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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规制
一级差别定价就是对每一个销售的产品定不同的价,比如说卖水果的,定5块一斤有一个人买,就把第一个单位的水果卖给这个人,等到第二个愿意买的人降到4.5了,再把第二个单位的水果买给他,依次,对每个都这样定价
保龄球场馆的二级差别定价
成功的企业之所以能够获得高额利润,是因为它们致力于辨认不同的消费者从产品消费中所获得的不同价值,并通过各种针对这种价值差异的定价策略,在令消费者满意的同时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
差别定价是企业为其销售的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场合索取不同的价格。
就保龄球馆而言,二级差别定价可获得更高的超额利润。
1994年,我有幸参与了江苏第一家大型保龄球馆的开业准备工作,并对其中如何定价问题有较全面的了解。
通过管理经济学的学习,我理解到,正是当时实施的时间差别定价使我们获得了超额的利润。
1994年,江苏经济取得高速发展,市场的休闲娱乐需求很大,作为江苏惟一一家专业保龄球馆,开业之初保龄球馆定价方案为:
保龄球以局为单位,晚上(19:
00以后)消费一律40元,白天30元。
根据测算,保龄球正常的可变成本为2元/局(电费、耗材等)。
根据当时消费水平,保龄球为高端休闲产品,按供给量(保龄球馆数量及营业时间)如按每局40元,40元每局的价格必然会失去白天的消费者。
虽然企业已经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此时在白天,企业的生产能力并未得到充分利用。
如实行晚上40元每局,白天30元每局的策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曲线,其消费数量将大大增强,生产能力将得到充分运用,平均成本也降到合理水平,这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样的价格结构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在白天消费的客户愿意在更低的水平上增加他们的消费数量,同时一些潜在的客户也因为价格的优惠而进行消费。
对保龄球馆而言,通过这样的二级差别定价获得了更高的超额利润,开业一个月,江苏五台山保龄球馆即获得了一个月150万元的销售收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营业收入已超过了球馆的设备投资,为后来保龄球馆的激烈竞争奠定了竞争基础。
虽然后来保龄球馆也曾进行过价格调整,如晚间调整为50元/局,白天调整为25元/局(保龄球的消费特点为晚间为消费需求高峰),但就球馆月收入而言,都未得到明显提高。
其原因一是因为市场内已有其他企业进入,另一方面高高的价格失去了一些价格敏感的客户。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流通零售业由于同民生关系密切且市场庞大、进入的门槛较低等行业特点,再加之开放的起步最早,对外开放的程度高,因此,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行业竞争激烈。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跨国零售企业利用竞争中形成的优势地位在商品定价策略中普遍采用的各类歧视性定价行为,对国内零售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了不小的冲击。
在大型跨国零售商的竞争压力下,国内零售企业抵挡不力,关门停业的案例多有出现。
许多研究者从跨国零售商的经营规模、营销管理、科技水平等方面分析对国内零售企业的影响,而对其利用市场强势地位损害公平竞争的实质认识不足。
在实践中,则将跨国零售企业的不公平性竞争视为市场竞争的必然而默许接受下来。
因此,根据国内零售市场竞争状况,对零售行业价格歧视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对我国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性意义。
一、对价格歧视行为的研究总结
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价格歧视(PriceDiscrimination)广泛存在于市场竞争的各个环节。
简言之,价格歧视就是以不直接同供给成本相对应的细分价格出售或购买不同单位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
①
价格歧视分为三种:
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
