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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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农科植保人〔2018〕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意见》(农科院人﹝2012﹞110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农科院人﹝2012﹞175号)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博管会”)2013年第1期会议纪要精神,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博士来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一步推动博士后队伍发展壮大,切实提高博士后科学研究水平与质量,进一步加强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工作,推动博士后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推动科技创新中的独特作用,结合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分工
第二条研究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所领导、人事处、科研管理处、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办公室(北京中保益农物业管理公司后勤服务部)、党委办公室、财务管理处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人事档案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年度考核和薪级工资晋升、出国政审、社会保险、工资发放、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立项和申报等。
科研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各级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验收和材料归档;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工作和在站博士后出国事宜;办公室(北京中保益农物业管理公司后勤服务部)负责博士后计划生育管理、所内住房管理、外籍博士后派出所登记等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和党、团员组织生活等日常管理工作;财务管理处负责博士后的经费管理;青年工作委员会负责博士后的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三章博士后招收与审批
第四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条件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本所在职职工,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学术地位,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科研经费充足,有条件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条合作导师职责
1.确定博士后研究计划,商定博士后研究课题,审查其开题报告,并制定其科研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2.定期检查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确保博士后顺利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
3.审核博士后各类科技项目(课题)的申请材料;
4.配合人事处做好博士后的各类考核工作;
5.做好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关心博士后生活。
第六条博士后申请资格
1.具有博士学位,热爱农业科研事业,具有科研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3.原则上不招收在职博士后。
在职人员申请博士后必须全脱产,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4.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CPCI-S、SSCI或CSSCI收录学术研究论文1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2篇。
5.在中国农业科学院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不得在院内同一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6.本所职工申请在职博士后:
(1)本所在职职工原则上不得进入本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本所在职职工申请在院内其他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须按院相关规定执行,逐级报研究组组长、部门负责人、人事处、所长、院博管会办公室批准。
(3)本所在职职工申请在院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根据国家博士后相关规定执行,研究所只为其保留公职3年,期间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享受我所职工的公费医疗和住房公积金;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办理停薪留职或返岗工作当年在岗工作时间少于半年的,不享受薪级工资晋升;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博士后进站程序
1.公布计划。
博士后合作导师每年10月20日前向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招收计划,由人事处审核汇总并报院博管会办公室批准后在所网公布。
2.提交申请。
申请者根据公布的博士后招收信息、自身专业方条件和意愿,向人事处提交经合作导师签字同意的申请书,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注册和网上填报,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研究所依据博士后招收计划全年受理博士后进站申请。
3.进站考核。
博士后合作导师组织不少于5人的考核小组,采取报告与答辩方式,对申请者博士阶段工作概况、进站后研究工作计划以及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拟招收人员。
4.材料审核。
人事处对拟招收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后,拟招收人员向人事处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由人事处及时上报院博管会办公室审批。
5.进站审批。
院博管会办公室审批后,需经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拟招收人员通过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预约,并按预约时间携带有关材料至全国博士后进出站服务窗口办理进站手续,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内核准后,出具博士后进站证明函。
第八条办理进站手续需提交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一式三份)
2.《博士后申请表》(一式两份)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一式三份)
4.《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进站申请表》(一式两份)
5.专家推荐信(两位专家,含本人的博士生导师)
6.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提供该地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须交人事处核验)
7.博士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须交人事处核验)或博士毕业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证明;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博士学位认证书
8.体检表(3个月以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9.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政审鉴定材料
10.在职人员,需提供在职单位出具的“同意**博士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证明”
11.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交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信
12.个人简历及论文发表(录用)证明
13.符合博士后申请资格的学术研究论文1-2篇
第九条博士后报到
博士后应在从全国博士后进出站服务窗口取得进站证明函后30个工作日内,持进站证明函及有关进站材料到研究所报到。
1.签订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博士后须在进站20天内,与合作导师协商签订《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聘用合同》(非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聘用合同》)或《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协议》(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待遇以及工作期限、内容、目标、进度、经费安排、成果归属、收益分配、考核奖惩和违约责任等。
2.办理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
博士后进站后自行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向人事处提交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提供1寸白底彩色照片电子版。
3.学位学历证书审核。
持“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证明进站的博士后,须在进站6个月内将《博士学位证书》原件交人事处核验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内备案。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后,须在进站1年内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交人事处核验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内备案。
未取得相应证书的,按退站处理。
第十条联合招收
经国家批准的博士后工作站可与我所联合招收博士后,需先向院博管会办公室递交申请。
