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山住户规约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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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中山住户规约精
大慶中山住戶規約
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暨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三○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71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增訂第59-1條。
本大慶中山社區訂定住戶規約條款如下,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權人、無權占有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條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一、本規約效力及於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權人、無權占有人及住戶。
二、本社區範圍如附件一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標的物)。
三、本社區管理組織名稱為:
大慶中山住戶管理委員會。
第二條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本社區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后,其區劃界限詳如附件一標的物件之圖說。
(一)專有部分:
指編訂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
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
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
本社區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
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約定共用部分:
本社區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社區法定空地、樓頂平臺及開放空間為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各棟之開放空間使用管理辦法,由該棟住戶自行決定其使用與管理模式。
但使用方式不得違反建築法令之規定。
且本社區中庭法定空地,禁止停放機車及堆放雜物。
A.B.C棟及D.E棟出入口,授權管委會規劃執行,分別設立管理中心,嚴密管制社區門禁,及做為社區各項行政事務服務中心使用。
三、本社區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懸掛或設置廣告物、設立電子通訊設備基地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違反本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
四、本社區之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空間,可約定供住戶停車使用;由使用者繳交管理費,停車場區分為兩區,A.B.C棟為甲區,D.E棟為乙區。
各區之停車場由該區住戶決定停車場使用管理方式,但其使用方式不得違反建築法令之規定。
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調漲停車管理費。
車位管理費歸管理委員會統籌運用管理。
五、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一)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二)台灣電力公司。
(三)電信機構。
(四)自來水機構。
(五)瓦斯公司。
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召集人及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
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次順位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管理委員會及各棟大樓公告;但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三、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社區公共基金動支。
(四)停車場使用收費標準訂定及變更。
(五)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六)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七)共用部分約定專用及約定共用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六、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
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七、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八、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九、本條第三款一至五點,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2/3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2/3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改選或相關議題之決議,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若前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未獲致決議、或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未逹本款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
以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罷免該棟委員及基金委員,須先由該棟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之住戶書面連署,並經該棟分二分之一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且經該棟過半數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才可罷免該棟委員。
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一、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
所占之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四條本社區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住戶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簽到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或影印時,不得拒絕。
第五條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權人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
本社區由各棟住戶以選舉方式,選舉各棟管理委員;若所有權人為財團法人或公司法人時,可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推派該組織之職員擔任社區委員,但委員參選人須無積欠繳交管理費,始得備管理委員候選資格,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名。
二、負責監察財務管理之委員(以下簡稱監察委員)一名。
三、負責財務管理之委員(以下簡稱財務委員)一名。
四、委員7名。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為十一名。
以A.B.C.D.E棟分棟分區方式各選兩名委員,店舖區選委員一名,各棟選任1名候補委員。
副主委及財務委員其中二職,由D棟及店舖區委員擔任。
第六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2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
三、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五、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七、委員因故無法出席開會,可委託同戶之親屬住戶代理出席開會。
第七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基金管理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並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該職務委員。
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者。
二、委員之任期
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期為二年,其中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如第一屆當選主任委員,第二屆當選監察委員,均計算為連任一次。
第三屆即不得參選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
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或戶籍已遷出本社區者。
或無居住本社區事實者。
(二)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三)前兩款之規定,財團法人或公司法人推派之委員代表除外。
四、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各棟管理委員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即當然解任。
五、管理委員出缺時,由該棟候補委員遞補,或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重選;若該委員為財團法人或公司法人推派之代表出缺時,可由該財團法人或公司法人重新推派職員繼續擔任社區委員,其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之任期為限,並視一任。
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基金管理委員,如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連署罷免,並經全體委員2/3以上出席開會,且經出席委員超過2/3以上之委員人數同意,得免除其委員職務,由管理委員會重新推選。
第八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管理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佔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六、欠繳管理費者,不得參選管理委員;積欠兩期以上管理費者,即當然解任管理委員職務。
第九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及本規約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五、監察委員應協助主任委員執行業務及各項社區公共設施修繕及採購之監督。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維護費、停車場清潔費及公共房舍全部收益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七、管理委員執行社區事務,應利益迴避。
八、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第十條公共基金、管理費及停車位維護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本規約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管理費住家一戶每月新台幣八百元整,店面每月四百元整;汽車停車位清潔費每月新台幣壹仟元整;A、B、C棟之機車位車道,因沒有設置柵欄機及車道門管制,可節省電費及修繕費,故每月收取新台幣伍拾元,D、E棟每月新台幣壹百元整。