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假定价格歧视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任何数量的产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货币量,所定价格正好等于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因而获得全部消费者剩余。
这是一种理论抽象,现实中很少发生。
二级价格歧视,假定价格歧视者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曲线,并将需求曲线分为不同区段,根据不同购买量,确定不同价格,因此获得大部分消费者剩余。
公用事业中的差别价格就是典型的二级价格歧视。
三级价格歧视是将消费者分为两个或者更多个需求价格弹性互不相同的群组,在需求弹性低的市场上索取高价格,在需求弹性大的市场上索取低价格。
美国学者F.M.Scherer和DavidRoss研究认为,价格歧视对经济福利水平的影响表现在对收入分配、效率结果和市场结构(竞争程度)的影响三个方面。
对收入产生的分配效应。
卖者实施价格歧视,目的是获得自我收益的最大化,价格歧视引起了收入从买者流向卖者的再分配。
对效率的影响。
价格歧视受到指责,因为它被视为垄断的表现,而垄断的施行暗含了资源的不当配置。
但是,在实施价格歧视的情况下,资源配置是否有效率取决于价格歧视的类型。
其中,一级和二级价格歧视的实施,客观上会导致较大的产出量,对效率的影响是正面的,三级价格歧视对效率产生的影响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经济学分析才能确定其正面还是反面作用。
事实上,在某些需求较弱的特定情形下,只有价格歧视才会提高其福利水平。
例如,电信运营商对业务量较少的边远农村或山区实施价格歧视——特定高价,以便维持其继续向这些地区提供服务。
对市场结构和竞争程度的影响共有三个方面:
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歧视可以提高绩效,使自然垄断形成的分配扭曲最小化,并改变卖方的垄断力;非共谋(竞争性)的价格歧视会增强竞争,使得卖方竞向买方实施低价格销售;相反,共谋性的价格歧视削弱竞争,通常表现为在买者和卖者之间建立大宗的买卖关系,抬高进入门槛限制其它供货商的进入,或者在竞争激烈的产品线内采取掠夺性低价格,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
由此可见,对多种形式的价格歧视行为,由于其产生的结果各不相同,不能对其福利效果简单化,应当根据价格歧视的特点,作出具体的判断。
二、国内零售业歧视性定价行为的特点分析
零售业处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消费者的中间环节。
在当前这种渠道为主、终端为王的买方至上时代,零售商,尤其是在某一商圈内处于主导地位的大型零售商,易形成对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双重强者地位。
②国内零售市场结构的突出特点是:
少数大型零售商在某一商圈内成为市场主导,众多中小型零售商处于从属地位,作为补充。
市场上常见的歧视性定价表现为大型零售商的定价策略。
尤其是大型跨国零售商让利消费者,追求低价销售的定价行为更是引人注目。
在国内市场上,大型零售企业普遍实行的商品歧视性定价行为表现在对消费者和供应商两个方面:
销售方面的歧视定价:
(1)三级价格歧视策略。
在销售相同商品时,零售商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制定不同的价格,如有会员价与普通价之分。
会员顾客属于经常购买的群体或者是对价格敏感的群体。
另一种是剪票式折扣价,零售商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或自己印发导购广告,剪下来后在购买该类商品时就可以打一定的折扣。
采取这种方法,零售商就可以将顾客分成不同的群体,使他们支付不同的价格。
(2)低价限制进入策略。
该策略是零售企业为扩大市场占有率,在短期内采用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吓阻试图进入该地区的潜在对手而采取的定价行为。
在市场营销理论中,该方法被归入竞争性定价的范畴。
在击退潜在进入者后,在位企业往往会将价格提高至成本以上掠取垄断高价。
(3)搭配销售策略。
采用这种方式,销售同种商品向不同的消费者索取了不同的价格。
(4)多品牌战略。
零售商对同样的商品通过塑造高端品牌和低端品牌区分不同的消费者,形成事实上的价格歧视。
(5)广告和包装策略。
企业通过广告或其它传播手段创造并提高其产品的品牌心理价值,把相同的产品赋予外表形式上的差异后,以不同价格销售。
(6)倾销商品。
对过季商品或者供过于求的商品,将其价格降到成本以下进行销售。
采购方面的歧视性定价:
(1)佣金津贴。
即大型零售商利用其垄断地位向供货商索取回扣、折扣、佣金、津贴或其他补偿;或者供货商为了竞争商场的柜台而主动向零售商支付佣金、津贴。
在我国当前的零售市场,这种价格歧视的突出表现是大型零售商普遍实行的“进场费”政策。
(2)推销津贴。
指供货商向大型零售商提供帮助,代替他们支付某些服务的津贴。
这种津贴所用于支付的服务,是零售商提供的既能推进零售的业务,又能推销供货商产品的服务。
