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道路沥青混合料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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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道路沥青混合料技术导则
青岛市城市道路沥青混合料技术导则
(试行)
2013-08-15发布实施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青岛市城市道路沥青混合料技术导则
(试行)
主编单位:
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青岛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青岛冠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轨道市政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
批准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前言
随着青岛市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我市城市道路建设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经济发展愈来愈具有战略意义。
为适应青岛市城市道路沥青混合料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青岛市城市道路建设质量,规范沥青混合料的设计和施工,改进传统的路面结构模式,提升城市道路沥青路面的品质和耐久性,在遵循现行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技术规程及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市目前的城市道路交通特征、气候地质水文特点,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托大量的相关科研成果及试验资料,并借鉴国内外其他城市道路的建设经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城市道路沥青混合料技术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原材料技术要求、沥青混合料技术要求及配合比设计要求、生产运输及施工要求、质量管理与检查验收要求。
本《导则》自2013年08月15日起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养护的沥青路面工程中执行。
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由青岛市市政集团技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
青岛市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13层,邮政编码:
266061)。
主要起草人:
李强吕廷军鲁洪强王涛王伟周凤华章继忠王召强赵明炎张海波赵轩刘云龙张兴波由兆升
主要审查人:
刘建军李典龙陈卫华
1总则
1.0.1为提高本市市政道路沥青路面的建设质量和品质,统一沥青混合料设计、生产、施工和质量管理,特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养护的沥青路面工程。
1.0.3沥青混合料设计及施工应结合我市条件,因地制宜,积极、慎重的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逐步推广。
1.0.4本导则配合相关国家规范及技术规程实施,沥青路面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本导则外,尚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
1.0.5沥青混合料设计及施工应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合理经济地利用地方材料,在城区人口密集区域宜采用温拌沥青混合料。
1.0.6在性能满足本导则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废旧沥青再生、胶粉改性沥青、降噪沥青混合料等符合国家循环经济产业的新技术新材料。
1.0.7本导则与《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配套使用。
2编制依据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2006)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
