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工作要求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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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工作要求细则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要求细则
工程名称:
××××××××××××
委托人:
××××××××××××
监理人:
××××××××××××
现场监理工作要求细则
第一章要求细则前须知
第一条凡与我司(以下称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称监理合同)的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称监理人)应按照本细则执行,若监理合同未尽详细或与本细则不一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则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本细则作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附件,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委托人对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称施工方)的现场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将由或通过监理人进行,委托人原则上不直接对施工方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委托人对现场管理和监督主要采用监督监理人的方式进行。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监督与管理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通过要求监理人须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来掌握监理人的监理方案、目标、工作动态及其工作执行情况;
2.通过要求监理人须进行的报告来掌握工程动态及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情况;
3.通过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检查来真实掌握工程情况及监理工作状况;
4.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对监理人进行监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涉及施工方以下申请、报审等事项须按委托人规定的办法、流程和表式进行,监理人应遵照并督办有关方执行:
1.现场签证审批;
2.甲供材料申请;
3.工程款项审批与支付(含甲供材料或设备);
4.材料价格、综合单价审批;
5.工程预算和结算报审。
6.委托人规定的其他办法、流程和表式。
第五条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应报由监理人审核或审批的各类申请、报审、报验等及监理人认为需要的事项,其流程和要求应由监理人制定并编入监理《监理告知书》告知施工方和委托人。
第六条本细则将作为委托人对监理人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监理人应严格执行。
第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监理人均应按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及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现行的相关规定、要求、通知等执行。
第二章总则
第九条工程监理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现行的相关规定、要求、通知等。
第十条工程监理前,监理人须按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编制完成《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等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涉及重点控制的施工安全、施工技术、施工措施的应事先编制《监理专项方案》。
第十一条监理人对监理的内容、要求、流程、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等,须以《监理告知书》的书面形式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告知施工方,在送交《监理告知书》须同时送交《旁站监理方案》和《旁站监理部位或工序清单》。
第十二条监理人须按附表一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交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监理人须按附表二的规定向委托人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委托人主要将按附表三的内容和办法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检查应进行配合。
第十五条监理人须按附表四的规定进行工程监理的相关验收、审核、复核、批准等事宜。
第十六条监理人须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对施工方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委托人。
第三章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按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组织机构成员一览表、监理人员配备及进场时间计划表)派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具应有相当工作经验与专业水平并持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专业资格证书。
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若更换监理人员,须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的同意,且后任人员的工作经验与专业水平不得低于前任人员。
第十八条涉及工程重大施工安全、施工技术、施工措施及解决疑难问题等重要监理服务内容,应专门选派具有特殊专长的监理工程师或专家提供监理服务。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在场的工作时间应跟随施工方的作业时间(包括夜间施工),保证在施工方的作业时间内有监理人员跟场监理。
第二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在全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施工现场须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工程现场监理设备配置表)配置工程现场监理设备和设施,并保证监理设备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提供监理人使用的设备或设施,监理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委托人。
监理人不得借用或要求施工方提供施工监理工作所需的工具、仪器和设备。
第四章施工准备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在开工前应做好以下监理工作准备:
1.在开工前七天监理人员进驻现场进行监理工作准备;
2.配齐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3.熟悉施工合同、合同清单,掌握委托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管理、造价控制的要求,掌握合同清单规定的材料设备选用要求。
4.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工程现场监理设备配置表)配置工程现场监理设备和设施,并进行使用前的检查、校核,保证监理设备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工程开工前监理人须完成以下监理工作:
1.熟悉掌握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在设计交底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
