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讲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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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讲课
劳动合同法讲课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课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课稿
-------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陆强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一九九四年七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
十三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
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一、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1、尊重劳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3)应当与劳动者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4)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
3、完善劳动保障体系。
劳动合同一方面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了依据。
当然,劳动合同法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在讲这个问题前,首先要给大家讲一下什么是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的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理解这一概念,要弄清楚什么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关系。
劳动者,泛指达到一定法律规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我国法定的劳动年龄是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文艺、体育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用人单位,又称雇主,是指具有用人资格(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许可证),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
资报酬,以赢利为目的或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单位。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法。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要承担以下法律后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法》第14条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三、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从劳动者方面看:
(1)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缔约过程中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特别是相关制度、劳动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等情况;
(2)审阅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合法。
2、从用人单位看:
(1)在缔约过程中了解劳动者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
(2)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物和证件。
另外,签订劳动合同还应当弄清劳动合同的形式及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合同,亦称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有具体明确的约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没有一定期限或不定期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约定具体明确的终止日期的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
如何确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
①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②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这里我还要向大家说明一下:
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②试用期已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篇二:
《劳动合同法》教学大纲】
《劳动合同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二、课程简介(不超过300字)
劳动合同法学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任选课程之一。
本课程是一门以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介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揭示劳动合同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发展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法学学科。
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可以使学生理解与演掌握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可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最终形成能独立运用劳动劳动合同法知识与方法解决现实中的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能力。
三、知识点
(一)基本知识点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的基本问题
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与宗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特殊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五章、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概述、集体合同的订立与效力、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六章、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适用、劳务派遣关系的主体与内容、劳务派遣协议
第七章、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与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第八章、劳动监督检查
劳动监督检查概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其他部门和劳动者的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概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二)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的基本问题
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规章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特殊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五章、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订立与效力、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六章、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适用、劳务派遣关系的主体与内容、劳务派遣协议
第七章、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第八章、劳动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的含义
第九章、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四、基本要求
(一)知识要求(熟练掌握、掌握、理解、了解)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的基本问题
了解劳动合同的概念、立法背景与宗旨;理解《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劳动合同的效力;理解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特殊规定;掌握劳动合同订立的方法和程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了解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方法。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了解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含义和条件;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方法和程序。
第五章、集体合同
了解集体合同的概念;理解集体合同的效力;掌握集体合同的订立的程序和方法。
第六章、劳务派遣
了解劳务派遣关系的主体与内容;理解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掌握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内容和方法。
第七章、非全日制用工
了解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与适用;理解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掌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方法。
第八章、劳动监督检查
了解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和劳动者的监督的监督方法;理解劳动监督检查的含义
第九章、法律责任
了解法律责任的含义;理解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二)能力要求
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熟悉国家人事政策、法律和法规
3、熟悉国家各项人事、劳动管理条例、法规、制度,具备较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
(三)素质要求
1、具有法律意识,严谨、细心、具有责任心
2、具有稳定的心态和刻苦钻研的精神;
3、具有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素质;
4、具有自学新知识和新技术的能力;
?
5、具有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教学模式与作业要求
(一)教学模式
启发式教学与理论传授相结合;理论与案例相结合;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
(二)作业要求
作业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作业一般采用案例分析题及思考题的形式,要求独立、按时完成。
六、成绩评定及权重分配(当堂考试(80%)+平时测验(10%)+平时(10%))
七、学生学习建议
(一)先修课程
本课程的先修课程是先修《劳动法》、《合同法》
(二)学习建议
劳动合同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又与同学们就业时的切身利益切身相关。
所以建议同学们课外查阅法条、阅读报纸、阅读相关学术期刊、学术著作、案例选集等相关文献,查阅网上资料,以深化对课堂教学内容的理解。
同时,为适应就业,可选读某些方面的书目,如《员工关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设计与管理》,《人员招聘与配置》,《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员(考证)》,《社会保险》等。
(三)学生课外阅读的参考资料
1、推荐教材
教材名称:
《劳动合同法》,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第1版。
2、推荐书目和期刊
[1]曹可安.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321个实际疑难问题详解.北京:
京华出版社,2008年9月
[2]王桦宇,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2012年7月
[3]黄开耿.读不透劳动合同法决不能做hr:
新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指南.北京: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2年2月1
3、推荐的学习网站
劳动关系管理网/
中国劳动关系在线网/
中国劳动关系资讯网.cn/
《人力资源管理》杂志社/index.html
【篇三:
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的特点
1主体地位的不完全平等性
2部分内容的法定性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b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c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遵循的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i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险费用)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试用期:
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
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关于试用期,主要有下列规定:
1试用期是约定条款,不是必备条款;
2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服务期:
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条件下,依照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务。
关于服务期,主要有下列内容:
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2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应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对服务期的年限未作出具体规定,应由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四)保密和竞业限制
保密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使用或泄露。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工作。
关于竞业限制,主要有下列规定: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公平合理;
3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长超过二年;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加班:
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或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之外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如何确定是加班?
2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标准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
动报酬。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篇二:
劳动合同法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讲课稿
主讲:
邓维莲
大家好,根据社区领导的安排,这节课由我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劳动合同法》。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
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首先要明确的两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关系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依法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法》:
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标志。
《劳动合同法》:
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标志。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主要内容
1、订立主体(劳动者)
2、订立时间
3、订立条款
4、无效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1、订立主体(劳动者)
(1)应与订立人:
为用人单位工作,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劳动者。
包括:
试用期员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外地工;本单位外派员工;本单位下(待)岗人员;主要在本单位工作,按期从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股东。
等等。
(2)不应与订立人:
包括未成年人;已退休或离休人员;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外单位借调人员、股东单位派到本单位工作人员;仅依据双方约定完成一定工作,完成后领取报酬,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人员,如顾问、劳务人员等(兼职)。
(劳动合同订立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订立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
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职工不签,可清退,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届时不签订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最后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订立条款
订立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新增内容,可不可以将社保放入工资?
)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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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作文 合同法 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