繳交管理費方式由管委會公告後辦理;住戶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者,經催告仍未繳納時,管理委員會予書面存證催告,若住戶仍不给付,管委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以年息10%計)。
二、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
(一)住戶之管理費以一個月為一期,一次繳2個月(管委會得評估財務收支情形,調降每月收費金額;但不得任意調漲每月管理費)。
(二)財務保管運用與交接
各棟住戶繳交公共基金與管理維護費之日期及期限,由管理委員會公告之。
住戶依公告期限至管理委員會指定方式繳交當期管理費。
並於收款後存入管理委員會帳戶內。
繳交期限期滿後10日以內,管理委員會應公告未繳交管理維護費之住戶姓名與棟別、門牌號碼,並主動繼續催收。
對累積欠繳公共基金與管理維護費逹兩期(含)以上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應遵照寄發存證信函、申請支付命令、法律訴訟之程序完成催收,以維護本社區全體住戶之利益。
第十一條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在銀行或郵局分別開
設管理維護費,公共基金儲金帳戶。
(二)財務委員應於每2個月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中,報告管理維護費.公共基金每月收支情形。
監察委員應嚴謹審查管理維護費,公共基金的收益必須確遵本規約規定運用,以維護全體住戶之利益。
(三)管理委員會應每2個月,在社區公告欄公告上一個月管理維護費、公共基金收支明細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影印本,供社區住戶閱覽。
社區住戶提出書面要求查閱收支憑證,核對帳目,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四)管理委員會「管理維護費」用途如下:
1.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2.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3.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4.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5.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6.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7.各棟大樓公共設施維護費用。
8.公共電梯保養維護費。
9.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之經常管理費用。
(五)管理委員會「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1.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2.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3.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4.供墊付前款之費用。
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六)本社區公款除零用金外一律存放銀行,並以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主任委
員與管委與管委會大印為印鑑,財務委員須視財務調度情況,將部分資金建議轉存定期存款,以增加利息收入。
(七)社區管理維護基金管理:
1.由市政府所撥付之社區管理維護基金,社區成立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基金之動用;且基金之動用須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開會通過始得動用。
該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為當屆各棟當選之委員中;選出七位基金委員組成。
該七名委員中,店面棟及D棟委員中選任二席,基金委員之任期,同管理委員會委員之任期。
2.社區若發生重大緊急修繕如地震、火災時,得先經委員會及基金管委會開會通過先行動用;但須在事後一個月內召集臨時大會,向所有住戶報備核准後核銷。
3.社區管理維護基金之來源,除由市政府轉撥金額外;管理委員會應依當年度之收入金額,提撥一定之比例為公共維護基金,其比例視前兩年收支結算後,再由管委會開會決定每年之公共基金提撥比例。
第十二條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前條公共基金用途「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符合動支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基金之動用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表決通過才可以動支。
第十三條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第十四條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合法之使用方法為之。
第十五條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依約定契約之約定繳交或給付管理費。
第十六條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限制
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之情事。
第十七條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管理維護費及公共基金名冊與憑證,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
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請求申請閱覽或影印時,管理委員會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申請人閱覽或影印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三、支出
(一)本社支出費用劃分五大類:
按月定期性金額支出、非固定金額支出、單項採購及修繕支出、一般費用支出、零用金支出。
(二)按月固定金額支出:
諸如人事薪資、樓管費用、垃圾清運費、電梯保養費、園藝維護費...等,管理中心按月依契約驗收合格後檢附單據及相關文件請款支付;契約結束前,管理中心必須評估契約商辦理成效,提交管委會討論,決定是否繼續訂約或另行招商。
(三)按非固定金額支出:
如水費、電話費及影印機租金…等,管理中心收到相關帳單或扣繳憑單後,直接付款及入帳。
(四)單項採購及修繕支出:
凡金額累計五萬元以上之採購及修繕,管理中心
必須提案併送管委會會議決議通過,採購方式以公開招標或公開比價為
原則;完成時必須經權責委員驗收並簽名,必要時得組成驗收小組負責
驗收,驗收單並須先呈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核定後,方能付
款。
非緊急修繕採購案需上網招標。
(五)1.五萬以下之採購及修繕,管理中心須將購案及訪價結果與報價單送交主任委員核定後方能付款。
2.惟涉及美觀、樣式或口味時,管理中心須於詢價後將所選二至三家樣品
或圖式、清單送交委員會選擇決定後辦理。
(六)零用金支出:
未及2,500元之零星支出屬之,授權管理中心總幹事核定,
並預先提領一萬元零用金逕行支付,按月檢附支出憑證及清單申請撥補;主任委員、監察委員或財務委員可隨時作不定期不定時之盤點。
第十八條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之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九條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時,有拒絕情事;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二)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設備之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由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三)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台中市政府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五)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積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本規約規定應繳交或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廿條管理委員會違反職務之罰則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有下列行為者,遵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得由台中市政府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主任委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之召集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遵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得由台中市政府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管理委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代為投保責任保險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或三十四條資料閱覽影印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管理委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之移交義
務者。
遵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得由台中市政府主管機關處
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前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不繳納者,移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廿一條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管理規則。
二、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三、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並享有本規約各項規定之權利與義務。
四、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
五、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
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本社區公告欄設置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外牆面及各棟電梯公佈欄。
七、為遵照消防法、災害防制法、建築法及台中市政府主管機關之規定,本社區以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為成立社區防火(災)管理委員會之當然委員,並納入各棟住戶編組消防自衛隊。
該防火(災)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行訂定之。
八、本社區禁止飼養寵物,原已飼養寵物之住戶需至管理中心登記並拍照存檔,為預防住戶任意讓寵物大小便而不處理,飼養寵物之住戶每隻寵物須繳交清潔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整;一經發現住戶有上述情形時,管委會得將該保證金抵付清潔費,且從此以後該住戶不得再飼養寵物。
九、本社區停車場之使用管理辦法,授權管委會依實際使用需求,可規劃機車位或變更機械停車位為平面車位;以提升停車場之使用性,並降低機械車位之保養與維護簽證費。
第廿二條本規約訂立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規約標的物件登錄表、圖說
物件名稱
大慶中山社區
建
物
構造等
鋼筋混凝土造、地上12層、地下2層、突出物3層。
共3棟。
總樓地板面積46558.2平方公尺。
建號:
(84)中工建建字第110號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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