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世纪贵族妇女修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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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贵族妇女修道
西欧中世纪贵族妇女修道
在中世纪的西欧,由于修道条件限制,能够进入修道院成为修女的大部分是贵族妇女。
本文分析妇女修道的条件,并把修道的贵族妇女分为童贞女、妻子、寡妇三类,分别分析其进入修道院的原因。
在中世纪的西欧,妇女的社会地位比较低下,她们没有政治权利和经济地位,不准担任教会职务,但是却没有被排除在宗教生活之外。
妇女参与宗教生活的形式之一便是进入修道院(注:
在中世纪的西欧,妇女通常进入女子修道院即修女院(nunneries)、男女混合修道院即双重修道院(doublemonasteries),也有的进入男子修道院修道。
本文采用具有广泛意义的“修道院”一词来涵盖这些妇女修道场所。
)修道,也即脱离世俗生活,直接与上帝相通,实践最纯洁的基督教义。
参加修道的既有贵族妇女也有平民女子,本文拟探讨前者修道的主要原因。
一、妇女修道的条件
在中世纪的西欧,修道院的修女大部分来自贵族和骑士家庭,有的甚至曾是王后或公主。
在中世纪早期和中期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贵族妇女参与修道活动,最早的记载见于公元4世纪,当时罗马贵族寡妇玛塞拉在阿文丁(Aventine)山建立了一所修道院,她自己成为第一个戴上修女面纱,过修道生活的罗马贵族妇女[1](p.4)。
在中世纪时期,法兰克王国颇具盛名的尼韦勒修女院系由墨洛温王朝宫相丕平之妻伊塔捐建,其女儿热特鲁特担任院长[2](p.155)。
1056年,圣休在奥顿地区建立玛斯格尼(Marcigny)修女院,最初的99名修女皆来自贵族家庭,后来该院一直保持这种传统[3](pp.219~220)。
征服者威廉的女儿、国王斯蒂芬的母亲、布卢瓦女公爵阿黛拉,皆成为王朝统治者中戴上修女面纱的人物。
类似事例之多,不胜枚举。
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多的贵族妇女进入修道院呢?
首先,进入修道院是有财产条件限制的。
妇女进入修道院的基本条件是带着嫁妆(dowry)或入院捐赠(entrygift)。
伴随妇女修道出现的入院捐赠现象非常普遍,例如13世纪初,米利亚科(Miliaco)的领主罗伯特每年给予帕拉卡雷特(Paraclete)修女院六英磅,以支持自己的两个女儿在该院修道[4](p.42);1232年,法国普瓦提埃的骑士帕内特和妻子伊丽莎白为他们进入普瓦蒂维(Poitevin)修道院修行的几个女儿捐赠了丰厚的嫁妆[4](p.20)。
这种捐赠给修道院的嫁妆和世俗社会的结婚嫁妆有三点不同。
第一,从性质上看,捐赠给修道院的嫁妆是妇女作为基督的、而非世俗男子的新娘带进修道院的。
在中世纪西欧,世俗社会的嫁妆是归新娘本人所有的财产,而作为基督的新娘要守神贫,带进修道院的嫁妆理论上属于神圣的修道院,修道者本人不得占有。
第二,从数量上看,捐赠给修道院的嫁妆低于贵族妇女结婚时的嫁妆水平。
13世纪前期,在法国中西部的普瓦提埃,父亲一般给女儿20英镑作为陪嫁。
但若其进入修道院,捐赠的数目要比嫁妆低的多[5](p.195),大约是平均每年2.6英镑左右[4](p.24)。
第三,从作用上看,按习惯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给修道院是为了供给新成员的衣食住行所需[3](p.217)。
例如1245年前后,一位父亲每年捐赠40先令给莱欧-诺特-戴姆-里斯-罗莫朗坦(Lieu-Notre-Dame-les-Romorantin)修道院,其捐赠令状写明其目的是“付款满足女儿修道期间的服装费用”[4](pp.25~26)。
