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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苗疆之屯堡司法
清代苗疆之屯堡司法
程泽时
乾隆元年上谕:
“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夺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
至有与兵、民、熟苗关涉之案件,隶文官者,仍听文官办理;隶武官者,仍听武弁办理。
必秉公办理,毋得生事扰累”。
[①]据此,苗疆所发生的与兵、民、熟苗关涉的案件,可以分为文官受理案件和武官受理案件两类。
那么,区分案件管辖的标准是什么呢?
清乾隆元年以前,驻扎在苗疆的只由营兵。
清乾隆元年以后驻扎苗疆的兵,就有营兵和屯兵之别。
营兵是朝廷驻军,属于“官兵”。
屯兵,亦军亦民,类似“民兵”。
案件管辖也进一步复杂化。
本文依据清水江文书之诉禀稿和苗疆地方志资料,讨论发生在屯堡中的与屯兵、商民关涉的诉讼案件问题,也就是苗疆屯堡司法问题。
一、从南加堡米场斗量纠纷案诉禀稿看卫屯、商民之间争诉
下引的一份诉禀主旨句是“为听痞殃民、枉酷无辜事”的诉禀稿,所载的“南加堡场市米场斗量纠纷案”大约发生在清道光年间的清江厅(今即剑河县)。
由于墨迹慢漶,部分字判读困难,且原稿中就已隐去当事人的名字,就用△△代替名字。
因此,“恢复原文”相当不易。
下引为笔者所恢复的版本。
为听痞殃民、枉酷无辜事。
缘南加堡当居孔道,水陆并通,历开场市,每逢辰戌之期,油盐米汁,均集於斯买卖。
堡有卫主及总旗、百户巡查。
街有客长经纪,交易从来相安。
无何近年有滥痞之杨△△,素在场中,惯行搕诈。
经事主控禀官究,首士斥非,不知□许次矣。
恶不惟不知改悔,犹敢更生毒念。
复□本月△△日,虎视米场买米之△△等三人,与船户买米时,因经纪吴△△执斗不暇,呼及绅民等,公雇专守百□,言灯火之熊△△代量,皆无异言。
嗣忽出△△,向△△□米不遵,即图搕诈方休,强抢去米併斗,于卫主堂下,妄控所用大斗等语。
卫主不识奸谋,即拘龙△△到案,不问虚实,每人酷丈数百板,押禁。
恶又生一计,至二更时分,复□入□内,将熊△△扭见卫主,奈卫主不容分诉,又将熊△△酷杖一百板。
时民等俱以各睡,竟不知情,次早方悉。
嗟乎,可怜受杖者,嚎啕不已,无奈只得奉请各省首士湖南△△、江西△△、福建△△,代恳卫主之恩,开汤网,施周仁,不独民等衔环,即百姓皆戴德矣。
被加惩民等,实无宥身。
论邀恳,有各省首士确质;言释放,有总旗、百户确凭;问虚实,有处客长经纪可证。
似此听痞殃民,南加乃清黎杂处之地,客商聚集之区,非赖仁廉之官,奸恶成风,良善无处安诸,不已佥叩。
[②]
该诉禀稿的大意是:
杨△△到“卫主”那里控诉在南加堡米市交易中使用“大斗”量米的卖米商人龙△△,以及“代量”的临时充当经纪人的熊△△,缺斤少量,损人利己。
“卫主”信之,并以酷杖惩罚。
湖南、江西、福建三省商会的首士出面向“卫主”求情“邀恳”。
可能“卫主”没有反应。
于是,南加堡的客长经纪全体一致“佥叩”向清江厅通判公禀。
那么,这里面的“卫主”、“总旗”、“百户”是否属于屯军品级呢?
