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发电工程安全检查表高浓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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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发电工程安全检查表高浓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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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发电工程安全检查表高浓度
瓦斯发电工程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落实情况
备注
一
站址选择
1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应有可靠、稳定的气源。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3.1.1条
2
在满足煤矿设计瓦斯抽采量的前提下,瓦斯抽采泵应有足够的背压供气能力。
瓦斯抽采泵供气背压应根据供气管道系统计算及设备进气压力要求确定,并应预留1kPa-2kPa的裕量。
当供气系统采取措施后,现有瓦斯抽采泵背压仍不能满足瓦斯利用项目要求时,宜选择对瓦斯抽采站进行改造。
当抽采站改造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取加压措施。
对于新建瓦斯抽采站,应根据瓦斯综合利用系统要求,对瓦斯抽采泵选型提出合理的背压要求。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3.1.2条
3
当采用瓦斯抽采站供气管串接加压机在加压输送时,应进行气源接口处的进气压力检测,控制气源接口处不得产生负压。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3.1.3条
4
站址选择应根据矿区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瓦斯抽采站条件,结合地区自然条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煤矿生产计划,以及矿区(煤矿)的气源、电源、水源、热源等因素综合确定。
低浓度瓦斯发电工程应靠近瓦斯抽采站选址;高浓度瓦斯远距离输送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集中建设瓦斯发电站。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3.2.1条
5
站址选择应合理用地,宜利用非可耕地、劣地或现有场地。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3.2.2条
6
站址选择应避开空气经常受悬浮固体颗粒物严重污染的地区,站址位置宜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且应避开噪声敏感区。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3.2.3条
7
瓦斯发电站站址宜选择在瓦斯抽采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3.2.4条
8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主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段。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4.1条
9
站区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应按已批准的规划容量、建设规模及机组配置形式统一规划,合理确定站区用地范围。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1.1条
10
站区规划应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并应保护水土资源。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1.2条
11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3.0.7条
12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3.0.8条
13
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3.0.10条
14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3.0.13条
二
总平面布置
1
站区规划应根据站内外条件,以主设备区为中心,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站区规划,合理进行功能分区。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1.3条
2
建(构)筑物及箱式设备布置,应工艺流程合理、道路通畅、与外部管线连接短捷、减少开叉。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4.2条
3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布置时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
2应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3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5.1.1条
4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保证物流顺畅、径路短捷、不折返;
2应避免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3应使人、货分流,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货流与人流交叉;
4应避免进出厂的主要货流与企业外部交通干线的平面交叉。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5.1.8条
5
瓦斯预处理装置、瓦斯储气罐、瓦斯加压机房,应与其他辅助建筑物分开布置,并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4.3条
6
发电机房(含发电机组集装箱)与瓦斯储气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0m。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4.4条
7
电站开式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单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开式冷却塔与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4.5条
8
瓦斯预处理设施宜露天布置,高寒地区可设置在室内。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4.6条
9
站区内的不可控放散管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煤矿进风井、煤矿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2与煤矿提升机房、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30m;3与火炬及其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30m。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4.7条
10
发电机组排烟管道、火炬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瓦斯抽采泵房及其放散管的距离不应小于30m;2与煤矿通风机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4.8条
11
火炬宜布置在站区及站区边缘地势较高处。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4.9条
12
多个火炬并列布置时,火炬筒壁外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5m。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4.10条
13
火炬塔顶部中心距架空电力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4.11条
14
瓦斯发电机组可采用集装箱或厂房布置方式。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6.5.1条
15
集装箱内发电机组两侧应留有不小于700mm的安全巡视通道。
集装箱之间的距离,除应满足管线布置、集装箱通风和检修维护的要求,其间距不宜小于4m。