由此可见,妇女带入修道院的嫁妆和捐赠是用来维持其本人修道生活的,而这笔费用恰恰是贫穷家庭的妇女进入修道院的障碍。
尽管很多捐赠确系出于自愿,但是以此作为接受新修女的必要条件,这就使得修道院获取捐赠的作法带有了变相勒索和买卖圣职的性质。
因此1215年拉特兰宗教会议明令禁止修道院接受入院捐赠,但是此风依然盛行。
直到中世纪末期,只有中上层社会的女性才能进入修女院,贫苦家庭的妇女出家修道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其家庭不能从经济上给与足够的支持。
即使有个别贫穷家庭出身的女性被修道院接纳,也是为了让她们充当女仆[3](pp.216~217)。
修道院以财产作为接收条件的规定,必然导致其成员大部分是贵族妇女的结果。
其次,妇女进入修道院还受血统限制。
有的修道院只接受具有贵族血统的妇女,即使有些妇女的家庭完全有能力捐赠,如城市中产阶级妇女,但她们仍会因为缺乏贵族血统而被拒之门外。
在中世纪早期,唱诗班的修女必须来自贵族家庭[4](p.16)。
洛林地区的雷米雷蒙修女院院长宣布,出身不明的妇女入院之前须由院方指定的三名骑士保证其贵族血统的纯正性[3](p.217)。
那幕尔附近古老的阿丹姆修道院在1207年宣布,进入该院修道的妇女必须是父母双方均为贵族[6](p.174)。
宾根修女院院长希尔德加德为只接受贵族妇女的做法辩解道:
“谁能把所有的羊放在一个羊圈里?
必须有所区别。
硬把贵贱不同的信徒拢在一起,会因地位差别导致矛盾。
对上帝而言,人们无论在天上还是在尘世都是有区别的。
”[3](p.217)她还告诫贵族妇女们,不要被异端教派推崇的“人人平等”的主张所蛊惑。
其实,修道院强调血统限制主要是为了现实利益。
一方面,与其他低等级妇女相比,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学识教养以及能力水平都要高出许多,接受她们入院修道,可以使修道院的地位、声誉和影响力随之提高。
如果新成员的身份是王后或公主,修道院更会声名鹊起。
另一方面,修道院强调贵族血统也是为了吸引财产捐赠。
一般情况下,只有贵族才有实力不断捐赠,而捐赠目标当然首先选择那些有亲属在内修行的修道院,所以修道院希望全部或大部分成员都有贵族血统。
但是这种血统限制势必阻塞了下层社会女性进入修道院修行的道路,使修道院实际上成为贵族妇女的修行社团,也使得贵族妇女入院修行的真正原因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贵族妇女修道的原因
在中世纪的西欧,进入修道院的贵族妇女主要有三类,即童贞女(virgins)、妻子(wives)和寡妇(widows)。
这种分类是教会按照她们在性方面的纯洁程度划分的[7](p.141),在修道三大誓言——贫穷、贞洁、服从当中,作为妇女首先推重“贞洁”。
而且这种划分恰好区分了处于世俗生活三个不同阶段的妇女。
她们在不同的人生阶段进入修道院,并非都是出于宗教精神[8](p.38)。
1、童贞女
所谓童贞女,是指达到成年而未婚的女孩。
中世纪早期,成年的年龄为12岁;以后随着社会对神圣供奉(oblation)(注:
所谓“神圣供奉”,最初是父母把未成年的儿子作为“奉献之子”送进修道院,奉献给上帝。
以后这个男孩便由修道院抚养,长大后即成为修士。
圣本尼狄克会规就曾提到这种供奉男孩的行为。
后来女孩也可以作为“奉献之子”,由父母送入修道院作“神圣供奉”,成年后便成为修女。
)的需求,成人年龄增至14、15岁。
当女孩达到这个年龄时,她便可以戴上修女面纱[4](p.16)。
童贞女幼年时完全受家庭的控制,即使达到成年年龄之后,仍然处于男性亲属保护之下,是否进入修道院完全受家族意志的支配。
兰康(Rancon)的杰弗里把其女伊莉莎白带到圣特斯修女院,要求院长西比勒接纳她为修女[4](p.15)。
当时伊莉莎白只是一个小女孩,很难说她有自主选择的机会。
因此,贵族家庭的女孩进入修道院并非完全出于宗教信仰,而是另有原因。
第一,是为了确保家族世袭财产不落入他人之手。