2.审核批准施工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3.检查施工方的施工准备工作,在委托人下达开工通知书前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各项施工准备情况,书面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落实情况;
(2)施工临时设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置或落实的情况;
(3)砼、砂浆试块的标准养护室设置情况;
(4)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到场情况;
(5)管理人员到岗及施工作业人员到场情况;
(6)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持证情况。
第五章安全与文明施工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应按专业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和部位或施工作业应专门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应要求施工方针对灾害天气(包括台风、潮汛等)、地震、火灾等编制应急预案并予审查,检查其应急预案落实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和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对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每天进行巡视检查至少一次。
第二十八条发现以下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
1.施工方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施工方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设置或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的;
3.施工方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4.现场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未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的;
5.施工方未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的;
6.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或持无效资格证、上岗证的;
7.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九条现场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按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并在事发后二小时内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条总监理工程师应每月一次组织召开一次安全文明生产例会及安全与文明施工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检查施工方安全与文明措施费用的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与文明措施费用严重投入不足应及时要求整改并报告委托人。
第六章工程质量
第三十二条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编制确定关键部位和工序及其对应监理措施(须在《监理实施细则》中编制关键部位和工序列表),并在过程中针对性的加强监理控制。
第三十三条加强监督、检查前后工序搭界的施工质量,保证前道工序的质量满足后道工序的施工要求。
前后工序搭界巡视检查或验收须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分项工程内的关键部位和工序搭界巡视检查的覆盖率须为100%;
2.同一分项工程内的其他部位和工序搭界巡视检查的覆盖率按监理人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制定的百分比进行;
3.各分项工程的搭界,前道分项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分项工程的施工;
4.不同施工单位施工搭界的部位和工序,须专门组织进行工序交接验收,并做好交接验收记录,未经交接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四条对以下监理工作必须进行临场监理,并及时按相关规定形成监理资料:
1.中间工程或隐蔽工程验收;
2.旁站监理;
3.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
4.对施工方的施工测量、放线、沉降观测等进行复验和确认;
5.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验收或核验;
6.材料的见证取样;
7.对施工方的返工、返修工程进行复验和确认;
8.对现场签证事实进行见证确认;
9.对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和非实体工程(如:
脚手架、机械设备、模板、基坑维护等)进行检查、验收、确认。
第三十五条要求临场监理的工作、施工内容、部位或工序,必须到现场进行监理。
第三十六条掌握材料和设备进场动态,对于进场材料和设备,应仔细核验其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或合同清单的规定,核查其质量情况及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跟踪监督检查进场后材料和设备的存放、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应及时掌握施工方工程材料检验或试验报告内容,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工程材料进行平行抽查和复验。
第三十八条对施工方提交的甲供材料和设备申请,监理人应对数量、规格、型号逐一进行审核,保证申请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符合设计及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严禁施工方使用未按规定办理进场核验手续或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四十条混凝土浇灌前,监理人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符合各项浇灌要求的方可签发浇灌申请。
严禁施工方未经监理人同意擅自浇灌,否则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通知委托人。
第四十一条需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砼、砂浆、混合涂料等),监理人应要求施工方备案每批次的配比或组份,注明使用时间与部位,并实地抽检(核)配制过程。
第四十二条定期对施工方的砼、砂浆试块标准养护室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委托人,情况严重的经委托人同意后下达暂停施工指令:
1.施工方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形的;
2.施工方偷工减料、采用低质伪劣工程材料、使用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禁止使用的材料或降低工程材料标准或不符设计图纸和合同清单规定的要求的;
3.施工方不按设计图或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措施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
第四十四条对已产生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方整改处理,已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及时下达该部分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委托人,同时应进行事故调查,向委托人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结构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应组织设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协商处理方案。
对返工处理或结构加固补强工程部位,监理人须进行跟踪检查和专门验收。
