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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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通用版
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模板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以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二、供电方式和用电容量
1、供电电压和用电容量
2、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详见附件二)
3、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为:
千伏安(千瓦)╳元/千伏安(千瓦),共计_____________元。
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贴费清退手续。
三、用电计量
(一)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
安装的有功电能表___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电压互感器变比。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二)
用电方不具备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条件,用电量根据合计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计算。
用电方每天用电小时,临时用电约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_______天,用电量为千瓦时。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一)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线损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费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
交付电费方式为:
a、供电方委托_______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b、用电方每月__________日定期向供电方交付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金额和电表保证金额。
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5、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二)
1、电价:
目录电价_________元/千瓦时,综合电价_________元/千瓦时。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临时用电接电前用电方预付电费_________元。
终止用电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
可退还预付电费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预付电费不退。
五、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产权分界点设在:
_______________。
产权分界点的设备属于_________。
资产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产权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
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处理。
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
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
(一)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给第三人。
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的变更用电事宜。
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然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用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二)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给第三人。
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的变更用电事宜。
约定期限结束终止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4、在临时用电期限内,用电方在申请临时用电时向供电方提供的永久性用电初步方案如有变更,用电方应将有关变更资料及时提供给供电方。
七、违约责任
(一)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
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5、本合同于在签订。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b、用电设备清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分部。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
(盖章)用电方:
(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供用电合同2
供用电合同
(2)
合同编号:
____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
单位地址____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____
年
月
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
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时间:
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
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2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3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
用电时间
│
超合同用电比例
│
允许变动幅度(赫)
───────────┼───────────┼────────────
│
±5%以下
│
±0.2
高
峰
时
├───────────┼────────────
│
+5%以上
│
±0.5
───────────┼───────────┼────────────
低
谷
时
│
│
±0.2
───────────┴───────────┴────────────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
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注:
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
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
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
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
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
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
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注:
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
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
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
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
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
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
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为:
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
供
电
方
│
用
电
方
───────────────────┼────────────────
法定代表签名:
│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
│
(或授权代表)____
开户银行____
│
开户银行____
银行帐号____
│
银行帐号____
电话号码____
│
电话号码____
───────────────────┴────────────────
签约日期
一九
年
月
日
────────────────────────────────────
附表
供应电力数量表
─────┬─────┬────────┬───────────────
项
│电量(度)│
电力(千瓦)
│
变
更
├──┬──┼──┬──┬──┼─────┬─────┬───
时
│
│每日│高峰│低谷│保安│
第一次
│
第二次
│第三次
目│合计│平均│最大│最低│电力├──┬──┼──┬──┼─┬─
间
│
│电量│电力│电力│
│电量│电力│电量│电力│
│
─────┼──┼──┼──┼──┼──┼──┼──┼──┼──┼─┼─
全
年
│
│
│
│
│
│
│
│
│
│
│
─┬───┼──┼──┼──┼──┼──┼──┼──┼──┼──┼─┼─
│本
季│
│
│
│
│
│
│
│
│
│
│
├───┼──┼──┼──┼──┼──┼──┼──┼──┼──┼─┼─
一│一
月│
│
│
│
│
│
│
│
│
│
│
├───┼──┼──┼──┼──┼──┼──┼──┼──┼──┼─┼─
季│二
月│
│
│
│
│
│
│
│
│
│
│
├───┼──┼──┼──┼──┼──┼──┼──┼──┼──┼─┼─
│三
月│
│
│
│
│
│
│
│
│
│
│
─┼───┼──┼──┼──┼──┼──┼──┼──┼──┼──┼─┼─
│本
季│
│
│
│
│
│
│
│
│
│
│
├───┼──┼──┼──┼──┼──┼──┼──┼──┼──┼─┼─
二│四
月│
│
│
│
│
│
│
│
│
│
│
├───┼──┼──┼──┼──┼──┼──┼──┼──┼──┼─┼─
季│五
月│
│
│
│
│
│
│
│
│
│
│
├───┼──┼──┼──┼──┼──┼──┼──┼──┼──┼─┼─
│六
月│
│
│
│
│
│
│
│
│
│
│
─┼───┼──┼──┼──┼──┼──┼──┼──┼──┼──┼─┼─
│本
季│
│
│
│
│
│
│
│
│
│
│
├───┼──┼──┼──┼──┼──┼──┼──┼──┼──┼─┼─
三│七
月│
│
│
│
│
│
│
│
│
│
│
├───┼──┼──┼──┼──┼──┼──┼──┼──┼──┼─┼─
季│八
月│
│
│
│
│
│
│
│
│
│
│
├───┼──┼──┼──┼──┼──┼──┼──┼──┼──┼─┼─
│九
月│
│
│
│
│
│
│
│
│
│
│
─┼───┼──┼──┼──┼──┼──┼──┼──┼──┼──┼─┼─
│本
季│
│
│
│
│
│
│
│
│
│
│
├───┼──┼──┼──┼──┼──┼──┼──┼──┼──┼─┼─
四│十
月│
│
│
│
│
│
│
│
│
│
│
├───┼──┼──┼──┼──┼──┼──┼──┼──┼──┼─┼─
季│十一月│
│
│
│
│
│
│
│
│
│
│
├───┼──┼──┼──┼──┼──┼──┼──┼──┼──┼─┼─
│十二月│
│
│
│
│
│
│
│
│
│
│
─┴───┴──┴──┴──┴──┴──┴──┴──┴──┴──┴─┴─
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
邮码:
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
邮码:
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
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
(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
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
3.受电容量:
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
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
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
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
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
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
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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