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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夫妻财产制
南开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自考)
题目:
论夫妻财产制
******
专业:
法律
号:
7
指导教师:
瑞亭
2009年3月15日
论夫妻财产制
容摘要
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财富的积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规定较少,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夫妻财产制的类别、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的认定、夫妻财产的分割进行了论述,并就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提出了个人观点和看法,以期达到避免、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矛盾的发生,促进家庭中夫妻双方创造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
关健词:
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认定
前言-----------------------------------------------------------------------------------------(3)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3)
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别-----------------------------------------------------------------(4)
三、法定夫妻财产制--------------------------------------------------------------------(4)
四、约定夫妻财产制--------------------------------------------------------------------(5)
五、夫妻财产的认定--------------------------------------------------------------------(6)
六、夫妻财产的分割--------------------------------------------------------------------(7)
七、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7)
结语----------------------------------------------------------------------------------------(8)
前言
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该制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不同的社会阶段有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特色,夫妻财产制度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
我国在建国以前一直是“夫权主义”的财产所有制,建国后1950年《婚姻法》规定:
“一切家庭财产问题,可以自由自愿平等约定来解决”,但在实际中实行的是夫妻财产一体化,这也是由于当时物质财产极端缺乏的情况下形成的。
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及家庭财产一直不能解决温饱问题,更不可能有多余的夫妻财产、个人财产,加之离婚、再婚现象较少,这一阶段的夫妻财产制依然是夫妻共同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改革开放后,家庭中夫妻财产、个人财产开始有所积累到快速积累,离婚、再婚等现象逐渐增多,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形成一定冲击和影响。
在1980年《婚姻法》制定时,没能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尽管在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婚姻财产的司法解释,但其不合理的方面较为明显,如夫妻共同生活八年后个人婚前财产(房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等,明显不符合财产取得的方式,同时国家用公权力处理本应属于个人私权的容。
2001年,全国人大对《婚姻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但依然不能解决夫妻财产现实中的问题,夫妻财产千头万绪,仅有三条《婚姻法》规定,规定明显过于粗疏、则,缺少实际操作的规定。
直到2001年底、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出台,才使《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进一步明确。
但仍存在着缺乏相关具体操作规定的情况,这就需要从立法的本意进行分析,找出合理、妥善的解决方案,以期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指法律上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具体制度,具体包括:
各种夫妻财产的取得、转移、变更、处分等,主要是涉及到婚前、婚后两个阶段财产的取得、归属、占有、管理、处分,家庭共同生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的分担,夫妻债务的承担和清偿,及夫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认定、清算、分割等事项。
夫妻财产关系是随着男女结婚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也会随着夫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是附随在人身关系上的财产关系,不是独立的财产关系。
法律明确规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是为稳定社会的细胞:
家庭,确保夫妻间的男女平等和婚姻生活的美满,并保障与夫、妻交易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规、调整、约束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纵观我国历史上,一直到建国前的夫妻财产都是以夫为主,甚至“妻”都是“夫”的财产,夫妻的人身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妻在婚后要冠以夫的姓。
在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处分上,妻极少有权利,绝大部分是夫的权利,甚至有的全部财产为夫所有。
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多数国家也都以“夫”为中心,,妻没有独立的财产。
在近现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妇女取得的收入能够逐步满足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女性才有了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并逐步形成了近现代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财产别体制(AA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等多种类型。
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别
夫妻财产发展到现代,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从财产的产生的依据、适用情况、容等可以区分为多种类型。
(一)从夫妻财产制产生的依据进行区分,分为:
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
1、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所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的财产所有制。
2、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法律许可的围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能够充分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夫妻创造财产的积极性。
(二)根据夫妻财产适用情况的不同,分为普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
(三)
1、普通财产制,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依法律或约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度,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2、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指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由夫妻一方(或夫妻的债权人)的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财产约定或确认双方的财产约定无效,适用法定财产制。