《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JTGF41-2008)
《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2012-08-01)
3术语、符号
3.1术语
3.1.1沥青路面:
铺筑的沥青面层结构称为沥青路面。
3.1.2沥青混合料:
矿料与沥青拌和而成的混合料的总称。
3.1.3温拌沥青混合料:
通过温拌技术和相配套的施工工艺,在较低温度下(较热拌沥青混合料生产施工温度下降30~40℃)实现路面施工的沥青混合料,其技术指标和性能指标满足同类型热拌沥青混合料的技术要求。
3.1.4热再生沥青混合料:
指将收集的旧沥青混合料送到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按特定工艺加工制成符合质量标准的沥青混合料。
3.1.5改性沥青:
指掺加橡胶、树脂、高分子聚合物、磨细的橡胶粉或其他填料等外掺剂(改性剂),或采取对沥青轻度氧化加工等措施,使沥青或沥青混合料的性能得以改善制成的沥青结合料。
3.1.6动稳定度:
沥青混合料进行车辙试验时,变形进入稳定期后每产生1mm轮辙试验行走的次数,以次/mm计。
3.1.7当量轴次:
按弯沉等效或拉应力等效的原则,将不同车型、不同轴载作用次数换算为与标准轴载100KN相当的轴载作用次数称为当量轴次。
3.1.8累计当量轴次:
在设计年限内,考虑车道系数后,一个车道上的累计当量轴次总和。
3.2符号
AC──密级配沥青混凝土
SMA──沥青玛蹄脂碎石
OGFC──排水表面层开级配沥青混合料(核对权威性解释)
AM──半开级配沥青碎石
HMA──热拌沥青混合料
OAC──沥青混合料中的最佳沥青用量
MS──马歇尔稳定度
VV──压实沥青混合料的孔隙率
4基本规定
4.1沥青混合料设计应遵循耐久、经济的原则。
4.2沥青混合料采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新材料新工艺在经实践验证其可行、技术先进、性能满足相关要求后方可采用。
4.3沥青混合料的生产、施工必须贯彻“精心设计、精密组织、精细管理、质量第一”的方针,以保证沥青路面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
4.4沥青混合料的生产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应加强沥青混合料生产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应严格执行本导则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4.5交通量宜根据表4.5的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设计时可根据累计当量轴次Ne(万次/车道)或每车道、每日平均大型客车及中型以上的各种货车交通量[辆/(d·车道)],选择一个较高的交通等级作为设计交通等级。
表4.5交通等级
交通等级
BZZ-100KN累计标准轴次Ne(万次/车道)
大客车及中型以上的各种货车交通量[辆/(d·车道)]
轻交通
<400
<600
中等交通
400~1200
600~1500
重交通
1200~2500
1500~3000
特重交通
>2500
>3000
5原材料技术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沥青混合料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本导则的相关要求,本导则没有涵盖的内容参考相关规范规程。
5.1.2沥青混合料使用的材料选择必须经过料源调查,材料质量应符合本导则规定的要求,就近取材。
5.1.3沥青混合料各种材料进场时必须取样进行质量检测,经评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以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替代进场检测。
沥青和添加剂进场时还须提供厂家自检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5.1.4集料粒径规格以方孔筛为准。
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集料不得混杂堆放。
堆放场地应设置防雨棚或其它防雨水覆盖措施。
5.2沥青
5.2.1沥青品种与标号的选择应根据道路等级、交通量及其组成、面层结构与层次、施工工艺等因素,结合青岛气候条件和使用经验确定,并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沥青材料的适用范围
沥青材料类型
适用范围
道路石油沥青
中交通的表面层、重交通的中下面层以及特重交通的下面层
改性沥青
特重交通、重交通、交叉口进口道、公交车专用道与停靠站、长大纵坡的沥青路面
乳化沥青
透层、粘层、稀浆封层、冷拌沥青混合料与表面处置
