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研究生相关事项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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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研究生相关事项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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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研究生相关事项记录表
法学院研究生相关事项记录表
目录
第一部分重要事项5
法学院研究生在研期间重要事项及时间节点6
第二部分规章制度8
学校重要规章制度9
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10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14
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7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实施办法18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20
学院重要规章制度23
法学培养方案24
法律硕士培养方案29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实施细则34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管理规定41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学术型法学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42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46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东方毅法学教育基金暂行办法51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瑞普创投专项奖学金暂行办法53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01法学校友奖学金暂行办法55
法学院研究生职业库56
法学院研究生实习后提交的材料要求65
第三部分相关活动记录表66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培养过程考核67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68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中期检查70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终期答辩72
专业实习报告74
专业实习报告76
大师面对面78
大师面对面79
大师面对面80
大师面对面81
大师面对面82
大师面对面83
大师面对面84
大师面对面85
法学院研究生学术论坛登记表86
法学院研究生学术论坛登记表87
法学院研究生学术论坛登记表88
法学院研究生学术论坛登记表89
法学院研究生学术论坛登记表90
法学院研究生学术论坛登记表91
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92
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93
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94
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95
职业规划与职业发展教育96
职业规划与职业发展教育97
职业规划与职业发展教育98
职业规划与职业发展教育99
职业规划与职业发展教育100
职业规划与职业发展教育101
阳光心理与生命健康教育102
阳光心理与生命健康教育103
阳光心理与生命健康教育104
阳光心理与生命健康教育105
阳光心理与生命健康教育106
危机控制与安全管理教育107
危机控制与安全管理教育108
危机控制与安全管理教育109
危机控制与安全管理教育110
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111
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112
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113
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114
第四部分常用其他模板115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请假条116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请假条117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习鉴定表118
硕士学位研究生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119
开题报告专家组成员审核表120
论文工作计划123
研究生培养计划126
研究生培养计划表127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变更申请表131
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表132
研究生休学审批表133
研究生复学审批表134
北京交通大学申请研究生国际交流项目审核表135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因公(私)赴港澳台审核表136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申请表137
研究生因公因私出国归国报到表138
研究生在校证明139
第一部分
重要事项
法学院研究生在研期间重要事项及时间节点
1.研究生第二学期末进行硕士毕业论文开题(学术型研究生根据情况可能会在第三学期末开题,具体还未确定)
2.开题后半年内进行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即法律硕士在第三学期末进行论文中期检查,法学硕士在第三学期末或者第四学期初进行论文中期检查)。
3.答辩时间:
法学专业研究生(学术型)答辩时间在第六学期的3月份或者6月份,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法硕专业研究生(专业学位)答辩时间在第六学期的6月份。
4.学术型研究生毕业答辩前至少公开发表一篇和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参与一个相关领域的研究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做发表论文和参与科研项目的硬性要求,根据自身情况尽量完成。
5.答辩前参加不少于八次的和本学科相关的学术报告;参加六次学术论坛,并至少做一次不少于30分钟的学术发言。
6.在论文答辩前应连续进行不少于六周的专业实习,完成学院要求的社会实践和法律服务任务,学术型研究生希望尽量完成两次专业实习(在两个不同的实习单位分别进行实习)。
7.研究生奖助学金(含国家奖学金)评定时间为研究生第三学期开学初(9月-10月)。
8.研究生各种荣誉称号(含学院专项奖学金)评定时间为研究生第三学期开学初(9月-10月)。
9.法学院研究生特色活动:
(1)“明法”研究生法治文化节(每年4月-6月举行);
(2)法律咨询坊(每星期举行一次,义务为全校师生和社区群众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每名研究生轮流值班);
(3)法研法语(每学期举行一次);
(4)“先锋”研究生党员培训(每年11月-12月,面向新生党员和当年新发展的党员);
(5)研究生风采大赛(每年12月份举行);
(6)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每年6月-8月进行);
(7)研究生党支部红色1+1活动(每年5月-10月举行)
(8)研究生职业生涯规划坊(每个月举行一期,每期十人左右,邀请企业人力资源为研究生进行简历撰写、自我介绍、一对一面试、群面、压力面试、无领导小组面试、公务员考试、职场礼仪等面试技巧强化培训)
10.学校常规活动
(1)新生运动会(每年10月举行);
(2)全校运动会(每年5月举行);
(3)篮球赛、足球赛、羽毛球比赛等;
(4)宿舍趣味运动会;
(5)研究生学期教育计划(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模块、职业规划与职业发展教育模块、阳关心理与生命健康教育、危机控制与安全管理教育模块);
(6)面向全校党员骨干进行的专题培训(每年12月份举行)。
11.法学院可以进行互派学生的学校:
美国圣约翰大学法学院(可以读学位)、新西兰怀卡托大学法学院(可以读学位)、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和真理大学法学院(主要以学术交流为主,每次半年,不能拿学位)。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校科发【2009】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北京交通大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博士后和学生,以及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上述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
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科学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或学位论文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而不标明出处,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试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伪造或夸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四)标注不实的基金资助项目。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
