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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和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一起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诞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周围岁、躯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都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育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分(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条款有以下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以下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二、13、14、1五、1六、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一年每份500元。
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一年每份500元。
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八、1九、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一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
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
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损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
详见附表一。
)
第四条 假设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对以下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法、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骚乱;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
(一)类情形,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形本公司按退保处置。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第二天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一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 :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别离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缴费期:
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领取期: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别离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终身保障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别离计算(详见附表二)。
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一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
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不然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以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若是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形,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能够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需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舍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明白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 效劳中止、效劳恢复
第十七条 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终止的第二天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
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终止的第二天起,保险合同效劳中止。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肯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
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
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九条 自保险合同效劳中止之日起二年内,若是被保险人躯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到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按期储蓄利率计算),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能够恢复保险单效劳。
复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自保险合同效劳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到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章 告知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阻碍本公司决定是不是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关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非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阻碍的,本公司关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章 争议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能够解除保险合同。
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依如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躯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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