售商
飲食攤
警備
腳背安全鞋
○
○
△
△
△
△
△
△
△
○
△
○
耐滑鞋
○
○
○
○
○
○
○
○
○
○
○
○
○
○
○
○
○
○
耐水、耐滑鞋
△
○
○
○
○
○
△
○
△
△
△
○
○
○
○
△
△
○
熱場所作業鞋
○
△
△
△
輕快安全鞋
△
△
△
△
△
△
△
△
△
△
△
○
○
△
靜電鞋
○
△
△
△
○
○
○
△
△
△
△
△
△
△
○
△
○
△
靜電鞋、清潔用
○
△
△
△
○
○
○
△
△
△
△
△
△
△
△
△
○
△
絕緣橡膠底鞋
○
△
△
△
導電鞋
△
△
△
防塞鞋
△
△
△
△
△
△
△
△
△
△
△
△
△
△
△
△
△
△
【註】○:
適用△:
限定工作場所
第3節各類型安全鞋適用危害種類及場所
一、依中國國家標準,如表4。
表4中國國家標準安全鞋種類及適用場所
CNS
名稱
適用範圍
6863
皮革製安全鞋
適用於製造業、礦業、營造業、運輸業、貨運搬運業、林業等事業場所使用之皮革製安全鞋。
7757
橡膠安全鞋
適用於各行業作業人員穿著時能防水並能保護腳趾之橡膠安全鞋。
8878
防止帶靜電用安全鞋、工作鞋
適用於操作可燃性物質(氣體、蒸氣、液體、粉體等,薄膜、各種噴漆裝置、電子零件工作場所對人體產生靜電而有可能發生爆炸、火災、靜電等事故、災害,或者可能引起生產障礙時為防止上述情況而使用之防止帶靜電皮革製及安全橡膠製之安全鞋、工作鞋。
12707
保護勞工衛生用長統鞋
適用於在工作場所內從事於有可能受到酸、鹼、化學藥品傷害皮膚或經由皮膚吸入人體之工作人員所穿用之保護勞工衛生用長統鞋。
12708
聚月尿泡綿鞋底安全鞋
用於製造業、運輸業、林業、食品加工業、服務業工作場所穿用之以聚月尿樹脂為製成鞋底之安全鞋。
12709
腳背安全鞋
適用於保護鋼鐵業、造船業、礦業、營造業、運輸業、物品起重搬運業、林業、鋼鐵加工業、鍛造業、窯業、築窯業工作場所,尤其從事搬上、卸下重量物體工作人員之腳趾、腳背為目的而使用之皮革製護腳背安全鞋。
二、其他種類安全鞋[18]。
1.長統蹠骨防護具
●蹠骨防護為安全鞋設計時之額外保護項目。
●支撐事物時,蹠骨防護用以保護腳背部位。
●由鋼或塑膠製成,內充墊合成橡膠海綿(neoprenesponge)墊子或其他彈性材料。
2.長統防火鞋
●由防熱材料(石綿等)製成,亦可塗上隔熱膜或鍍鋁以防止輻射熱危害。
●建議用途:
用以保護足部受高溫、火花等傷害。
當由石綿製成時,可防止火焰接觸之危害。
●建議使用場合:
用於石油精煉場、消防員、表面處理工廠、熔礦業等。
3.長統防止液體危害鞋
●用以防止水、化學物質危害,亦可用以隔絕攝氏零度以下溫度之危害。
●當有接觸油或油脂之虞時,套筒部分使用合成橡膠或塑膠。
●建議使用場合:
礦場、管線及石化廠工人、化學工廠工人、農夫、漁夫、碼頭工人、採石工人等。
4.長統高可見度鞋
●堅固、防酸具螢光表面或塗以亮光黃色顏料,配合同質料的服裝以引起勞工注意。
●建議使用場合:
營造事業單位,或工作處於可能為其他工人傷害的環境。
5.橡膠或塑膠長統鞋—防止凍傷及安全鋼頭
●設計為勞工暴露於極低窪或長久在低窪下工作環境使用。
●防水橡膠或人工合成長統鞋,內襯隔冷材料,如塑膠尼龍、毛氈等材料。
●建議使用場合:
戶外工作暴露於寒冷氣候之場所,如碼頭工、架線工、裝配工、營造工。
於冷凍設備中工作之工人,如冷凍廠等。
6.長統靴—橡膠或塑膠—防油
●此種安全鞋高至膝部或臀部,由人工合成橡膠、乙烯基或其他當接觸至油時不會劣化的塑膠材料製成,這些長統靴可搭配護趾鋼頭使用。
●建議使用場合:
精煉場、洗衣店、罐頭工廠。
7.長統靴—橡膠或塑膠—防滑鞋底
●由天然或人工合成橡膠製成,由長統靴搭配一個防滑鞋底製成,其材料可以防水及防化學物質,可用於濕滑地板。
●建議使用場合:
營造、釣魚、石化及食品製作(可搭配或不搭配安全鋼頭)。
8.橡膠長統鞋—鋼製鞋內底—安全鋼頭
●具有安全鋼頭及鋼製鞋內底。
●用以保護勞工避免因物品墜落、衝撞、尖銳物穿刺所引起之危害傷害。
鋼製內襯需具有相當之可撓性及需長及整個腳底。
●建議使用場合:
營造、挖溝、鑄造、挖礦工人。
9.長統靴—丟棄式
●丟棄式長統靴為使用一次即丟棄之安全鞋。
適用於在具輻射或其他有害物質場所操作時使用。
由聚乙烯製成,可具防水及防化學物質作用。
●其他型式通常用於要嚴格控制防止綿絨、灰塵等場所,有一些用於提供防止輻射塵的危害。
10.長統靴—橡膠或塑膠—安全鋼頭
●這些橡膠或塑膠長統鞋使用鋼材及泡狀結構以使其具保護及舒適作用。
可分長及小腿、大腿或臀部高度之各種型式。
具防水功能,能不滲透大部分化學物質及具絕緣效果。
具有高防油及油脂劣化能力,大部分具有防滑功能。
●建議使用場合:
礦業、鋼鐵業、營造業、食品加工業、救火及救災工作等。
11.長統靴—橡膠或塑膠—防臭氧
●可用於防護因臭氧而引起的龜裂現象。
●建議使用場合:
營造業、水管工程、食品加工業及一般戶外工作。
12.導電鞋
●提供保護穿著者在接觸至600V以下之電壓而產生之危險。
如電銲工地使用。
13.絕緣鞋
●工作環境易產生大量靜電者,如爆竹廠、炸藥廠等(中山科學研究院、兵工廠)。
人員在開放電旁之工作者(尤其高壓電線旁者)。
三、標示:
安全鞋於包裝上應以適當方法標示下列事項,但2、3、5三項須在本體上標示。
1.規格名稱。
2.種類或其代號。
3.鞋之尺寸。
4.製造廠家名稱或其代號。
5.製造年、月或其代號。
對於衛生防護用安全鞋應另在長統鞋之包裝箱上標示下列事項:
1.(規格)標準名稱。
2.種類。
3.尺寸。
4.試驗藥品分類或其他。
5.材料名稱。
6.製造廠商名稱或其代號。
7.製造年、月或其代號。
8.使用說明書。
每一成品應添附有記載下列事項之說明書:
1.對所耐藥品之品質(例如:
藥品之一覽表)[衛生防護用安全鞋用]。
2.關於耐寒、耐熱之適當選擇基準、使用及保養方法。
3.丟棄標準。
第3章
相關法規、標準解說
第1節相關法規之規定
(註:
本節法規已依照目前(八十八年十一月)條文校對修正,故與原技術叢書書面內容有所不同)
法規名稱
條文
內容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56
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257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油漆等作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但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業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258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左列設施之一:
1、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2、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3、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259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但已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262
雇主於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
272
雇主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六個月檢驗其性能一次,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予更換。
277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2、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3、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4、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278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280
雇主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置備有適當之安全帽及其他防護。
285
雇主對於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置備適當之防護具外,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288
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用。
289
雇主對於從事輸送腐蝕性物質之勞工,為防止腐蝕性物質之飛濺、漏洩或溢流致危害勞工,應使勞工使用適當之防護具。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6
勞工於操作中須接近黑球溫度五十度以上高溫灼熱物體者,雇主應供給身體熱防護設備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前項黑球溫度之測定位置為勞工工作時之位置。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5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註:
將四烷基鉛混入汽油或將其導入儲槽之作業)
四、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
6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註:
修護、改裝、拆卸、組配、破壞或搬運前款作業使用之裝置之作業)
二、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
但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認為作業勞工不致受四烷基鉛污染或無吸入其蒸氣之虞時;不在此限。
7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四烷基鉛用儲槽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註:
處理內部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儲槽或其他設備之作業)
九、應供給從事第一款至第五款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防護帽及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
十、應供給從事第一款至第五款有關措施之作業勞工及第八款監視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
但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認為作業勞工不致受四烷基鉛污染或無吸入其蒸氣之虞時,不在此限。
8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加鉛汽油用儲槽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註:
處理內部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儲槽或其他設備之作業)
七、應供給從事第一款至第三款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防護帽及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
八、應供給第一款至第三款有關措施之作業勞工及第六款監視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
但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認為作業勞工不致受四烷基鉛污染或無吸入其蒸氣之虞時,不在此限。
9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註:
處理含有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殘渣、廢液等之作業)
……
雇主應供給前項作業之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對於以人工從事殘渣移入或排出容器作業勞工,並應供給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
殘渣、廢液等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0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註:
處理存有四烷基鉛之桶或其他容器之作業)