㈠基于诉禀稿对苗疆屯堡制度的考证与叙述
“卫”在明清军制中是不同的单位。
明洪武十八年置五开卫。
凡近司寨地方,设屯弹压。
每军屯田二十四亩,再加六亩以为冬衣布花之费,即今三十石之数。
屯军自种自食,不必输纳於官,亦毋庸仰给於官。
除养屯军外余田,仍照民田起科上纳,为卫官养廉及不时军需之用。
国朝裁屯军为官军,於是支放军粮,预为筹备。
黎郡镇营各兵,每名每月支米三斗,每年每名支米三石六斗。
[③]即清朝废除了明朝的苗疆卫所屯军制度。
明朝苗疆屯军没有朝廷支付的军粮,需要自食其力。
清朝开辟苗疆,所用的官兵需要按时支付粮米。
但是,清朝还是借鉴了明朝的卫所屯军制度,贵州总督管巡抚事张广泗在其著名的《议覆苗疆善后事宜疏》中“变通其意”,创立了独特的清朝苗疆屯军制度。
兹摘引如下:
“又廷议内开,逆苗绝产,安插汉民领种。
臣等查新疆苗众震慑军威,就抚方始。
若遂招人民分种管业,未免复起惊疑,转於新疆无益。
臣等酌议,不如暂给驻守之兵丁,并兵丁之子弟,就近耕种。
既可便于稽察,亦可稍佐兵粮等因。
…安设屯军,洵为至当不易、永远宁谧之良规也。
臣与司道等官,悉心计议,此项屯军,除先尽兵丁内之子弟能耕种者,招令承领外,但兵丁子弟无多。
查前经督臣尹继善,因逆苗蠢动,饬令通省招募新兵,共五千余名。
训练已经一年,技艺娴熟。
今军务告竣,现在酌减归农。
即在此新兵内,招其能耕田亩,并情愿奔赴苗疆承领者,给予耕种。
如仍田多兵少,即就近招募年力精壮,可充兵丁之人,令其领种。
…合计屯军每户给上田六亩,或中田八亩,或下田十亩,其所收之米谷可敷一年之口食。
且苗人止知耕种水田,所有山土悉皆抛弃。
今所设屯军除不许侵占苗界外,其余附田山土尽其垦种杂粮,则衣食益为饶裕。
…俾得尽力南亩,以待收成。
更宜选择扼要处所,建筑堡墙,或用石切,或用土筑,官给工价口粮,即令该屯军等自行修筑,庶几彼此声势联络,出入田畴,得收守望相助之益。
…查直省凡有屯军之处,皆有卫守备或卫千总管辖,而隶於府道等官。
又查前明建设卫所,有指挥镇抚,并千百户等官名色。
今虽不不必沿袭其旧,似应变通其意。
每十户如营兵之什长,设一小旗;每五十户如营兵之管队,设一总旗;每百户如营兵之百总,设一百户。
责令管束稽查,与营兵无异。
查新疆现有通知、通判等官,政务甚简,此项屯军,似不必另设卫守备。
古州添设卫千总二员,台拱、清江、八寨、丹江各添设卫千总一员,[④]专司一切屯种训练事务。
将各该处同知、通判加以清军衔,令其兼辖而统隶於古州巡道统属。
…”[⑤]
清代苗疆的屯军,缘于“逆苗绝产”。
即绿营兵剿灭逆苗后所留下的田产,无人管业。
于是,绿营兵的子弟,首先可以承领耕种;其次是黔省所招募的即将卸甲“归农”的新军,也可以承领耕种;最后,苗疆内就近招汉民、苗民入屯军。
张广泗既借鉴绿营兵的建制经验,又吸收明朝卫所屯军的建制经验,创立了军户、小旗、总旗、百户、卫千总的屯军品级制度。
因此,“卫主”应该是指“卫千总”。
卫千总,管辖若干个堡,有自己的专属衙署,还有变卖、处置屯军余田租米、添置武器的权力。
清江厅,设左卫十堡,右卫十一堡,分置左右卫千总。
左卫千总衙署,驻柳受堡。
右卫千总衙署,驻柳荫堡。
[⑥]“按左右两卫屯堡建自乾隆三年,一切旗帜器械,系各军自行收执,并未建造局房。
遇有损坏,系卫千总动支余田租米,变价另制。
其每年操演硝磺铅弹,亦系千总照依秋成时价,将屯粮支放堡目工食外,余米变价采买,照例分给”。
[⑦]可以推知,逆苗绝产,在招募屯军之后,还有余田,可以租佃出去。
卫千总有朝廷俸银的,岁支俸银四十八两、养廉银一百六十两、案衣银二十四两、薪红银四两。
总旗、百户属于堡目,只有工食。
百户,岁支工食米一十二石。
总旗,岁支工食米六石。
[⑧]
本案所在的南加堡,是清江厅左卫十堡之一。
“南加大小两堡,土城两道。
大堡城垣周围二百二十丈,城门三座。
小堡城垣周围一百丈,城门二座。
墙身均高八尺,宽四尺,收顶三尺,茅草苫顶”。
[⑨]“南加堡,额设屯军一百一十五户,男妇大小五百四十五名口”。
[⑩]内设百户一名,总旗二名,小旗十一名,散军一百零一名。
因其堡田山不敷,将杂堡三十余里,地名九加丈余,公田山土内,拨田六亩、山一所,安军一户住坐,就近佃耕公山。
总计安军九百八十一户。