(六)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七)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八)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四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它下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中5-7名学者组成,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校学风建设,具体调查评判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
同时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接受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均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在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术道德委员会开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
如实施正式调查,需组成临时调查小组,临时调查小组成员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中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
(二)临时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临时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
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结果须以简单多数通过,并将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同时,应视情况将处理建议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意见。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责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五)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5日内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六)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对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影响程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在人员录用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对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
同时通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单位。
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
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八条对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对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并附加下列处理:
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励评选。
已获基本奖助学金者,停止发放基本奖助学金。
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要附加下列处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撤消其学位。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北京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为了严格课程管理,加强教学,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高教三十条)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课程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
(二)硕士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博士课程的教师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
(三)应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教学效果良好;
(四)要熟悉研究生专业课的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课程开设的基本流程
(一)每学期第10周前后,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培养方案落实下学期本学院教学执行计划,汇总后上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编写下学期的课程目录。
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开出课程,须由开课单位写明原因,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课程内容应能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和发展前沿。
开设新课应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审批表》,向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各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对授课内容进行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列入开课目录;
(三)连续两年不能开出的课程,将从开课目录中取消,以后若需开设按新开课程办理;
(四)选课学生人数少于5人时,该门课程停开;特殊情况,需由开课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连续两年不能开出的课程,则取消该课程,以后若需开设按新开课程办理。
(五)所有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各种教学资料应齐全;
(六)同一门课同一个班一次排课一般不超过3小时,特殊课程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五条课堂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任课教师依据选课学生名单进行课堂管理,未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二)任课教师应在教学安排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教学活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的,任课教师应事先向开课学院申请,做好补课安排,完整地填写《北京交通大学任课教师调课审批单》,学院批准后,及时通知听课学生,并提前两天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主要管理责任在学院,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和宏观监控,具体要求:
(一)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分班与上课安排。
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
(二)学院负责本学院开设课程的任课教师的资格审核;
(三)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开设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与修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一周以内的教学调整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提前2天报研究生院备案;超过一周的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课程考核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安排。
学院负责专业课、选修课的考试安排。
第八条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请假(因病需有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需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缓考,学院应将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凡经正式选课,不参加考核者,成绩记“0”分;对于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课内学时三分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十条成绩经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