二、雇主應供給前款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不滲透性防護手套、不滲透性防護長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
但對於前款以外之作業勞工應供給不滲透性防護手套,並使其確實使用。
12
雇主使勞工於地下室、船艙、坑井或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註:
清除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物品或場所之作業)
四、應供給非以動力換氣作業之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防護手套、不滲透性防護長靴、防護帽及輸氣管面罩或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
五、應供給換氣作業以外之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防護帽及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
24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時,對於防護具依下列規定:
一、每天作業前應確認防護具之狀況,發覺防護具有異常時應予整補或更換。
……
三、作業完畢時,應確認勞工使用之防護具、工作衣、器具等之狀況。
認有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者,應予清除或以其他方法妥善處理。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存放防護具、工作衣等之金屬材質保管設備,並與其他衣物隔離保管。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30
雇主對製造、儲存或處置特定化學物質等之設備,或儲存可生成特定化學物質等物質之儲槽等,因改造、修理或清掃等而拆卸該設備或必須進入該設備等內部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
十一、供絟從事該作業之勞工穿著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長鞋、呼吸用防護具等個人防護具。
53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等之作業場所,應依左列規定置備必要防護具,並保持其性能及清潔。
二、為防止勞工於該作業場所接觸該物質等引起皮膚障害或由皮膚吸收引起健康危害,應置備必要之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鞋及塗敷劑等。
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10
雇主對所有進入清艙作業場所之人員,均應使其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及工作服。
第2節安全鞋中國國家標準性能要求
現有安全鞋國家標準共有六種,分別是皮革製安全鞋(CNS6863)、橡膠安全鞋(CNS7759)、防止靜電用安全鞋、工作鞋(CNS8878)、保護勞工衛生用長統鞋(CNS12707)、聚月尿泡綿鞋底安全鞋(CNS12708)及腳背安全鞋(CNS12709),其性能測試要求如圖3與表5。
表5安全鞋性能試驗與及其標準表
性能測試類別
重作業用(H)
普通作業用(S)
輕作業用(L)
鞋頭壓扁試驗
用壓扁試驗機,在下列荷重下,作用於鞋底及護趾鋼頭,使鋼頭間間隙不得小於15mm方為合格。
13.7kgf
10.8kgf
4.4kgf
耐衝擊試驗
用衝擊試驗裝置,以23kg之鋼製重錘在下列高度自由落下,使鋼頭間間隙不得少於15mm方為合格。
450mm
300mm
120mm
鞋底與鞋面之剝離試驗
用剝離試驗裝置將護趾鋼頭與拆下後之鞋底及鞋面先端以相反方向拉伸(拉伸速率20mm/min)至鞋後跟為止,其粘著力應具下列數值以上方為合格。
30kgf
25kgf
25kgf
耐穿透試驗
用壓迫試驗機,將釘子垂直作用於鞋底,看在多少荷重下貫穿,其合格標準需在50kgf以上。
鞋底抗拉試驗
用抗拉試驗機試驗鞋底抗拉強度及伸長率應在下列數值以上。
140kgf/cm2
140kgf/cm2
100kgf/cm2
300%
300%
200%
鞋底撕裂試驗
(撕裂強度)
35kgf/cm2以上
35kgf/cm2以上
30kgf/cm2以上
鞋底折彎試驗
不得折斷
不得折斷
不得折斷
老化試驗(抗拉強度降低率%)
15以下
15以下
--
鞋底硬度試驗(Hs)
60以上
60以上
50以上
耐油試驗
體積變化率%
+10
-0
+10
-0
+30
-0
鞋底最薄處之厚度
3.5mm以上
3mm以上
2.5mm以上
銀面裂痕試驗厚度
有銀面的鞋頭表面以下列條件實施試驗,不得有銀面裂痕;另外無銀面之鞋在同條件下試驗其表面也不得有異常(試驗條件:
高度在6.0公厘以上,荷重在15N以上)。
1.5mm以上
1.5mm以上
1.5mm以上
圖3安全鞋性能試驗圖
第3節國外相關法規標準
一、英國
BS953
1979
Methodsoftestforsafetyandprotectivefootwear
BS1870
FootwearSafetyfootwear
1979
Part1:
Specificationforsafetyfootwearotherthanall-rubberandall-plasticsmouldedtypes
1976
Part2:
Linedrubbersafetyboots
1981
Part3:
Specificationforpolyvinylchloridemouldedsafetyfootwear
BS2373
1956
Fireman’sleatherboots
BS4676
1983
Specificationforgaitersandfootwearprotection
BS4972
1973
Specificationforwomen’sprotectivefootwear
BS5145
1977
Specific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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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防护 选用 技术 手册 安全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