集装箱发动机端,应留有便于发动机拆装、检修空间及运输通道。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6.5.2条
16
厂房内发动机组布置应便于机组安装,并应留出运行及检修通道。
机组外缘与墙体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00mm;机组外缘与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800mm;机组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00mm。
发电机机端应留有便于发电机拆装及运输的检修空间;发动机端外接燃气及冷却管道上应留有便于机组进出的可拆管段。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6.5.3条
17
瓦斯发电机组上方宜设置机组日常检修用的起吊设施。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6.5.4条
18
进行集装箱、厂房设置时,应满足进排风消声器的布置空间要求。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6.5.5条
(二)
运输
1
瓦斯电站宜有2个出口,并应利于消防车出入,发电机房(含发电机组集装箱)区、瓦斯储罐区应形成环形消防通道,其他消防区域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
当受条件限制时可设尽头式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车型确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5.1条
2
站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规定:
站区道路布置应满足大件设备运输、安装、检修要求;当站内道路布置有困难时,可借用站区外道路。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5.2条
3
瓦斯发电站应设置围墙,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可根据站区的规模、性质及所处地理位置的周边情况等确定,高度宜为2.2m.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5.3条
(三)
竖向布置
1
站区竖向布置应根据场地自然条件、周边环境,结合工艺流程、功能分区、气象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可根据场地地形情况布置为平坡式或阶梯式。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6.1条
(四)
管线布置
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站区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布置,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7.1条
2
管线综合布置应节约用地,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采用综合管架或综合管沟布置。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7.2条
3
瓦斯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用防止瓦斯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油管道采用管沟铺设时,管沟应设集油坑,沟底坡向集油坑的坡度不宜小于1%;管沟在进、处集装箱及建筑物处应密封隔断。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7.3条
4
瓦斯输送管理不应穿越控制室、值班室、办公室、休息室、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水泵房、油料库、维修间和配件室等。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7.4条
5
管线、管沟布置有矛盾时,应按“临时让永久,有压让无压,不管让大管、柔性让刚性”的原则布置。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4.7.5条
(五)
建构筑物
1
瓦斯发电机房油箱及油管道连接处(焊接除外)外缘5m范围内的钢柱、钢梁,因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11.2.2条
2
建构筑物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加压机房、瓦斯预处理车间等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宜单独、单层布置,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设置能满足工艺要求的机械通风设施。
2与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的休息室、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等,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应直通室外。
3油品库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排污沟应设隔油池。
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门窗均应向外开启,且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11.2.3条
2
瓦斯发电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可设为敞开式。
发电机房内工作地点距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30m;控制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n2时,可只设1个;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11.2.4条
3
一般建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进风口与出风口应合理布置;对于瓦斯发电机房、瓦斯预处理间、瓦斯预处理间、瓦斯加压机房等有瓦斯泄漏危险的厂房,在机械通风停止运行时,应具有自然通风能力。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11.3.5条
5
瓦斯发电机房、瓦斯预处理间、化学水处理间及水泵房等经常有水的楼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电缆地沟、管道地沟等应有排水设计和可靠的防水、排水措施。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11.3.6条
6
瓦斯发电机房及生产辅助厂房的室外安全出口,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等级不应小于0.25h。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11.4.2条
7
变压器、电气设备室、电缆夹层等室内安全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可为不燃烧材料的双向弹簧门。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11.4.3条
8
瓦斯发电机房、瓦斯预处理间、瓦斯加压机房安全门窗,应为向外开启的隔声门窗。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11.4.4条
9
与瓦斯发电机间毗邻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11.4.5条
10
瓦斯发电机房安全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瓦斯管道、蒸汽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11.4.6条
11
电缆沟、电缆隧道在进出瓦斯发电机房、主控制室、电气设备室时,电缆沟、电缆隧道外建构筑物隔墙应为防火墙。
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11.4.7条
12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库)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其中可能受到油品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因采用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11.4.8条
14
瓦斯发电机组、加压机等大型振动设备基座,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基础应独立布置,并应与周围结构分开。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11.5.1条
15
