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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产业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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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产业政策
养老服务产业政策
养老服务产业政策
国家政策的高度关注与支持
1、《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在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发展老龄服务业。
内容如下:
“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
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342万张。
”
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
在目标和任务中明确指出:
“
(三)建设方式。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
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在第四节发展老年服务业中明确指出:
“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建立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十二)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发展老年服务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三)要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
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消费需求,要积极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需求。
”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老龄事业发展
(十七)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和有关捐赠,要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八)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热情关注、积极支持社区老年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的建设,按照信贷通则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4、《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中明确指明:
“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
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
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5、《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2012年7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其中,在第六章基本社会服务中明确指明:
“
基本养老服务。
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实行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适度提高供养标准。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居家养老,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增强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运行。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专业化的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增加养老床位300多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支持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实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培养培训具有资质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
”
6、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明确规定管理机构将得到减免租金、税收、水电等优惠。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湖北省养老产业政策
1、《湖北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全文(2011-2015年)》
2011年,湖北省政府出台的《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中,第十一章服务业发展规划内容中明确指明:
“
二、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家庭服务业。
重点发展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病患陪护,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等,鼓励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健全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
积极发展家庭护理、家庭教育、清洁卫生、幼儿服务等家政服务,大力实施“巾帼家政服务员培训工程”,做大做强一批规模较大的家政服务企业。
”
2、《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在目标和任务中明确提出:
“
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建民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城乡居家养老服务。
着力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建设便捷有效的养老信息平台。
继续推进城乡养老机构建设。
”
恩施州地方政策支持
《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恩施州政府发布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以下简称《意见》,在主要措施中明确指出:
“(四)加大对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1.优先审批项目。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设施,应予优先立项和审批,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对列入规划(包括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不得挤占或改变用途。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养老服务场所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条件具备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民营。
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可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
2.加大财政补贴和信贷支持力度。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有关部门审核达到《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合格标准的,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一是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建设补助,新建房屋、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营运补助,达到《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合格标准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营运补助,每收住本辖区1名老年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奖励。
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对于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金融部门应加大对社会创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3.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的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
减免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通信费、收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在核算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度经营结余中提取收益,其额度应不高于年度经营结余的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同时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4.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符合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养老服务。
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并备案。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赢利主要用于设施建设、服务拓展和服务质量提升。
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
《恩施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1年2月16日恩施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恩施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第八篇构建和谐社会中明确提出:
“
第二十七章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增强社会养老服务功能。
整合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体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
发展养老服务,健全养老设施和社会照料服务网络,重点加强农村养老院建设、新建州老年公寓和州老龄综合服务中心。
强化社区老龄服务功能,倡导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尊敬和精神关爱。
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水平。
弘扬敬老风尚,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社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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