改性乳化沥青
交通量较大或重要道路的粘层、稀浆封层、桥面铺装的粘层、表面处治、冷拌沥青混合料、微表处等
液体石油沥青
透层、表面处治或冷拌沥青混合料
泡沫沥青
厂拌冷再生混合料、就地冷再生混合料
5.2.2道路石油沥青
1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均采用A级道路石油沥青。
沥青质量应满足表5.2.2中指标要求。
2除有特殊要求并经充分论证情况以外,不应采用掺配的调和沥青。
如确需采用,必须进行试验并满足表5.2.2的要求。
表5.2.2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
指标
单位
等级
90号
70号
50号
针入度(25℃,5s,100g)
0.1mm
A
80~100
60~80
40~60
针入度PI
-1.5~+1.0
软化点(R&B)不小于
℃
44
45
49
60℃动力粘度[2]不小于
Pa.s
140
160
200
10℃延度不小于
cm
20
15
15℃延度不小于
cm
100
80
蜡含量(蒸馏法)不大于
%
2.2
闪点不小于
℃
245
260
溶解度不小于
%
99.5
密度(15℃)
g/cm³
实测记录
TFOT(或RTFOT)后
质量变化不大于
%
±0.8
残留针入度比不小于
%
57
61
63
残留延度(15℃)不小于
cm
20
15
10
注:
1.表中PI值、60℃动力粘度、10℃延度可作为选择性指标,可不作为施工质量检验指标。
2.老化试验以TFOT为准。
3沥青必须按品种、标号分开存放。
除长期不使用的沥青可放在自然温度下存储外,沥青在储罐中的贮存温度不得低于130℃,并不高于170℃。
4道路石油沥青在贮运,使用及存放过程中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避免雨水或加热管道蒸汽进入沥青中。
5.2.3改性沥青
1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所用改性沥青宜采用SBSI-D类标准,基质沥青应符合A级道路石油沥青的技术要求。
改性沥青质量应符合表5.2.3-1的要求。
表5.2.3-1SBSI-D改性沥青技术要求
指标
单位
SBSI-D
针入度(25℃),5s,100g
0.1mm
40~60
针入度指数PI
/
0
延度5℃,5cm/min不小于
cm
20
软化点TR&B,不小于
℃
60
运动粘度135℃,不大于
Pa·s
3
闪点,不小于
℃
230
溶解度,不小于
%
99
弹性恢复25℃,不小于
%
75
贮存稳定性离析,
48h软化点差,不大于
℃
2.5
TFOT(或RTFOT)后
质量变化,不大于
%
±1.0
针入度比25℃,不小于
%
65
延度5℃,不小于
cm
15
2OGFC沥青混合料应采用高粘度改性沥青,其中高粘度改性沥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
表5.2.3-2高粘度改性沥青的技术要求
试验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针入度(25℃,100g,5s)不小于
0.1mm
40
软化点(TR&B)不小于
℃
80
延度(15℃)不小于
cm
50
闪点不小于
℃
260
薄膜加热试验(TFOT)后的质量变化不大于
%
0.6
粘韧性(25℃)不小于
N·m
20
韧性(25℃)不小于
N·m
15
60℃粘度不小于
Pa·s
20000
3当采用其他类型时,应符合相关规范技术要求。
4供应商提供改性沥青时应提供基质沥青的质量检测报告。
5改性沥青储存罐须具备搅拌装置,使用前改性沥青必须搅拌均匀。
5.2.4乳化沥青
1城镇道路用乳化沥青的品种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5.2.4-1的规定。
表5.2.4-1乳化沥青品种及适用范围
分类
品种及代号
适用范围
阳离子乳化沥青
PC-1
表处及下封层用
PC-2
透层油及基层养生
PC-3
黏层油用
BC-1
稀浆封层或冷拌沥青混合料用
阴离子乳化沥青
PA-1
表处及下封层用
PA-2
透层油及基层养生
PA-3
黏层油用
BA-1
稀浆封层或冷拌沥青混合料用
2乳化沥青的质量应符合表5.2.4-2的规定,并根据气温情况合理选择不同粘度的乳化沥青。
表5.2.4-2道路用乳化沥青技术要求
试验项目
单位
品种及代号
阳离子
阴离子
喷洒用
拌合用
喷洒用
拌合用
PC-1
PC-2
PC-3
BC-1
PA-1
PA-2
PA-3
BA-1
破乳速度
快裂
慢裂
快裂或中裂
慢裂或中裂
快裂
慢裂
快裂或中裂
慢裂或中裂
离子电荷
阳离子(+)
阴离子(-)
筛上残留物(1.18),不小于
%
0.1
0.1
粘度
恩格拉粘度计E25
2~10
1~6
1~6
2~30
2~10
1~6
1~6
2~30
道路标准粘度计C25.3
s
10~25
8~20
8~20
10~60
10~25
8~20
8~20
10~60
蒸发残留物
残留分含量,不小于
%
50
50
50
55
50
50
50
55
溶解度,不小于
%
97.5
97.5
针入度(25℃)
0.1mm