[11]可见,南加堡是严重“超编”,定额是115户,实际安设981户。
因此,南加堡的粮米日消耗需求量达,南嘉(加)堡设仓六间,额储社谷一千零四十四石八斗九升。
[12]南加场市贸易十分活跃,场期一直固定。
志载,南加场辰戌日,[13]与诉禀叙述吻合。
㈡清代苗疆卫屯与商民之间的争诉
根据前引张广泗的奏疏,卫千总以及百户、总旗等堡目,皆系军职,并无维护场市交易秩序的职责。
如诉禀稿所称:
“堡有卫主及总旗、百户巡查。
街有客长经纪,交易从来相安”。
场市是靠客长、经纪来维持交易秩序的。
这里的客长,既包括米市、菜市等等专业行业商户中的自然头领,也应包括外省的商帮会馆的首士。
在光绪十四年的《古州厅志》所附的“古州厅城图”上,东南城外赫然地标明“江西会馆”、“广东会馆”“湖广会馆”楼馆,外省商会的势力可见一斑。
本案中,“滥痞杨△△”显然是绕过了“客长经纪”,直接向清江厅左卫千总(即“卫主”)直接控告。
南加堡场市商民,不服卫主滥施杖刑,联名“佥叩”,控告“卫主”。
诉禀稿所称:
“南加乃清黎杂处之地,客商聚集之区,非赖仁廉之官,奸恶成风,良善无处安诸”,即含蓄地控诉该“卫主”,不是“仁廉之官”,“听痞殃民,枉酷无辜”。
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
⒈清代苗疆司法中,文官、武官分别管辖案件,有无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笔者浅陋,至今尚未查到文官和武官分别管辖案件的明确标准和依据。
从阅读诉禀稿的经验看,应该按照管辖、隶属的职制系统来大体区分。
武职系统内部,有犯事的,向其所隶属的上一级衙署投状控告。
文职系统亦如此。
前引张广泗的奏疏有“查直省凡有屯军之处,皆有卫守备或卫千总管辖,而隶於府道等官”。
据此,控告卫千总或卫千总,应向其所隶属的府道衙署控告。
前引张广泗的奏疏还有“古州添设卫千总二员,台拱、清江、八寨、丹江各添设卫千总一员,专司一切屯种训练事务。
将各该处同知、通判加以清军衔,令其兼辖而统隶於古州巡道统属”。
据此,苗疆六厅的同知、通判,原该厅为文官之首,但是由于朝廷加以“清军衔”,兼有武职官衔,可以管辖卫千总等武职属官。
因此,该控告卫千总“听痞殃民、枉酷无辜”得诉禀,应该是向清江厅通判具禀的。
由此,在清代苗疆地方司法中,没有文官、武官受理案件的明显界分。
其一,表现在清江厅左卫千总可以受理南加堡场市贸易纠纷;其二,清江厅等苗疆六厅的同知、通判,身兼文武衔职,可以同时受理控告武职兵弁的案件和控诉文职属吏的案件。
⒉清代有无实质意义上的“民告官”制度?
本案中,南加堡场市商民公同“佥叩”该卫千总“听痞殃民、枉酷无辜”,且诉禀稿中并无惩罚“滥痞杨△△”的明确诉请。
因此,可以把该诉禀稿看作是一份纯粹的“民告官”的诉状。
中国古代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告官”或曰“行政诉讼”制度。
二、从堡目总旗被控殴毙窃贼案看兵、民之间争诉
下引一份诉禀主旨句是“为矫枉入罪、曲陷难甘、吁天越壑事”的上诉贵东兵备道的禀稿,无法确切知道案件发生在“苗疆六厅”中哪个,以及哪个堡,但是,由于该上诉禀稿和前引清江厅南加堡的诉禀稿,收录在同一本盖有“瑾顺号”印戳的禀稿簿中,可以推知其属于清江厅或其附近的其他厅。
该案发生在道光十七年(1837年)。
兹引如下:
为矫枉入罪、曲陷难甘、吁天越壑事。
窃父△身当总旗,为堡中首领。
祸於道光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半夜时有守陇亩之龙老胖五人,捉获一贼,系江西人氏之齐明杰,当夜连赃,扭至△宅,敲门喊投,时已举家睡寂。
父又抱疾莫起,乃命△弟武生△△问悉来历,当嘱△等代(带)去,暂寄公所,鸣□户旗等,明日送城报官。
△等将贼代(带)去,旋有杨老毛等,从而踬贼交殴,卒被老毛将贼肾囊踢伤倒地。
越至初八日,因伤身死,尸属△△以△家□饶,且△父身当堡目,弟列武庠,遂置下手之诸人不控,诬以△家被窃田谷,△弟纠人捉贼,赴厅诳控,厅主亲诣验明,委系肾囊一伤殒命。
老毛亦具供在案无隐。