抽采瓦斯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 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当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当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者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
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当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
当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二条
三
生产工艺设备
(一)
气源接口
1
利用煤矿瓦斯抽采站气源时,气源接口应设在瓦斯抽采站预留利用接口后。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1.1条
2
高度瓦斯气源接口后,应根据瓦斯流向设置手动切断阀,自动切断阀和干式管道阻火器;低浓度瓦斯气源接口后,应根据瓦斯流向设置手动切断阀、自动切断阀、水封阻火器和干式管道阻火器。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1.2条
3
抽站站放散管宜设置自动切断阀。
当抽采站放散管阀门为手动切断阀时,应在发电站气源接口自动切断阀上游设超压放散装置。
气源接口自动切断阀,宜与瓦斯抽采站放散管自动切断阀联锁,并应与安装在气源接口上游管道的瓦斯浓度在线监测仪联锁。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1.3条
4
瓦斯气源接口切断阀组处,应设置防止瓦斯抽采泵背压查稿的超压装置,超压放散装置应设在自动切断阀前。
超压放散装置的放散压力不应超过瓦斯抽采泵最大允许背压,放散量应满足瓦斯抽采站安全放散量。
超压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宜就近并入瓦斯抽采站放散阀后的放散管道。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1.4条
5
气源接口处应采取在瓦斯发电站停机或检修时能有效切断供气管气源的措施。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1.5条
(二)
瓦斯输送
1
气源接口后的高浓度瓦斯应采用正压输送,宜利用瓦斯抽采泵背压作为供气输送动力。
当瓦斯抽采泵供气背压不能满足瓦斯发电工程供气要求时应在气源附近设加压站。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1条
2
高浓度瓦斯加压输送时,应根据输送距离、用户使用压力要求确定输送压力。
高浓度瓦斯输送设计压力(表压)分级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A0.2-0.4B0.01-0.2低压输送小于0.01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2条
3
各种压力级别的高浓度瓦斯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接,当有可能超过管道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泄压保护装置。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3条
4
瓦斯输送管道的设计流速可选择为10m/s-15m/s或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但不宜超过15m/s。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4条
5
瓦斯输送系统有下列情况时,应设置预脱水装置:
1瓦斯抽采站至发电机组之间未设瓦斯预处理装置;2瓦斯抽采站至瓦斯预处理装置之间未设储气罐。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5条
6
当瓦斯气源压力破洞不能满足瓦斯发电机组正常运行且瓦斯抽采站至发电机组之间未设瓦斯预处理装置时,宜设置稳压储气罐。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6条
7
瓦斯储气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发电工程有两个及以上气源时,应设置储气罐。
储气罐有效容积宜按不大于30min的用气量确定,储气罐前宜设混气装置。
2瓦斯发电工程与民用气共用气源时,应设置储气罐。
储气罐有效容量应按民用和瓦斯发电要求综合确定。
3瓦斯发电工程与其他工业用户共用气源时,应设置储气罐。
当工业用户对供量及供气时间有要求时,储气罐有效容量应按工业用户工艺要求确定。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7条
8
储罐宜选择低压储气罐,储气罐形成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选用干式储气罐:
1供水困难地区;2严寒地区;3工程地质条件较差的场地。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8条
9
低压储气罐工艺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规范》GB50028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储气罐进、出气口宜设置电动阀;2应设置罐体高度(或活塞行程)、罐体压力检测信号;3、储气罐体高度及压力信号应与进、出电动阀门联锁,应能在罐高及压力超限时自动关闭储气罐进、出电动阀;4、湿式罐的水封宜设置液位等检测信号。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9条
10
瓦斯加压机应讯啊哟个燃气专用的防爆、防泄漏型。
加压站或设有加压机的瓦斯预处理装置进、出口,应设置管道阻火器。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10条
11
瓦斯加压机吸入管工作压力应保持为正压,并应采取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11条
12
加压系统进出口管道之间宜设置循环管,循环管管径应按单台风机的最小循环量设置,循环管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
加压系统出口应设置安全阀。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12条
13
瓦斯预处理装置应具有自动排水功能和排水口自动阻气功能。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14条
14
瓦斯预处理系统宜采用母管制。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15条
15
瓦斯预处理系统能力应为额定工况下发电机组总耗气量的120%,系统中的加压机、精密过滤器、制冷脱水设备,当任意一台设备检修时,其余设备应满足全站额定工况下发电机组总耗气量的要求。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16条
16
瓦斯输气管道应设置气体置换接口。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17条
17
瓦斯储配站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2.18条
18
高浓度瓦斯输送管道敷设应分段设置集水、排水装置。
排水方向宜与气流同向并设置不小于3‰的坡度坡向集水器;当排水方向与气流逆向时应设置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集水器。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4.2条
19
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
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三) 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 抽采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四)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 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
进行管道输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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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区外高浓度瓦斯输送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站区内高浓度瓦斯管道敷设应根据工艺流程布置、美观要去、地形条件、放水条件等因素选择敷设方式。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GB51134-2015
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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