第四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应每月一次组织工程质量专项检查。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验收须符合以下规定:
1.对施工方报送的所有工程质量验评资料或验收文件,监理人必须全部经现场实地检验或验收后予以签认;
2.检验批的质量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方专职质量员进行;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方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
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方项目经理及其他单位相关人员进行;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提请委托人组织正式验收;
6.需政府主管部门或设计院参加验收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监理人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预验收。
7.所有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及时形成验评资料或验收文件。
验评或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不得予以签认,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对以下工程质量须及时出具书面监理评估报告:
1.桩基工程;
2.基础工程(含地下室);
3.主体结构工程;
4.屋面防水工程;
5.外墙幕墙与门窗工程;
6.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七章工程进度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须组织召开施工总进度计划专题会,审核、修正、确定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向委托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控制方案》。
《施工总进度计划控制方案》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总进度计划制定或修订概况;
2.影响施工总进度计划的风险因素与防范对策;
3.施工总进度的监理控制方案。
第四十九条及时审查、修订施工方报送各类各阶段施工进度计划,评估其符合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第五十条监督、检查施工方落实保证施工进度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检查施工方可能影响施工进度的人力投入、机械配备、材料进场、施工组织安排等因素或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监理措施或手段,发现可能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或情况应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五十一条督促施工方(包括分包商)执行进度计划,协调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施工进度的矛盾或问题,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实际进度情况。
第五十二条及时提出工程进度滞后的调整意见或方案,对预计实际工期延期可能超过合同工期10%以上,应向委托人提交专题分析报告,分析原因及提出今后防范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对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是否影响工期应进行评估,对将严重影响工期的工程变更须向委托人提交评估报告。
第五十四条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延期申请的审核,必须分析原因及进行影响工期的量化评估,监理人在作出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或确认。
第八章工程造价
第五十五条监理人工程造价控制工作须由具有相应造价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形成且与监理人相关的报审、资料或文件须有监理人具有相应造价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签字。
无证非造价专业的监理人员不得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监理人工程造价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审核施工方报审的完成工程量及工程款付款申请;
2.审核施工方报审的现场签证;
3.审核施工方报审的预结算;
4.协助审核或确定索赔费用;
5.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协助进行其他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第五十七条对施工方报审的完成工程量的审核必须按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及计价规范进行现场复核计量,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量部分监理人不得审核确认。
第五十八条对现场签证的审核须符合以下规定:
1.拟进行审核的签证应符合相关报审的条件与规定;
2.监理人必须进行现场见证并做好文字记录和拍摄照片,签证审核必须依据现场记录;
3.委托人只限监理人审核确认事实情况与数量(或工程量),监理人应明确签署签证内容的发生时间、部位(或地点)内容事实及数量(或工程量)等审核意见,监理人不得签署涉及费用或价格的审核意见;
4.送交委托人审核的现场签证应附有监理拍摄的照片。
5.现场签证的审核还需执行委托人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对施工方报审的预结算,委托人只要求监理人审核以下内容:
1.报审的预结算应符合相关报审的条件与规定;
2.报审但实际未施工的项目内容(监理人同时提供实际未施工的项目内容清单)。
第六十条在结算审价阶段,做好工程结算审价的必要协助和配合工作。
第九章工程资料和监理资料
第六十一条监理人自己并同时督促施工方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制形成包括施工和监理的各类资料和文件,整理分类、立卷归档和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和文件,并保证资料记载的真实性,。
第六十二条严禁施工方和监理人自己事后凭空或不如实编造资料。
第六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组织工程质量检查的同时应检查施工方的资料情况。
第六十四条施工方所有报审、提交、移交委托人的资料须经监理人的审核或核验。
第六十五条按每单位工程分专业编写监理日记。
监理日记编写应规范、真实,不得补记、隔页或扯页,以保持其原始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监理日记。
第六十六条监理日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以便委托人日后能跟踪和稽核工程整个进程或事件:
1.气象情况、不可抗力发生(灾害性天气)及停电停水的情况;
2.主要施工内容及其质量情况;
3.施工安全情况;
4.材料进场与见证取样情况;
5.关键工序或部位施工情况或旁站监理情况或巡检专检情况;
6.井点降水进出场及实际使用日期、单体的人货梯、井架、脚手架搭拆日期、大型机械进出场日期;
7.现场签证到场见证情况;
8.工地洽商、会议情况;
9.平时巡检、专检和旁站时的照片;
10.其他突发事件或重要事件情况。
第六十七条按相关规定及时、规范、真实地编制、登记《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
第六十八条按相关部门及监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摄制留作存档的音像资料。
监理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单位工程中主要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与控制情况,记录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状况。
其中隐蔽工程验收和旁站监理须摄制音像资料留作存档。
第六十九条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写、提交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工程概况;