三、发达国家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及经验
西方市场经济演变的特征是从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竞争。
在自由竞争阶段,价格歧视促进了竞争,没有引起管理者的重视;在垄断竞争阶段,处于垄断地位的厂商使用价格歧视作为竞争手段强化其垄断地位,并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
对此,各发达国都不约而同地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价格歧视行为,其侧重点即限制具有市场垄断势力的企业滥用其强势地位实施价格歧视。
(一)美国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③
美国有比较完善的反价格歧视立法,包括《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被称为《价格歧视法》的《鲁宾逊—帕特曼法》,该法对价格歧视的构成、表现、举证、抗辩、救济及处罚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价格歧视的构成与表现。
《鲁宾逊—帕特曼法》第一条(a)节第一款规定,交易过程中,商人实行价格歧视,结果减少了竞争或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妨害、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或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同他们的顾客间的竞争,是非法的。
从《鲁宾逊—帕特曼法》规定的价格歧视中,一种是直接的价格歧视,即卖主对同一质量同一等级的商品对不同的买主直接采用不同的价格;另一种是间接的价格歧视,表现在对不同的买主是否提供各种优惠或提供优惠的多少上。
间接价格歧视又分为三种:
(1)佣金津贴,该法第一条(c)节规定:
“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支付、准许、接受佣金、回扣或其它补偿是非法的。
”对通过佣金津贴形成的价格歧视明令禁止。
(2)推销津贴,该法第一条(d)节规定:
“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除依据同等条件对所有商品销售中竞争性的其它顾客支付佣金或考虑外,对因产品的加工、处理、销售相关的劳务是由顾客提供或通过该顾客提供的,而支付佣金或签订支付佣金合同是非法的。
”(3)提供服务和设施,该法第一条(e)节规定:
“任何人通过合同完成或由他人直接完成与商品的加工、处理、销售有关的劳务、设施或者他人有利于该商品的加工处理、销售等劳务的完成,据此而不是根据同其它买者相等的条件进行歧视,是非法的。
”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对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定是明确而完备的。
(二)欧盟对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规制④
欧盟为确保成员国企业之间能够开展公平的市场竞争,也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进行了全面规制。
《欧盟条约》认为,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在一个已被某个企业占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中,该企业实施的导致自己优势地位进一步增强,其他企业的竞争能力进一步削弱的反竞争行为。
表现为以下几类:
(1)垄断高价。
条约规定,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典型表现是对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2)掠夺性定价。
欧洲法院认为如果一个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在主观上具有排除竞争者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在变动成本以下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就认为是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
但是,同美国的反垄断一样,在实践中对于不具有限制竞争目的的低价甚至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并不认定为掠夺性定价。
(3)价格歧视。
商家对不同的顾客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是由很多市场因素决定的。