(三)依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容不同,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等多种形式。
1、夫妻共同财产制,除特定财产外都是夫妻共同财产,1980年《婚姻法》规定除了个人财产或有协议约定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对婚前、婚后所取得财产均各归各自所有,这是西方现代主义的AA制,各自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各自负责清偿各自的债务,但双方可以约定部分、全部财产共同所有。
三、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了夫妻财产所有形式,从大方向确定了夫妻财产三种类型:
法定、约定、个人。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第17条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第18条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第19条是专门约定夫妻财产制。
这三种财产所有制形式,在我国目前较为广泛,有着比较深远的影响。
其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利。
(二)
《婚姻法》第17条将夫妻财产具体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包括: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第18条三项另有规定除外);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首先是将工薪阶层的收入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将婚工资、奖金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考虑到广大工薪收入阶层家庭实际状况的现状,工资、奖金是工薪阶层的主要收入,是供养家庭的主要来源,这部分收入共有,有利于工薪阶层家庭稳定,保证国家的正常秩序。
其次是生产、经营收入,我国目前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占了较大比例,其中有出租车司机、个人诊所、个人摊主等大批基层人员和大部分中产阶级,这部分家庭没有固定的工资、奖金收入,只有生产、经营收益。
这些家庭只能依靠生产经营收入供养,只有这些收入共同所有才能充分保障这些家庭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离农进城经商、就业等,依靠生产、经营收入的家庭会越来越多。
关于知识产权收益,这是大部分知识分子、技术人员的主要收入,是这些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再则,就是继承、受赠的财产,我国自有“家财相传”的习惯,这也是财产取得来源之一,接受赠与财产也会增加财产的总量。
同时,为了明确这些财产围,婚姻法第18条特别规定了赠与个人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必须明确确定是赠给个人的才行。
最后,就是一项统包性的规定:
其它应当归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也就是将“应归的财产”列为共有,就是考虑到夫妻双方没有实际占有财产的收入,如“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租金等”划归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单纯只将能装进口袋的财物确定是共有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多少来确定享有共同财产的份额。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比较粗疏,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中明确界定“其它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双方应得养老金、破产安置费。
但对于解释中
(一)规定,这是没有法理依据的,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
物的孳息和收益归原物主所有,这一项规定同《物权法》规定明确冲突、抵触,这一规定明显不妥,财产要考虑的是取得的来源,不是基于夫妻关系取得的,就不易用立法的方法来认定为共同财产。
在司法解释
(一)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明确规定,将处理行为分为日常和非日常两类。
日常行为单方可以直接决定,非日常应由双方平等协商;并且,如果善意第三人有理由认为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
(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也有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其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他方不得干涉。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四)
《婚姻法》规定个人特有财产制,主要是为弥补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避免共同财产围无限扩展、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
《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五项都是与维系婚姻关系比较远的个人财产,而与个人生活关系密切的财产。
婚前财产先于婚姻关系取得,不能因其后的婚姻关系而转变为共同财产。
身体伤害费用、专用生活用具,与个人生命维系比较密切,其作为个人财产更能有利于这些财产的专属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对受伤的一方起到关怀和稳定作用;专门遗嘱、赠与有着特定的对象,体现了遗嘱人、赠与人与接受财产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这部分财产作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也是充分体现了双方遗嘱、赠与的特殊意义,对于这些个人财产有着特殊的意义。
在我国修宪时就提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将具体特殊个人财产私人化,避免在发生离婚时,损害到这些人的权益,特别是伤害医疗费等,更是伤者的保命钱,作为个人财产的意义要高于作为共同财产的意义。
四、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夫妻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归属、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明确全部排除或部分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我国1950年《婚姻法》就规定允许对家庭财产作出约定,但由于当时的物质条件的限制,只是名义上的规定,并未落实。
1980年《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可以进行约定,但由于没有具体没有规定,在实践中没有推广开。
到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才将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围、容、方式、效力都作了明确规定,使约定夫妻财产制能更好地应用到现实中。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这也是由物质基础造成的,改革开放前夫妻财产极端缺乏,根本没有多余的财产。
直到改革开放后夫妻财产才有所积累,到90年代夫妻财产种类和数量都有较大的发展5,在这种情况下,仅靠法定夫妻财产制明显缺乏夫妻财产的灵活性,同时也无法调整到夫妻财产的方方面面,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的处分,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则。
同时,约定夫妻财产制在我国的推广也有社会基础,首先是妇女地位的提高,有了充分的就业机会,有了自己的收入,有了自己的独立的经济来源,逐渐能够脱离男方的生活基础,妇女逐渐有了行使自己所得财产愿望;离婚、再婚现象增多,仅靠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不能够处理好这些夫妻财产的,如果能有效运用约定制,就能处理好婚前、婚后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涉外婚姻增多,用约定制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我国处于转型期社会,社会财富快速增长,夫妻财产构成较为复杂,约定制能理顺夫妻财产6。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原则是“约定优于法定”,就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约定制优先于法定制适用。
