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消防安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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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消防安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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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消防安全制度
1目的
1.1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运行,预防或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公私财产安全。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
2适用范围
本厂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法规部。
3.2其他各部门/全体员工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
4内容
4.1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4.1.1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厂级、车间(部室)、班组三级管理体制,形成三级管理网。
4.1.2一级(厂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a)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消防安全责任人:
由厂长担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
由主管安全的厂领导担任;
——组长:
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兼任;
——副组长:
由其他厂领导担任;
——办公室设在安全法规部,成员由各车间、部室第一负责人担任;
——消防专干:
安全法规部防火员;
b)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党委、厂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安全法规部设置专职防火安全员负责处理日常消防工作。
本厂消防安全工作接受省、市公安消防部门、省中烟工业公司的指导与监督。
4.1.3二级(车间、部室)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车间、部室成立以主任、部长为组长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4.1.4三级(班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防火小组,班长为小组长,确定各小组成员,负责本班消防安全工作。
4.2职责
4.2.1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g)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i)认真贯彻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省中烟工业公司、厂党委、厂部布置的消防安全工作,将防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
j)督促各级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2.3车间、部室防火责任人职责
a)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b)组织制定本部门防火目标责任分解;
c)按要求成立部门义务消防队,组织制作本部门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演练和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d)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布置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
e)组织制定岗位防火电气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f)落实部门内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g)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火险隐患责任部门要尽快向主管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h)对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及时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i)督促本部门做好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
4.2.4消防专干职责
a)在防火负责人和安全法规部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经常向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汇报工作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b)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员工的防火、灭火知识;
c)检查各项规章、制度、防火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及时整改;
d)督促指导各部门、车间制作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e)负责本厂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执行情况,参加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图纸审查、技术交底,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f)对违反用火制度的人及违章建筑有权制止和按章进行处罚;
g)督促基层防火安全员做好防火工作,开展义务消防队防火,灭火技能培训,负责全厂消防器材和设施的需求计划、配备、维修护管理等工作;
h)健全完善防火制度,制定消防工作计划,收集、管理保存防火档案、资料;
i)参与本厂发生的火灾、火险隐患的调查,及时查明原因,立案并呈报处理意见。
4.2.5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a)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义务消防队安排的各项活动;
b)掌握和不断更新消防业务知识;
c)熟悉本工作平面的工艺流程、设备性能、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器材设置点以及使用方法,熟悉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
d)积极参与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做好岗位防火和监督工作,及时指出、纠正违章行为;
e)工作上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扑救火灾英勇善战;
f)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2.6厂区护卫队巡逻防火职责
a)厂区夜间防火工作由夜间巡逻执勤护卫队员担任,发现火险隐患,有权制止和消除;
b)检查重点部位的用火、用电和其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c)夜间护卫队员要做到勤检查、勤巡视,发现火灾及时报告安全法规部总值班领导,并立即进行扑救;不能有效控制火势时,要迅速拨打市消防支队电话“119”或“110”请求外援;
d)发生火灾时,除参加灭火人员外,护卫队员要组织对火灾现场的守护,保护好火灾现场,防止有人趁机破坏,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查询、扣留。