因此,欧盟竞争法并不必然地将所有差别价格视为价格歧视,而只是认为那些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没有客观正当理由而对不同的对象实施差别价格才违反条约相关条款之规定。
(4)不当回扣。
欧盟法将不当回扣作为价格歧视的一种形式包括在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中。
在实践中,美国和欧盟对本国(区域)内的价格歧视行为实行较为严格的规制管理,但并非一刀切地对所有价格歧视行为一律禁止,而是根据维持市场竞争的大原则,对具体问题作出了较为清晰的规定,允许被告采取合理的理由为自己辩护。
例如,美国《罗宾逊—帕特曼法》中的“善意应对竞争者同等的低价”和欧共体竞争法中的“为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都规定,受到价格歧视指控的企业可引以为抗辩的依据,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⑤
四、对规范国内零售业价格歧视行为的启示
目前,国内零售行业的市场竞争激烈,各种业态的零售商依据自身的特长,实施多种多样的市场促销,其中以花样繁多、或名或暗的折扣、搭售、通道费等价格战为甚,社会大众对此早已习以为常。
就学界而言,我们也将凡此种种的价格竞争看做是营销管理中企业定价的必选手段,理所当然地接受下来,对这些做法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研究不够。
从前述关于价格歧视规制的分析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即使在本国健康和成熟的市场条件下,对零售企业最易采取的各类歧视性定价行为的规范也是详尽的,标准是严格的,对违反各类规范价格歧视的法律条文的行为的惩办更是严厉的。
由此,可以给国内零售业价格歧视行为的规范提供以下借鉴。
1.价格歧视行为形式多样,且结果具有两面性,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
我们对零售行业竞争中存在的价格歧视行为要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是否存在损害公平竞争的结论,而不能一概认为价格歧视行为总会损害市场竞争,或者认为,价格歧视行为对市场竞争不会造成损害。
2.价格歧视为不同的市场主体所实施,对竞争的影响存在极大差异。
处于弱势地位的零售商,采取价格歧视进行竞争,削弱了垄断者的强势地位,其结果会增大市场竞争(在欧、美法律实践中,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应对强势竞争对手的合理性竞争行为而被法律所认可);而反之,则会进一步增大垄断者的市场垄断力,从而损害竞争,这从欧、美相关的零售企业价格歧视案例分析中也得到多次印证。
⑥
3.同国内零售企业相比,欧、美跨国零售集团具有资金、品牌、技术和营销管理等形成的强大综合实力优势,抗风险能力强,可使用的竞争手段和可动用的竞争性资源较多。
在国内市场上,无论是对于上游的供货商,还是对当地的消费者,具有明显的双重强势地位。
这为他们实施价格歧视手段获得竞争优势创造了条件。
4.当前,国内零售行业内公平竞争的环境尚不完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较为粗略,部分规定只局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层面上,可操作性不足,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留下空间。
法律的不健全为跨国大型零售企业利用价格歧视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提供了诱因。
部分零售商以向国际惯例看齐为由,实施多种价格歧视行为(这类价格歧视在欧、美往往被反垄断法所禁止),在市场上获得显著的优势,实质上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5.同欧、美等成熟的市场体系相比,国内市场化建设的历史不长,国内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正当竞争权力的意识普遍不强;在对跨国大型零售商实施的诸种价格歧视手段的认识上存在误区,错误地将市场上随供给变化而变化的价格差异同形形色色的价格歧视相混淆,对这些竞争手段有的只是盲从甚至认可,受到不公平竞争的挤压而不自知。
就国内零售行业的状况而言,内资零售企业处于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对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竞争环境的要求更为迫切。
而现实的竞争环境恰恰与此是相反的。
这充分说明,我们在规范国内零售行业竞争环境的实践中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联想旗下的TP笔记本国内价格远远高于国外价格,明显采取了价格歧视的定价策略,并且是三级价格歧视。
阐明联想的价格策略的原因和带来的结果,并给其他企业以启发。