在中世纪的西欧,封建财产,特别是地产的多少决定一个家族的地位高低,所以无论国王还是其他贵族,都很注重保持并设法扩大他们的世袭财产。
无论王室修女院还是私有修女院,在其创立和以后的维持过程中,都会发生家族财产转移的情况,但是贵族们却不情愿让财产完全脱离家族的控制,于是许多家族就设法让其女性成员处于修女院的领导地位,从而管理和控制修女院的财产,使这份财产仍可作为家族的资源[9](p.281)。
另外,在中世纪的西欧,虽然实行长子继承制,但是女儿也可继承财产,尤其是当没有男性继承人时,家族财产就会全部被女儿们分割继承。
而在这种情况下,封君就可以找到借口,转移或收回她们继承的土地。
这时家族就有可能决定把女孩们送入修道院或为她们建立修道院,以便家族的世袭财产仍然保持和控制在家族手中。
有时一些亲属也会引诱和敦促一个女孩戴上修女面纱,因为这样一来继承权就可以落到他们手上,于是出现了许多王室公主和贵族女儿进入为她们建立的修道院的现象。
例如11世纪30年代左右,布列塔尼伯爵艾伦在阿尼斯(Aennes)建立了一所修女院,由他妹妹阿黛尔担任院长。
后来该院的文件显示,修女院的建立和阿黛尔的神圣供奉使她的哥哥受益非浅[4](p.26)。
第二,出于家庭经济的考虑。
学者们一致认为,在中世纪的西欧,贵族父母乐意把女儿送进修道院,是因为修道捐赠比结婚嫁妆更省钱。
嫁妆和入院捐赠既可以是土地、房屋、磨房等实物,也可以是金钱。
学者们通过对中世纪中期法国北部24所修道院的研究发现,只接受金钱捐赠的19所修道院平均每人每年可以得到2.89英镑捐赠,最少的是两英镑。
12世纪英国的情况与法国相似,修道院每年收到的捐赠平均是每人两英镑。
前面提及,在13世纪前期法国中西部的普瓦提埃,父亲一般给女儿20英镑作为陪嫁,所以修道院八九年收取的费用才等于父亲为女儿一次付出的嫁妆。
而这段时间已足够漫长,修女可能已经去世,也许还会发生其他变故。
还有一种考虑是,把女儿送入修道院可以减轻家庭财政困难。
按照13世纪雅克•德•维特里的记述,“为儿女众多所困扰”的父母,把修道院作为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办法。
一项调查表明,提供神圣供奉的家庭通常有3至9个孩子。
对中世纪晚期洛恩耐斯(Lyonnaise)地区的文件研究得出一个有趣的结论:
76%的修道女孩来自有5个或5个以上孩子的家庭[4](p.23)。
所以说,许多女孩进入修道院是贵族家庭出于经济考虑的结果。
第三,修女院是贵族女儿接受教育的场所。
在中世纪的西欧,教会垄断着教育,修道院是保存和传播知识的中心。
789年查理大帝制定的《告诫公众》中规定,每所修道院都要附设学校并备有教科书[10](p.76)。
所以进入修女院是贵族女孩接受良好教育的明智选择。
她们在那里不但可以获得阅读和写作能力,学习古代教父著作和古典文学作品,接受绘画和音乐的艺术熏陶,而且还可以学到贵族妇女必须掌握的上流社会社交礼节。
所以修女院的教育功能对贵族女儿的吸引力相当强。
12世纪著名的巴黎妇女海萝丽丝早年就是在修女院接受教育的。
但是如果贵族女孩只受修道院教育功能的吸引,她们是不会真正出家修行的。
中世纪早期的维里希修女院就是很好的例证。
该院由当地一对伯爵夫妇为其女阿德海德而建,并让她担任院长,因为主要是为了接受教育,所以阿德海德既无须发愿守神贫,也不用宣誓终生保持贞洁,而且在她的修女服里面就穿着质地柔软的长裙。
这样的修道院更像是贵族女子学校,是贵族女儿们学习的场所[2](p.157)。
贵族童贞女进入修女院还有许多其他原因。
例如,如果父母认为自己的残疾孩子是难以承受的负担,那么他们就可能选择修道院作为解决办法;不想出嫁或找不到合适婚姻的女孩也会把进入修道院作为选择。
2、妻子
妻子是受丈夫合法保护的人,因此修道必须经丈夫同意。
研究表明,中世纪修道院里有许多修女是贵族妻子。
例如在普瓦图的蒙瓦弗斯(Movafazais)修女院的8个令状中,记录了从1140至1205年约有42位妇女进入该院,其中至少有15人已婚[6](p.100)。
作为妻子而选择修道,意味着要脱离世俗的婚姻生活,这是否说明这位妻子是积极主动地选择了宗教生活?
