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考上海市安全监理考试重点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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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考上海市安全监理考试重点复习题
上海市安全监理复习题
一、学习资料中的题
(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是法规,人大公布的法律。
P11页
2、★☆范围: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1)土木工程、2)建筑工程、3)线路管道4)设备安装工程5)装修工程。
P12
3、★☆方针: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P12
4、★☆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P12
5、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6、★☆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P13
7、★☆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P13
8、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重点规范考点)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9、★☆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4、★☆五个应当: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
(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P13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2)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3)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4)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P13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5)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单位责任。
P14
依据:
(1)按照法律
(2)法规(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P14
15、★☆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P14
16、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17、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P14
1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9、★☆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0、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P14
21、★☆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P14~15
22、★☆第二十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P15
(1)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面的权利、义务。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3、★☆第二十五条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2)安装拆卸工(3)爆破作业人员(4)起重信号工
(5)等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P15
24、★☆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5、★☆判断:
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技术安全员交底。
(安全员交底写错)
26、★☆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P16
27、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随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P16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P16
28、★☆施工单位应当根据
(1)不同施工阶段
(2)周围环境(3)季节(4)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29、★☆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P16
30、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P17
31、★☆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或安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
(1)施工总承包单位
(2)分包单位(3)出租单位(4)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P17
32、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P17
33、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P17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P17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34、★☆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
(1)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P19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5、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P19
36、第五十八条
(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20
37、★☆第六十八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P23
39、★☆4.1.7电力系统:
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P24
40、★☆5.2.2自备发电机:
电力为400/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
41、★☆6.1.2架空线: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
(1)严禁架设在树木、
(2)脚手架上。
P24
42、★☆6.2.7电缆架空敷设:
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
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
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P25
43、★☆7.2.9开关电箱内漏电保护器:
动作电流≯30mA、动作时间<0.1s;“S”表示妙P25
44★☆8.2.6应设正对工作面的光灯,塔身高于30m时,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P25
4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P26
★☆2.0.7特种气候的高处作业:
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气候不得露天攀登和悬空作业。
46、★☆3.1.1临边高处作业的防护措施: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P26
47、★☆判断:
4.1.9人员上、下通道:
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
上下梯子须面向梯子、不得手持器物。
不得在非规定通道和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P27