4.2.7车间、部室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a)认真学习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b)熟悉本部门工作平面布置、工艺流程、各种设备性能、物质燃烧性能、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器材、设施配置、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等情况,并掌握防火措施、灭火方法和一定的战术技术;
c)参加消防业务学习、培训,维护、保养好本部门的消防器材,参加扑救火灾;
d)落实部门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作和演练,并做好详细记录;
e)做好本部门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f)抓好本部门日常隐患的落实整改工作;
g)向各级防火负责人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提出消防工作改进意见;
h)每月向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当月本部门消防安全情况,每日填写信息单向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当日本部门消防安全情况。
4.3消防宣传教育管理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必须纳入本厂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各部门要密切配合。
4.3.1消防宣传
a)消防宣传工作可采用广播、电视、网站、厂报、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b)宣传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火灾扑救方法、消防器材设施使用、先进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及有关消防知识;
c)各部门本年度内必须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夏季防火和冬季防火等活动各出一期安全专刊,含消防安全方面内容;
d)各部门、车间防火安全小组每季度向厂宣传部门投稿,含消防安全方面内容。
4.3.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a)人力资源部每年举办一至两期消防知识学习班,对各级领导、安全员、班长、挡车工、特种作业人员、仓库保管员进行岗位防火安全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是12小时;
b)员工由部门专(兼)职安全员进行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c)新进厂大、中专、技校生及调入本厂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三级防火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d)调换工种人员、休长假人员由用人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e)法人代表、防火责任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等重点工种人员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f)外来人员必须由对口业务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内容包括: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外协单位管理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g)各部门每半年应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1至2天消防技能培训或训练。
4.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4.1动火管理
a)凡因技改、维修项目需进行临时动火作业的,由项目实施部门填写【动火审批表】,经动火涉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安全法规部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火许可证】;凡需在固定场所进行长期动火作业的,由实施部门填写【动火审批表】,经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厂领导签字审批(或由其委托人签字)后,由安全法规部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办理长期【动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或不具备动火条件的,不予办理;
b)资质审核的内容:
电焊、气割工作人员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重点防火区域动火必须制定动火、动焊安全应急预案;
c)动火时,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审批表】以便接受检查。
动火人持【动火审批表】只能在规定范围、部位和时间内进行动火操作,严禁动火人冒名顶替、超范围作业和超期作业,严格遵守焊接、切割安全操作规程及本厂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否则禁止焊割作业;
d)动火时,必须有安全监督人持动火安全监督员卡负责现场监护。
动火人或动火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对措施不当或不到位的,安全监督人有权停止动火,等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后,方能继续动火;
e)按照劳动部门规定,动焊点一律不得使用乙炔发生器,只允许使用钢瓶乙炔气;
f)电焊设备必须完好,电源插头接线要规范。
在允许使用电、气焊的工作场地,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别放置在托架上,乙炔瓶与氧气瓶间距不小于5m。
距散发明火场地必须在10m以上。
严禁乙炔瓶与氧气瓶等在阳光下暴晒。
动火单位要妥善保管好电焊机具和乙炔、氧气瓶,不准存放在动火部位过夜;
g)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油脂处,气瓶应放置牢固,钢瓶必须装有防震橡胶圈,搬动时须轻装轻卸,防止震动撞击;
h)进行作业时不准使用损坏、泄漏的焊接工具,严禁油脂和沾油的工作服、手套及其他沾油物与氧气瓶、输气管、焊枪等接触;
i)电焊机要有良好的接地措施,露天使用要采用良好的防雨措施;焊完后必须及时检查和清理现场,切断电源,熄灭火种,做好到人走火灭,并进行安全检查;
j)生产部位动焊时,能拆卸的必须拆卸并移至非生产部位动焊;
k)重点防火部位进行焊接、切割前通知就近的门卫值班员,结束施工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30分钟的安全监护,确认安全后,再通知就近的门卫值班员,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4.2用火管理
a)各部门的烤火点应提前向安全法规部进行书面申报,由安全法规部审核确定,发给烤火点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b)应根据生产、贮存性质划定禁火区域。
禁火区域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在禁火区使用明火;
c)用火部门要做到定人负责,专人管理,严禁用易燃液体引火,做到人离断电;
d)烤火点的烤火电器要求在1000W以下的合格产品,插座必须有可靠接地,电源线应完好无损;
e)生产及仓库重地严禁烘烤衣物、被褥、被单、食品等,火源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火源、用火设备必须安全可靠;
f)用火部门在用火前必须先制定安全预案,书面报告安全法规部审批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4.4.3吸烟管理
a)禁止在生产区、仓库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点及一切非吸烟点吸烟;
