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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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一)客运列车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h、双线行车中断满2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2.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h、双线中断行车满3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或延误本列满6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其他列车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h、双线行车中断满3h。
(3)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2.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h、双线行车中断满4h。
(3)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8h。
(3)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调车作业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h、双线中断满3h;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h、双线行车中断满4h;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h。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一)客运列车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1.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2h、双线行车中断满1h。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2.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h、双线行车中断满2h。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3.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满6h。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二)其他列车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1.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满3h、双线行车中断满2h。
(2)机车、车辆脱轨3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2.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h、双线行车中断满3h。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3.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满6h。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三)调车作业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h、双线中断满2h;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h、双线行车中断满3h;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6h。
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三、行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的判定
铁路运输中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后,应认真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并根据应负事故责任的大小,把责任分为五类:
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其中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都要影响责任单位、分局、铁路局或工程局、铁路工厂的安全天数(成绩)。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促使发生事故单位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准确地划分责任,防止或减少推诿现象,判定行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的规定如下: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经铁道部特批同意,可由铁路局制订措施办法,暂不执行《技规》中的某些条款。
由于措施不当或贯彻不力,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责任事故。
确属主观上不能防止的,列非责任事故。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拟稿发布的文电,凡涉及有关部门而没有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包括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经领导裁决的问题),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定拟稿发文电部门的责任事故;如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设备(包括零、配件)质量不良,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除判明产品第一供应者(工厂、工程、物资供应等部门)责任外,列路内该设备主管部门事故。
技术设备的所属部门或管理部门,对设备原因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不认真分析,查不清原因的,定该部门责任事故。
3.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工务设备损坏(如塌方落石、泥石流、路基冲刷、路基下沉、桥涵冲毁等)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下列情况,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1)超过洪水设计频率、最高洪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桥涵最大通过流量,或者虽不超过以上设计标准,但属于一次洪水期内的局部冲刷或流向改变,将桥涵墩台或路基冲坏;
(2)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自然山坡上,路外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开山采石、采矿弃碴、破坏植被,经劝阻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后仍然无效造成铁路设备损坏;
(3)线路下的岩溶、古墓、古坑道、厚层地下冰热融造成的路基突然下沉或陷穴;
(4)由于风、沙、雨、雪等自然影响,以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
除以上原因造成的事故均列工务责任事故,特殊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此条中提及的“泥石流”系指山坡上大量的泥沙、石块等物质,经山洪冲击而形成短暂的急流,对铁路、公路等建筑物有很大的破坏作用。
“岩溶”系指线下的可溶性岩石,特别是碳酸盐岩石,因受含有二氧化碳的流水溶蚀形成的岩洞或洞穴。
4.凡因货物装载不良而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属货运部门失职而造成的,定为货运部门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如确属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的责任,由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但影响安全成绩。
如系托运人自装的车辆,经调查分析,铁路工作人员无法检查发现,由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5.凡路外单位托运的自轮运转的货物,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铁路有关部门审核检查其技术状态,符合铁路运输有关规章规定的要求,方可托运。
如在运输中由于自轮运转货物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列审核检查部门的责任事故;属于审核检查范围以外的,由审核检查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后,方可列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自轮运转货物,没有办理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没有挂运命令就编人列车,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列编人或同意放行的部门责任。
此条中提及的“自轮运转的货物”系指企业铁路挂运或自行行驶的自备机车、车辆或轨道机械。
6.凡铁路所属部门、单位临时借用(或利用)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为铁路部门进行调车作业和牵引列车,由于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的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借用(或利用)部门、单位责任事故。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凡以承发包、委托等形式,用集体单位人员及非铁路正式职工,承担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生产铁路用零部件和参与铁路营业及铁路行车有关工作等,因产品、施工维修质量等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承发包、委托单位责任事故。
凡路外企业单位委托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所属集体单位)承担的专用线及其他设施的维修工作,由于施工、维修质量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铁路施工、维修部门、单位的责任。
7.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发生局不认真组织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完整,列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又不足的,列发生局的责任事故。
8.行车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事故责任系他局责任时,应按《事规》规定,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定性定责;如有异议时,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裁定。