2.工程进度:
(1)本月进度概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2)进度延期分析;(延期主要原因、补救措施及对策等)
(3)下月进度计划控制重点及保证措施。
3.工程质量:
(1)本月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情况与分析;
(2)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3)下月工程质量控制重点及保证措施。
4.安全施工:
(1)本月安全施工专项检查情况与分析;
(2)本月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效果;
(3)下月安全施工控制重点及保证措施。
5.工程资料:
(1)本月工程资料专项检查情况与分析;
(2)工程资料须改进的内容与管理的措施。
6.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
(1)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等;
(2)进场核验、材料抽样送样见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返工复验等;
(3)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审核、工程延期审核等;
(4)其他审核、审批事项情况及工作会议的召开等。
7.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1)对本月进度、质量、安全、资料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4)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8.下月需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单位配合的事宜。
9.月报附表:
(1)实际完成与计划进度比较表;
(2)下月进度计划表。
第七十条指导、督促施工方按上海城建档案馆归档及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及时进行竣工文件与资料的搜集、整理、编制与归档。
第七十一条监理人须成立专门审查小组对施工方提交的竣工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其中对竣工图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须向委托人出具《竣工文件审查意见书》。
第七十二条监理工作结束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
第十章竣工验收
第七十三条对施工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监理人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人须组织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提请并配合委托人组织验收。
第七十四条监理人对住宅建筑工程(含商住、酒店公寓建筑工程)、宾馆建筑工程工程须实行一房一验,实行一房一验的工程,监理人在竣工验收之前须向委托人出具每套房屋的验收证明单。
商品住宅或商品办公房须向业主出具验收证明文件。
第十一章工程保修监理
第七十五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委托人提交保修监理人员名单及通讯方式,保修监理人员应根据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到场处理保修监理具体事宜。
第七十六条参与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分析与质量责任鉴定,提出质量缺陷修补(复)处理措施或方案,并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督促施工方进行修补(复)处理。
第七十七条对委托人(或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方进行修补(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签认,并将修补(复)的结果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七十八条督促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回访。
附表一监理人须提供的文件或资料表
序号
文件或资料名称
提供时限
说明
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总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同时
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委托书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就任前二个工作日
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
3
项目监理规划
工程开工前二个工作日
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字并加盖公章
4
监理实施细则项目清单
与监理规划同时提交
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部章
5
专项监理方案项目清单
与监理规划同时提交
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部章
6
旁站监理部位或工序清单
与监理规划同时提交
7
旁站监理方案
工程开工前二个工作日
8
经监理审核批准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开工前二个工作日
9
实施性施工总进度计划
工程开工前二个工作日
10
施工总进度计划监理控制方案
与实施性施工总进度计划同时
11
施工图监理意见书
设计技术交底会召开前
须盖项目监理部章
12
监理告知书
第一次工地例会
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部章
13
监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对应的项目或专业施工前二个工作日
14
专项监理方案
该方案对应的项目或设施施工前二个工作日
15
实施性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单位工程开工前二个工作日
16
月施工进度计划
与监理月报同时
17
工地例会会议纪要
每次工地例会后一个工作日
18
各类监理工作会议纪要
每次会议后一个工作日
19
监理月报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部章
20
已旁站监理部位(或工序)清单表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按规定表式,分单位工程编制并每月更新一次(可用电子文档形式)
21
已隐蔽验收部位(或工序)清单表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2
已见证取样送样材料清单表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3
已复核(测)项目清单表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4
分包施工交接验收表
下个分包施工前
按规定表式
25
重要分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分部工程验收后二个工作日
26
竣工文件审查意见书
随施工方提交竣工文件同时
27
一房一验验收证明单
随施工方提交竣工文件同时
28
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
29
监理人员现场出勤记录表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部章
说明:
1.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监理人在工程竣工后向委托人移交的监理资料应另行完整的提供。
2.已复核(测)项目清单表包括内容为:
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沉降观测成果等。
附表二监理人须及时报告事项表
序号
报告事项内容
报告形式
报告时限
说明
1
开工准备情况
书面
监理人审批工程开工报审表前
2
工程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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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 监理 工作 要求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