夫何厅主不详审起衅之根因以成招,惟苟尸亲之报词而定谳,竟以△弟为衔恨田谷被窃,谋纠缚殴肇衅。
虎衿矫曲入罪,择供臆拟通详。
嗟嗟△家,并无被窃田谷之因,△弟未有纠人捉贼之事。
户旅人众,现有报卫、报厅之原词可查,老胖诸人亦有孰捉孰殴之活口俱在。
是此平白栽冤,真是草菅人命。
官庭妄为出入,民命攸关生死。
负屈难甘,只得匍匐上告。
[14]
该诉禀稿大意是:
江西籍汉民齐明杰,在堡内半夜行窃,被守陇亩的屯兵龙老胖等五人抓获,投送至总旗家门。
总旗因病未起,嘱咐其身为武生的儿子开门询问究竟,并吩咐暂拘公所,明日送城报官。
但是,杨老毛等人与齐明杰互殴,把齐明杰的肾踢伤,三天后毙命。
尸亲向厅通判(或厅同知)控告,总旗家因谷被盗,儿子身为武生,纠集众人捉贼,绑缚齐明杰,殴打伤肾致死。
厅主亲自验伤。
“虎衿矫曲入罪,择供臆拟通详”。
总旗的儿子不服,向贵东道(分巡古州兵备道)上告。
“古州地方,系新辟庙疆,水陆崎岖,道路疏阔。
原分布塘汛,以资防范,且通邮递,而捍卫行旅”。
[15]清代苗疆先有绿营兵驻防的“塘汛”,后又屯兵的屯堡。
无论塘汛,还是屯堡,都在扼要之处筑有土城或石城。
屯军旨在加强塘汛的防范功能。
按照当时屯军职责理念,屯军有稽盗的职责,但是无审讯之权力。
因此,按诉禀所述“暂寄公所”,总旗对于齐明杰的处置并无不当。
杨老毛等人应为屯兵,假如殴伤齐明杰致其毙命,总旗至多负疏忽而不亲为、管束不力之责。
这里的“虎衿”,指谁呢?
是指讼师,还是指厅通判(同知)衙署内的刑名幕友或“书办”?
能“择供臆拟通详”的,只能是后者。
因为诉禀稿有“官庭妄为出入,民命攸关生死”,限定在官庭内。
“户旅人众,现有报卫、报厅之原词可查”。
可知,发生命盗案件,堡目需要向卫千总衙署报告。
该诉禀稿,不是以总旗名义具禀的,也不是以身为武生的总旗之子具禀,而是以总旗之子、武生之兄的名义具禀的。
而且,是控告厅主“矫枉入罪”。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告官”制度。
三、结论
清代苗疆屯堡是一种独特的军事区域。
屯户之成员,亦军亦农,家庭成员结构混合。
卫千总、堡目在履行军事职责之外,还兼理屯堡治安,甚至“僭越”词讼细故。
苗疆六厅的地方政权建构,厅同知、通判身兼政、军衔职,决定了其地方司法不可能有文官和武官分理案件的明确界限,也为卫千总、堡目“上行下效”,“僭越”词讼细故提供了“示范”。
清代苗疆地方司法中,存在经常和实质意义上的“民告官”制度实践,颇有些“民主”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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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光绪十四年《古州厅志》卷之十上,艺文志。
[②]张应强王宗勋主编:
《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3-427页。
[③]光绪十四年《古州厅志》卷之七,武备志。
[④]古州厅,今榕江县;台拱厅,今台江县;清江厅,今剑河县;八寨厅,即丹寨县;丹江厅,即雷山县。
“苗疆六厅”还有一“都江厅”,即今三都县。
[⑤]光绪十四年《古州厅志》卷之十上,艺文志。
[⑥]乾隆五十五年《清江志》卷四,赋役。
[⑦]乾隆五十五年《清江志》卷三,屯堡。
[⑧]乾隆五十五年《清江志》卷四,赋役。
[⑨]乾隆五十五年《清江志》卷三,城池。
[⑩]乾隆五十五年《清江志》卷四,户口。
[11]乾隆五十五年《清江志》卷三,屯堡。
[12]乾隆五十五年《清江志》卷四,仓廒。
[13]乾隆五十五年《清江志》卷二,场市。
[14]张应强王宗勋主编:
《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09-410页。
[15]光绪十四年《古州厅志》卷之七,武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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