肯定有些妻子的确是出于信仰而修道,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她们离家修道是由于下列原因:
第一,丈夫遗弃妻子。
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妻子不能生育男性继承人。
中世纪西欧的贵族家族非常注重世袭财产的保持和扩大,所以推行长子继承制,希望由长子继承全部财产,从而保持家族世袭财产的完整。
如果妻子生育的全是女儿,财产将由女儿们分割,女儿出嫁就会把财产带入其他家族,这种情况是任何贵族家族都绝不愿看到的。
所以为了财产的完整和扩大,丈夫就要弃妻再婚,也有许多不能生育男孩的妻子主动出局。
这些弃妇一般都选择修道院作为归宿。
二是丈夫移情别恋。
西欧中世纪社会与中国古代不同,中国古代上层社会曾经盛行一夫多妻,而中世纪西欧的基督教会宣扬一夫一妻制。
贵族丈夫如果另有情人并打算与之结为夫妻,那就只能想办法抛弃妻子,让她进入修道院便是很好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他不会对外公开自己的企图,而是赞扬妻子贞洁的理想。
虽然教会法规定,如果妻子进入修道院,丈夫不能再行婚娶。
但事实并非如此。
例如8世纪,塞勃格罗斯里亚(TheutbergaLotharingia)的罗退尔二世的妻子不能生子,他又有了新欢,他先与妻子离婚,然后把她囚禁在修女院,这样就排除了与其新欢沃尔德拉结为夫妻的障碍[9](p.281)。
此外,如果妻子不能怀孕或不再有欲望,丈夫也可能把这些“不想要”的妻子强行送入修道院。
第二,妻子逃避婚姻。
在中世纪的西欧,婚姻经常被作为交易手段,无论男女,其婚姻通常都要考虑家族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女性的婚姻全是由家族安排,且有领主和国王参与,当事人反而没有任何权利。
因此,为数不少的女性不得不接受“强迫的婚姻”。
这会给女性带来巨大的心理痛苦,再加上婚后对生育的恐惧,对丈夫外遇的忧心,对贵族家庭内部斗争的厌烦等等,导致许多贵族妻子戴上了修女面纱。
例如,一位名叫梅哈德(Mayheude)的贵族夫人,经丈夫同意,把位于拉罗歇尔的房子赠予诺特-戴姆(Notre-Dame)修道院,同时她自己接受修道院的生活方式。
她宣称这样做是为了灵魂的拯救,但她同时承认,这样做也是为了摆脱不堪忍受的婚姻[4](p.32)。
第三,选择养老场所。
在中世纪的西欧,很多年老的贵族妻子喜欢把神圣的修道院作为养老场所。
修道院安逸、幽静、舒适的环境对她们很有吸引力;而且在这里她们可以与家族成员,尤其是自己的姐妹、女儿生活在一起;在修道院,她们可以通过余生的祈祷,为自己和家人的灵魂得救增添机会;而且死后可以安葬在修道院,通过后人的祈祷使灵魂永远得救。
一般情况下,她们进入自己家族创立和捐建的修道院,或是自己早年捐助过的修道院。
例如11世纪30年代,子爵乔斯林和妻子艾美琳(Emmeline)在鲁昂地区为本尼狄克修士建立了圣凯瑟林修道院,为修女建立了圣阿曼特修女院,并分别给予丰厚捐赠。
到两人晚年时,便各自进入修道院生活[6](pp.38~39)。
第四,妻子追随过宗教生活的丈夫。
中世纪的修士和教士中许多是已婚男性。
基督教会改革后,实行不婚制,要求教士独身,修道院亦要求修士放弃婚姻。
教会和修道院的规定致使那些放弃了婚姻的教士和修士的妻子也不得不进入修道院修行。
她们之中不乏受到丈夫影响,满怀宗教热情而自愿修行者;但多数情况是,丈夫为了自己的伟大理想和光辉前程,劝导、要求或强迫妻子修行。
海萝丽斯就曾在丈夫阿贝拉尔的要求下两次进入阿根杜修道院,但是她说这绝非出于对上帝的爱和她本人的意愿,而是阿贝拉尔的命令使她带上了修女面纱!