若确属批改有误,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一条学院负责汇总该学期本学院所有开设课程的成绩单。
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学院将上一学期所开设课程的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上报研究生院;所有试卷由学院保存,保存期三年。
四、研究生选课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编制,并依据计划,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完成选课。
第十三条在课程退补选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已选课程,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导师与任课教师签字确认,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变更。
未办理课程变更手续而又无故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成绩按“0”分计。
五、进修研究生课程的管理
第十四条进修研究生课程限指进修部分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只接收有校际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的人员来我校进修部分研究生课程。
第十五条听课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在选课结束前三天,向研究生院培养办提出申请;课程进修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证件、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到培养办公室办理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发放听课证,并持听课证到开课学院报备。
第十六条课程进修人员按课程规定完成所有的教学环节后,参加考试,于下一学期开学三周后凭听课证办理成绩单。
第十七条学校不负责解决进修人员的食宿、图书资料借阅等问题。
第十八条进修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制度,凭听课证出入学校大门和教室,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违反学校纪律者,学校将予以批评教育,收回其听课证,并通报其所属单位。
第十九条进修课程收费标准为每学时30元,办理听课证的同时交清费用。
凡由于本人原因而终止听课的,我校不办理退款事宜。
六、附则
第二十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交通大学院(系)、部、处文件
发文编号:
研通[2013]43号签发人:
绳丽惠
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落实国家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研究生院组织制定了《北京交通大学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由全体研究生主管院长例会讨论通过,于2013年12月15日开始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2013年12月15日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后评估是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已授予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检,能进一步在学校、学院和导师中强化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保证和提高学位授予质量。
我校开展学位论文质量的后评估工作,主要从学位论文的选题与综述、论文成果的创新性、论文体现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科学研究能力及撰写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估结果与研究生教育资源分配、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直接挂钩。
第一条 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实施,各学院协助开展。
第二条 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主要抽检当(近)年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抽检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论文按学科进行送审。
(一)博士学位论文采用国务院学位办论文抽检平台送审,由校外3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
(二)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当年抽检情况,由研究生院组织2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
第四条评议专家从“选题”、“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及科研素养”、“撰写”四个方面对学位论文给出评议等级,并在此基础上,给出论文的总体评议意见和总体评议等级,总体评议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五条抽检比例不低于当年授予博士学位数的20%和硕士学位数的5%。
第六条抽检方式分为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检两种。
随机抽检:
根据当年学位授予情况组织抽检,应保证覆盖学校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学科。
重点抽检:
(一)在国家、省级和校级学位论文的抽检评审中,论文评议意见有“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以及相关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
(二)在学位论文答辩前的匿名送审中,出现学位论文总体评价为2个及以上合格,或2个及以上基本达到学位论文要求,需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后方可答辩的学位论文;
(三)委托培养的博士及特定类型的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
(四)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
第七条 被抽检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从校图书馆直接调取。
通讯评议费用由研究生院单列预算。
第八条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结果的处理
我校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结果是考察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等的重要依据,与研究生教育资源分配如:
招生指标、奖学金名额、导师考核等直接挂钩。
后评估结果将汇总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主管校领导,同时以适当形式在校内公布结果,并按专家总体评议等级作出相应处理:
(一)指导教师
1.在当次抽检中,学位论文评议意见出现1份“不合格”时,对指导教师进行书面告诫,下次重点抽查该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2.在当次抽检中,学位论文评议意见出现2份及以上“不合格”时,指导教师次年一年不能申请招生。
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参加招生年度审核。
3.在连续两年抽检中,学位论文评议意见均出现“不合格”时,指导教师从次年起连续三年不能申请招生。
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参加招生年度审核。
(二)学位授权点
1.抽检的学位论文每出现1份“不合格”评议意见时,下年度该学位授权点减招1人。
2.在一次抽检中有“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达到3篇,或连续三年抽查中均有“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出现,报校学位委员会建议该学位授权点暂停招生。
3.连续三年抽检中均有超过半数的学位论文出现“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授权点,报校学位委员会建议撤销该学位授权点。
(三)学院
学院抽检的学位论文每出现1份“不合格”评议意见时,下一年相应核减该学院的1个国家奖学金指标。
第九条对后评估过程中发现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作假等问题者,参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校科发〔2009〕25号)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京交通大学院、部、处、室文件
研通[2014]16号签发人:
刘世峰
北京交通大学
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2014.5.12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研究生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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