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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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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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
《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南(试行)》
管理与服务类别
管理与服务
项目或系统
依据
申报材料与要求
经办
职能部门
综合管理类
电子公文交换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1、提交加入系统申请;
2、填写《电子公文交换系统金融机构联系人表》(见管理办法);
3、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
4、已申请并获得金融机构编码;
5、按要求完成客户端环境准备、证书申请及导入验证工作;
6、其他要求材料。
综合管理部
金融服务二部
资金类
存款准备金管理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
1、新设银行业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向人民银行报送本外币存款准备金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交存业务操作流程,以及资金头寸管理应急预案等;
2、准备金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会计或资金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岗培训。
1、3、其他要求材料。
调查统计研究部
信贷类
信贷导向评估
《上海市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1、新设机构必须明确信贷监测评估工作的牵头部门、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至少于开业前2周向人民银行书面备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的信息。
2、为确保网络系统安全,机构必须提供加入信贷监测评估系统(依托货币信贷FTP)的申请书。
3、其他要求材料。
调查统计研究部
资金类
利率监测与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备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新设机构必须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于实施前2周向人民银行备案。
2、新设机构必须明确利率监测与报备工作的牵头部门、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至少于开业前2周向人民银行书面备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的信息。
3、为确保网络系统安全,机构必须提供加入利率监测系统的申请书、单位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4、机构实行存款利率下浮,应实施前1周向人民银行备案,内容包括:
利率调整前后的水平、调整时间及主要原因。
5、其他要求材料。
调查统计研究部
统计类
金融统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1、新设银行业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向人民银行报送各项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等,以及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
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分工(包括统计工作的分管行长、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度(包括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
人民银行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取数口径正确。
2、新设银行业机构应配置符合《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接口格式文件要求和编码规范的统计数据上报软件,并通过银行网间互联平台与人民银行建立网络连接。
在正式数据上报前至少15天与人民银行进行一次试报,以确认其统计系统符合要求。
3、相关硬软件技术环境须满足人民银行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岗培训。
5、其他要求材料。
调查统计研究部
金融市场类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监测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1、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监测管理系统的正式申请,加盖机构公章。
2、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市场管理部
会计类
备案会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1、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
应于开业前1个月送达,之后若有变更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1个月内送达;
2、月度报表:
月末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
3、季度报表:
季末月后15个工作日内送达;
4、年度会计决算资料:
开业当年及以后各年度均需报送,次年1月31日前送达,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现金流量表、损益明细表等,需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表审计报告的,应于次年4月15日前送达;
5、重大会计改革事项:
及时报送;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
7、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一部
会计类
核定辖内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
(一)初次核定
1、书面申请:
应载明申请事由、缴存款科目范围、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人机构开业的文件;
3、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会计全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
6、以上资料应于开业前1个月送达;
7、其他要求材料。
(二)营业期间缴存款范围发生变更
1、书面申请:
应载明申请事由、变更后缴存款科目范围、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2、新旧科目对照表;
3、以上资料于变更前1个月送达;
4、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一部
支付结算类
开设存款准备金账户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
1、开户申请书:
固定格式,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书复印件;
6、盖有存款人印章(单位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盖章)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7、一级法人机构需提供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定的交存存款准备金会计科目范围;
8、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需提供批文复印件;
9、参加支付系统的,需提供总行支付司的批准文件。
10、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一部
支付结算类
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
(一)初步申请
1、申请书:
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4、其他要求材料。
(二)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
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对接测试验收报告;
3、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5、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一部
金融服务二部
支付结算类
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集中接入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初步申请
1、申请书:
对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申请接入方式、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4、其他要求材料。
(二)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
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对接测试验收报告;
3、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一部
金融服务二部
支付结算类
加入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一)初步申请
1、申请书:
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内容;
2、银行法人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行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币清算机构应出示有关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4、外币清算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4.1、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4.2、风险保证金制度和风险共担协议相关材料;
5、其他要求材料。
(二)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
详细说明网络配置和其他硬件设施配备情况,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操作培训完成情况,拟以直连方式接入的,还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接口规范、接口程序开发及相关业务系统改造完成情况,拟以间连方式接入的,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配置相关技术准备的完成情况;
2、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接测试的验收报告;
3、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一部
金融服务二部
支付结算类
加入上海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
《支付结算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上海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一)初步申请
1、申请书:
对该银行机构全称、支付系统行号、申请连接模式、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进行描述,并对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金融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支付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4、其他要求资料。
(二)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
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对接测试验收报告;
3、应急处置方案;
4、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一部
金融服务二部
支付结算类
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上海票据交换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等单项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和优化上海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考试相关事项的通知》
提交如下材料并通过上海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考试:
1、申请书:
详细描述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文复印件;
3、填写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申请表:
一式三份,并加盖主管行公章;
4、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案;
5、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一部
金融服务二部
支付结算类
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参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表;
2、新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三级操作员申请表;
3、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一部
支付结算类
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1、新增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二级操作员申请表:
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一部
支付结算类
印制票据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1、书面申请:
内容完整、表明印制票据的种类、数量等内容;
2、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行徽行体字样式;
5、本项目申报还要求:
6、内控制度健全,有一定业务结算量;
7、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版批复;
8、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一部
反假货币类
《反假货币上岗证资格证书》考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1、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组织对临柜人员的岗前培训,并参加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考试。
2、新设机构营业网点开办前至少保持2名以上柜员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金融服务一部
反假货币类
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1、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通过自行开发、购买软件或手工方式,加入人民银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2、加入系统后,应向人民银行提交反假货币信息系统接入机构代码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反假货币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获得机构代码后,按月上报电子比对文件并向人民银行解缴假币。
金融服务一部
反假货币类
印章刻制和凭证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的通知》、《关于反假货币信息系统启用新凭证的通知》
1、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组织刻制假币章、假币收缴专用章、全额戳记章、半额戳记章、兑换戳记章,并以纸质形式向人民银行报备印模。
2、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按人民银行统一格式印制《假币收缴凭证》。
3、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制作《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金融机构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专用封装袋》。
金融服务一部
反洗钱类
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1、设立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的内设机构,相关的人员配置及联系方式;
2、反洗钱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内部审计与培训、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二部
反洗钱类
法人类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1、根据法规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申请,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备;
2、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技术环境需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其他要求材料。
8.