院博管会审核同意后,由院博管会与工作站签订《联合招收工作站博士后人员合作协议书》,再由研究所与工作站及博士后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由工作站为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研究所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博士后的福利、工资待遇及科研工作按照协议执行;在站期间人事关系及户口落在工作站,并由工作站管理。
第十一条外籍博士后招收
研究所鼓励招收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外籍人员来我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申请、审核程序及所需材料与国内人员相同。
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商请院国际合作局协助办理来华工作、居住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在站期限
博士后在站时间由合作导师、博士后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掌握,并在《博士后聘用合同》或《博士后工作协议》中明确。
对于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
每次延期期限为6个月,最多申请4次,在站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在站时间自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内通过时间开始计算。
延期申请需至少提前3个月申请,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院博管会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延期。
到期未申请延期、延期未得到批准或延期到期的博士后,应及时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
逾期一个月不办理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若博士后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并达到了出站要求,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博管会办公室批准,可以提前出站,申请者需至少提前3个月申请,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
经批准提前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仍未出站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由其他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工作期满出站后(已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年),转到本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三条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博士后合作导师组织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不少于5人),根据《博士后聘用合同》或《博士后工作协议》,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科研工作进展、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和存在问题等,并填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一式两份),报人事处。
对没有按时完成《博士后聘用合同》或《博士后工作协议》要求、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
结合本所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开展博士后年度考核。
在站6个月以上、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所的博士后,在合作导师所在研究室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和优秀比例参照本所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博士后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工资晋档手续。
第十五条博士后经费与待遇
1.薪酬待遇。
构建研究所、合作导师两级博士后资助体系,切实提高博士后收入待遇,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加盟研究所博士后队伍。
自2018年6月起,新批准招收进站、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所的博士后按以下方式进行资助:
(1)研究所重点资助:
研究所统筹各类资金设立博士后资助基金,对来自教育部“双一流”大学及学科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国(境)外优秀高校博士毕业生、发达国家外籍博士毕业生的高质量生源全职博士后,经研究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重点资助。
其中,对来自世界排名前1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在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名义,发表1篇(含)以上影响因子5.0以上的SCI论文,或发表2篇SCI论文且累计影响因子在6.0以上,每年资助12万元;对来自教育部“双一流”大学及学科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国(境)外其他知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发达国家外籍博士毕业生,在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名义,发表1篇(含)以上影响因子3.0以上的SCI论文,或发表2篇SCI论文且累计影响因子在4.0以上,每年资助6万元;均连续资助两年。
注:
本条所述发表论文统一规定如下:
①用于业绩统计的论文必须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工作一致;
②论文发表有正式出版物的以正式出版物发行日期为准,仅为电子期刊的以带页码和doi号的网络发表日期为准;
③SCI收录论文的影响因子为该刊当年或五年平均影响因子;
④统计论文发表篇数,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的单篇除以共同人数计数;影响因子不再除以共同人数;
⑤在同一篇论文中既是共同第一作者又是共同通讯作者,只能按其中一类计算篇数。
(2)博士后合作导师资助: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资助,在进站协议期内,最低月资助额为9000元,鼓励其加大资助力度。
由合作导师的项目(课题)经费承担。
2.社会保险。
研究所按照有关规定为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所的博士后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申报手续。
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合作导师的项目(课题)经费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3.博士后公寓和住房补贴。
院博管会办公室负责受理院博士后公寓租住申请,按照博士后公寓房源和博士后进站时间顺序安排入住;院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院博士后公寓分配及日常管理。
所内住房由办公室(北京中保益农物业管理公司后勤服务部)负责统一安排和管理。
在京无住房的在站博士后,可向院博管会办公室申请租住博士后公寓。
对于非在职博士后,未婚人员可申请1个床位,已婚(配偶在京工作且无住房)人员可申请1间公寓,外籍博士后可申请1间公寓;对于原工作单位不在京的在职博士后,可申请1个床位。
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博士后公寓或所内住房日常使用费用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后,须在一个月内迁出院博士后公寓或所内住房。
院博管会办公室为未统一安排院博士后公寓的博士后下拨为期2年的住房补贴,逐年拨付研究所。
研究所按照院博管会办公室下拨研究所住房补贴时所附详细名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其中,合作导师研究组为博士后租住所内住房或其他住房的,住房补贴划拨至合作导师研究组合理列支;博士后自行租住其他住房的,由博士后本人逐年申请,经合作导师和办公室(北京中保益农物业管理公司后勤服务部)负责人核准、人事处备案后,由财务管理处以“住房补贴”形式发放至博士后本人。
由院博管会办公室或研究所(研究组)安排住房的博士后不享受“住房补贴”。
如遇院博管会住房补贴政策调整,研究所将做相应调整。
4.工龄院龄。
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不占研究所编制;出站后直接留院工作的,在站时间计算院龄。
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
退站人员在站工作时间计入工作年限。
5.工会会员待遇。
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所的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本所工会会员待遇,所需费用由合作导师的项目(课题)经费承担。
第十六条档案和户口管理
1.除在职、外籍和工作站联合招收人员以外,其他博士后均应纳入研究所的人事管理范围;进站手续办结后,由人事处为博士后开具调档函,1个月内将人事档案转至研究所。
2.人事处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相关法规和制度,负责博士后进站、在站、出(退)站相关重要材料、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3.非北京正式常住户口的博士后,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所后,由院博管会办公室为其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纳入院“博士后集体户”专户管理。
4.未将人事档案转至研究所的博士后,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博士后,不允许办理户口迁移。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办理其子女和配偶户口迁移,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5.博士后在站期间出生的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6.博士后在办理完出站手续后,凭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7.博士后期满出站后,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8.人事档案、户口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退站后,其人事档案须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原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户口须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十七条组织关系
