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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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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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下降。
村民自治的一大特点就是村民与集体的联系十分紧密。
因此,集体经济与村民自治的运作有密切的相关性。
集体经济力量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供重要的物质支撑;同时集体经济愈发达,愈需要通过村民自治,扩大村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保证集体经济规范运作,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如南方发展地区,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村干部的报酬、村集体和乡政府要求农户提供的奖金和劳务,主要由集体组织承担,农民因集体经济和自治组织为自己带来的利益而减轻负担。
因此,村民自治组织享有较高威信,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在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地方,如我们古浪县,农村基层组织大多是集体经济的“空壳村”,由于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只能完全依靠村民出资出力,因此,村民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不高。
二、农村基层干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不到位,工作存在误区,使村民自治长期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政府主动推进是村民自治由自发起到规范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作为基层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一大部分干部在认识上既没有明确“乡政”与“村治”的关系,没在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和领导被领导的关系,也没有体会到村民自治的真正意义,对村民自治工作认识不到位,似是而非,工作找不着重点,无从下手,推动作用微乎其微,使得村民自治长期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三、个别村委会与党组织位置摆的不正,制约了村民自治进程。
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是否协调和规范,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能否正常有效地运作。
目前,大多数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地位和关系是明确和协调的,但在一部分村存在村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把自治理解成绝对自由,不接受村党组织的正常领导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干部自身素质的不高,和对权利的追求,另一方面是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权限范围尚缺乏具体的界定。
加上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不同于国家政治系统中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关系,有自身的特点,更需要明确划分二者的权限范围。
正是由于关系的不融洽和权限的模糊,工作互相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民自制进程。
四、村民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淡,参与自治活动程度低,导致工作简化,未能真正体现自治。
由于农村经济文化长期落后,村民的民主观念、主体意识不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能力都很有限,许多村民包括村干部不能正确理解村民自治,对村民自治的一般程序,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不甚了解,不会或不善于行使自治的民主权利,更谈不上拥有民主经验和民主习惯。
表现在实际行动中,就是对村级事务的不关心、不积极、参与程度低。
五、村民自治规章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名义上的村民自治未能体现广大村民的意愿。
如在选举中选举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程序不到位、不公正,流动票箱选举操作不规范。
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村级事务的管理上,依然存在不民主、不公开的现象。
提高村民自治的思考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强化村委会服务功能,增强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经济的同时,想千方、设百计,以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大办经济实体,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努力兴办公益事业,凝聚群众合力,提高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二、提高认识,找准角色,突出重点,转变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方式。
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履行政府职责。
提高认识,就是充分认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改进方法,就是乡(镇)政府除采用必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外,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
当前,乡(镇)政府和干部在指导村委会工作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尊重群众的民主意愿,不要委派村干部,也不要事先划框子、定调子,要真正实行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保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威信高、群众信得过的人选到村委会领导岗位上来。
(2)指
自治与乡(镇)行政管理也是统一的、一致的。
行政管理不等于强迫命令;村民自治不等于不要行政管理。
村民自治与国家法律也不矛盾。
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治国的根本,是全体公民的行动准则,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
村民委员会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成立的,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三、正确处理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将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纳入法律制度的轨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这实际上是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地位和职责及工作方式。
但在实践中,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协调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
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明确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基本工作职责,具体的有操作性的方式方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
解决二者关系问题的对策思路是:
在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这一原则下,从制度上合理划分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范围,尤其要明确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所承担的“支持和保障”的责任及履行责任的方式,在制度化和操作性上保证二者关系的规范运作。
就职责范围而言,村党组织要使自己真正成为村级组织的核心,应尽力避免行政化倾向,摆脱具体事务。
党组织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对村的发展方向的把握,对其他村级组织建设的指导,对各类组织之间关系的协调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
由村民自己能够处理好的事情,应尽可能让村民群众根据法律制度自主处理,以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
总之,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都要在法律制度范围内活动。
村党支部书记可以兼任村委会主任,但必须经过依法直接选举才能当选;村党组织可以在村委会选举前对选举加以组织影响,但对合法选举结果必须予以承认;党组织拥有大量决策权,但应以党内民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不侵犯村民自治权为前提;对村党组织及其成员的失当行为,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促其改正。
四、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契机,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由点到面逐步推进。
提高村民自治的规范化程度,就是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真正体现“村民群众自治”和“基层直接民主”的原则精神。
尤其要制定规范化的标准和规范化的程序。
一句话,就是要提高村民自治的制度化水平。
首先,要完善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是基础。
为保证村民民主选举的参选率和规范化,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尤其要搞好选举动员,使村民充分认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直接民主选举的作用和意义,熟悉民主选举的规则和程序。
要逐步规范选举程序和标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村民自治的原则精神,村委会民主选举的标准应是:
民主、平等、公开、竞争、合法。
总之,规范化的民主选举不仅可以使村干部产生荣誉感、责任感和危机感,也能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政治热情,充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和自豪感。
其次,要完善村民议事制度。
村民议事制度是实现民主决策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议事的组织形式就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的基本功能就是民主讨论、民主商议和共同决定。
再次,要完善村民民主监督制度,尤其是村务公开制度。
实行民主监督制度,推行财务公开,是村民当家作主的真实体现,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保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尤其强调了财务公开的内容及公开的时间,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了村务公开的原则要求、内容范围以及不及时实行村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法律责任,而关于村务公开的程序、方式及怎样保证公开的真实性等问题,规定不详。
当然,这些具体问题是不能苛求于法律的,应在实践中加以具体化。
以“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真正做到“让群众明白,保干部清白”,保证村务公开真实有效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五、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提高农民(包括村组干部)的文化素质和政治参与意识,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培养合格的主体。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实践,它的运作与村民主体的思想文化状况密切相关。
思想文化主要包括文化知识和价值观念。
文化知识是从事政治活动的必要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
凡是在文化比较贫乏的地方,民主制度、民主观念、民主作风就很难树立,而偏执、独断、愚昧、盲从的现象容易流行。
我县农村人口的整体文化素质尚不高,必然影响村民参与日常村务管理活动。
与文化知识水平较低的状况相比,农民的思想价值观念对村民自治运作的影响更大。
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提高农民文化思想水平和民主素养,是保证村民自治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和必要的前提,也是当前和今后工作的一个永久课题。
六、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村民自治是大多数的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广泛实践,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安排,在缺乏法制传统的农村推行,更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农村基层民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平稳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除了需要加快农村民主建设,打好法制建设基础,主要是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农村基层直接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制度。
此外,下面两项工作必不可少:
一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规划和指导。
对农村法制建设分阶段目标,制定明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稳步实施。
制定明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稳步实施。
对农村法制建设状况应有明确的评价指标,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
二要切实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
对农村干部,主要还是要树立依法办事、恪守职责,接受监督的观念。
要突出“义务本位,责任至上”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干部必须要依法行使,并要接受人民监督。
而对广大农民群众来说,固然要以若干基本法律知识作为生活准则,但最根本的是要树立权利本位观念,充分了解作为公民享有的法定的权利,要敢于和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既要克服由于不知法而不会依法保护自己权利,又要防止一旦走投无路,就气急败坏地使用违法手段抗争而陷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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