如事故发生局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擅自决定列他局责任,而他局提出异议时,列发生局责任事故。
有关局接到发生局通知后,没有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按发生局调查分析意见进行定性定责。
如双方推拖扯皮,不认真调查分析事故,经铁道部裁定,由事故发生局统计事故件数,影响双方安全成绩。
9.下列事故可列为其他责任:
(1)除《事规》中“行车事故报告表”中所列部门以外的铁路部门的责任事故,列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2)路外单位责任事故,列入其他事故。
列车火灾或爆炸,以及线路上障碍物造成的事故,判明非铁路责任的,列其他责任事故。
(3)特殊情况,经铁道部(铁路局)审查,确定列其他责任的行车重大事故(大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10.其他几项规定:
(1)责任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及行车重大事故,影响铁路局、分局安全成绩;责任行车大事故,影响铁路分局(无分局的影响站、段)安全成绩。
纯属领导责任造成的事故,列领导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2)各部门因违章作业、设备质量或零部件丢失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在各该部门事故中,能确定责任的,列责任事故;不能确定为铁路责任的,列该部门其他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凡隐瞒事故,一经查清,列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四、行车重大、大事故的通报
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应按下列规定通报:
1.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
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事项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列车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姓名;
(4)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6)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
(7)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如发生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尚未判明是否构成重大、大事故,亦应按本规定通报。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主任。
如需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
分局调度值班主任,除立即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外,应同时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救援列车主任及救援队长;
(2)分局长、有关副分局长;
(3)公安处长;
(4)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分处长(科长);
(5)有关车站站长及车务、列车、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水电、生活等段段长和医疗单位负责人。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通报有关铁路公安派出所。
如发生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还应立即通报当地消防部门。
3.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铁路局长、有关副局长、安全监察室主任(值班监察)、有关业务处长、公安局局长及铁道部调度员。
4.铁道部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值班处长。
值班处长报告运输局局长、安全监察司司长、公安局局长(或值班室)及部长办公室。
由部长办公室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5.有关重大、大事故的通话,按“117”应急通信级别,按“立接制”紧急办理。
五、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审查批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
重大、大事故涉及两个铁路局(其他有关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各自向铁道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
2.行车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在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现场前,由分局指定的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
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尽快开通线路,做好各项救援准备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作成记录,向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报告。
3.铁路分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分局长或副分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分处长和公安处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之前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迅速恢复通车。
4.铁路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局长或副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业务处长和公安局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5.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勘察现场和事故调查。
由工务部门绘制现场示意图。
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2)如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各100m的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3)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4)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5)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6)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铁路局详细汇报并在24h内向铁路局及铁道部拍发“重大、大事故电报”。
(7)调查取证材料,必须经调查取证人员确认签字。
6.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分局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5份)。
铁路分局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附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予10日内报铁路局(5份)。
(1)铁路局接到分局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对大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对重大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连同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7日内报送铁道部(3份)。
(2)铁道部接到铁路局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部事故处理委员会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提出处理批复意见,由安监司主稿事故批复文件,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审批。
部事故处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
7.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含其他单位)有关时,应在24h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说明事故情况及原因。
有关局接到电报后,要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发生局应组织有关局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作出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性质、损失、事故原因及责任的认定意见),有关方面负责人签认。
如意见一致时,由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理。
如意见不一致时,由事故发生局将事故调查资料及会议纪要连同事故报告报送铁道部(3份);有关局将调查意见及分歧写出事故报告报铁道部(3份)。
重大、大事故电报拍发办法如下:
1.发报人: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
铁道部部长、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路局局长、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3.电报等级:
按特级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T”。
4.线别代码:
繁忙干线为A;干线为B;其他线路为C。
5.电报内容、代号如下:
电文先记“行车重大事故”或“行车大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代替报告项目,再填具体内容(不用的项目可省略)。
代表事项:
(1)发生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线名、线路代码、站名、区间、公里、米);
(3)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4)机车型号(所属段别);
(5)牵引辆数、吨数、计长;
(6)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7)人员伤亡(死亡、重伤人数,分路内外人数);
(8)设备破损程度(机车、车辆、线路等);
(9)事故车辆装载货物品名及损失情况;
(10)救援工作完了时间;
(11)线路开通时间;
(1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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