b)进入厂区、库区的车辆内人员严禁行车吸烟或停车后在车内吸烟;
c)所有人员吸烟必须在指定的吸烟点或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内进行;
d)凡在厂区各部门的管理区域内发现烟头,落实不到人的,由所在区域管理部门负责;
e)凡储存汽油、煤油、酒精和香料等化学危险物品的特级防火部位警戒线内严禁火种入内,一经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处罚;
f)各车间、仓库等防火部位需设立吸烟点时,必须写出申请报告,报安全法规部审批。
吸烟点必须挂牌标名,有防火管理制度、有责任人负责管理,并设有沙箱或水池;
g)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郴州卷烟厂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理,违章吸烟或在禁烟区流动吸烟,被抓获后,拒不认错又无理取闹者,轻者依照上述条款罚款,情节严重者,依照消防和治安法规处罚。
4.4.4用电安全管理
按《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5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4.5.1消防设施、器材范围:
本厂所有报警设施、灭火器材和设施、消防车辆等(如消防水带、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报警系统、消防水池)。
4.5.2厂房、库房、办公楼、家属区等应按《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家属区,必须修建消防水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
4.5.3本厂各区域应根据不同性质的灭火需要,按规定配置不同类型、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并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4.5.4消防通道、器材、设施周围1.5m内严禁堆放各种设备和杂物,必须保证使用方便和通道畅通。
4.5.5对消防器材、设施实行定人、定责、挂牌管理,并制订出相应的维护保养要求和检查考核办法,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
要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干净整洁,各单位每周至少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清扫一次,并有相关记录。
4.5.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国家有关法规、条款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4.5.7设置在各部位的消防器材,在扑救火灾、火险时,必须取用相应类型、型号的消防器材,并正确操作。
用后,要立即报知安全法规部,以便及时更换补充。
4.5.8各部门要对消防报警设施的管理制定制度,定人管理,做好使用记录。
4.5.9配置在各部位的消防水泵要落实专人管理,时刻保持备战状况。
4.5.10厂内水泵房、水塔必须保证消防用水,动力车间在维修过程中,消防供水管道需停止正常供水时,应事先通知安全法规部,并做好切实可行的紧急供水预案。
4.5.11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厂内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状况组织检查,对违反规定者,依照《郴州卷烟厂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4.6消防系统管理
4.6.1消防系统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安全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内容执行。
4.6.2责任部门应严格按国家消防技术法规对责任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维护,确保其性能完好。
4.6.3配备有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部门,应做好宣传、培训,使工作人员掌握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常识,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气瓶室内设备卫生和日常保养由所在部门负责。
4.6.4各部门应对安装在所辖范围内的消防系统设备的安全负责。
4.6.5消防控制室是消防系统的枢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为他用。
4.6.6消防控制中心必须保存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操作规程、值班员职责、值班记录、测试记录和使用图表等资料。
4.6.7各消防控制中心的专职消防系统值班员须经消防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4.6.8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定人、定岗、定位,凡设有消防控制中心的建筑,应按有关消防法规配置人员。
4.6.9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消防设备,当班值班员必须认真作好【消防报警系统运行记录本】的记录,有视频监控系统的还必须作好【视频监控系统运行记录本】的记录。
4.6.10消防系统维修员应对责任范围内的消防报警系统控制器进行巡视检查,并作好【消防报警系统控制器日检记录本】的记录;设备维修后作好【消防报警系统维修记录本】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法规对设备进行季度、年度检测,并作好【消防报警系统季(年)度检测记录本】的记录。
4.6.11有消防水泵的部门和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按消防技术法规对设备进行试验,并作好【消防、喷淋水泵试验记录表】的记录。
4.6.12不得将高温高压物质、含灰尘(烟雾)的物质、有腐蚀性的物质朝向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水喷淋头、二氧化碳喷头、七氟丙烷喷头等器件进行喷射或直接涂抹。
4.6.13水喷淋系统中的消防用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任意排放。
不得在消防管网上接水管、水阀。
4.6.14消防专用电源、视频监控电源上不得乱接开关、插座或其他用电器。
4.7建筑、工程防火管理
4.7.1凡厂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必须按国家、行业《建设项目、安全工程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办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经安全法规部同意,报请省、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进行建筑防火审核、审批后,方可施工。
4.7.2严禁在厂区、库区和生活区乱建、乱搭各种小型临时性棚屋、间墙,手续到期后应及时拆除。
4.7.3施工现场不得任意动焊、用火,确需动火的须填写【动火审批表】,经安全法规部批准后,指定专人监护方可使用,动焊、用火后须清理现场。
(具体参照4.4.1)
4.7.4焊接作业场所,应清理周围易燃、可燃物,方可动焊、用火。
4.7.5临时在厂区道路上开沟,施工都必须到安全法规部审批、备案,按规定期限完成施工,不得长期堵塞通道,如工期长,必须铺设钢板,保证道路畅通。
4.7.6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都必须经安全法规部进行消防验收,大型项目需经相应级别的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4.7.7厂房、库房、办公楼等各类公共建筑应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法规设置安全疏散设施。
4.7.8安全疏散门应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防火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疏散楼梯、通道和防火卷帘下严禁堆放物品。