与做修女相比,她更愿做阿贝拉尔的娼妓和陪睡者。
3、寡妇
“寡妇”一词英文为widow,来自拉丁语vidua,意即“被剥夺”[11](p.25)。
从词源即可理解,“寡妇”的意义不是私人的或表示感情的,而是社会性的;成为“寡妇”不仅意味着失去丈夫,同时也意味着被剥夺了法律代言人、经济手段和社会地位。
在中世纪的西欧,男子失去配偶后仍然能够控制他的经济,维持他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11](p.26),仍然能够照原样生活。
妇女就不同了,当她们面临“被剥夺”的境遇时,通常只能选择住进修道院。
首先,是为了摆脱家族亲属和领主对其财产的索求。
在中世纪的西欧,寡妇阶段通常被认为是贵族妇女最有势力的时期,不仅因为这时她开始得到法律自治的机会,而且因为她可以拥有大量财产。
她们拥有的财产主要是晨婚礼金(dos)和嫁妆(dowry)。
晨婚礼金是新婚翌晨丈夫指定由妻子继承的财产。
在某种程度上,她保留这份财产就是为了日后寡居时享用。
妻子结婚次数越多,这笔财产的数量也越多[12](p.161)。
嫁妆是结婚时娘家指定给新娘的财产。
此外,妻子还可能多寡不等地获得一些遗产。
总之,作为继承人,贵族寡妇会得到大量财产,包括耕地、房屋、储藏室、庄园、磨房等。
中世纪很多教会著作和律法都涉及到寡妇的财产处置问题。
如8世纪比德的《英国教会史》中记载,如妻子改嫁,则所继承的土地应归还丈夫家族。
11世纪克努特法俗人之律第73,73a条规定:
寡妇守寡不满一年改嫁,则从前夫所得财产及晨婚礼金被没收,土地及其他财产均由(前夫)最近的族人继承[13](pp.40~41)。
然而,即使寡妇不改嫁,他人对其财产仍会产生觊觎之心,亲属或领主骗取寡妇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他们最常用的计谋就是建议寡妇再婚。
例如,12世纪时克莱蒙特的封臣埃夫拉尔的妻子成为寡妇之后,埃夫拉尔的继母就是采取建议她再婚的方式,企图占有她的财产[6](p.99)。
但是如果寡妇捐赠财产进入修道院,便可以摆脱这些觊觎者。
如果她们创立一所修道院并自任院长,那就不仅可以亲自管理继承来的财产,还能收到大量财产捐赠。
其次,是为了保证长子之外的孩子的继承权不受侵犯。
丈夫逝世后可能留下一群孩子,其中可能有些尚未成年,甚至还有婴儿。
长子无须寡妇操心,上一级领主自会对其实行监护;即使由母亲监护,最终控制权仍然掌握在上一级领主手中,婚姻权也由他行使或出售;所以寡妇很少操心长子的抚养问题。
但是其他孩子必须由她抚养。
如果寡妇再婚,后夫很可能侵占其财产,使其他孩子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
许多丈夫生前即对此表示担心,并且提前有所安排。
例如1442年,吉伯特-雷尼爵士将其所有动产赠给妻子玛格丽特,但是规定“我死后,她必须宣誓贞洁,否则她只继承其中的1/3”[14](p.49)。
他并不打算阻止妻子再婚,而是一心维护自己孩子的继承权不受侵犯。
所以,寡妇进入修女院经常是为了保护长子之外其他孩子的继承权。
再次,是响应基督教对寡妇贞洁的宣传。
在中世纪的西欧,贞洁的寡妇生活被认为是仅次于童贞的理想,是一种“第二童贞”。
这种观念受到基督教会的大力宣传和赞扬,早期教父吉罗姆和安布罗斯等就极力推崇不受再婚诱惑的寡妇。
基督教认为,贞洁的寡妇有特殊的祈祷力量,寡妇越贞洁越有人请她祈祷,而实现贞洁理想最好的方式就是进入修道院修行。
