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2819759
- 上传时间:2023-06-08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9.36KB
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docx
《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附件
东莞松山湖推动港澳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动东莞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结合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实际,设立松山湖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一、实施港澳英才引进计划
(一)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首次来园区就业的港澳籍人才,可享受园区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本科生按1.5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标准一次性发放;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园区重点扶持企业(包括市、园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纳入园区主力军、生力军和后备军企业,以下同)招引的港澳籍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研发人员按3万元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新引进人才安家补贴。
在园区工作满1年,并在东莞市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居住地住址为东莞市)的港澳籍博士人才、园区重点扶持企业港澳籍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5万元/人的安家补贴。
(三)执业资格奖励。
对在园区就业、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专业人才,给予1万元/人·项的一次性奖励。
(四)实习补贴。
园区企业每接收1名港澳籍实习生,按实际实习时间给予实习补贴。
其中,给予本科生不超过3000元/月·人的实习补贴;给予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000元/月·人的实习补贴;给予博士研究生不超过5000元/月·人的实习补贴。
(五)用工补贴。
企业每接收1名港澳籍就业人员(正式在岗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给予用人单位每年一次性1万元/人,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用工补贴。
(六)个税差额补贴。
对在园区企业就业的港澳籍人才,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东莞市实施港澳人才个税差额补贴政策后,依据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创新创业加速计划
(七)落户奖励。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自在园区注册成立企业之日起,可享受一次性10万元的企业落户奖励;经香港科技园等与园区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推荐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可享受一次性20万元的企业落户奖励。
(八)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自在园区注册成立企业之日的第2年起,2年内可享受实际租赁面积内不超过50平方米,总额不超过6000元/月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九)培训补贴。
对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参加由各级教育或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经认定可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培训补贴。
(十)参展补贴。
由园区管委会或在园区管委会备案并获得认可的社会机构,组织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行业展会,给予参展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参展补贴。
参展补贴范围为企业自费部分的展位费和会议注册费。
(十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配套。
鼓励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创新创业比赛。
参赛获奖项目在园区注册成立企业的,按照国家、省市奖励金额给予1:
1配套奖励。
(十二)发展成效奖励。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3年内完成入园协议承诺指标的,由企业申请,经园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不同等级的一次性发展成效奖励。
(十三)高成长性奖励。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自在园区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高成长性奖励。
企业成立后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均含本数)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高成长性奖励。
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园区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十四)产品市场应用支持。
园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加大对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力度。
园区企业全年采购园区内无资产关联关系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产品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1%的采购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给予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销售额1%的销售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五)股权投资资助。
对获得风险投资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可由园区引导基金或子基金按不超过1:
0.5比例,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跟投基金。
(十六)担保贷款贴息。
对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进行核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利息最高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同一企业(项目)每年度只能就同一项贷款申请贷款贴息。
(十七)投资补贴。
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园区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投资补贴,对单一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投资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家机构年度投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研发费用奖励。
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对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
(十九)“松湖创新服务券”资助。
探索设立“松湖创新服务券”,为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包括初创服务包、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包、知识产权服务包、科技服务(分析测试)服务包、企业上市服务包等金融资助。
初创服务包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机构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人力资源服务、技术交易服务、财税筹划服务、投融资服务等一揽子商务服务,以及创新创业企业入驻创新创业载体的租金等,通过“松湖创新服务券”支付的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包是服务机构为签约企业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申报到颁发证书一整套体系化的服务,通过“松湖创新服务券”支付的费用。
知识产权服务包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通过“松湖创新服务券”支付的知识产权服务费用。
科技服务(分析测试)服务包是企业用于仪器设备使用、技术检测和分析测试,以及其他认定资助的科技服务等,通过“松湖创新服务券”支付的费用。
企业上市服务包是企业上市(包括主板、新三板、新四板等,通过“松湖创新服务券”支付的上市基本费用,主要包括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费用。
三、实施知识产权促进计划
(二十)知识产权诉讼补贴。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涉诉知识产权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及其它为开展维权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0%给予补贴(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外),每件案件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一)商标注册奖励。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在国内成功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件1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1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2万元;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
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5万元奖励。
由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牵头,联合其他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获得认定的,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
(二十二)著作权奖励。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获得一般作品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1500元,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2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专利权受让补贴。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得专利权,凭专利权转让合同,每件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每家企业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专利权受让补贴。
四、实施商务服务伙伴计划
(二十四)服务机构初创服务补贴。
经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服务机构,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每成功注册成立1家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不含在东莞市和园区整体搬迁进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给予服务机构4万元的服务补贴。
(二十五)服务机构服务成效奖励。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入驻企业3年内首次达到“四上”标准,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5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入驻企业5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3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入驻企业5年内获得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的,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10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入驻企业6年内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20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入驻企业6年内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当年平台服务机构每家企业100万元的服务成效奖励。
(二十六)服务机构服务促进补贴。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平台服务机构为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组织大型商务、服务和交流活动的,经园区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实际支付的活动经费,给予每场活动不超过20万元,每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服务促进补贴。
(二十七)服务机构宣传推广运营补贴。
在港澳地区设立园区宣传推广服务站,由园区指定的合作机构负责实际运营。
对宣传推广成效突出的合作机构,给予每家实际支出内,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宣传推广运营补贴。
五、实施宜居宜业计划
(二十八)住房资助。
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香港籍或澳门籍高级主管或研发团队核心成员,租赁住房的,每人可享受2年内月租金总额不超过1800元的房租补贴。
原则上每个企业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人员数量不超过3人。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平台服务机构组织港澳人才到园区参观、考察、进行商务活动的,经园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入住园区指定酒店的,可按照实际消费,享受每次不超过3天,每天不超过500元的住宿补贴。
(二十九)往返交通补贴。
港澳人才在园区实际工作期间,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跨境交通补贴。
(三十)子女教育。
在园区稳定就业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港澳人才子女,享受松山湖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入学待遇。
六、其他规定
(三十一)强化组织领导。
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园区管委会相关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三十二)开设申办企业“绿色通道”。
结合园区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在松山湖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专门窗口。
简化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在松山湖创办企业的注册流程,为港澳项目提供一站式落地服务,提高项目落地的便捷度和效率。
改革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政策申请的资料申报形式,着力改善填报内容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建立良好的体验应用场景和舒适的体验模式。
(三十三)本本法所称港澳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企业),是指企业创始人为香港籍或澳门籍、港澳高校就读或毕业的内地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且所注册企业股东中香港籍或澳门籍人员及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累计持股30%(不含本数)以上,办公地点为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具体范围由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园区重点扶持产业领域,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十四)本办法与省市、园区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在园区注册成立的港澳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和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三十五)本办法自正式发布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莞 松山 推动 港澳 人才 创新 创业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