4.7.9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设立两个电源,即正常电源和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20分钟。
4.7.10各部门每月应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厂部对消防设施维修、更换、添置的经费给予优先保证。
4.8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
4.8.1班组的防火安全检查实行日查,车间实行周检,厂部每月组织一次全厂检查,职能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做好日查、周检的同时,搞好夜间防火巡查。
4.8.2班组检查,以班组长、安全员及相关技术人员为主,对所在班组、机台、库房等部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特别要做好交接班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车间(部室)防火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每周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由安全主管领导亲自带队,安全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并做好检查记录。
4.8.3安委会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全厂检查,由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带队,安全法规部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做好检查记录,并全厂通报。
4.8.4防火检查内容:
用火、用电、易燃及重要物资的生产、贮存过程中的防火情况;建筑结构;平面布局;火源;消防通道及道路是否符合要求;火险隐患整改情况;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义务消防队员日常管理情况;各项防火安全工作是否重视;火灾事故是否追查处理;各级员工是否掌握各种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和灭火方法,以及发生火灾后的报警程序;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和消防水源情况。
4.8.5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要登记、立案、逐项研究、整改、销案,凡能够整改的隐患要立即组织力量整改,需要一定时间的要定时、定人、定措施整改,做到小隐患不过夜。
凡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在未整改前要做好临时性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并报请厂安全防火委员会领导及时解决。
4.8.6在整改隐患时,必须服从整改方案及意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和无故拖延。
4.8.7隐患整改的下达形式:
口头下达、安委通报、隐患整改通知书。
不能立即整改的一般隐患以书面形式通报,可立即整改的一般隐患以口头形式下达,需整改资金的以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
4.8.8检查过程中对不能及时纠正的安全隐患,不能当场处置的,立即向上级报告。
4.9义务消防队的管理
4.9.1每年对义务消防队进行一次整组,整组情况必须报安全法规部。
4.9.2根据消防有关规定,各部门、车间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人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
义务消防队员应从热爱消防事业、工作积极、身体健康的职工中选拔。
a)义务消防队应设队长、组长,根据各自的情况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b)熟悉本岗位设备性能、火灾危险性、消防器材设置点和掌握灭火方法。
制定本部门灭火作战计划和人员疏散方案,定期组织实地演练;
c)制定本部门的防火措施,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劝阻。
积极参加本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d)维护和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确保其完整好用。
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扑救和报警,保护现场。
当消防队到达现场时,迅速向灭火指挥员提供火场情况,与消防队紧密配合,参与扑救火灾。
4.9.3义务消防队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部门的消防防火档案,建立必要的学习训练制度,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警以及扑灭初起火灾。
4.10火灾管理
4.10.1火灾报告
a)凡本厂工作人员(包括所有来厂、驻厂人员)发现火警有义务向消防部门报警,任何部门或个人都必须积极配合,并给报警人员提供一切方便;
b)火警电话厂内打“2229107”或“2229119”,厂外打“119”和“110”。
报警时要讲清起火地点、单位、起火部位、什么物质起火,并到主要路口引导消防车赶赴火灾地点;
c)任何人发现火警都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法规部总值班室(2229107),总值班员接到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同时向上级领导报告火灾情况。
4.10.2火灾扑救管理
a)凡最先赶到火灾现场的厂党政最高职位领导为灭火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厂安全法规部长担任,火场指挥由防火员担任,如市消防部门到达则一切服从市消防部门指挥,本厂人员积极配合;
b)火灾扑救方案应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结合该部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必须体现“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牢固树立“救人第一”的思想;
c)各部门要服从总指挥调动,不允许违抗命令。
所有参加灭火人员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指挥的命令,不得擅自行动,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要机智勇敢地扑救火灾;
d)发生火灾时,安全法规部要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
动力服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需保证消防用水,要按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开启或关闭有关设施;
e)厂区护卫队必须做好火灾现场保卫工作,在未查清火灾原因之前,保卫人员不得撤离火灾现场,防止火灾现场遭到破坏。
非调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事故现场,灭火时要做好其他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4.10.3火灾事故处理及档案管理
参照《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的相关要求执行。
4.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4.11.1根据消防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对各消防重点部位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法规部审核备案;其内容包括:
a)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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