约定制适用财产围,不论是婚前、婚后,不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权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等进行约定;同时,可将财产约定成共同所有、部分共有和部分各自所有,及各归各所有等多种形式。
约定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制还涉及到交易第三人利益,书面利于保存,便于日后查看出示。
约定制的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修改;在离婚时,双方可直接按约定分配财产;对外效力,夫、妻同第三人交易,第三人知道约定夫妻财产协议,以夫、妻一方的财产履行交易、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对约定有异议,交易的夫、妻须对“第三人知道约定”承担举证责任。
无效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财产约定,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具体来说,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财产约定被撤销的,夫妻双方订立逃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债为目的约定,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五、夫妻财产的认定
夫妻财产的认定是指夫妻根据法律和约定对夫妻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这是夫妻财产制的关健,《婚姻法》规定了三种财产形式: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约定财产,但这只是法律的规定。
在具体实际操作中,对夫妻财产的认定才具有实际意义。
对夫妻财产的认定,首先要对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进行区分、认定,将财产中属于其它家庭成员的财产进行甄别,将夫妻财产区分出来;其次,要考虑是否有夫妻约定,有约定要优先考虑约定;再次,要考虑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认定,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没有约定的财产、没有列入约定的财产、约定无效、约定被撤销、不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约定财产是按约定的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夫、妻个人的财产。
对财产认定,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进行认定,或由亲友帮助进行认定,必要时由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单位进行协助认定。
最后,由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认定。
在财产的认定中要依据财产取得来源进行认定,这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要分析财产基于谁的财产、体力、脑力取得,来判断财产的归属。
六、夫妻财产的分割
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不论是离婚,还是夫妻一方的亡故,都是要有分割的。
分割的原则:
照顾老弱病残、女方的原则,财产的最大效用原则,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其它相关的:
《公司法》、《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财产法。
分割的方式,是夫妻双方依法或依约对夫妻财产进行协商分割,这是民法的最基本的私产自治原则,由夫妻双方自已协商处理夫妻财产的方式。
协商分割较为简便,有利双方及时、方便地处理夫妻财产,避免纠纷发生。
在财产分割中,如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还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土地承包权进行分割。
夫妻财产分割时,还会涉及到夫妻债务,夫妻债务要区分清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分别进行承担。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将一方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生产经营,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列为个人债务。
在具体的投资类的财产分割,司法解释
(二)中分别对股票、债券、基金、股份、企业投资作了规定。
七、夫妻财产制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两个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一共不过40条,这对于广大家庭的复杂的财产关系及债权、债务来说,过于原则。
对于日新月异的财产关系,不能完整的起到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进行具体分析。
(一)约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公示问题。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约定制的容、形式等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如何把约定协议让交易的第三人明知,不致于导致善意第三人受到恶意串通的财产约定的欺诈。
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姻登记时作为结婚的附件保存,也可以采用公证书或见证书的方式将约定书固定。
同时,最为有效的是明确规定约定财产的当事人在交易时,必须向交易对方提示或明示,这样能从根本上杜绝第三人不知情,并能防止被恶意串通的协议欺骗。
(二)对于财产分割时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问题。
在我国目前存在大量没有产权,但可以私下交易的房屋。
司法解释
(二)对此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分割。
对于这些房应区别对待,分别处理:
1、对于单位、机关、企业等部合法的手续不健全的房屋,由于这类产权归单位统管,可由单位出具证明,说明房屋状况、单位是否同意变更使用人等,法院可依此处理这些房屋的使用权,一次处理到位,避免当事人的二次纠纷。
2、小产权房的问题。
这类房屋的手续不全,可由双方“折价补偿”“竞价补偿对方”等方式,来确定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并确定风险、收益由居住使用者承担,一次性处理到位。
3、对于临时建筑,也应确定使用、管理人,处理方式上采用使用、管理人一次性竞价(折价)补偿对方。
(三)夫妻财产分割时,应给刚成年的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
在现实生活中,刚成年的子女很少能够独立生活,根本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给这些子女保留一些生活费很有必要,这是为避免这些刚成年的子女为生计走险、走错路。
《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不能仅考虑单纯的法律概念,更要考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
夫妻财产制是关系到人人的制度,《婚姻法》和两个司法解释是直接的依据,只有正确地理解,才能更好的运用夫妻财产制在现实生活中作用,才能妥善处理好夫妻财产关系,才能更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结语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作了基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尚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总有规定不到的地方,在制度上应从立法的本意出发,加强相关的配套的规定制度。
同时,应当对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及时制定相关解释,避免发现的问题总在研究,没有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应当考虑立法的精神和社会的价值,本着解决纠纷和促进社会的发展,来进行操作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能适应我国婚姻财产的快速发展,才能促进婚姻和家庭的有序发展,才能促进夫妻共同积累社会财富。
参考文献:
[1]大文马亿南,《婚姻家庭法》,:
大学,2004,112----113
[2]《中华人民国婚姻法注释本》:
法律,2006,10
[3]立新秀敏,《婚姻法释义与适用》,:
人民,2001,16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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