48、★☆4.2.8门窗施工时的悬空作业:
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架时,应张安全网、人员系好安全带。
保险钩应挂在作业人员上方。
P27
49、★☆5.1.1移动式操作平台:
有轮移动平台,轮子与平台接合处应牢固可靠,柱底离地≯80mm。
轮子与地面距离P27
50、★☆5.1.2悬挑式钢平台:
应设4个经验算的吊环,吊环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P27
51、5.1.3操作平台:
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严禁超载,应配专人监督。
P28
52、★☆5.2.1立体交叉作业:
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
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P28
53、★☆5.2.5对坠物防护:
有可能坠物或起重把杆回转范围内的通道,须搭顶部能止防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P28
5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3.1.7工作零线:
禁用大地、机械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P29
55、3.1.8设备接零(地)保护:
设备每个保护接零(地)点,须与保护接零(地)干线单独连接,严禁串接。
P29
56、3.1.11电气检修:
须断电,挂警示牌(挂取有专人负责),严禁带电作业和预约送电时间检修。
P29
57、★☆3.1.14触电急救:
应切断电源,否则严禁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P29
58、★☆4.1.5持证上岗: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P29
59、★☆4.1.10起重作业:
起重臂和重物下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吊运时严禁从人的上方通过。
严禁起重机载运人员。
60、★☆4.1.12起吊:
严禁起重机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设或凝固在地面的重物,砼构件及模板须松动后方可起吊。
61、★☆4.2.6起重操作:
严禁起重臂未停前变换挡位;起重量≥90%额定重量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P30
两台总重量75%,每一台80%。
两台吊三同:
(1)相坠号
(2)相方向(3)相向交设
62、4.2.10带载行走:
载荷不超起重量的70%,道路坚实平整、重物在机器正前方。
离地≯0.5m并栓好拉绳,缓慢行驶。
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P30
63、4.4.6起重机拆装:
由具有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进行,并有技术、安全人员监护。
P30
64、4.4.47塔机机身悬挂物:
动臂式和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下不得悬挂标语。
P30
65、★☆5.1.10人员配合土石方机作业:
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否则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
P30
66、7.1.4打桩作业:
作业区无高压线路和无关人员,有明显标志或围栏。
锤打中,人员须在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P32
67、7.3.11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
吊钩上须有防松脱的装置。
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
P32
68★☆、5.3.5立杆稳定性计算:
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出现
(1)最大步距或最大
(2)立杆纵距(3)立杆横距(4)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P33
69、6.2.2横向水平杆:
主节点处须设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P33
70、6.3.2脚手架扫地杆:
须纵、横向设置。
纵向扫地杆离底座≯0.2m、横向扫地杆下方设置,均用直角扣件与立杆紧扣。
立杆基础高低差≯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0.5m,且高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
P33
71、6.3.5立杆接长:
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顶层顶步除外)。
P33
72、★☆6.4.2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连墙件布置: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两端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大于层高,并不大于4m(两步)。
P33
73、6.4.4刚性连墙件使用:
24m以上双排脚手架必须用刚性连墙件。
74、6.6.2剪刀撑设置:
24m以上的单、双排脚手架,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一道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75、★☆7.1.5脚手架基础:
脚手架使用时不应开挖,否则须加固。
76、★☆7.3.1脚手架搭设进度:
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P33
77、★☆7.3.8同步搭设规定:
剪刀撑、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78、★☆7.4.2拆脚手架:
(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步作业;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P33
79、★☆7.4.3拆脚手架卸料要求: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
P33
80、★☆9.0.1搭设人员:
须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架子工,定期体检,合格者持证上岗。
P34
81、★☆9.0.7使用中严禁拆除的杆件: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
P35
82、★☆7.5.4脚手架拆除:
(1)统一指挥,后装先拆。
83、★☆8.0.1搭拆人员:
由专业架子工担任,持证上岗,定期体检。
84、提升机: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P37
4.0.11提升钢丝绳:
不得接长使用。
端头与卷筒卡牢,整齐排列。
吊蓝处于工作最低位时,卷筒上钢丝绳不少于3圈。
85、基坑和围堰:
《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P38
★☆4.1.3施工排水: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围护。
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P37
86、★☆4.2.4基坑支撑:
基坑支撑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P38
1)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1)支撑部件的型号、尺寸
(2)支撑点的布置(3)板桩的入土深度(4)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2)不妨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
3)支拆方便。
87、4.2.12基坑质量:
支撑必须牢固安全。
P38
88、沟槽: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GB50268-97P39
★☆3.2.4沟槽荷载: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89、★☆3.3.5开挖: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
P39
90、★☆3.1.3班前准备:
作业班(组)在下井前应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风、气体检测以及照明等工作,并制订防护措施填入上述作业票内。
P41
91★☆井下作业严禁什么?
