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年自考串讲讲义汇总更新.docx
- 文档编号:12818925
- 上传时间:2023-06-08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27.08KB
整理年自考串讲讲义汇总更新.docx
《整理年自考串讲讲义汇总更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整理年自考串讲讲义汇总更新.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整理年自考串讲讲义汇总更新
2010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串讲讲义汇总
龙耒为你整理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
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几项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的原则;
2.辩论原则;
3.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三、根据辩论原则,在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中(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四、除离婚案件外,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五、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是否提起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一般也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六、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
同时,由于这种处分行为是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因而其处分行为要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七、社会支持起诉原则,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社会支持起诉的,只限于侵权案件和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案件;支持起诉都必须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而不包括公民个人;支持起诉的行为只能在受害人尚未起诉时进行,并且一般仅限于实施诉讼外的一些行为,而不能以当事人的名义直接参加诉讼。
九、级别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地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十三、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据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特殊地域管辖:
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标的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对公民权行为诉讼,合同纠纷诉讼,铁路、公水上及联合运输诉讼,因航空事故、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而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等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的规定。
十五、专属管辖:
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主要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允许协议管辖的只限于合同纠纷案件,而且仅能就书面合同的纠纷案件,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之中通过协议决定行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且这种协议选择,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十七、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遇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书,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十八、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称为诉,当事人所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诉权。
诉的构成要素有:
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十九、按照诉的目的和所要求的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二十、诉还有本诉和反诉的区分,后者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受理反诉后,可将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
二十一、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共同诉讼。
二十二、在实践中,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之分。
二十三、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律的规定,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或经当事人委托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人,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二十四、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十五、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自己并不承担人民法院就实体民事权益争议作出的判决的法律后果,因而民事诉讼代理人只是民事诉讼参加人,而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二十六、在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的包括: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十七、在民事诉讼中,则适用“谁提出主张,谁负责证明”的原则。
二十八、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行调查收集。
二十九、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人上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三十、在证据可能来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三十一、由法律规定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称为期间。
期间包括了期日,所以它既可以指一段时间,也可指某一特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
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之分。
三十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十三、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行为,称为送达。
三十四、诉讼文书一经合法送达,就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十五、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代转送达、公告送达等。
三十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三十七、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即促全的财产的价值或金额,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在数额上二者应大体相当。
财产促使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三十八、先予执行:
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工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特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三十九、人民法院只有对下列是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四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五种: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四十一、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十二、拘传:
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而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强制到庭的措施。
四十三、诉讼费用: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费用。
诉讼费用应由原告预交,但被告人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与本诉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也应预交有关的诉讼费用。
四十四、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十五、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四十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十七、在开庭审理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找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十八、在审判之前的任何阶段,原告均可以申请撤诉。
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十九、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五十、判决:
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十一、裁定: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判决的过程,对于程序上发生的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所作出的决定。
裁定适用的范围包括:
对起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争议的解决;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的有关事项。
五十二、简易程序:
是简化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它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五十三、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不得延长,如超过三个月,则应转为普通程序。
五十四、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十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采取合议制。
五十六、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五十七、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五十八、适用特别程序的只限于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五十九、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可独议,也可合议审制)
六十、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其他的适用特别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六十一、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六十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六十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破产企业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十四、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
六十五、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六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争议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3.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
5.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行政诉讼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三、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有完全的管辖权,但是行政案件则只有一部分归人民法院管辖。
四、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属于审判权的范围;而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和合理,是属于行政权的范围。
除非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由行政机关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六、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八、行政诉讼之所以由被告一方负责举证责任,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的。
九、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十、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十一、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第十三章 国际法
一、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故又称为国际公法。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主要依靠国家本身。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三、公认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四、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
五、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有:
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但其中,国家是基本的主体。
六、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基本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民族自决原则。
七、从国际法的观点看,构成一个国家,应具备四个要素:
1.有定居的居民;
2.有确定的领土;
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
4.具有主权。
八、国家按其结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按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以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九、一般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保权。
十、国家承认:
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在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十一、承认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有:
1.法律上承认:
也称正式承认,是一种完全的、无保留的并且不能撤销的承认。
2.事实上承认:
是一种非正式的、暂时的、可以撤销的承认。
十二、国家继承:
是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十三、根据国际法,国家继承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
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
2.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以外的事项必须具有领土性,与领土变更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十四、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分割他国或者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五、国家责任的表现形式:
1.限制主权;2.赔偿;3.道歉;4.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德、日法西斯战争罪犯进行的国际审判。
十六、概括地说,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个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十七、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1.因出生而取得了一国国籍(原始国籍);
2.因入籍(也称归化)而取得一国国籍(继有国籍)。
十八、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这部国籍法根据国内国际的实践,采取了新的立法原则:
1.在原始国籍的赋予上采取国统主义(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改变了过去只采用血统主义的做法。
2.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3.努力消除和防止国籍抵触的原则。
十九、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标准,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有:
1.国民待遇:
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
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二十、引渡:
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二十一、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
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除非负有条约义务,由被请求国政府自行决定。
使缔约国负有引渡义务的条约有专门的引渡条约和包含有引渡条款的条约。
二十二、引渡的对象可以是请求国的本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或者被请求国国民,但大多国家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二十三、按照国际惯例,政治犯一般不引渡。
宗教罪犯或违反军法的军事罪犯一般亦不引渡。
二十四、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但是否给予庇护,由被申请国决定。
二十五、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所以庇护又称政治避难。
二十六、一国的领土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领陆,领水(分内水和领海),领空。
二十七、关于领海的宽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是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
二十八、“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一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的条件是:
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定;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意外情况外,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得停舶;
4.一般只适用于商船。
二十九、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大陆架的活动。
三十、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各有其国籍,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国籍。
船旗国对具有其国籍的船舶,应行使有效的管辖和控制。
三十一、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发生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未经许可的广播,非法贩运毒品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干涉。
三十二、条约:
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三十三、条约具有如下特征:
1.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否则就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4.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三十四、按照缔约国的方面分类,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三十五、未在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可以加入的方式成为条约的缔约国加入通常适用于所谓的“开放性条约”,即明文规定允许非签字国加入的条约。
三十六、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不能拘束第三国。
三十七、条约的修改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全体缔约国对条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而条约本身继续有效,这种修改称为“修正”。
2.在若干当事国彼此间更改多边条约,这称之为“修改”。
三十八、狭义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仅指派驻一国行使经常联系和交涉职务的常设使馆,按其馆长的级别为分三级,即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三十九、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对驻在国有如下义务:
1.尊重驻在国法律的规定;
2.不干涉驻在国内政;
3.不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4.不在驻在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四十、领事馆的等级依次分为四级:
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四十一、联合国是当代最重要的世界性国际组织,正式成立于1945年10月24日,中国是联合国的四个发起国家之一。
(中、苏、美、英)
四十二、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共51个。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法
一、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二、在社会民事生活中,凡民事关系有下列三种外国因素之一的,便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1.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2.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整理 自考 串讲 讲义 汇总 更新