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溪教管中心控辍保学五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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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溪教管中心控辍保学五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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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溪教管中心控辍保学五项制度
千溪乡教育管理中心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排查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排查工作由乡人民政府主管,乡教育管理中心统筹协调,乡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教育管理中心、学校、村(居)委会以及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二、每年春秋两季,各学校要按照省统一下发的校历,组织学生到校报名注册。
学生报到注册结束后,班主任要及时清查本班学生到校注册情况,汇总统计本班学生入学、流动(正常休学、复学和转学以及无原因未注册的)情况,及时向学校和教育管理中心报告。
三、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生,教育管理中心和学校要组织班主任、学科教师联系村(居委会)干部进行家访。
经两次以上家访仍未到校注册的,学校要在3天内将未到校注册学生基本情况向教管中心报告,教管中心再向区教育局和乡人民政府报告,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劝返复学。
四、学校要加强常规管理。
每节课前,任课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发现有逃学的学生,要及时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及时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追踪学生去向。
学校值日教师要逐班填报学生出勤情况,统计无故缺旷学生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五、学校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生进出学校登记制度。
其中,寄宿生周一至周五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离校。
每个学期结束时,学校要将学生进出学校登记资料存档备查。
六、在正常上学时间未到校的学生,学校要主动与家长联系和沟通,了解学生未到校原因。
放学后未及时回家的学生,家长要及时联系学校和班主任,共同查找学生去向。
对于外出打工的学生,家长要主动配合乡人民政府、教育管理中心及学校做好劝返工作。
七、无故旷课达一周以上,具体去向明确,两次以上劝返未果的学生,学校要填报名单报乡人民政府启动劝返复学程序;具体去向不明的,由学校和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向乡人民政府和当地派出所报告查找下落。
八、各学校、各村要做好辖区内学生的网格化管理,特别是寒暑假和春节期间,要以自然村寨为单位加强对学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学生动态。
发现学生外出打工,要及时进行劝阻。
千溪乡教育管理中心
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动员辍学生返校就读,提高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后经组织动员仍不上学的,或因其他原因失学一个月以上的,认定为辍学生。
二、劝返复学工作由乡人民政府统筹,乡教育管理中心协调,乡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教育管理中心、学校、村(居)委会以及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三、乡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劝返复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劝返复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对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区域内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孤儿和流浪人员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四、教育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掌握和了解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督促检查各学校劝返复学工作。
五、乡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辖区内辍学生劝返复学。
经两次劝返仍不复学的学生,由乡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达《敦返复学通知书》,依法敦促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其入学。
六、教育管理中心和学校负责对学生入学情况进行清理,建立辍学生台账并上报当地乡人民政府和区教育局,组织教师对辍学生进行家访动员,协助乡人民政府动员辍学生复学。
辍学生经劝返复学后,教育管理中心和学校要在辍学生台帐中及时消帐,完善相关复学手续。
七、因劝返工作不力,辍学率超过控制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千溪乡教育管理中心
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少年帮扶制度
为实现教育公平,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不断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留守儿童少年快乐、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留守儿童少年普查登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由乡人民政府、教育管理中心、学校、派出所、村(居委会)组织排查本辖区内留守儿童少年底数,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少年档案,对监护人情况、父母外出打工地点、时间,留守儿童少年的教育、心理、安全需求、结对帮扶情况进行登记,密切关注留守儿童少年的家庭情况、心理状况、成长变化等。
二、完善结对帮扶制度,以教管中心为单位,动员各校教师参与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活动,签订留守儿童少年帮扶协议,确保留守儿童少年受到“一对一”或“一对多”结对帮扶。
三、以学校为主阵地,学校教职工要实行“1对1”或“1对几”结对帮扶留守儿童少年。
每位帮扶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从学习、生活、情感上帮扶,定期家访,及时掌握帮扶儿童的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结对帮扶期限直至受助对象完成在该校的学业,或者留守儿童少年身份结束。
四、父母外出务工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签订委托协议。
乡人民政府要有效督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派出所、村(居委会)要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留守儿童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教育。
学校保护要成为留守儿童少年家庭监护的补充。
对于失去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有效监护的留守儿童少年,由村(居)委会、村民组履行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能。
五、各学校要为留守儿童少年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联系司法部门开展法制教育、维权护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加大对留守儿童少年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少年合法权益。
六、学校也要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少年关爱之家、亲情关爱室等关爱留守儿童少年平台,确保每月让每位留守儿童少年与父母通一次电话或视频沟通,加强留守儿童少年心理健康咨询。
组织留守儿童少年积极参加乡村学校少年宫、留守儿童少年之家的活动。
千溪乡教育管理中心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对学生的入学和流动做到依法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
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二、新生入学
1.一年级新生入学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乡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需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正。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时,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2.各学校在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要按《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毕教通[2012]249号)要求,接收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学生转学
1.镇乡内原则上不准转学,特殊情况需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教育管理中心办理转学手续。
跨镇乡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4月10日前,秋季学期于10月10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区内转出区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四、学生借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是指学生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借读要按义务教育内交外、外交内的规定办理,学生需把就读学校的证明交到户籍所在地教管中心备案。
五、休学退学
1.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需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持所在镇乡办事处以上(含乡镇级)医疗证明,经学校审查,报当地教育管理中心批准。
2.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3.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患传染病的,须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教管中心备案后,方可复学。
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准退学。
擅自退学的视为辍学。
六、学生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不准留级。
七、学生毕业
小学学生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
八、其他事宜
学生正常和非正常死亡,学校都应及时报告区教育局,并在60天内注销学籍;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备案。
千溪乡教育管理中心
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全乡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责任,扎实有效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切实降低辍学率、提高入学率和巩固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管中心对各学校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两次督查(第一次6月上旬,第二次11月上旬),并严格实行排位制和责任追究。
二、控辍保学工作在全乡第一次排名倒数且辍学率超过区规定标准的学校,由教管中心主任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
三、当年内,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的学校,学校校长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学校校长绩效工资只能享受平均数,对控辍保学工作履职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学校领导严格责任追究,直至降职、免职处理。
四、教育管理中心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辍学的,由乡人民政府和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乡纪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在控辍保学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上报乡纪委,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
六、未按规定按时送子女入学或子女中途辍学后,未积极配合学校动员子女复学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由教管中心上报乡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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