【关键词】价格歧视联想TP三级价格歧视2006年11月,从各大lT网站获悉,联想在美发起了的假日促销活动,其美国网站信息显示ThinkPad(以下简称‘rP)四个系列主力机型均有削价。
其中TPR60价格由640美元降至565美元(约合4434元人民币),创下新低。
2006年年中,联想已经在美两次发动了TP大规模降价,最高降幅分别达33%和42%,。
价格之优惠远远超过其在国内的优惠,并且会一直持续下去。
这则消息一经在国内报道,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
大多数人都很奇怪联想在美国和中国的销售策略是否颠倒了,更多的是愤慨联想这样的行为。
以前,消费者普遍容忍和理解国外品牌的国内外的价格差异,现在面对联想这样不存在国内关税的企业所作出的定价而感到由衷的愤怒和深深的不解。
在此,笔者来分析联想这样的定价策略的原因和带来的结果。
l理论综述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在出售完全一样的或经过差异化的同类产品时,对不同的顾客索取不同的价格。
由于这些价格并不完全反映其产品的真实价值,所以价格歧视运用了非线性定价策略。
根据歧视程度的高低,价格歧视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是指企业根据每一个买者对产品可能支付的最大货币量(买者的保留价格)来制订价格,从而获得全部消费者剩余的定价方法。
一般来说现实生活中买卖双方若能进行当面的一对一的讨价还价,就会发生一级价格歧视现象。
二级价格歧视是指企业根据不同消费量或者“区段”索取不同的价格,并以此来获取部分消费者剩余。
数量折扣是二级价格歧视的典型例子。
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厂商对不同市场的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在实行高价格的市场上获得超额利润,它是最普遍的价格歧视形式。
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的不同主要在于,三级价格歧视利用了关于需求的直接信息,而二级价格歧视则是通过消费者对不同消费包的选择,间接地在消费者之间进行挑选。
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企业都可以实行价格歧视策略。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每个企业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价格歧视现象就不可能产生。
价格歧视的实施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第一,企业必须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市场价格。
第二,企业必须有容易区别的、对产品有不同需求弹性的顾客群。
第三,企业必须有效地制止消费者的套利行为。
即企业能够成功地分离市场,以低价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没有途径再以高价卖出。
必须着重指出的是,价格歧视作为一种理论,属于定价策略的范畴,无任何褒贬之意。
价格歧视如果被垄断者所用,依靠其垄断地位采取高于单一价格的歧视性高价时,将会造成对消费者的掠夺,使社会福利受到损失,同时会削弱竞争,进一步加强垄断。
这一行为应当受到政府部门的禁止和管制。
但在垄断市场上,在具有较多竞争对手、竞争激烈的行业里,价格歧视以各种各样的灵活形式被广泛运用。
它是一种有效的价格策略,不仅有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其经营目标,并且顺应了消费者的心理差异,满足了消费者多层次的需要。
连带外部效应是指一个人的需求影响其他人需求的情况,有点类似于“外部性”一样,并且也分为正负两方面。
其正效应是“攀比效应”,负效应是“虚荣效应”。
攀比效应是一个人一种商品的需求量随着其他人购买该商品的数量增加而增加,虚荣效应则是一个人对一种商品的数量随着其他人购买该商品的数量增加而减少。
2定价的依据2.1研究背景众所周知,全球笔记本电脑市场总体上来说不是垄断结构,中国日本韩国欧美均有很多著名品牌笔记本。
但是联想旗下的TP系列笔记本不同的是,ThinkPad本来就是IBM创造的高端商务笔记本,在消费者认知中,TP就是笔记本的领导者,它就代表了高端笔记本,代表了技术卓越,代表了产品优秀,代表牢固、尊贵、身份,不是性价比的名词。
能够与TP系列相竞争的笔记本品牌型号很有限且不易形成联盟,因此1"hinkPad系列在该市场上比较有影响力。
联想在国内外对于TP的定价策略明显是典型的三级价格歧视。
历史上有类似的价格战的例子。
二战以后的日本,经过十多年的恢复,到20世纪60年代的时候,已经完成了战争创伤的愈合,生产能力已经恢复,国内的生产能力已经超出了本国的需求,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国际市场,日本的经济就很难再向前发展一一这一点,其实类似于现在的中国一一国际化对当时的日本来说是必由之路。
日本厂家采取什么策略呢?
