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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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
化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火灾防控能力,认真汲取潮州“6.23”、广州“8.13”、阳江“8.23”等火灾事故教训,结合近年来我市火灾规律和特点,切实加强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等“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土华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林富芬、消防大队大队长马智良任副组长。
下设办公室在市消防大队,由市消防大队副大队长李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一协调、部署具体工作。
各镇(区、街道)组织相关人员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
二、治理对象
本方案所指的“三小”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小档口:
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小作坊:
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三)小娱乐场所: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三、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摸清我市“三小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基本状况,大力开展“一畅二会”行动,确保“三小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狠抓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树立“安全自抓、隐患自除、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消防责任主体意识,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彻底清除小档口经营、生活、住宿“三位一体”和小作坊车间、仓库、集体宿舍“三合一”的现象,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四、职责任务
此次专项治理,由各镇(区、街道)联合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排查整治,具体任务如下:
(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抽调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的通知》(化府办[2012]159号)要求,对辖区内“三小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档案台帐,要依托辖区派出所将排查情况录入“网格化”排查系统,系统(http:
//10.47.74.14:
8090/mmgis/),用户名:
huazhou,密码:
888888。
(二)各公安派出所要成立消防安全整治办公室和执法小组,落实专(兼)职民警负责,在各镇(区、街道)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三小”场所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情况及时录入警综系统;
(三)各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健全辖区“三小场所”监督管理对象台账、消防执法业务台帐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档案等,并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治理标准
(一)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2、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3、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
4、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5、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6、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二)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2、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
3、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当限期搬迁。
限期搬迁确有困难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宿舍之间以及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A、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
B、员工宿舍能单独设置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楼梯,且疏散楼梯通向平屋面的,可设置在其它楼层;
C、疏散楼梯为封闭楼梯间,且能通向平屋面的,家庭住宅可设置在其它楼层。
4、丙类生产性场所必须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用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
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5、生产性场所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已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必须拆除;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逃生出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6、生产性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7、生产性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确无法设置的,必须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具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8、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应采用砖墙分隔;
9、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
10紧急逃生出口和疏散楼梯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电铃等警报装置;
11、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三)小娱乐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面积超过50m2的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2、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3、场所与建筑物其他部位(包括住宿部分)应采取砖墙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4、厨房应采用砖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5、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6、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照明。
7、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8、建筑物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六、治理时间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2年8月30日至党的十八大闭幕。
七、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2年8月30日至9月5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各公安派出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制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召开动员大会,层层签订整治工作责任书。
要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采取集体负总责、个人分片包干的方式。
(二)自查、排查阶段(2012年9月5日至9月20日)
各镇(区、街道)要组织各公安派出所对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清查,分别建档造册,并动员各场所对照治理标准开展自查和消除隐患工作。
调查摸底的情况,各公安派出所于9月18日前汇总上报至市消防大队。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2年9月21日至党的十八大闭幕)
各镇(区、街道)、各公安派出所要逐条对照治理标准,对发现符合整治标准的火灾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完毕,并跟踪指导这些场所做好整改工作;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故意拖延的,各公安派出所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措施予以严惩。
(四)检查验收阶段(党的十八大闭幕后2日)
茂名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先进单位、个人将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将予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部署到位。
各镇(区、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将“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要工程来抓,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作用,全力整治“三小”场所消防安全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落实举措,加强整治。
各镇(区、街道)、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坚持教育引导和依法整治相结合,耐心说服,引导业主自查自改;对于拒不改正或拖延整改的,要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手段,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罚的罚,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检查过程中要做好登记造册,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切实把隐患跟踪落实到专人,做到排查一间,录入一间,建档一间。
(三)强化问责,奖惩分明。
各地公安派出所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原则,全力以赴抓好整治行动。
要严格落实谁排查整治、谁签字负责,凡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凡漏查漏治,或放任场所违规住人,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广泛发动,加强宣传。
各地要边排查边宣传发动,边整治边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切实引起广大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真正做到所有业主掌握政策、明确要求,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要充分发挥媒体引导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跟踪报道,努力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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