教会就是利用这种精神控制方式,使自己最终成为贵族寡妇财产的受益者。
例如墨洛温王朝时期,为逃脱国王为寡妇里科蒂德(Rictrude)安排的再婚计划,高卢主教旺帮助她进入修道院[15](p.43)。
而且,贞洁的寡妇进入修道院也会为修道院带来更多的财产捐赠,无论是教会还是寡妇本人都能受益。
因此,动员寡妇进入修道院也经常是教会聚敛财富的一种手段,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中世纪时期的意大利南部、中世纪晚期的佛罗伦萨和16世纪的西班牙,都可以为此找到例证[16](p.20)。
最后,有些贵族寡妇是为寻求一个安全的住所。
在中世纪的西欧,某些法律规定了寡妇的住所问题。
例如在苏塞克斯,当地法律允许寡妇在家中继续居住。
而在普通法下,无论寡妇拥有多少土地财产,只允许她在居所住40天,40天后必须离开[17](p.91)。
因此她们必须另寻安全居所,而修道院通常是她们理想的安全所在。
住在修道院不仅可以躲避财产觊觎者和求婚者,而且像进入修道院的贵族妻子一样,她们可以把这个安全住所当作度过余生的养老之地。
三、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财产和血统条件的限制,致使进入修道院的妇女绝大部分来自贵族家庭,从而使修女院在某种意义上成为贵族妇女的修道社团。
理论上,只要放弃世俗社会的一切,自愿过贫穷、贞洁、服从的生活,所有基督徒都可以进行修道,追随“赤裸的基督”。
而实际上,上述两个条件把大部分贫穷家庭的妇女挡在了修道院门外,这实际上背离了修道的宗教宗旨。
因此修道条件限制是修道世俗化的标志。
贵族妇女进入修道院并非都是出于宗教动机。
无论是贵族女儿、妻子还是寡妇,进入修道院都不可避免地与家族、土地、财产、继承、婚姻等现实问题密切相关,经济和财产原因尤其突出。
因为在封建时代,社会地位高低主要取决于地产多少,而婚姻和继承是地产变动的两大重要因素。
领主往往通过控制这两大因素来保持和扩大世袭财产,办法之一便是让贵族妇女进入神圣的修道院。
但是为了掩饰他们的目的,所有相关令状都写着“为了……灵魂的得救”。
当然,也有些贵族妇女选择修行确实出于虔诚的动机。
但不可否认的是,外部世界对贵族妇女的影响力远远大于她们内心的精神追求,世俗目的超越了宗教目的。
所以修道不仅是宗教生活的一部分,也是世俗生活的一部分,尤其是世俗领主生活的一部分,是领主权力在宗教领域的体现[10](p.62)。
贵族妇女进入修女院还说明西欧中世纪妇女社会地位低下。
无论是童贞女、妻子还是寡妇,她们进入修道院几乎都不是个人自主的选择,而主要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和家族策略的支配,本人意愿不占主导地位,甚至根本不被考虑在内。
但贵族妇女进入修道院并不等于放弃其尊贵血统,她们在修道院里仍然保持着自己的高贵。
这种高贵也吸引着地位较低的贵族妇女,她们希望通过与贵族上层甚至国王的女儿、妻子和寡妇在修道院里共同生活,获得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机会。
一旦世俗社会环境改变,妇女地位提高,修女便会大幅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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