党、团员博士后按组织程序,进站时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研究所,在站期间应参加党、团组织生活,出站时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出。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与评审
1.研究所为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予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取得博士学位的,认定时间按系统里的进站日期确定;未取得学位的,按博士学位证取得时间或系统进站时间较晚者认定。
如博士后本人放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的须提出书面申请。
2.在站期间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且获得院“优秀博士后”称号的人员,在离站前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审条件严格按照研究所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子女入托入学入保
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可随其流动,享受当地常住居民子女就学的同等待遇,可凭全国博士后进出站服务窗口开具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具体可参见本地当年度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入学政策。
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进站时间不超过4年,子女为非京籍的在站博士后,可凭全国博士后进出站服务窗口开具的入保介绍信,为其子女办理“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出国交流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和进修(申请获批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项目者除外)。
根据项目需要,可安排其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
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出国相关手续的办理,人事处负责出国政审及相关证件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籍博士后管理
外籍博士后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籍博士后所在研究组负责为其办理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第五章博士后出站与退站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出站要求
博士后工作期满申请出站,除须完成《博士后聘用合同》或《博士后工作协议》的要求外,还须在博士后研究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需排名第一)或唯一通讯作者,以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为第一单位发表(或录用)累计影响因子2.0以上的SCI、EI、SSCI源刊物的学术论文;或以共同第一作者中的第二作者,以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为第一单位发表(或录用)累计影响因子5.0以上的SCI、EI、SSCI源刊物的学术论文;
2.以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为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国家级一等奖完成人、国家级二等奖及省部级一等奖的前10名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的前8名完成人、省部级三等奖的前5名完成人,以一级证书为准);
3.以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作为专利权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两项以上(排名前2名);
4.以第一作者出版本学科创新性专著1部以上,或提出重大政策建议(报告)1项以上(有部级及以上领导具体批示);
5.从事技术创新工作,通过成果转让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达到50万元(以财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出站程序
1.提交申请。
博士后工作期满拟进行出站考核,需提前7-10天向人事处提交出站考核申请、在站期间发表论文和科研成果复印件、出站报告评审小组成员名单,经分管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出站考核,并需于出站考核前至少3天向人事处提交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2.出站考核。
博士后合作导师组织博士后出站报告考评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至少1名院外同行专家),博士后作出站报告,考评小组依据《博士后聘用合同》或《博士后工作协议》,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档案。
工作站联合招收人员的考核由研究所配合工作站完成。
3.出站审批。
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人事处(联合招收人员需经过工作站审核)。
人事处对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和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内)审核后,及时上报院博管会办公室。
院博管会办公室审批后提交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批,系统内审批通过后,博士后本人或委托人按预约时间携带有关材料至全国博士后进出站服务窗口办理出站手续。
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批通过之日为出站时间。
第二十四条办理出站手续需提交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一式三份)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一式三份)
4.《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一式两份)
5.《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严格按照格式编写,一式5份)
6.《接收单位意见表》
7.曾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者需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一式两份)
8.两寸彩照1张
9.经院所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离站手续清单》
10.办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者,须准备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独生子女证、配偶和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1.原为定向博士后出站后自主择业者,须提供由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自主择业的公函
12.出国及回原籍待业人员,需提交进站之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省(市)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
13.进二站人员,需提交二站接收单位博士后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站证明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就业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退站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根据合作导师要求或本人申请,并经分管所领导同意,由院博管会办公室审核并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退站手续。
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人事档案、户口转至我院的,其人事档案和户口迁移管理见第四章第十六条第8款。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所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违反院所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博士后工作协议》情形的;
7.无故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8.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9.出国未经同意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10.《博士后聘用合同》或《博士后工作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或延期手续的,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1.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六章考核等次划分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等次划分
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时,进行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划分。
先由考核小组专家对博士后进行独立评价,然后计算平均分并确定考核等次。
其中,“优”计为10分,“良”计为5分,“合格”计为0分,“不合格”计为-5分;平均分7.50-10考核等次计为优,5.00-7.49计为良,0-4.99计为合格,低于0计为不合格。
未满足我院博士后出站标准的,出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考核等次应用
进站考核时,考核等次为优或良的申请者确定为拟招收人员。
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博士后,按退站处理,不予发放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九条考核经费支出
合作导师负责组织博士后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专家咨询费由合作导师相关项目(课题)经费支付,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答辩秘书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条科技项目与科技成果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第一申报单位须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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