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员工法律法规知识测试试题判断题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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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可以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之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0、转帐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1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14、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15、金融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管理。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
16、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人民银行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根据中国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17、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设定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18、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9、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微分信息。
20、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1、借款人可以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的两人或两个以上的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依据《贷款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借款人不可以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2、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无需与贷款人协商。
根据《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23、农村信用社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试贷款的风险度。
24、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25、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6、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27、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统一管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和有效。
28、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行长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组长。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行长不得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29、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得商业银行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30、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2、当事人一方虽经对方同意,但不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33、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4、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百个以下股东出资独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6、公司合并时,对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可不承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7、根据《合同法》规定,经双方约定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出纳人员可以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0、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4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42、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0%以上的,应当事先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3、〈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的,适用担保法。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4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必须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5、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46、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终结。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47、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48、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中以做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49、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根据〈担保法〉第四条之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50、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53、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也应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6、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不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7、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58、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59、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0、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3、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6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65、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样的。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66、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融资券也可以对社会公众发行。
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67、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68、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可以使用现金支付。
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涉及不同银行的,应直接或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办理。
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银行完成的,应以转账方式进行。
任何同业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69、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70、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不再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根据中国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71、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根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三和规定,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72、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可以自行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7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74、储蓄存款利率可以由各银行自行拟定。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75、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者皆可挂失。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
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76、〈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77、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可以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78、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但公民可以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79、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80、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可在银行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81、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82、储蓄账户除用于现金存取业务,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83、储蓄账户仅限于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84、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展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之规定,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85、消费者没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86、现金流量表,是反映金融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上所发生的现金流量的一张动态报表。
87、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可以不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88、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8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90、工会不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
91、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92、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93、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94、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即可办理。
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
95、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96、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锐所得额时扣除。
97、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98、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99、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100、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
101、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102、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10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一次;
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104、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105、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06、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107、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只能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0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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