50~200
50~300
45~150
50~200
50~300
45~150
延度(15℃),不小于
cm
40
40
与粗集料的粘附性,裹覆面积,不小于
2/3
—
2/3
—
与粗、细粒式集料拌和试验
—
均匀
—
均匀
水泥拌和试验的筛残余
%
—
—
常温贮存稳定性:
1d,不大于
5d,不大于
%
1
5
1
5
注:
1.P为喷洒型,B为拌和型,C、A分别表示阳离子、阴离子;
2.粘度可选用恩格拉粘度计或沥青标准粘度计之一测定;
3.表中的破乳速度、与集料的粘附性、拌和试验的要求与所使用的石料品种有关,质量检测时应采用工程上实际的石料进行试验,仅进行乳化沥青产品质量评定时可不要求此三项指标;
4.贮存稳定性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选用试验时间,通常采用5d,乳液生产后能在当天使用时也可用1d的稳定性;
5.如果乳化沥青是将高浓度产品运到现场经稀释后使用时,表中的蒸发残留物等各项指标指稀释前乳化沥青的要求。
3乳化沥青类型应根据集料品种及使用条件选择。
阳离子乳化沥青适用于各种集料品种,阴离子乳化沥青适用于碱性石料。
乳化沥青破乳速度、粘度应根据用途与施工方法选择。
4制备乳化沥青的基质沥青应符合表5.2.2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
5乳化沥青应存放在立式罐中,存放时间应根据乳化沥青的常温贮存稳定性一致。
贮存期间以不离析、不冻结、不破乳为度。
5.2.5改性乳化沥青
1改性乳化沥青应按表5.2.5-1选用。
2改性乳化沥青质量应符合表5.2.5-2的技术要求。
表5.2.5-1改性乳化沥青的品种和适用范围
品种
代号
适用范围
改性乳化沥青
喷洒型改性乳化沥青
PCR
粘层、封层、桥面防水粘结层用
拌和用乳化沥青
BRC
改性稀浆封层和微表处用
表5.2.5-2改性乳化沥青技术要求
试验项目
单位
品种及代号
PCR
BCR
破乳速度
—
快裂或中裂
慢裂
离子电荷
—
阳离子(+)
阴离子(-)
筛上剩余量(1.18),不大于
%
0.1
0.1
粘度
恩格拉粘度E25
—
1~10
3~30
沥青标准粘度C25..3
s
8~25
12~60
蒸发残留物
含量,不小于
%
50
60
针入度(100g,25℃,5s)
0.1mm
40~120
40~100
软化点,不小于
℃
50
53
延度(5℃),不小于
cm
20
20
溶解度(三氯乙烯),不小于
%
97.5
97.5
与矿料的粘附性,裹覆面积,不小于
—
2/3
—
贮存稳定性
1d,不大于
%
1
1
5d,不大于
%
5
5
注:
1.破乳速度、与集料粘附性、拌和试验,与所使用的石料品种有关。
工程上施工质量检测时应采用实际的石料试验,仅进行产品质量评定时可不对这些指标提出要求;
2.当用于填补车辙时,BCR蒸发残留物的软化点宜提高至不低于55℃;
3.贮存稳定性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选择试验天数,通常采用5天,乳液生产后能在第二天使用完时也可选用1天。
个别情况下改性乳化沥青5天的贮存稳定性难以满足要求,如果经搅拌后能够达到均匀一致并不影响正常使用,此时要求改性乳化沥青运至工地后存放在附有搅拌装置的贮存罐内,并不断地进行搅拌,否则不准使用。
4.乳液生产后能在第二天使用完时可选用1d,但改性乳化沥青最长贮存天数不得超过5d。
3制备改性乳化沥青的基质沥青应符合表5.2.2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
4改性乳化沥青应存放在立式罐中,存放时间应根据改性乳化沥青的常温贮存稳定性一致。
贮存期间以不离析、不冻结、不破乳为度。
5.3粗集料
5.3.1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宜选用石灰岩或玄武岩碎石,不得使用酸性石料。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面层沥青混合料粗集料应采用玄武岩碎石。
5.3.2粗集料应洁净、干燥、表面粗糙,质量应符合表5.3.2的要求。
工程上不得使用易变质的集料。
表5.3.2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
指标
单位
上(表)面层
其他面层
石料压碎值,不大于
%
26
28
洛杉矶磨耗碎石,不大于
%
28
30
表观相对密度,不小于
—
2.60
2.5
吸水率,不大于
%
2.0
3.0
坚固性,不大于
%
12
12
针片状颗粒含量(混合料),不大于
其中粒径大于9.5mm,不大于
其中粒径小于9.5mm,不大于
%
%
%
15
12
18
18
15
20
水洗法<0.075颗粒含量,不大于
%
1
1
软石含量,不大于
%
3
5
注:
1.石料坚固性在第一次进料时必须试验,料源稳定时可不做要求。
工程上根据需要进行。
2.对S14即3~5规格的粗集料,针片状颗粒含量不予要求,<0.075含量可放宽到3%。
5.3.3粗集料粒径规格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规格
规格名称
公称粒径(mm)