金融服务二部
反洗钱类
接入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启用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的通知》
1、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
2、填写《金融机构信息反馈表》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金融机构用户申请表》,加盖银行机构公章;
3、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二部
征信管理类
征信系统准入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
1、加入征信系统的申请,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
2、征信系统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职能部门和征信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二部
科技管理类
加入上海城市金融网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加强网络变更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城市金融网管理办法》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总部)出具的与加入金融城市网有关的业务核准件的复印件;
5、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二部
科技管理类
申请金融机构编码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一、新增法人金融机构:
1、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与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5、新增法人金融机构信息申请书一式两份;
6、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
7、其他要求材料。
二、新增代报金融机构:
1、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与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5、新增代报机构《机构信息申请书》一式两份;
6、其他要求材料。
三、新增境内分支机构:
1、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与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5、新增境内金融机构信息申请书(见管理规定附件)一式两份;
6、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服务二部
金融稳定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1、银行业金融机构初次报送基本信息表,含金融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办公地址、邮编、总机、分支机构数;
2、银行业金融机构初次报送联系人信息表,含金融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负责部门、负责人、办公电话、手机;联系人的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
3、行业金融机构初次报送高管名单,含金融机构名称、机构代码、高管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日常联系人(A、B角两名)的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
4、行业金融机构初次报送股权结构表,含金融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十大股东的股东名称、投资额、股权比例。
5、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责任部门、流程及内容,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6、其他要求材料
金融稳定部
外汇管理类——
业务系统
金融机构代码和标识码的申领及变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9]82文)。
4、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或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维护)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等材料。
外汇管理部
外汇综合处
外汇管理类——
业务系统
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汇发[2010]7号)。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汇发[2010]7号)要求银行做好上线准备;
2、经上海市分局接口验收合格报总局批准上线。
外汇管理部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类——
业务系统
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
银行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后,外汇局在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中添加银行信息即可。
外汇管理部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类——
业务系统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
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启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金融机构启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备案表》;
3、获准经营外汇业务(对公)网点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国际收支申报号中的前12位机构代码清单;
4、账户系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包括业务联系人及技术联系人;5、账户系统内部管理制度;
6、金融机构开发的账户系统接口程序说明(以截屏图形式反映外汇账户开户流程,外汇收入、支出及余额变动情况,如有必要配以文字说明)。
外汇管理部
外汇综合处
外汇管理类——
业务系统
个人结售汇系统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银行应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准入申请。
银行总行由分局向总局转报申请,银行分支机构由分局直接准入。
外汇管理部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类——
业务系统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0]114号)。
由总局统一核准。
外汇管理部
经常项目处
外汇管理类——
业务系统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5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8]163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6号)。
1、银行书面申请;
2、上级行授权;
3、金融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分局开通系统并给管理员授权。
外汇管理部
资本项目处
外汇管理类——
业务系统
外债统计监测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和调整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05]78号)。
4、如系统中没有该银行信息,银行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分局转报总局,由总局信息中心在系统中添加银行信息后,分局方可进行超级业务员初始化;如系统中已有该银行信息,分局可直接为其进行超级业务员初始化。
外汇管理部
资本项目处
外汇管理类——
业务系统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
申请银行按规定提交《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和相关内控制度后,分局在系统中录入该银行的基本信息,即可开通。
外汇管理部
资本项目处
跨境人民币业务类
加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系统接入流程:
一、银行以法人(或主报告行)为单位向注册地人民银行提交“系统接入申请书”。
申请书应就城市金融网接入情况做相应说明,如未接入城市金融网的一并申请接入。
二、注册地人民银行通知银行领取测试用户及口令,向银行发放系统的接口报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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