下面三种
★☆3.1.6严禁明火:
1)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3.1.7严禁进入:
2)对管径小于0.8m的管道,严禁进入管内作业。
P41
★☆4.1.1防毒用具:
3)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
必须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作为防毒用具。
92、DGJ08-903-2003标准中强制性条文42
★☆3.2.1安全目标:
1、项目经理部必须制定安全目标,并形成文件。
安全目标应:
1)与所在建筑企业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协调一致;
2)包括安全指标,管理达标的要求;
3)可测量考核。
93、★☆3.2.2危险源与不利环境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
项目经理部对需控制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的控制方式进行策划并形成文件。
其中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不利环境因素的控制方式应包括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措施。
P42
94、★☆3.2.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前必须策划并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95、★☆3.3.1组织机构与职责权限:
P42
为了建立、实施和改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必须有计划地及时配置必要地资源:
1)称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适用于工程施工特点的专项技能和技术;
3)应当具备的安全设施、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4)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
96★☆3.4.3内部审核:
项目经理部必须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业绩为重点,在各主要施工阶段,组织内部审核,以便确定其是否:
P43
1)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策划的安排,包括本规范的要求;
2)得到正确实施和保持;
3)有效地满足项目安全目标。
97、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
沪公发【2002】399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要求:
临时建筑物不宜超过2层,临时宿舍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
98、第三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要求:
临时建筑物不宜超过2层,临时宿舍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
99、第二十五条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当选择施工作业区以外的安全合适地点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
P48
100、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03】137号
关于批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由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主编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2.1第一款、3.2.2第1、2、3款、3.2.3第一款、3.2.4第一款、3.3.1、3.3.2第2款、3.3.5第4款、3.3.5第4款、3.3.6第1款、3.4.3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903-2003,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原《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BJ08-903-98)同时废止。
20XX年3月8日下发的通知
101、上海市标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BJ08-903-98)进行了全面修编。
P52
102、修编后的标准列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名称仍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编号改为DGJ08-903-2003。
P52
103、项目经理部贯彻本规范是建筑企业按照GB/T24000、GB/T28000系列标准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建筑企业贯标为项目经理部贯标创造了更适宜的条件。
104、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贯彻本规范时的关系: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必须由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在其承包工程范围内建立并统一协调管理,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分包工程的范围、特点和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要求,
建立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子体系。
P53
104、木语P54
(1)2.0.1危险源: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3)2.0.2环境因素:
生产活动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根据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否有利,可分为不利环境因素和有利环境因素。
本规范中的不利环境因素仅指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噪声、振动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
(3)2.0.3事故:
造成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超出规定要求的不利环境影响的意外情况。
(4)2.0.5隐患: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
(5)2.0.7安全生产:
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6)2.0.6风险:
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7)2.0.9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总的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便于项目经理部和建筑企业对承建项目相关安全风险和不利环境影响的管理。
它包括为制定、实现和保持项目经理部安全目标所需的组织结构、策划活动、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P54
(8)2.0.1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依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规范要求和安全策划结果,规定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目标、控制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的文件。
(9)2.0.12审核:
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10)2.0.13不合格: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事故、险事故的违背作业标准、规章制度、程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或偏差。
P55
10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
3.1总要求:
★☆3.1.1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和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不断改进其有效性。
3.1.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应围绕实现项目安全目标和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活动及其业绩,按照:
策划(P)、实施(D)、检查(C)、改进(A)的循环模式运行。
P56
3.2策划
3.2.1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部必须制定安全目标,并形成文件。
安全目标应包括:
1)与所在建筑企业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协调一致;
2)包括安全指标、管理达标的要求;
3)可测量考核。
3.2.2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
1、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工程对象的特点和条件,充分识别各个施工阶段、部位和场所需控制的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它们涉及到:
1)正常的、周期性和临时性的、紧急情况下的活动;
2)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活动;
3)施工现场内所有的物料、设施、设备。
2、项目经理部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评价己识别的全部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对施工现场界内外产生的安全风险和不利环境影响,从中确定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不利环境因素。
对其中风险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施工过程、阶段或部位的活动,还应进行安全论证。
评价和论证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其内容包括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结果和清单。
3、为实现安全目标,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评价结果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需控制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的控制方式进行策划并形成文件。
其中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不利环境因素的控制方式应
包括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措施。
4、★☆项目经理部应及时评审和更新关于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的结束。
3.2.3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
1、★☆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有效渠道,以识别并获取适用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应遵循的要求。
3.2.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1、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前必须策划并编制施工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P57
3.3实施
3.3.1组织机构与职责权限:
P58页
1、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在项目安全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2、必须确定项目经理部与安全风险和不利环境影响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人员的作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沟通,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项要求的正确实施。
3、为了建立、实施和改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必须有计划地及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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