经过一番调研,他们最终还是采取了低价的策略。
试想,任何一种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初的时候,价格总是偏高,然后逐渐下降,也就是说,对商家而言,利润空间在初期较大,当产品成熟稳定以后,则很难获得高额利润。
因此日本在“攻打”北美市场时,选择的商品多是最先进的产品,然后用相对当地市场的低价(其实仍然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进行销售,抢占消费市场。
竞争对手在日本厂商进入之处并没有对其有太多警戒;当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则开始主动降价,试图赶走对手,这样首先是自己乱了阵脚;而日本厂商的策略仍然是保持价格,因为相对低价已经“抢占”了必要的市场份额,此时保持价格会树立消费者的信心,最终使得双方的价格趋于一致,日本产品的声誉也就从此树立。
从这个例子大家可以看出,“价格战”并非什么“贬义之词”,只要运用得当,反而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2.2联想采取这种定价联策略的原因
机票上的价格歧视
案例名称:
机票上的价格歧视
二、案例适用:
关于价格理论
三、案例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6月25日、7月2日、7月9日,王则柯和冷振兴的文章。
四、案例内容:
在广州,能够很容易地以750元左右的价格买到从广州到济南的经济舱飞机票。
但是,在济南,只能买到1420元的从济南到广州的经济舱飞机票,乘的是同一航空公司的飞机,甚至是同一架飞机、同样的机组,时间里程也一样,价格居然相差如此悬殊。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种事也是常有的。
以美国为例,航空公司之间经常发生价格大战,优惠票价常常只是正常票价的1/3甚至1/4。
然而,即使是价格大战,航空公司也不愿意让出公差的旅客从价格大战中得到便宜。
但是,当旅客去买飞机票的时候,他脸上并没有贴着是出公差还是私人旅行的标记,那么航空公司如何区分乘客和分割市场呢?
原来,购买优惠票总是有一些条件,如规定要在两星期以前订票,又规定必须在目的地度过一个甚至两个周末等。
老板派你出公差,往往都比较急,很少有在两个星期以前就计划好了的国内旅行,这就避免了一部分出公差的旅客取得优惠。
最厉害的是一定要在目的地度过周末的条件。
老板派你出公差,当然要让你住较好的旅馆,还要付给你出差补助。
度过一个周末,至少多住两天,两个周末更不得了。
这笔开支肯定比享受优惠票价所能节省下来的钱多得多,更何况,度完周末才回来,你在公司上班的日子又少了好几天,精明的老板才不会为了那点眼前的优惠,而贪小便宜、吃大亏。
就这样,在条件面前人人平等,这些优惠条件就把出公差者排除得八九不离十了。
五、案例评析:
上述行为在经济学上就叫“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也叫差别定价,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把同一产品按购买者的不同而规定的不同价格,一部分购买者所支付的价格高于另一部分购买者所支付的价格。
1.对“价格歧视”是否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人们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价格歧视”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必须实行严格管制。
有人认为,“价格歧视”有其合理性,应当允许存在。
认为“价格歧视”不应该存在的人的理由是,根据择优分配的原理,商品和资源的最佳配置必须达到均一的边际产出,在市场经济中就是均一的价格。
因为公平有效的定价是“长期边际成本”,这种成本是一个确定的数,不能因人而异。
所以,歧视价格破坏了市场规则,必将破坏资源的最佳配置,降低社会的经济效率。
认为“价格歧视”有合理性的人的理由是,“价格歧视”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价格歧视”中的歧视是经济学的术语,而不是一个贬义词。
如果由于扩大市场,使生产者能够得到规模经济利益,在满足了付高价的消费者的消费之后,可以降价再满足一部分只能出低价的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使整个平均成本进一步下降,这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有好处。
因为通过这种策略,厂商可以依据客户的消费能力将其分为不同的消费群,分别定价,赚取更多的利润。
“价格歧视”堪称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游戏规则之一。
2.实行“价格歧视”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多的利润。
如果按较高的价格能把商品卖出去,生产者就可以多赚一些钱。
因此,生产者将尽量把商品价格卖得高一些。
但是,如果把商品价格定得太高,又会赶走许多支付能力较低的消费者,从而导致生产者利润的减少。
如何采取一种两全其美的方法,既以较高的商品价格赚得富人的钱,又以较低的价格把穷人的钱也赚过来,这就是生产者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价格歧视”产生的根本动因。
青壮年是能挣钱的社会群体,而退休工人的收人通常就低得多。
以较高的价格赚得了青壮年这个社会群体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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