通过下列筛孔(mm)的质量百分率(%)
106
75
63
53
37.5
31.5
S1
40~75
100
90~00
—
—
0~15
—
S2
40~60
100
90-100
—
0-15
—
S3
30~60
100
90-100
—
—
0-15
S4
25~50
100
90-100
—
—
S5
20~40
100
90-100
—
S6
15~30
100
90-100
S7
10~30
100
90-100
S8
10~25
100
S9
10~20
S10
10~15
S11
5~15
S12
5~10
S13
3~10
S14
3~5
续表5.3.3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规格
规格名称
公称粒径(mm)
通过下列筛孔(mm)的质量百分率(%)
26.5
19.0
13.2
9.5
4.75
2.36
0.6
S1
40~75
0~5
S2
40~60
0-5
S3
30~60
—
0-5
S4
25~50
0-15
—
0-5
S5
20~40
—
0-15
—
0-5
S6
15~30
—
—
0-15
—
0-5
S7
10~30
—
—
—
0-15
0-5
S8
10~25
90-100
—
0-15
—
0-5
S9
10~20
100
90-100
—
0-15
0-5
S10
10~15
100
90-100
0-15
0-5
S11
5~15
100
90-100
40-70
0-15
0-5
S12
5~10
100
90-100
0-15
0-5
S13
3~10
100
90-100
40-70
0-20
0-5
S14
3~5
100
90-100
0-15
0-3
5.3.4各级道路沥青表面层所用粗集料的磨光值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城镇道路沥青路面的表(上)面层(或磨耗层)的粗集料的磨光值应符合相关规范中年降雨量500~1000mm范围的规定。
不允许在硬质粗集料中参加较小粒径的磨光值达不到要求的粗集料。
表5.3.4石料磨光值(PSV)的技术要求
年降雨量(mm)
快速路与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500~1000
>40
>38
>36
5.3.5城镇道路沥青路面使用的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应符合表5.3.5中的技术要求。
当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粗集料时应掺加消石灰、水泥或用饱和石灰水处理后使用。
必要时可同时在沥青中掺加耐热、耐水、长期性能好的抗剥落剂,也可采用改性沥青的措施,是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检测达到要求。
掺加外加剂的剂量由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检测确定。
表5.3.5粗集料粘附性技术要求
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表面层
不小于5级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其他面层次及其他等级道路各个层次
不小于4级
5.4细集料
5.4.1城镇道路SMA、OGFC以及上面层等沥青混合料不得使用天然砂,应使用机制砂、石屑。
其他混合料使用天然砂时用量应不超过集料总量的20%。
5.4.2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级配,其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表5.4.2-1和表5.4.2-2的规定。
表5.4.2-1沥青混合料用细集料规格
规格
公称粒径
水洗法通过各筛孔的质量百分率(%)
(mm)
9.5
4.75
2.36
1.18
0.6
0.3
0.15
0.075
S15
0~5
100
90~100
60~90
40~75
20~55
7~40
2~20
0~8
S16
0~3
—
100
80~100
50~80
25~60
8~45
0~25
0~12
表5.4.2-2沥青混合料细集料质量技术要求
项目
单位
指标
表观相对密度,不小于
t/m3
2.60
坚固性(>0.3mm部分),不小于
%
12
含泥量(小于0.075mm的含量),不大于
%
3
砂当量,不小于(%)
%
60
亚甲蓝值,不大于
g/kg
25
棱角性(流动时间),不小于
s
30
5.4.3石屑是采用采石场破碎石料时通过4.75mm或2.36mm的筛下部分,其规格应符合表5.4.2-1的要求。
采石场在生产石屑过程中应具备抽吸设备。
机制砂宜采用专用制砂机制造,并选用优质石料生产,其级配应符合S16的要求。
5.4.4天然砂宜采用中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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